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导则编制说明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2015年3月目录1 本导则制定的背景、原则和技术路线 (2)1.1项目背景 (2)1.2工作过程 (3)2 导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4)2.1编制原则 (4)2.2适用范围 (5)3 国内外相关工作基础 (5)3.1国外相关环境监理工作基础 (5)3.2国内环境监理工作基础 (7)4 主要技术要点 (9)4.1主要内容 (9)4.2术语和定义 (10)4.3环境监理的定位和作用 (10)4.4工作程序的确定 (14)4.5工作内容 (17)4.6工作方法 (23)4.7工作制度 (24)5 本标准的实施建议 (24)6 参考文献 (25)1本导则制定的背景、原则和技术路线1.1项目背景随着国家“退二进三”政策的实施,城市中出现大量遗留、遗弃的污染场地,引起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诸多问题,直接威胁人体健康和地下水环境安全。
据统计,2001-2008年间我国关停并转迁企业数由6611迅速增加到22488个,增速为1984个/年,总数达10万个以上。
2008年之前北京市四环路以内就有200多家污染企业搬迁,2014年年底之前,仍有300家污染企业将完成搬迁,遗留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亟待解决。
2004年,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通知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估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
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200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原厂址土壤修复工作,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实行综合治理。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1. 引言1.1 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壤与地下水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人类和环境的健康,对于污染场地的修复和治理工作愈发重要。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旨在规范污染场地修复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修复工作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1.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提供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以指导修复工作的实施和验收。
2. 修复验收的程序污染场地修复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交修复计划书。
修复方应编制修复计划书,包括场地污染状况评估和修复方案。
2.完成修复工作。
修复方应按照修复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修复工作,并确保修复工作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3.提交修复验收报告。
修复方应提交修复验收报告,包括修复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4.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机构应根据修复验收报告,对修复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采样分析。
5.发布验收结果。
验收机构应根据现场考察和分析结果,发布修复验收结果。
3. 修复验收的要求3.1 修复工作质量要求1.修复工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
2.修复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团队进行,确保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修复工作应采用适当的修复技术和工艺,确保修复效果的达到设计要求。
3.2 修复验收报告的要求修复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修复工作的过程和方法。
说明修复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所采用的修复技术和工艺。
2.修复工作的结果。
报告中应包括修复工作的效果评估和修复效果的达标情况。
3.修复工作的监测结果。
报告中应包括修复工作期间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4.修复工作的遗留问题和建议。
报告中应指出修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3.3 现场验收的要求1.现场验收应根据修复验收报告进行。
验收人员应对修复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修复工作的实际情况。
2.现场验收应进行采样分析,以验证修复工作的效果。
采样应遵循相关的采样方法和标准。
3.现场验收应注重对关键参数和指标的监测,以评估修复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土壤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

1、项目概况项目规模:调查总面积为235.5km2,主要服务内容为大观区土壤污染防治调查监测和评估,并编制《大观区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监测评估报告》等工作。
2、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努力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政秘〔2017〕29号)和《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观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观政办〔2017〕17号)精神,开展大观区土壤污染防治调查监测和评估,并编制《大观区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监测评估报告》。
摸清大观区土壤环境状况,掌握土壤污染情况,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前提。
