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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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精准扶贫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精准扶贫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精准扶贫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各市(县)政府或市(县)政府指定的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或其他合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纳入精准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条款约定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意外医疗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本保险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责任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中未载明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联合保险车险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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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保险车险怎么样中华联合车险所属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是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中华车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有:车损险、第三者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险、自燃险、全车盗抢险以及不计免赔险。

中华联合车险查询中华联合车险可通过登陆其官方网站进行查询,还可以与在线客服进行进行咨询。

除此之外,拨打全面服务热线亦是方便快捷的查询方式。

中华联合车险理赔1、立案查验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

中国联合保险车险怎么样?我们一起来看看广大网友的店评。

联合车险的感觉不错服务的很好也很热情关键是喜欢他们的赔付的速度很迅速,小额的基本上2天内能够搞定了。

服务态度不错,工作人员也很热情的向我们介绍这里的各类的汽车保险,这也是的我们对汽车保险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呢,呵呵。

这家保险给出的赔偿政策也很满意,老爸准备明年也在这买了呢。

总之,这是一家不错的保险中心呢、呵呵。

挺不错的,赞一个呢。

我陪朋一起来到中华联合车险,虽然我不是很了解汽车,所以纯粹就是陪我朋友过来,但想想也不错,可以知道点消息。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结构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结构表
0.0517%
9
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0.0345%
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七团
5,000,000
0.0345%
11
新疆昆仑神农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
0.0172%
1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塔里木灌区水利管理处
1,500,000
0.0103%
1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十六团
18
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0,000,000
0.3448%
19
新疆华联投资有限公司
260,000,000
1.7931%
股份
总数
14,500,000,000
100.0000%
1,500,000
0.0103%
1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十团
1,500,000
0.0103%
1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三团
1,500,000
0.0103%
1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一团
1,500,000
0.0103%
1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沙井子灌区水利管理处
1,000,000
0.0069%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结构表
序号
股东全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3,874,500,000
95.6862%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0,000,000
1.03委员会
87,000,000
0.6000%
4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颜学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颜学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颜学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4【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5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静何万阳邓亚玲【审理法官】唐静何万阳邓亚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颜学群;刘土华;陆田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颜学群刘土华陆田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颜学群刘土华陆田子【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振华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勇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振华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勇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振华林伟陈勇【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颜学群;刘土华;陆田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中华财产保险公司主张只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多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中华财产保险公司主张只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多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否成立。

中华联合财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9.06
•【文号】保监发改[2006]955号
•【施行日期】2006.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6〕955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筹备组上报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开业申请申报材料》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

三、公司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9号。

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月生。

五、公司业务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请你筹备组凭此文和我会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附件(略)
二○○六年九月六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基础知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基础知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基础知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是中国财产保险行业知名企业之一,成立于1949年,总部位于北京市。

该公司致力于保障客户的财产和利益,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包括车险、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险等。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的车险是其主打产品之一。

该产品有多种保障形式,包括交强险、商业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

其中,交强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性保险,主要针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给予赔偿;商业险是由车主自愿购买的保险,主要保障车辆本身的损失;车损险主要保障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事故、火灾、自燃、爆炸等意外事故中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赔偿;盗抢险则针对车辆被盗或被抢的情况提供赔偿;不计免赔险则为车主在购买上述险种时能够选择的增值服务,主要是针对车辆被他人损坏或被偷盗时不需要承担免赔额的保险。

除了车险之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的财产险也是其重要的产品之一,主要针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障服务。

该类险种主要包括火险、盗窃险、水渍险、自然灾害险、商业整体险等,旨在保障客户的财产遭受意外损害时的损失。

此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的责任险也是一类比较重要的保险产品。

该类险种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提供保障服务。

具体的责任险产品包括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

尽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的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是其赔付质量和效率都是令人放心的。

该公司有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能够对客户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快速审核和处理,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提供必要的救援服务。

此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还提供多种便捷的理赔通道,包括电话理赔、在线理赔等,能够满足客户多样化的理赔需求。

总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以其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高效的理赔服务受到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支持。

未来,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望在中国保险行业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史彩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史彩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史彩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7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凯王久芳陈翠丽【审理法官】刘凯王久芳陈翠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史彩英;谢辉【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史彩英谢辉【当事人-个人】史彩英谢辉【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被告】史彩英;谢辉【本院观点】关于本案事故真实性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真实性问题。

中华联合财险周口公司主张因该事故没有第一现场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真实性,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义务是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中被上诉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当日报险,应视为履行了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原审根据被上诉人谢辉事故发生当天的报案记录、入院诊断等证据,对事故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中华联合财险周口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中华联合财险周口公司上诉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商业险免赔范围,但其一审、二审均未提交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联合财险周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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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被保险人非现场作业和管理时的突发性疾病;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且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有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二十四时止。

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不超过一年的,须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超过一年的,须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保人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有以下两种计收方式:1、按施工建筑面积计收(见附表一);2、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收(见附表二)。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特别约定除外)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

工期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其超出部分按极短期费率计算(见附表三)。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词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保险费收据;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有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和突发疾病证明;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保险费收据;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5、有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受托人应提供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投保人及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保单上批注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投保人应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

三、投保单位的在职人员少于5人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解除合同的处理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和其它保险凭证;2、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单位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释义1、意外伤害: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或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和工作时间内,进行生产作业或管理过程中以及在与本施工现场相关的临时设施中,由于不安全因素或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突发疾病身故:是指在施工现场作业或行使管理时,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因为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并在十日内死亡(劳动部关于“工伤范围及其认定”一章)。

4、未满期保险费:按保险费乘本合同未经过月数除以12计算,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5、手续费: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该保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6、保险金额:指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8、本公司: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附表二: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每人每万元保险金额)费标准的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出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室,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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