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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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范本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范本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范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报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地址]尊敬的[机构名称],我谨以此信报告,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姓名]于[日期]发病,现正在[机构名称]接受治疗。

以下是该患者的基本情况:1. 疾病状况:[患者姓名]的疾病于[发病日期]首次出现。

她/他的症状包括(但不限于):- 心情低落,经常感到沮丧和无助;- 失眠,难以入睡或保持睡眠;- 自卑感和自尊心丧失;- 精力不济,丧失兴趣和乐趣;- 注意力和集中力下降;- 感到疲劳和体力不支;- 食欲不振或过度进食;- 抑郁性思维和消极情绪;- 可能出现自杀念头或行为。

2. 病史:[患者姓名]过去有无既往病史,包括精神疾病、家族遗传史等。

3. 诊断和治疗情况:[患者姓名]经过专业医生的评估和诊断,被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可能是抑郁症、躁郁症等类型。

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心理疗法等。

目前,[患者姓名]正在[机构名称]接受治疗,并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药物治疗。

4. 监测和康复计划:作为治疗进程的一部分,我们将定期监测[患者姓名]的病情,并调整治疗方案。

我们将配合[机构名称]的指导,为她/他提供全面的康复计划,旨在帮助她/他恢复健康,重新参与社会生活。

5. 家属联系:以下是[患者姓名]的家属联系信息:[家属姓名][与患者关系][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家庭地址]请在需要时与家属联系,以便获取和提供相关信息。

我们希望[机构名称]能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支持,以确保[患者姓名]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帮助。

如有任何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此致,[医生/医疗团队姓名][医生/医疗团队职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范本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范本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范本
【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发病报告制度旨在及时并准确地报告精神障碍的发病情况,并且通过报告制度,可以对患者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治疗。

一、发病报告内容:
1. 患者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发病情况:包括精神障碍的具体类型、发病时间、症状表现、病程演变、是否有既往病史等。

3. 病情评估:包括患者目前的病情评估,包括病情轻重、危险程度、是否需要紧急干预等。

4. 监测情况:包括患者的监测情况,包括收治单位、监护人情况、监护措施等。

5. 医疗干预:包括患者接受的医疗干预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心理干预、康复训练等。

6. 后续安排:包括患者的后续安排,包括转院、出院计划、社区康复等。

7. 报告人信息:包括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发病报告流程:
1. 发现患者发病情况,及时通知医疗机构。

2. 医疗机构收到报告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病情评估和医疗干预。

3. 医疗机构将相关信息报告给有关部门,以便统计和监测疾病发病情况。

4. 医疗机构将报告信息进行归档,以备后续对患者的跟踪和评估。

三、注意事项:
1.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患者隐私的要求,所有报告信息需严格保密。

2. 报告人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完整的报告信息,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报告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紧急干预措施,并及时采取措施。

4. 报告人可根据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需求,以改善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

以上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范本,具体的报告内容和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实行发病报告。

我院作为责任报告单位,拟定报告制度:第一条: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个病种,且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情形,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二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各临床治疗部门是院内的责任报告部门;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科主任对本部门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负有管理责任;精防科接到相关报告后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逐级报送)。

第三条:精神科执业医师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精防科,精防科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部门在患者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书面报送精防科,精防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逐级报送)。

责任报告部门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5日前报送精防科,精防科在本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并逐级报送。

第四条:为保护患者隐私,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五条:对上述六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制度第一条情形的,必须进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制度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规范》规定的知情同意原则,进行出院信息报告。

第六条:各责任报告部门应建立报告等级制度。

第七条:医院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 以下简称信 息系统 )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 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 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

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 应当将患者相关信 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 告单位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第一条 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第五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 个工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 系统。

第六条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系统进行修正。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 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 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 者出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 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 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 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 统。

2024年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5篇)

2024年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5篇)

2024年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在2024年,关于精神障碍的认识和对待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人们逐渐认识到精神障碍是一种疾病,无论是在病因、症状还是治疗方案上都得到了更加科学的理解和应用。

然而,精神障碍的发病情况和分布情况对于监测和干预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的发病情况,2024年针对严重精神障碍制定了发病报告制度,下面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2024年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二)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全面、准确地汇报严重精神障碍的发病情况,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以制定有效的预防、救治和康复政策,改善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4年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三)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报告范围:报告的对象是所有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郁症、强迫症、抑郁症等常见的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2. 报告时间:一旦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应在48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报告方式:报告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在线填报或电话等方式进行,为广大患者提供便捷的报告手段。

4.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病情描述(症状、持续时间、严重程度等),就诊和治疗情况等。

5. 信息保密:相关部门将对报告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四)推行该制度对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1. 宏观层面:通过全面汇集严重精神障碍的发病情况,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更准确地了解精神障碍的流行趋势和地域分布情况,为制定精细化的政策和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2. 预防和干预:通过及时报告和跟踪严重精神障碍的发病情况,相关部门能够更早地发现和干预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措施,降低患者的痛苦和社会负担。

3. 提高治疗效果:通过收集患者的病情信息,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数据分析和研究,总结出更有效的治疗方法和康复方案,提高严重精神障碍的治疗效果。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是指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病情况进行统计和报告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病情况,便于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提供更好的医疗和社会服务。