2.1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6〕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48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发[2012]1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2016〕116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宜政秘〔2017〕29号);《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观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观政办〔2017〕17号)《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全国十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 11/T 783-2011);《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DD 2008-0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 0148-1994);《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 50021-2009);3、工作内容(1)工作目标①全面、系统、准确地调查大观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对大观区土壤环境进行总体描述和判定,对污染状况进行基本判断。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说明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2015年3月目录1.必要性、目的、依据与技术路线 (1)2.国外技术导则调研 (6)3.导则技术要点说明 (12)4.参考文献 (40)1.必要性、目的、依据与技术路线1.1必要性场地以土地为主要载体,是人类生活、生产和建设等活动的必要基础。
由于土壤的特殊性质,污染物在其中迁移、转化和降解的速度十分缓慢,累积在土壤中的持久性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作用来消除,并且可能会在土壤中与其他物质发生作用,进而产生新的污染物。
因此,即使在场地上的生产建设活动终止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场地内还可能存在遗留的污染问题。
土壤污染的遗留问题对场地未来的规划、开发和利用会造成很多不利影响,特别是重污染的工矿企业等搬迁后遗留的场地,未经过场地环境评价和后续的修复治理,就直接用作人类密切频繁接触的用途,如住宅、公建、公园、农业用地等,极易造成对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安全的危害。
为确保搬迁企业遗留场地再开发后居民的健康,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通知要求关闭或破产企业在结束原有生产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时应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调查,对于受污染区域应制定土壤整治方案。
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的起草编制工作,以为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目前这些技术导则初稿编制工作已完成,正处于征求意见及报批阶段。
为了推进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管理政策的落实,北京市环保局于2007年颁布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试行),并于2009年对该导则进行相应修订,使其更符合北京的场地特征及人文现状,并更具有实操性。
浙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污染地块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二○一七年七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2 工作简况 (2)2.1 任务来源 (2)2.2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2)2.3 起草小组的成立 (2)3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3)4 标准内容的制订依据 (3)4.1 标准适用范围 (3)4.2 标准的特点与创新点 (3)4.3 标准的技术依据 (3)4.4 技术的框架确定 (4)4.5 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 (5)4.6 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间段 (5)4.7 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 (5)4.8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11)4.9 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方法的确定 (11)5 标准实施的社会环境效益与经济技术分析 (12)6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13)7 标准实施建议 (13)7.1 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标准的关系 (13)7.2 实施本标准的管理措施及建议 (13)1 项目背景随着我省实施“退二进三”政策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许多工业企业因搬迁、转产、停产或倒闭,在城市中心遗留、遗弃了大量的退役地块。
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我省着力开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效,截至2015年针对六大重点行业我省共整治完成企业5740家,其中关停企业2250家,搬迁入园企业1067家;针对特色污染行业整治完成企业3.6万余家,其中关停企业24813家。
这些污染企业的关停有力的遏制了我省环境恶化的趋势,但这些留存的工业地块由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废料和副产品的无序堆放和倾倒弃置以及有害废水渗透,导致了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污染地块。
这些污染地块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城市土地资源,其也对周边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构成着持续性的威胁,因此对这些污染地块开展治理修复工作已经成为了我省今后环保工作的重点。
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修复验收三大过程,其中修复验收工作是该项工作的最终环节。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 (4)5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6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8)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1)8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21)9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23)10 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28)附录 (30)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DB 31/19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44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 25.3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site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2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erprise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DB11T+1280—2015

