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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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融资租赁 司法解释

民法典 融资租赁 司法解释

民法典融资租赁司法解释1. 民法典背景民法典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它是民事主法典,以规范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核心。

中国的民法典是经过多年的研讨和修订而得出的,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的法治体系。

2. 融资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是指根据融资租赁双方的约定,租赁方将租赁物以租赁期内的全部或大部分租金进行支付的方式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租赁到期时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或者继续租赁的营利行为。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实现了企业资本的运作和承租的资金需求,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租赁物,并在租期届满时根据租约条款选择是否购买租赁物。

3. 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融资租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主体资格、合同制订、合同权利义务、租赁费用、风险追回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关系,适用租赁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

4. 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为了解决和规范融资租赁领域中的一些争议和问题,司法机关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旨在针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合同条款、租金支付、承租人权益等问题进行明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的依据和指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4.1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释根据《融资租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并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制订、成立、效力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4.2 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从法律角度出发,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享有的权益,如租金递减、租赁期限、购买权等方面。

4.3 租赁物归属及维修责任的确定融资租赁涉及租赁物的归属和所有权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了租赁物维修责任的划分。

融资租赁判断条件

融资租赁判断条件

融资租赁判断条件融资租赁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具体有五个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判断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这里的“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下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

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例:一项资产的总使用年限为10年,已经使用8年,现在尚可使用年限为2年,租赁期为2年,如果按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来看,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100%,已经超过了90%,但它是属于旧资产,不属于融资租赁。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

例: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95万元,计算现耿的比例为95%,则可以判定为这项租赁为融资租赁。

前面2、3、4三个判断标准都给了具体的比例。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1.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通过购买租赁物并按约定持有合同期限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等费用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一种租赁方式。

2. 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及要素
1. 融资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租赁物归还等基本要素。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租金应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2. 同时,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融资租赁的争议解决
1. 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
裁等方式解决。

2. 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争
议解决。

五、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
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2. 融资租赁行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
序发展。

六、结语
本文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做了一个汇总表,从定义、法律依据、合同要素、税收政策、争议解决、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概述。

希望
可以帮助读者对融资租赁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遵守相关法规,促进
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方式,它结合了租赁和融资的特点,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方的权益,各国都对融资租赁行为进行了法规定制。

本文将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的相关内容。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及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以其自有资金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设备、机械、设施等财物,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使用和收益,并有权选定是否在租赁期满时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业务行为。

融资租赁需要具备租赁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融资的特点,因此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地位。

二、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我国对于融资租赁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法总则》则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和融资双方的权益进行了规范。

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也发布了一系列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定,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开业条件》,进一步规范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下要素:1. 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必要信息。

2. 租赁设备的描述:应对所租赁的设备进行准确的描述,包括规格参数、数量、品牌等。

3. 租赁期限与租金支付方式:应明确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4.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等。

5.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等。

6. 损害赔偿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二、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风险产品市场风险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金融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贸易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

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融资租赁的会计认定标准

融资租赁的会计认定标准

融资租赁的会计认定标准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规定,融资租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会计上确认:
1. 转移所有权:融资租赁方(出租人)需要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购买租赁物。

2. 使用期限:租赁期限应该相对较长,通常在租赁期结束前占租赁物经济寿命的大部分时间。

3. 计价方式: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要支付租金,租金应该能覆盖租赁资产的成本和利润。

4. 维修和保养责任: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要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5. 租赁物使用风险: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使用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导致租赁物的失效或毁损时,承租人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满足以上条件的融资租赁,在会计上应将租赁物计入固定资产,并将租金划分为利息费用和租金收入,利息费用需要根据承租人的利率计算。

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和还款方式

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和还款方式

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和还款方式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商业运营中被广泛采用。

它通过租赁商购买设备或资产,并以租赁形式提供给租赁方使用,以满足后者的需求。

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有一些特定的要求和规定,同时还有不同的还款方式。

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和还款方式,并提供相关的案例分析。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1. 合同融资租赁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租赁物的详细描述。

合同应包括租赁物的规格、数量、使用用途、租金、租期等。

此外,合同还应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2. 合规审核融资租赁公司需进行相应的风险合规审核,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并合规经营。

这包括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租赁合同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 相关许可与登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和登记手续,以合法经营。

这包括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如公司登记、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

4. 知识产权保护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租赁物,例如专利或商标,需要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责任。

二、融资租赁的还款方式1. 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是常见的还款方式,每期还款金额相同,但利息逐期递减。

租赁方在每期还款中先归还部分本金,再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种方式适合对企业的财务压力较小,且可提前支付租金的情况。

2. 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期还款金额相同,包括本金和利息。

每期还款中,租赁方既支付利息,又还本金。

相对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还款负担较为平均。

这种方式适用于资金紧张的企业,可以减轻短期还款压力。

3. 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是一种针对特定租赁项目的定制还款方式。

根据租赁物的特殊情况和租赁方的需求,租赁公司可以制定不同的分期付款计划。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租赁方的经营需求和财务状况。

案例分析:以某公司购买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为例,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5年的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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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工程机械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应对?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因专攻工程机械和融资租赁业务,办理和经历了很多此类融资租赁纠纷,发现以下三种纠纷较为常见,希望引起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视,并在实操中进行改进。

诉讼与拖车并举的诉权确定
行情低迷导致承租人逾期的情况很普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原本这类案件很简单,但是由于承租人的偿付能力有限,为了确保执行效果,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采取拖车措施。

如此一来,原本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时可能主张承租人支付下欠租金,但是融资车辆已经被拖回,有的甚至被变卖,这实际上已经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客观履行不能而解除,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再坚持原来的诉请不进行变更,就会发生双重获益的嫌疑。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笔者亲自办理的一个案例,就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及时在一审中变更诉请,笔者代理承租人成功再审撤销原来全额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判决并驳回其全部诉请。

