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解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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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残疾,经鉴定符合病残儿条件、医学上认为 可以再生育的
• 《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作出属于病残儿的鉴定 结论,继续有效,不需重新鉴定。
• 对接受鉴定的子女没有年龄限制。
(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
•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 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 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再婚前各自生育了一个子女; 二是一方生育了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 计为两个的:
1.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了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 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 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执法文书或文件引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颠覆以往对子女的界定,进一步放宽了生育政策。 • *仅限于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子女进行界定,即生
育政策适用上,子女仅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子女、以 前婚姻中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 **存活的亲生子女,是指与父母有血缘关系且存活于世的 子女,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与父(母)没有血缘 关系的子女,视为亲生子女。未存活的亲生子女,不计算 子女数。 • ***收养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不计算子女数,但在计划生 育奖励、法律责任追究上要计算子女数。 以前婚姻形成 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不计算子女数。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2016版)》解读
主要内容
• 一、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 • 三、修改思路 •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 五、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的建议
全面两孩政策----里程碑
2015年10月29日中共第十八 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实施两 孩政策的重大决策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修正案》正式施行, 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落地。 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当 日正式施行。 2016年5月26日省卫计委印发 《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
• 1.法制统一的要求
• 上位法《人口计生法》作了修改。
• 2.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需要
• 《人口计生法》规定了一对夫妻有生育两个子女的实体权 利,实体权利需要程序权利加以保障。
• 3.重构法律制度的需要
•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要求计划生育工作理念和工作措施 进行全新的转变。原《条例》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是与一 孩半的生育政策相配套的。新《条例》需重构一套与全面 两孩政策相配套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
• (2)如何理解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 个子女?
• 确定再生育审批的属性,属于行政许可,须经审 批取得生育证,方能再生育一个子女。
• 已怀孕提出申请的,应予受理;已生育的,依法 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
• 2.再生育条件规定(第15条第一款): • (1)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
• 修改成一部温暖的条例 • 一是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 《条例》修改不得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上位法相抵 触。
•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 尽量体现对育龄群众和家庭的人文关怀,把党和国家的好 政策落到实处。
• 三是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三、修改思路
• 紧紧围绕全面两孩政策及其配套制度进行 修改
• 3.《修改决定》为什么没有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的名称
4.如何区分款、项、目?
法律结构:编、章、节、条、款、项、目。
示例: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 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 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1.与《人口计生法》不一致的内容
• 生育政策表述、避孕节育措施、恢复生育手术审批、晚婚 晚育、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实施假节育手术
• 2.《人口计生法》授权地方立法解决的内容
• 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
• 3.其他领域已进行改革的内容
• 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 原《条例》共7章54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本次修改涉及4章(第三章生育调节、第
需澄清的几个问题
• 1.《条例》大还是红头文件大?
• 人治: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 • 《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大于红头文件。红头文
件中,经过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非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2.《条例(2016版)》的施行日期
• 《条例》自2003年1月1日生效,《修改决定》自 公布之日即今年3月30日起施行。修订重新确定 施行日期,修正沿用原施行日期,只有修改的内 容自公布之日或者规定的日期开始施行。
• 再婚前生育两个子女不管是否为合法生育。
• 准确把握“不含复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 后离婚再复婚的,不适用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条件 规定。
•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 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
•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第
15条第二款)
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23条,整条删 除5条(原第16、17、18、26、39条)。 《条例(2016版)》共7章49条。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 • 1.生育政策总原则(第14条第一款):提倡一对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 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城乡一致、区域一致、民族一致 • (1)如何理解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收养子女和以前婚姻形成的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 婚姻存续期间的再婚夫妻,其再婚前后生育的子 女合并计算 • 不能设置障碍,提供便利条件。
《条例》修改的亮点和遗憾
• 亮点: • 1.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2.取消了一系列对群众的限制性措施 • 3.强化了出生缺陷防治措施 • 4.创新了子女数量计算 • 5.男方护理假天数增加 • 遗憾: • 1.增加婚假的规定没有写进去 • 2.再生育条件规定偏严
一、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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