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施设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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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自然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自然排烟

自然排烟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2 自然排烟8.2.1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修改的。

一、由于利用可开启的外窗的自然排烟受自然条件(室外风带、风向,建筑所在地区北方或南方等)和建筑本身的密闭性或热压作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有时使得自然排烟不但达不到排烟的目的,相反由于自然排烟系统会助长烟气的扩散,给建筑和居住人员带来更大的危害。

所以,本条提出,只有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有条件要尽量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二、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都是建筑着火时最重要的疏散通道,一旦采用的自然排烟方式其效果受到影响时,对整个建筑的人员将受到严重威胁。

对超过50m的一类建筑和超过1OOm的其它高层建筑不应采用这种自然排烟措施。

有关资料表明:在当今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中,在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仍保留着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其原因是认为自然排烟方式的确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住宅工程中的维护管理方便、简单,这种方式仍应优先尽量采用。

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标准

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标准

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标准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标准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特点划分的,旨在合理划定烟雾分区范围,提高火灾疏散和灭火救援的效率。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下是一些参考内容。

1. 功能建筑物的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标准:- 住宅建筑物:根据建筑面积和楼层数划分烟雾分区,通常住宅楼一般按照每层不超过2000平方米,高层住宅楼按照每层不超过1000平方米进行划分。

- 商业建筑物:根据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划分防烟分区,通常每层不超过2000平方米,人员密集区域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 工业建筑物:根据工作场所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一般按照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等分区划分,并根据各个区域的面积和火灾危险程度划分大小不同的分区。

2. 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标准的具体要求:- 分区设置: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特点,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的防烟分区。

分区应按照建筑物布局、防烟墙、防烟门等因素合理设置,确保各个分区之间的密闭性和独立性。

- 面积要求: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规模,确定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面积。

通常要求每个分区面积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制值,以防止烟雾扩散过大,影响疏散和灭火救援。

- 火灾控制:要求每个防烟分区都应有烟雾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防烟门、防烟窗等设施来控制火灾和烟雾的扩散,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

- 装饰材料选择:要求每个防烟分区的内部装饰材料应选用防烟性能好、燃烧性能低的材料,以减少火灾的危害程度,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3. 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标准的实施:- 责任单位:建筑物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户单位等均应负责遵守和执行相关的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标准,确保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性。

- 监督检查:相关行政部门和消防部门应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防烟分区面积划分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

- 与其他标准的衔接: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标准应与其他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相衔接,例如建筑物整体的消防系统规划、疏散通道的划分等,以形成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5中庭;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间。

高层建筑防排烟

高层建筑防排烟

1.自然排烟
自然排烟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室内自然排烟,在室内设置对外
开口或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 另一种是设置竖井自然排烟,即在高层
建筑的适中位置,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并 在各层设置有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排烟口(排 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或手 动打开),依靠火灾时室内产生的热压和室 外气流的风压,形成的“烟囱效应”进行自 然排烟。
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口可以设置在顶棚上,也可以设置在靠近
顶棚的墙面上,但排烟口必须距顶棚高度800mm以内。如果在室内
净高超过3.0m,则排烟口可设在距地面2.1m以上的高度上。为了
防止顶部排烟口处的烟气溢流,在排烟口一侧的上部应设防烟幕
墙。排烟的面积可根据排烟系统的排烟量、排烟速度(v≤10m/s)
2.机械排烟
机械排烟是使用排烟风机进行强制排烟。根据
补风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机械排烟自然补风的方式,依靠建筑本
身自然补风的排烟方式适合于大型建筑空间的烟气
控制;
另一种是上部机械排烟下部机械送风的方式,
在空间上部设置的排烟口在发生火灾时能敞开,并
在建筑下部位进行机械送风,以提高室内压力将火
灾烟气排除至室外,此种方式多适用于性质重要,
5)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间),如果是封闭的避难层(间)则应设置独立 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三、高层建筑防烟、排烟的设计程序
进行防、排烟设计时:首先要了解清楚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并且合理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其建筑面积 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500㎡。然后,再 确定合理的防、排烟方式和进一步选择合理 的防、排烟系统,继而确定送风道、排风道、 排烟口、防火阀等位置。

高层民用建筑排烟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排烟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排烟与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科学合理地设计机械排烟系统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十分重要,它意味着起火时,能及时排除有害烟气,以使人员安全疏散。

在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常发现一些设计人员在设计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对机械排烟系统的工作原理和作用缺乏认识,对规范的理解很模糊,采用了与规范要求有较大出入的设计方法和控制方式,以致在火灾时机械排烟系统未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其次,简要总结了机械排烟系统的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仅供参考。

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位置一类高层和建筑高度超过32m二级高层建筑以下四处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内部走道可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对于有直接自然通风长度在20m~60m之间的内走道,若开窗面积大于走道面积的2%,则符合自然排烟规定不需设机械排烟,否则均应考虑设机械排烟设施。

2.面积超过100m2没有窗户的房间和地面上有固定窗户的房间,人们经常居住或有许多易燃物;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之间和与走道之间的隔墙应满足规范要求,否则应按各房间累加的面积计算。

3.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而且经常有人住在地下室,或者地下室里有很多易燃物,没有使用窗户和水井进行自然排烟。

4.没有自然排烟条件或间隙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二、排烟风机排烟量的确定当排烟系统负责排烟控制区内的排烟或净高超过6m的未划分防烟分区的房间时,排烟风机排烟量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中庭的排烟量应通过其体积乘以每小时换气次数来计算,当体积小于17000m3时,排烟量每小时按换气6次计算,当体积大于17000m3时,每小时按换气4次计算。