融资租赁公司在同时采取起诉客户和拖回车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
下两个环节:
1、在诉讼方案设计时,明确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如果是前者,那么拖车就应该慎重,即使拖回车辆也应当妥善保管,并告知客户,不要随意处置,更不应该采取躲猫猫的方式不告知拖车事实,拖车的目的在于催促客户履约收回下欠租金及损失;如果是后者就应该明确告知客户,同时对可主张的损失进行评估,明确提出诉请。

2、仔细研究融资物租赁期间届满后的归属,因为这直接涉及到融资租赁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如果属于承租人所有,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可主张的损失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这就需要对收回租赁物的残值进行评估,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需要第三方评估确认;如果属于出租人所有的,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可主张的损失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其他费用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那么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怎么办呢?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第340页对于解释第22条的论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一定的价款留购租赁物,也可以不支付价款而放弃租赁物。

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我们认为,这种约定情形将是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选择权赋予了承租人,而且行使选择权的时间节点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时,即涉案协议订立时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均无法确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应当属于当事人对租赁物归属不明确的情形。

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例如一元钱。

这类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非常常见,其根源在于英美法系的对价制度,即约定象征性对价是为了确保合同约定内容有效成立,而非赋予承租人选择权。

在约定象征性留购权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订立合同时对于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已经达成共识,遵从当事人真实意思,应确认这种情形下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承租人。

因此,如果租赁合同届满租赁物归属不明确的,就根据合同约定的留购价是否属于名义价款来判断。

融资租赁公司和代理商催收时的职责确定
排除售后回租这种融资租赁方式,为设备制造商促销产品的融资租赁方式有两类,即Captive leasing(厂商租赁)和Vendor leasing (销售商租赁)。

在我国目前占主流的是厂商租赁,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心不在于业
务拓展,更多充当授信支持的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融资租赁公司、代理商时,融资租赁公司就应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和第十四条“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等应当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的尽职调查、债权催收以及风险处置等义务全部转移给代理商。

但问题在于这种义务转移的同时,却没有给代理商明确的授权,尤其是在代收款的行为上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进而导致大量因为没有拖车授权引发的客户被拖车后起诉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代理商败诉的案例,以及代理商在收取租金后因为与融资租赁公司的问题导致客户依然被起诉要求租金引发客户反诉的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厂商租赁模式下,本就有厂家、融资租赁公司和代理商的三方协议托底,应该明确授权代理商有权在催收时拖车,并把这种权利设置涉及到融资租赁合同中,让承租人知晓代理商有权在自己逾期付款时拖回车辆,避免代理商一方面负有催收义务,但却没有拖车权利而不招人待见,甚至强行拖车后败诉的不利局面。

同时,在代理商代收首期款和后续租金的法律效果上予以明确,哪些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的,哪些是代理商不能代理的,也让客户明明白白
的付款,代理商清清楚楚的催收。

笔者代理的案件就有融资租赁公司因和代理商之间出现问题,对代理商曾经代收承租人的租金行为不予认可,向承租人提起诉讼,进而引发法院对融资租赁公司和代理商之间的代收款行为进行审理和定性。

目前,与笔者所述相关的诉讼,也是同一品牌的融资租赁公司代理商的代收款行为已被法院定性为代理行为,而这一认定恰恰是基于双方的交易惯例和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想要规避此类问题,就/当在融资租赁合同和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和代理商催收的各自职责和权利。

客户用机需求和融资方式的明确区分
融资租赁属于舶来品,在其发祥地美国融资租赁起始于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而我国大众普遍认知是以个人名下有多少财产论英雄,因此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财产评判标准显得格格不入。

但是,融资租赁的生命力就在于它的灵活性,虽然融资租赁是一个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综合交易,根据余值经营和计算顺序不同,才有了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是以资金为主线索还是以设备为主线索两种不同的计算类型。

因此,在融资租赁公司设计融资租赁产品时,不一定全部按照以资金为主线索的模式来设计融资还款方式和交易结构,延伸到代理商推销环节,同样需要改变。

这里有两个环节需要注意:1、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代理商寻找到有用机需求的客户,然后根据客户的支付能力,提供购机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大量存在着客户先和代理商签署购机买卖合同(A合同)的情况,然后在客户支付首付
款后,代理商又和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买卖合同(B合同),客户再和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然后取得租赁物。

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前一个A合同和B合同属于什么法律关系的疑问?实践中发生过客户据此拒绝付款的情况。

因此,需要引起融资租赁公司和代理商的高度关注,解决措施其实很简单,就是代理商在客户明确要以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资金需求时,应该和客户签署购机意向书或订单,明确所收取的款项为代融资租赁公司收取首期款等费用,待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本合同废止。

2、根据客户的需求,确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的归属。

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不管客户是否关注所有权的情况,而普遍性的将期末价约定为名义留购价,且租金方案也全部以租金为主线索,导致与客户的需求出现错配。

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客户往往会提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公司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矛盾。

因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多元化融资租赁租金计算方案,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用机需求,对还款方式、租金计算以及期满所有权进行菜单式的设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符合客户需求,进而增加成交的几率和履约的主动性。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种类其实很多,但是笔者从自身的办案经验,特别提取以上三个类型,抛砖引玉,希望引起融资租赁公司和代理商的注意,优化交易模式和风控方案,降低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简介
任立华,男,1983年生,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民主建国会会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工程机械法律服务中心
主任,银川市优秀律师,中阿博览会专家律师,中国路面机械网特邀专家、零壹租赁专栏作者、无讼阅读作者。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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