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且真实有效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从多个到期存单取款凑齐资金后,向被告现金交付了2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2月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交付10万元借款本金,累计共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于2015年11月17日对上述借款进行了汇总,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了本次借款的借款期限和利息。2016年1月1日被告因为资金周转又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对该笔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2017年6月8日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做了还款计划:一共欠周强陆拾万元,小写600000.00元。2018年6.8日还本金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元。2019年6月8日还本金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2020年6月8日还利息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00元,利息按年20%支付,共计:7800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元整(利息在内)

二、本案所涉借款属于正常的借款行为,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合法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有被告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的借条和被告对上述2笔借款的还款计划可以证实,双方之

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对于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做出了明确的约定,根据借条约定的利息计算:从2015年11月17日-2017年12月31日止,第一笔30万借款在期间共计产生借款利息93000元;从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止,第二笔30万借款在期间共计产生借款利息87600元;2笔借款本金累计产生约定利息共计180600元。这也和2017年6月8日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内容中借款本金60万,借款利息18万相印证。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被告应当立即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存在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希望法院从保护合法债务的角度出发,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河北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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