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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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船舶抵押破解担保困局

在建船舶抵押破解担保困局



为配 合 该 办 法 的 实 施


是 正 常交 船 撤 保


个 就 是 船 东 弃船

此时


就需
将允许 进行抵押 融 资的试点企 业 和重 点船

要 采 取 拍卖 或 其 它 处 置 方 式 将船 舶 变 现 以 偿 还 贷 款 为

田红认

通 过 锁定船 企 和船 型
增加 了透 明度

要 求抵 押
船 的风 险 大可 能

因 为 由于 现 在 船 东 都 是 8 0 % 的 预 付 款

弃船 不

人 独 立 拥 有被 抵 押 船 舶 的 所 有 权 ; 整体 建 造 的船 舶 已 处 于 安
由此 可 见

上 述 风 险 都 是 可 以 控 制 和 防范 的

放 龙 骨 阶段



分 段 建 造 的 船 舶 已 经 完成 全 部 或 部 分 分 段 的 建

防 范市 场 价 格 大 幅波 动 带 来 的 影 响
同 价 的 盈 利进 行 考 虑
还 能 不 能 偿 还 贷款


三 是 对 材料 的涨 价 和 合

江 苏试点办 法 的
个 重 要 特 点 是 可 操 作性 强


试点办法
抵 押 的船 舶 到 底 会 不 会 亏 损

亏 损后
对 办 理 建 造 中船 舶 抵 押 融 资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降低
应 该 尽 快 建 立 在 建船 舶 抵 押 融 资 的 市 场 退 出 机 制

船舶建造抵押制度范本

船舶建造抵押制度范本

船舶建造抵押制度范本一、前言船舶建造抵押制度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为了解决造船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抵押在建船舶的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从而获得贷款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海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转让、实现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为船舶建造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二、船舶建造抵押权的设立1.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人应当是具备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2)抵押权人应当是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3)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4)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当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当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5)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6)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7)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2. 抵押权的设立程序:(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2)提交抵押权登记申请文件,包括抵押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金融机构授权文件等;(3)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抵押权登记证书;(4)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三、船舶建造抵押权的转让1. 抵押权转让的条件:(1)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协议;(2)转让协议应当经抵押人书面同意;(3)转让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转让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抵押权转让的程序:(1)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转让登记;(2)提交抵押权转让登记申请文件,包括转让协议、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人同意转让证明等;(3)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抵押权登记证书;(4)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转让。

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中国海事 3 5
造 中船 舶 融 资 的 抵 押 权 人 限定 在 资 信 高、 金融 业务成 熟 的金融 主体 。从 这次海
权。 新出台的 《 暂行办法》 延续并统一
了这 些 规定 , 为建 造 中船 舶 设 立 抵押 提 供 了两 个 标 准 : 是 安 放 龙 骨 并 处 一
于 建 造 阶段 ; 另一 个 是 分段 建造 的 , 至 少 已经 完 成一 个 以上 的船 舶 分段 并
肌 z 仝玮
张 鹏飞 , 长飞 孙
现代 造 船 业 是 一 个 资本 和 技 术高 度 密 集 的行业 , 建 艘 现代 化 的船 舶 , 往往 需要 数 千万甚 至 上亿 美 元 , 人 ( 般 来 说 是 卖 方或 者 造 船 厂 ) 订 造 人 ( 般 来 一 和 一 买 方或 者 船 公 司) 少 会 完全 依 靠 自有 资 金 完 成 船 很
人 , 须 是满 足 国 家或 相 关主 管 部 门资质 要 求 的船 舶 建 必
造企 业 。

建 造 中船 舶 的抵 押 权 主 体
( )抵押 人 的认定 一
( ) 抵押权 人 的认 定 二
我国 《 权 法 》 一百 八十条 第 5 规 定 , 在 建造 物 第 项 正 筑物 、 舶 、 空器 可 以作 为 抵押 财产。 国 《 商 船 航 我 海 蒋 四条 也规 定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设 定 抵 押 权 。这 十 定都 明确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作 为抵 押 标 的 物 , 但是
建造 中船 舶 提 供 融 资。 中船 厂和 订 造 人在设 立 抵押 融 其 资 的时 候 均 以船 舶 所 有人 的身份 , 因此 , 多 时候 贷 款 许
方银 行 方面 有顾 虑 , 不愿 承 担 船 舶 所有 人不 明的风 险责

船舶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船舶是国外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是指航运企业向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融资租入船舶并按期向其交纳租金、最终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融资行为。