DB11/T 1280—2015
或阻断其暴露途径,满足相应土壤环境功能或使用功能的过程。 3.3
地下水修复 groundwater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转化、降解、吸收、转移或阻隔场地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将有毒有 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或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阻断其暴露途径,满足相应地下水环境 功能或使用功能的过程。 3.4 修复策略 remediation strategy 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将污染造成的健康和生态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场地总体修复思路。 3.5 污染源处理技术 source treatment technology 可用于转化、降解、吸收、转移、固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技术, 包括可降低污染物含量或浓度、降低污染物毒性或迁移能力的各种原位或异位处理技术。 3.6 工程控制 engineering control 采用阻隔、堵截、覆盖等工程措施,控制污染物迁移或阻断污染物暴露途径,降低和消除场地污染 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HJ 682-2014,污染场地术语2.5.11] 3.7 制度控制 institutional control 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准则、规章或制度,减少或阻止人群对场地污染物的暴露,从制度上杜 绝和防范场地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污染场地的潜在风险进行控制的目 的。 [HJ 682-2014,污染场地术语2.5.10] 3.8 潜在可行技术 potential feasible technology 通过修复技术筛选过程,选出潜在的能使目标污染物达到风险可接受水平的技术。 3.9 筛选性试验 screening testing 在实验室开展的批次试验,以判断潜在可行技术是否适用于特定目标场地。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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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80Z 50备案号:30559-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783—2011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Technical Guideline for Contaminated Sites Remediation Validation 2011-04-28发布2011-07-01实施DB11/T 783—2011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5 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 (3)6 采样布点方案制定 (4)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6)8 修复效果评价 (6)9 验收报告编制 (6)附录 A (规范性附录)t 检验方法 (7)附录 B (规范性附录)t分布临界值表 (10)附录 C (资料性附录)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13)IDB11/T 783—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林、唐丹平、张丽娜、李立新、朱笑盈、黄海林、梁竞、王军玲、王琪。
DB11/T 783—2011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验收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场地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和地下水。
3.2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或处理危险废物等活动,造成场地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对其居住和工作人群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或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
3.3原位修复in-situ remediation不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空间位置、仅在污染的原地点采取一定工程措施的修复方式。
常用的原位修复技术包括生物通风、土壤淋洗、气相抽提、空气注射等。
3.4异位修复ex-situ remediation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到邻近地点或其它地点采取工程措施的修复方式,包括原地异位修复和异地异位修复。
常用的异位修复技术包括生物堆、泥浆反应器、热解吸等。
3.51DB11/T 783—2011修复实施现场remediation site污染修复实施的场所,包括原位修复现场和原地异位修复现场。
3.6污染场地修复验收contaminated site remediation validation污染场地修复完成后依据修复目标值对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的调查和评价过程。
3.7目标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由场地环境评价确定的需要治理的污染物。
3.8修复目标值remediation target value污染场地经修复后,目标污染物应当达到的规定指标限值。
4 一般要求4.1 验收程序污染场地修复验收工作程序包括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修复效果评价、验收报告编制五个步骤,工作程序流程见图1。
图1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工作程序DB11/T 783—2011 4.2 验收时段和范围4.2.1 验收时段根据修复方式的不同,场地验收时段分别为:a)原位修复的场地,应在修复完成后进行验收。
b)异位修复的场地,应在污染土壤外运之后、回填土回填之前进行验收。
4.2.2 验收范围验收范围应与场地环境评价确定的修复范围一致;当修复工程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范围进行调整。
验收对象为场地修复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
4.3 验收项目和验收标准4.3.1 验收项目验收项目为场地修复的目标污染物。
4.3.2 验收标准验收标准为修复目标值。
