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上海暂未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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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以上是关于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的详细介绍。

公积金贷款是指通过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贷款,以满足个人购房、大修、租房等需求。

下面将针对上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要求和额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条件要求1. 具有上海市户籍: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的合法户籍人口,外地户籍人员暂时无法申请上海公积金贷款。

2. 年龄要求:申请人需年满21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

3. 缴纳公积金时间:申请人需连续缴存公积金满1年以上。

4. 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在征信记录中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如逾期还款、法院执行等。

5. 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申请人必须有稳定的工作,并能提供相应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二、额度及计算方法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年限和还款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额度计算方法如下:1. 首套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最低贷款金额为5万元。

2. 二套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最低贷款金额为5万元。

3. 商业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征信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可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90%。

上海公积金贷款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贷款期限一般为最长30年,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调整,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

上海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方便且有利的购房贷款方式。

但是申请人在申请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同时贷款额度也有一定的限制。

因此,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并进行合理规划和准备,以确保贷款申请的顺利进行。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册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册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职工提
供的一项便利政策,旨在帮助职工解决购房资金问题。

下面是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详细介绍。

一、贷款额度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职工可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申请相应的贷款额度。

具体贷款额度如下:
1.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最高可贷款总额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个人年缴存额的12倍之和;
2. 职工购买二套自住房:最高可贷款总额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个人年缴存额的8倍之和;
3. 职工购买非自住房(包括商业性质的住房):最高可贷款总额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个人年缴存额的8倍之和。

二、贷款期限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按照借款人的年龄、还款能力及所购房屋性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最长可贷款30年,最短贷款期限为5年。

三、利率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为两种,即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目前,固定利率为3.25%,浮动利率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再加上相应的利率浮动比例。

四、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者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 职工本人和职工配偶均未在上海市范围内拥有自购住房;
3. 职工所购房屋符合上海市规划局发布的商品房销售价格限制。

以上是关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详细介绍,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求,请随时咨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银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42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2022年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和流程有哪些

2022年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和流程有哪些

2022年上海公积⾦异地贷款条件和流程有哪些2018年3⽉30⽇上海公积⾦管理中⼼发布上海公积⾦异地贷款相关政策,符合异地转移的借款⼈向上海公积⾦管
理中⼼提出申请,受理后递交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即可办理上海公积⾦异地贷款。

2018年上海公积⾦异地贷款条件有哪些?下⽂将为⼤家详细介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公积⾦异地贷款条件和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上海公积⾦异地贷款条件
1、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6个⽉以上;
2、购买住房符合异地相关条件;
3、拥有偿还贷款的能⼒;
4、征信⽆不良记录;
5、住房⾸付⽀付证明。

⼆、上海公积⾦异地贷款材料
1、申请⼈有效⾝份证件;
2、《上海市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式两份;
同⼀单位多名职⼯同时办理住房公积⾦异地贷款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上海市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式两份;
3、职⼯有效⾝份证件;
4、单位经办⼈有效⾝份证件。

三、上海公积⾦异地贷款流程
⼀、上海公积⾦转⼊异地流程
1、申请
2、审核受理
3、信息与资⾦转出
4、信息接收与资⾦转⼊
⼆、上海公积⾦异地贷款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到指定银⾏签订合同
5、发放贷款
6、按时偿还本息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的知识。

希望⼩编的这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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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继续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考虑到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部分文件即将到期,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现对本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梳理归并,请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一、贷款套数认定(一)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1.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2.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者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继续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缴存要求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三、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1.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为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所购住房为非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不超过40%。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通知(完整版)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通知(完整版)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通知(完整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通知(完整版)通知全文: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本市缴存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满足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其他贷款条件以贷款城市相关规定为准,提取条件以缴存城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和规则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予以重点支持。

对在全国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及以上住房的外省市缴存职工,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六条异地贷款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照本市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七条外省市缴存职工除提供个人身份及关系证明材料、购房材料、收款账号等本市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有效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后附缴存使用明细)。

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为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一)调查核实的方式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二)调查核实的时间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

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一)发生购房交易的次年申请提取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服务指南》执行。

(二)发生购房交易的当年申请提取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1、审核要件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如下补充证明材料:(1)购买本市住房的,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2)购买外省市住房的,可提供(1)所述材料或购房所在地应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并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材料原件。

2、办理流程申请人应携上述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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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上海暂未落地
日前,住建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签署日期为9月15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职责分工及办理流程,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了操作。

不过记者昨天咨询上海公积金中心了解到,目前该政策尚未在上海落地。

早在去年10月,住建部等三部委曾经出台政策,要求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9月15日,具体的操作细则以通知的形式发布。

通知指出,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举例来说,市民宋先生在上海工作并缴存公积金,因工作调动去杭州后需在当地买房。

那么他可以向杭州公积金中心咨询,然后到上海公积金中心申请,对方审核确认符合资格后,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拿着这份证明,宋先生就可以到杭州办理公积金贷款了。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表示,过去公积金贷款虽然首付比例、利率等多次下调,但异地使用还有很多障碍,这一细则推出能促进工作流动频繁的人使用公积金,使这部分购房需求得到快速释放。

由于不同城市贷款额度的差异,这一政策推进后,更有利于目前在一二线缴存公积金但买不起房的人。

“这个情况下,在北上广工作的人可以去周边城市购房,对加速去库存有积极利好。

”严跃进说。

不过,尽管细则已经推出,但记者昨天咨询上海公积金中心了解到,目前公积金异地贷款仍未实施。

“上海公积金本身额度就有限,再去满足异地贷款暂时来看并不现实。

”一名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跨区域的信息沟通、协调也是问题,该政策在上海落地仍有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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