如果国内航运企业采用这种更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将可以大大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工业的发展,改善船舶工业尤其是船舶出口严重依赖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现状。

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1.相比于抵押贷款、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信贷方式银行贷款不仅难以取得,还可能使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财务风险加大等;另外,在贷款未还清前,船东往往无权对船舶进行处置,对船舶营运有很大限制。

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航运企业希望扩大运力,而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在融资租赁中一般不需要预付款;有利于设备更新换代;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增添的资产允许加速折旧;相比于银行贷款更加灵活、方便,因为船舶所有权在出租方,不用经过贷款程序下实现抵押权的复杂程序,如扣船、强制出售等环节。

2.相比于经营性租赁,即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1)经营性租赁租金水平高于融资租赁。

比如经营性租赁营业税以租金收入为基础征收5%,而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则以租金收入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基础来征收;融资租赁印花税0.05%,经营租赁为0.1%。

2)状态更稳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建立在对承租人充分调查和投资项目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做出,更强调与承租方的共同利益,不会出现经营性租赁中船东以租金未及时、足额支付等借口提前收回船舶的情况,尤其是在船舶租赁价格上涨时。

3)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最终拥有船舶。

经营性租赁不仅要面对变化无常的租赁市场,无法控制成本,更重要的是无法扩大船队规模;而融资租赁则可以在租期届满后取得船舶所有权。

如中远集团已经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用10年合同的形式,从德国Nordcapital公司最少租购了5艘大型第六代集装箱船,取得了船舶所有权。

3.对船舶出租方而言,采用融资租赁而不是经营性租赁有如下好处1)承租方不享有经营性租赁下的各种停租理由,这源于融资租赁的实质在于融资,而不是租赁。

对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对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 ) 一 银行 风 险控 制 , 融信 贷 紧缩是 制约 在建 金 船 舶抵 押 融资 的外 在 因素
其针 对 的主要 为金 陵船 厂 、 世纪 造 船公 司等 江苏 新
出 口船项 目上 。该融 资模 式 开展 程序 为 , 厂 与船 船 东签 订造船 合 同后 , 中 国进 出 口银 行 融 资 , 出 向 进 口银 行 审 贷 , 业 银 行 提供 担 保 并 对 贷 款 进 行 管 商 理 。对在 建船 舶 抵 押前 的 准备 阶段 及 船 厂 开 始 生 产 至在 建船舶 上船 台期 间 的风 险管 理 , 由进 出 口银 行、 商业银 行 和船 厂 三 方 签 订 协 议 , 行 项 目资金 实 封 闭管理运 作 , 由政府 担保 基 金进 行 担 保 , 担 并 分
法 和政策 也 陆 续 出 台。2 0 0 6年 6月 2 7日江 苏 省
率先 颁 布 了 《 苏 省 建 造 中 船 舶 抵 押 融 资 试 点 办 江
法》 随后 山东 省 2 0 , 0 7年 1月 1日颁 布 了《 东省 山
[ 键 词 ] 建船 舶 ; 押 ; 法 关 在 抵 立 [ 图 分 类 号 ] 6 . 中 D 19 [ 献标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0 8 6 8 2 1 )3—0 5 文 1 0 —8 2 (0 0 0 0 5一O 5


国 内除少 数船 厂拥 有 上市 融 资渠道 和私 募股权
投资 外 , 本都 是 向银 行 贷款 。但 是随着 金融 危机 基
的爆 发 ,银行 已经大 幅度 消减 船舶 信贷 , “ 全球 仅有
1 5家银行 仍 活 跃 于船 舶 融 资 领 域 ; 资 条 件 也 较 融 从 前更 加苛 刻 了 。 以船 舶 制造业 大 省浙 江为例 , ” 受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 1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浮现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惨澹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船舶建造需要巨额资金,建造中船舶抵押即成为船厂或船东的一种融资的手段。

对此,各国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也有所涉及,但我国法律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性质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等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较大,这样不利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不利于我国造船业的融资发展。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从实际情况入手,着重分析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几个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建造中船舶;船舶抵押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登记一、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制度的现状当前,中国造船业已跻身世界造船第一方阵,而作为资金密集型的船舶行业,能否顺利实现融资完成船舶的建造也成为了船舶行业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

但是,通过对一些大型造船厂的考察和了解,发现“融资难”已经成为我国造船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船舶融资手段远远滞后于船舶企业的发展。