5 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5.1 文件审核5.1.1 审核资料范围在验收工作开展之前,应收集与场地环境污染和场地修复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场地环境评价及修复方案相关文件:场地环境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意见、经备案的修复方案以及有关行政文件。
b)场地修复工程资料:修复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运输记录)、回填土的运输记录、修复设施运行记录、二次污染排放监测记录、修复工程竣工报告等。
c)工程监理文件:工程或环境监理记录和监理报告。
d)其它文件:环境管理组织机构、相关合同协议(如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修复过程的原始记录等。
e)相关图件:场地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修复范围图、污染修复工艺流程图、修复过程照片和影像记录等。
5.1.2 审核内容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与现场负责人、修复实施人员、监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应明确以下内容:a)根据场地环境评价报告、修复方案及相关行政文件,确定场地的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和修复目标,作为验收依据。
b)通过审查场地修复过程的监理记录和监测数据,核实修复方案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c)通过审查相关运输清单和接收函件,核实污染土壤的数量和去向。
3DB11/T 783—2011d) 通过审查相关文件和检测数据,核实异位修复完成后的回填土的数量和质量,回填土土壤质量应达到修复目标值。
5.2 现场勘察 5.2.1 核定修复范围根据场地环境评价报告中的钉桩资料或地理坐标等,勘察确定场地修复范围和深度,核实修复范围是否符合场地修复方案的要求。
5.2.2 识别现场遗留污染应对场地表层土壤及侧面裸露土壤状况、遗留物品等进行观察和判断,可使用便携式测试仪器进行现场测试,辅以目视、嗅觉等方法,识别现场污染痕迹。
6 采样布点方案制定 6.1 总体要求6.1.1 采样方案应包括采样介质、采样区域、采样点位、采样深度、采样数量、检测项目等内容。
6.1.2 应根据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值的不同情况在场地修复范围内进行分区采样。
6.1.3 采样点的位置和深度应覆盖场地修复范围及其边缘。
6.1.4 场地环境评价确定的污染最重区域,必须进行采样。
6.2 土壤采样布点要求 6.2.1 异位修复场地对于异位修复场地,应对修复范围内部和边缘的原址土进行采样,采样点位于坑底和侧壁,以表层样为主,不排除深层采样。
6.2.1.1 坑底采样布点要求坑底表层采用网格布点的方法,采样数量不少于表1所列的数目。
一般随机布置第一个采样点,构建通过此点的网格,在每个网格交叉点采样。
网格大小根据采样面积和采样数量确定,见式(1):nAL =........................................ (1) 式中:L —— 两个采样点之间的距离(网格大小),单位为米(m ); A —— 采样区域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2); n —— 采样点数量。
DB11/T 783—20115 表1 土壤采样布点——坑底表层采样点数量采样区域面积 (m 2) 土壤采样点数量(个) x<100 1 100≤x<500 2 500≤x<1000 3 1000≤x<1500 4 1500≤x<2500 5 2500≤x<5000 6 5000≤x<10000 7 10000≤x<25000 8 25000≤x<50000 9 50000≤x<10000010 ≥100000206.2.1.2 侧壁采样布点要求修复范围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确定采样点数量。
当修复深度小于等于1米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横向采样点数量不少于表2中规定的数量。
当修复深度大于1m 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第一层为表层土(0~0.2m ),0.2m 以下每1~3m 分一层,不足1m 时与上一层合并。
各层横向采样点数量不少于表2中规定的数量。
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不小于1m ,采样点位置可依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确定。
表2 土壤采样布点——侧壁采样点数量采样区域周长(m ) 土壤采样点数量(个) <100 4 100≤x<200 5 200≤x<300 6 300≤x<500 7 ≥50086.2.2 原位修复场地对于原位修复场地,主要对修复范围内的污染土壤进行采样。
修复范围内应钻孔分层采样,每层采样点数量应不少于表1的数量,采样点深度按照6.2.1.2的要求确定。
修复范围边缘采样点数量应不少于表2的数量。
6.3 地下水采样布点要求6.3.1 地下水监测井应依据地下水的流向及污染区域地理位置进行设置,修复范围上游地下水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范围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修复范围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
6.3.2 可利用场地环境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验收时监测井总数的60%。
6.3.3 未通过验收前,被验收方应保持场地评价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监测井完好。
DB11/T 783—20116.3.4 监测井设置要求按照DB11/T 656的规定执行。
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7.1 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的采样方法、现场质量控制、现场质量保证、样品的保存与运输方法、样品分析方法、实验室质量控制,现场人员防护和现场污染应急处理等按照DB11/T 656的规定执行。
7.2 对于非挥发性有机物,可采集少量土壤混合样,混合样采样方法和要求按照HJ/T 166的规定执行。
7.3 验收项目检测方法的检测限应低于修复目标值。
7.4 实验室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条件、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测限、质量控制结果等。
8 修复效果评价8.1 评价方法8.1.1 对于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0 m2的区域,应采用逐个对比方法进行评价。
8.1.2 对于面积大于10000 m2的区域:a)当低于检测限的样本数1)占总样本数的比例不大(<25%)时,应采用t检验的方法进行评价,t检验方法详细说明及案例见附录A和附录B。
b)当低于检测限的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比例较大(≥25%)时,应采用逐个对比方法进行评价。
8.2 判断方法8.2.1 采用逐个对比方法:a)当检测值低于或等于修复目标值时,达到验收标准。
b)当检测值高于修复目标值时,未达到验收标准。
8.2.2 采用t 检验方法:a)当各样本点的检测值显著低于修复目标值或与修复目标值差异不显著时,达到验收标准。
b)当某样本点的检测值显著高于修复目标值时,未达到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