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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下文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业务室监督检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关
于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办法。

一、主管机关: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

二、依法申报:企业准备申请融资租赁资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资格证明文件。

三、按规定报告:融资租赁企业在每季度末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其
营业情况,并且在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提
供有关资料。

四、完善管理体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经营管理体制,
及时修订有关制度,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出完善,确保经营秩序。

五、定期备案: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其融资租赁业务情况,并定期进行备案。

六、财务报告:融资租赁企业应按规定准备财务报告和各项说明
文件,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七、完善备案制度:企业应将所有的融资租赁项目的全过程文件,完全备案在主管部门,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实之用。

八、符合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
赁法》及有关规定,在融资租赁中履行符合法律法规的义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

一、监督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管理机制(一)一般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履行各项合法经营义务,完成各类报表和申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风险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控。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对存在风险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资本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保持足够的资本,以应对风险和业务需求。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对低于要求的企业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四)业务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合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经营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其他规定(一)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合监管机构进行各项审核、检查和调查工作。

(二)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送各类报表和申报材料。

(三)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四、监督管理措施(一)提醒告诫。

针对违反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进行提醒告诫,促其改正。

(二)限期整改。

对存在较大风险或严重违规行为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要求其立即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

(三)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吊销许可证。

对严重违规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吊销其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以上措施的采取,应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严重性进行综合考虑。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你说这融资租赁,就好像是给企业搭了一座特别的桥。

企业想要过河,也就是发展壮大,自己造船吧,费时费力还费钱。

这时候融资租赁公司就出现啦,就像那座及时的桥,让企业能轻松过河。

那这暂行办法呢,就是给这座桥立规矩呀!好比说,桥得够结实吧,不能企业走到一半塌了呀,这就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各种要求和规范,保障大家的安全。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些规矩,那不乱套啦?随便什么公司都能来搭个桥,质量参差不齐的,企业走在上面得多提心吊胆呀!所以这办法可重要了呢。

它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得有足够的实力和信誉,就像好的桥得用坚固的材料造一样。

不能随随便便就说自己能搭桥,那不是坑人嘛!而且还得透明公正,不能藏着掖着什么费用呀条件呀,得让企业明明白白地过桥。

这办法还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得好好管理风险呢,不能啥风险都不管不顾地让企业上桥。

就好像桥得考虑到各种天气呀水流呀的影响,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咱再打个比方,这融资租赁公司就像是个引路人,企业跟着它走。

那这个引路人可得靠谱呀,不能把企业往坑里带吧!暂行办法就是确保这个引路人是可靠的,是能带着企业往正确方向走的。

那对于企业来说呢,也得好好看看这暂行办法呀。

别随便就上了一座不靠谱的桥,到时候出了问题可别怪没人提醒你哟!要选就选那些符合办法要求的融资租赁公司,这样走得才安心嘛。

说真的,这暂行办法真的是为了大家好呀!让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企业也能更好地利用这个渠道发展自己。

这不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嘛!咱可别小瞧了它,它可是能起到大作用的呢!所以呀,不管是融资租赁公司还是企业,都得重视起来,按照办法来做事,这样大家才能都顺顺利利的呀!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是依据《营业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融资租赁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制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营业性金融机构。

二、法人设立登记(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二)融资租赁公司一经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公司财务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财务审计制度,设立专职外部审计单位或者股东分派专业审计人员从事公司财务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审计工作。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定期对其财务账目进行全面审计,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披露。

四、经营安全(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立足于实际经营情况,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发展趋势及时对投资对象及投资项目实施评估,建立良好的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经营安全的管理。

五、资本金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期完成资本金计提及资本金补缴工作,严格控制其发放业务,做到及时新增资本金投入,确保其资本金水平符合有关审批文件及有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审核统计公司资本金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业务部门和管理报告审核部门报告资本金状况,确保其资本金监控达到宑忠的要求。

六、贷款及应收账款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贷款审查与审批程序,并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及时准确统计公司收回的贷款及应收账款数额。

七、财产安全(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其财产进行核查,定期审核其财产使用及计量情况,确保其安全。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资产进行变动分析、类别分析,严格控制其财产规模及财产结构,确保其财产安全。

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5月26日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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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下文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

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

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公司是什么融资租赁公司是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

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截至20xx年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有296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20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66家,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210家,注册资本金合计超过10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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