江苏、浙江和福建等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让建造中船舶抵押取得银行的贷款找到了途径,但在目前实务中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这两方面:一.从社会环境来看,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中国的造船事业一片繁荣,大部分船厂都进行满负荷工作,造船订单源源不断,按照当前造船行业的发展惯例,普遍做法是船东(定造方)与船厂(卖方)通过签订造船合同来约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这样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来融资就比较少见了;二.从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我国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还不够完善,阻碍了此种融资担保方式的展开,我国《海商法》第十四条特别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同时我国《物权法》中第一百八十条也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

” 可以说,这两条规定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给予了立法上的肯定,但是在具体操作细节,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2009年6月9日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在建船舶抵押和银团管理模式介绍

在建船舶抵押和银团管理模式介绍
— 23 —
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虽然各参加行认购额与最终开立金额存在一定差异, 虽然各参加行认购额与最终开立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但不 改变银团风险分担比例, 改变银团风险分担比例,依然按照认购份额承担银团风险损 失。
风险承担
银团项下船舶建造项目的中间业务需在银团内由保函开
中间业务 约定
立行办理并享有收入权益, 立行办理并享有收入权益,但中间业务并非银团的业务范 畴,其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也由办理业务的各参加行自 行承担,银团不承担任何中间业务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行承担,银团不承担任何中间业务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授信 品种
船舶预付款还款保函 。
授信 期限
自银团签订之日起至银团保函项下的船舶交付完毕 。
— 21 —
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授信 用途
银团项下船舶的委托设计、设备和材料购买、 银团项下船舶的委托设计、设备和材料购买、船舶建造劳 务等费用支出 。
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
• 授信项下所有在建船舶抵押; 授信项下所有在建船舶抵押; • 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授信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自银团协议签订后释放出的全部有效资 产抵押; 产抵押; • 授信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自银团协议签订后新增有效资产的抵押 • 保函申请人将其在保函授信项下的所有在建船舶的预付款作为 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 • 保函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保函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二、拓宽融资担保渠道
民营船厂缺乏国有性质船厂的母公司担保,自身的固定资产规模又偏小,只能通 过具备船舶代理企业进行担保,渠道单一且增加了融资成本。
三、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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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行为,拓宽造船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全省船舶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船舶工业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船型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本办法所指抵押权人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等。

第四条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山东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通报省内船舶建造企业船舶建造计划;研究制订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政策,定期向有关部门推荐山东省船舶工业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名单及重点船型情况,引导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向;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船舶交易市场。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为造船企业融资;外贸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参与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

第二章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
第七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或地方发展规划,属于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推荐的重点企业;
(二)抵押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要求,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等;
(三)抵押船舶属于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公布的重点船型;
(四)抵押人具有建造抵押船舶船型或类似船型的业绩;
(五)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六)抵押船舶的评估应由融资机构(抵押权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出具有效的关于船舶总价值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时价值的评估报告;
(七)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的合同价值;
(八)融资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向融资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贷款卡;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
(四)近3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和附注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

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
(六)船舶建造合同文本;
(七)船舶建造保险文件;
(八)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九)项目现金流量表;
(十)建造中船舶归属抵押人的证明文件;
(十一)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主要程序:
(一)抵押人向融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融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融资机构予以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拟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融资机构进行内部审查和审批;
(五)抵押人与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登记;
(七)办理融资。

第三章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十条抵押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机构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二)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三)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或相似建造阶段。

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且处于建造阶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首先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名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适用于委托办理);
(五)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开工证明;
(六)按分段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整体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上船台证明;
(七)由船舶设计部门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吨位证明及拟建成船舶的船舶登记相关技术数据证明;
(八)船舶建造合同(如该合同是英文的,应提供由资质翻译机构出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
(九)船舶建造合同中有关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在交船前属于申请人的明确条文,或船舶建造合同的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归属证明;
(十)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总布置图(参考文件);
(十一)5张以上船舶照片(不同分段或不同角度);
(十二)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四)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出具的意见;
(五)船舶建造合同(如该合同是英文的,应提供由资质翻译机构出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七)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进度证明文
件;
(八)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九)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的建造中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双方确认的文书;
(十)被抵押的船舶龙骨或分段、设备及其他构件的照片;
(十一)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船舶订造人明示同意申请人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抵押人应将船舶抵押及抵押权登记情况及时报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向建造地和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被抵押船舶的建造进度。

同一船舶不得重复抵押或超值抵押。

第十四条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在解除抵押以后,所有权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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