中庭排烟计算方法如下:若中庭体积为16000m3时,排烟风机排烟量应大于(16000m3×6次/h)96000m3/h;中庭体积为18000m3时,则排烟量应大于(18000m3×4次/h)72000m3/h。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层建筑防⽕排烟设计规范⾼层建筑防⽕排烟设计规范第⼀节⼀般规定1.1 ⾼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然排烟设施。

1.2 ⾼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然排烟设施。

1.3 ⼀类⾼层建筑和建筑⾼度超过32m的⼆类⾼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道。

(2)⾯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调节系统应采取防⽕、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属风道时,不应⼤于20m / s。

(2)采⽤内表⾯光滑的混泥⼟等⾮⾦属材料风道时,不应⼤于15m / s。

(3)送风⼝的风速不应⼤于7m / s;排烟⼝的风速不应⼤于10m / s。

第⼆节⾃然排烟2.1 除建筑⾼度超过50m的⼀类公共建筑和建筑⾼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前室,宜采⽤⾃然排烟⽅式。

2.2 采⽤⾃然排烟的开窗⾯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积不应⼩于 2.00m2,合⽤前室不应⼩于3.0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积之和不应⼩于2.00m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道可开启外窗⾯积不应⼩于⾛道⾯积的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积不应⼩于该房间⾯积的2%。

(5)净空⾼度⼩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侧窗的⾯积不应⼩于该中庭地⾯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前室,利⽤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并应有⽅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机械防烟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前室。

(完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完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4]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1.1、8.1.2 规定了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组成部分。

一、设置防、排烟设施的理由: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国外一般要求是当发生火灾后,普通客梯的轿厢全部迅速落到底层。

电梯厅一般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封隔起来。

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井内无烟,首先在建筑布局上按本规范第 6.2.1条及第 6.3.3条的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设置独立的前室或两者合用前室。

设置前室的作用:(1可作为着火时的临时避难场所;(2阻挡烟气直接进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3作为消防队员到达着火层进行扑救工作的起始点和安全区;(4降低建筑本身由热压差产生的所谓“烟囱效应”。

特别是在冬天北方地区,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由于空气的容量不同而产生很大的热压差,在建筑比较密封的情况下,中和面在建筑高度1/2处,室外空气经低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渗入室内,室内热空气经过高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漏出,这就是“烟囱效应”。

由于设有前室,把楼梯间、电梯井与走道前室的两道门隔开,这样楼梯间及电梯的烟囱效应减弱,可以减缓火、烟垂直蔓延的速度;其次是按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当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0.3~ 0.8m,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3~4m,即当烟气流动无阻挡时,只需1min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了人的疏散速度。

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火灾时垂直方向蔓延的重要途径。

因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阻止烟气进入该部位或把进入该部位的烟气排出高层建筑外,从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

二、设置防、排烟设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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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施设置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中规定:凡建筑高度度超过24米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相连的且高度超过24米的裙房当中没有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地下一层、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夜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设有地下商店的建筑均应进行防、排烟设计。

需要设置防排烟的部位有: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一类建筑和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封闭式避难层;3、设置在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4、设置在地下一、二层的商店。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排烟设计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排烟方式有自然排烟和正压送风防烟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在同一部位仅可以使用一种,不可两者并存。

1、下面根据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防排烟设施。

(1)超过50米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防烟楼梯间仅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如设有窗户必须为不可开启的固定窗户;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50米以上的部分只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如设窗户必须为固定式窗户,50米以下部分可利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2)超过50米的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除外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根据情况不同,采取的方式和位置不同,见下表:
组合关系防排烟方式选择
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均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
消防电梯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排烟
消防电梯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消防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加压系统
楼梯间具备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
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系统
前室、合用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系统
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均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系统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阳台、凹廊或前室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前室、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
(1)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小于3平方米。

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时,朝同方向开窗面积前室不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小于3平方米,阳台、凹部为敞开式阳台、凹部。

3、排烟口、送风口设计要求
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其排烟口即为可开启的外窗开口部位,一般应设置在距顶棚800毫米处,不应布置在下方,设在上方的可开启外窗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窗户开启方式宜采用翻转式,且不应采用下悬式开启外窗,开口面积应达到自然排烟的条件。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口,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一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风口可采用自垂式百叶风口或常开的双层百叶风口,当采用常开的双层百叶风口时,应在其加压机风机的吸入管上设置与开启风机联锁的电位动阀,送风口上缘离地板面的距离应为顶棚面高度的二分之一以下,前室的送风口位置宜设置在前室通向走道门的对面,楼梯间的送风口设置宜设置在前室通向楼梯间门的对面。

三、走道的排烟设计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中仅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的走道应设计排烟设施,走道的排烟方式有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两种,这两种方式可以同时存在,但应注意设计时不应考虑两者互补,不能由于存在可开启外窗减少机械排烟口的排烟量。

下面为不同情况的走道的排烟方式的选择:
(1)小于20内走道,可不设排烟设施。

(2)大于20米的内走道,由于内走道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走道为一字形,山形、Z 字形,其外窗的位置各有不同,有的在走道一端,有的在走道两端,也有的走道中间,各种形式的走道排烟方式的选择只需要根据其可开启外窗的位置来进行,不需要考虑走道的形状,根据《高规》规定走道任何一个位置距排烟口位置不小于30米,以此为依据做为排烟方式选择的量化标准,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如下走道内任一点到最近可开启外窗水平距离均小于30米,可选择自然排烟方式;如果走道内有一点到最近可开启外窗的水平距离大于30米时,必须选择机械排烟方式,并且必须满足机械排烟口距走道内最远处水平距离不小于30米的要求。

以这种方式来确定排烟方式避免了许多设计人员对于走道形状在执行《高规》过程中所带来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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