该制度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报告范围:制度明确了哪些严重精神障碍需要报告,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重性抑郁症等。

2. 报告义务主体:规定了应当履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个人,通常包括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学会、家庭医生等。

3. 报告内容:明确了报告所需的基本信息,如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疾病类型、住址、发病时间、就诊过程等。

4. 报送方式:规定了报告应当采取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包括在线报告系统、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等。

5. 信息保密:制度强调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和隐私保护,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

通过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获取全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病情况数据,了解患者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发病规律和就诊情况等。

这些数据可以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以更好地规划和优化精神卫生资源配置,
提高患者的康复率和生活质量。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减少患者及其家庭的负担。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

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条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七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是指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时,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一种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防止患者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根据这一制度,医疗机构在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区的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症状描述、医疗诊断、并附上相关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资料。

接到报告后,相关部门会对患者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提供治疗服务、安排精神科医生进行评估、提供心理支持等。

此外,有些地区还会将患者信息纳入相关数据库,以便对患者进行长期跟踪和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的实施,一方面能够实现及早发现、及早诊断、及早干预的目标,提供及时的治疗和关怀;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保护社会和他人的安全,减少患者对自己和他人的伤害风险。

同时,该制度也便于政府了解和掌握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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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卡的填报
1、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条,即已发生危 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此表并交 到相应科室(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
2、责任报告单位(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公 室)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 录入系统。
病历分析(三)
患者于2014年1月底出现精神活动异常,表现为,生活懒散,不 愿做家务,对着手机哈哈笑,年后到广东打工,初十广东公安 打电话说,患者想自杀,具体不详,随后患者自行回家。说有 很多坏人追杀她,有很多人要害她,坏人跟踪她,说老公用老 鼠药毒害家人。昨天问家人要刀,问家人要钱去买农药,当时 未流露出想死念头。昨日13时患者用碗的碎片割手,血流不止, 家人发现后送其到乡镇医院、县医院就诊,均建议到广西医科 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腕切割伤伴神经、血管、肌腱损 伤",因患者不合作,未能缝合,在医科大行简单包扎后建议转 我院就诊。因患者有伤害自身行为,门诊以"精神障碍"非自愿住 院方式收入院。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范围分析
分析: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的标准: 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 2、有伤害自身的危险 3、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4、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范围 1、本次非自愿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上述标准中的第3或第4
种情况的要填写发病报告,可以是多种,如第1种和第3种同时存在 。 2、本次自愿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既往和/或本次存在有上述标准 中的第3或第4种情况要填写发病报告,可以是多种,如第2种和第4 种同时存在。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 2012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 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 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发病时,患 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 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 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
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条,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 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 ,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 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伤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 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 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 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 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 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3、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经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 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 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 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卡
表格填写具体要求
一、凡是从没报告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 条第二款第二条,即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 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都要发病报告。已经报告过的不需重复报告。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入院的病人)。
精神障碍与重性精神疾病源自需要填写发病报告的患者一、重性精神疾病(六种):符合发病报告 范围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非六种”:符合发病报告范围的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范围分析
依据:
一、《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 《办法》第三条将严重精神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界定为符合《精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非自愿住院治疗告知书
病历分析(一)
患者于2013年开始无明显诱因下渐出现精神行为异常,表现为乱 语自语,内容杂乱,无故自哭自笑,突然发呆站住或鞠躬,夜 眠差,曾在我院门诊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病情缓解,能 到广东打工。近2月来自行停药,4天前从广东回家后病情再发 ,表现为自语自笑,乱跳,生活不会自理,夜眠差,症状逐渐 加重,无故发脾气砸东西,冲动用椅子打家里人,家人难以管 理打当地120送至昆仑镇卫生院就诊,予以地西泮注射液我院mg 肌注后用转送至我院进一步诊治,鉴于患者有伤害自身和他人 安全的危险,门诊拟"精神分裂症"以非自愿住院方式收入院。 此次起病前后,患者无高热、寒战、昏迷、抽搐等症状,有自 伤及伤人危险。夜眠差,饮食欠佳,二便正常,体重未见明显 减少。
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
精神卫生法解读
(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
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 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 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 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 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 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 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 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 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 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 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 事务的精神障碍。
病历分析(二)
患者约于2006年读初一时开始无明显诱因下渐出现精神行为异 常,表现为凭空说有个女人上了自己的身,说自己不是这个家 里的孩子,自己有两个小孩,自己已经有三十几岁了,说有个 组织控制了她,家里人只有其哥哥是自己真的亲人,其他家里 人想害她,曾用棍子赶走家人后把自己反锁在家里打开煤气要 自杀,被家人及时制止,时有自语自笑,脾气暴躁,易发脾气 ,夜眠差,曾多次在北海市复退军人医院门诊取药治疗,诊断 :精神分裂症。先后曾予以喹硫平、奋乃静、奥氮平、阿立哌 唑、齐拉西酮等治疗,病情控制欠佳,反复迁延至今,目前家 人为进一步诊治遂将其送至我院就诊,鉴于患者有伤害自身和 他人安全的危险,门诊拟"精神分裂症"以非自愿住院方式收入院 。此次起病前后,患者无高热、寒战、昏迷、抽搐等症状,有 自伤及伤人危险。夜眠差,饮食一般,二便正常,体重未见明 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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