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规范对惰性气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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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船用产品持证及核查规定

CCS船用产品持证及核查规定
第十条负责船舶建造检验的验船师对用于船舶施工或上船安装配备的材
料设备及另部件包括船上备品配件应按有关的持证要求核查是否有
相应的
CCS证书并作好记录当证书上注明产品上有
CCS钢印标志和其它
可追溯标识时还应确认是否与实物相符
除上述核查外验船师还应事先向船厂申明本规定第九条所述要求
Refractory structure and devices
A级甲板
“Class A” deck
A级舱壁
“Class A” bulkhead
B级甲板
“Class B” deck
B级舱壁
“Class B” bulkhead
B级天花板
“Class B” ceiling
受的其它条件时免除上述或其中部分条款的规定
船用持证产品基本清单
船用持证产品基本清单船用持证产品基本清单船用持证产品基本清单船用持证产品基本清单
以下产品供货时均应持有
CCS产品证书除非本清单另有备注且
经本社验船师核查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产品名
产品名产品名产品名产品名

称称称称
船体用复合钢板
Clad steel plate
有色金属制品板管型材棒材
(仅限船体结构用)
Non-ferrous materials(Plates, pipes,
sections & bars only for hull structure)

二二二二
焊接
焊接焊接焊接焊接
并检查船厂是否按该要求实施了有效控制如发现问题则应及时要求船厂
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CCS轮机循环检验(CMS)实施指南(2013)_(2014年1月1日生效)最新版本

CCS轮机循环检验(CMS)实施指南(2013)_(2014年1月1日生效)最新版本

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GD 27-2013中国船级社轮机循环检验(CMS)实施指南20132014年1月1日生效北京Beijing编写说明编写船舶轮机循环检验(CMS)实施指南,主要宗旨是在轮机循环检验(CMS)系统的建立、运行和实施方面,为船公司、船舶轮机长及本社验船师提供技术支持,提升船公司实施轮机循环检验(CMS)系统的能力,确保船公司积极有效配合验船师开展检验工作,使得船上轮机长开展的轮机循环检验(CMS)工作与验船师检验工作做到有机衔接和无缝对接,保证检验质量,满足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有关授予“CMS”船级附加标志的相应技术要求。

目录第1章通则 (2)1.1 目的 (2)1.2 适用范围 (2)1.3 实施轮机循环检验的依据 (2)1.4 轮机循环检验的定义和解释 (2)1.5 程序要求 (3)第2章 CMS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5)2.1 一般要求 (5)2.2 CMS检验项目清单 (5)2.3 验船师审批CMS计划要点 (7)2.4 首次编制CMS计划 (8)2.5 CMS计划的审批 (8)第3章 CMS检验的实施 (9)3.1 一般要求 (9)3.2 轮机长执行本社许可的CMS项目检验前船公司和轮机长的准备工作 (10)3.3 实施CMS项目检验 (11)3.4 验船师实施CMS项目检验时的其他注意事项 (11)第4章轮机循环检验信息的管理 (13)第5章附件 (14)5.1 附件1:轮机循环检验项目清单及见证检验的检验方法 (14)5.2 附件2:轮机长循环检验报告(Form PC/CE) (14)5.3 附件3:CMS计划样本 (14)第1章通则1. 通则1.1 目的:1.1.1 《轮机循环检验(CMS)实施指南》可作为CCS(以下简称“本社”)验船师、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为“船公司”)及船上轮机长执行轮机循环检验(以下简称为“CMS”)时的指导性文件。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产品认证/检验总体介绍CCS的船用产品检验是其船舶检验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也是CCS的主要业务之一。

经过多年发展,CCS建立了专门的船用产品检验体系,拥有了一支高学历和经验丰富的专职产品检验队伍,并在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城市及日本,香港,东南亚、欧洲、北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设立了CCS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国内外船用产品主要生产地的检验网点。

通过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认可和检验办法,CCS能够公正,可靠和及时地对船用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为其提供有关证明。

到2005年底,CCS已对全世界1943家工厂进行过产品认可或检验工作,其中国内1524家,国外419家(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丹麦、挪威、瑞典、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南非等3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造船等不同行业生产的500余种近5000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

这些产品包括:(一)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1.钢板、扁钢、型钢。

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 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

四,IBC规则修正案(MSC.36993

四,IBC规则修正案(MSC.36993

四,IBC规则修正案(MSC.369(93))背景
➢主要是根据原SLF分委会审议结果,增加液货船配备稳性仪要求。

根据原FP分委会审议结果,
增加惰性气体系统配备要求。

主要内容
➢新增强制配备稳性仪的要求。

对新船为强制性要求,并对现有船有追溯,稳性仪需经批准并持有
证书,并修改了适装证书格式。

➢增加货舱驱气的相关要求,要求对任意三个货舱提供惰性气体供驱气时,出口的气体速度能够保
持至少20m/s,高度为甲板上不小于2m。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
➢要求所有的化学品船均按照SOLAS修正案要求
配备惰性气体系统。

➢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8000DWT及以上
化学品船,如载运闪点低于60o C且常规泡沫失效的货
物,以及37.8o C时绝对蒸气压力超过0.1013MPa的货
物时,应按照SOLAS II-2/4.5.5.1.2条要求配备惰性气
体系统。

➢对于2002年7月1日及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建
造的20,000 DWT及以上化学品船,应满足SOALS II-2
章2014修正案第4.5.5.1.1条的要求。

➢对于需氧型抑制剂货物的特殊条目15.13.5进
行了修订。

实施
➢2016.1.1起对化学品船强制实施。

审图及检验时执行。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

CCS认证

CCS认证

CCS 船用产品认证范围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 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 级或受CCS 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 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 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

这些产品包括:(一)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1.钢板、扁钢、型钢。

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 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

铸件:船体结构用铸钢件、机械结构用铸钢件、曲轴铸钢件、螺旋桨铸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铸钢件、低温铁素体铸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铸钢件、灰铸铁件、球墨铸铁件、曲轴铸铁件。

6.锚:大抓力锚及各种型式的船用锚。

7.锚链:铸造锚链、电焊锚链、工业用链。

8.钢丝绳。

(二)非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1.油漆:底漆、防锈漆、防污漆、船壳漆、油舱漆、水线漆、甲板漆、货舱漆、压载舱漆。

2.纤维绳。

3.玻璃。

4.硬质塑料管5.非金属轴承材料(三)主机、辅助机械。

1.柴油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柴油机齿轮箱机组、喷水推进装置、Z 型推进装置。

2.舱底泵、货油泵、燃油泵、滑油泵、给水泵等船用泵、风机、空气压缩机、分油机、制淡装置。

液压泵站、液压缸、液压马达、安全阀、海底阀、舷旁阀、止回阀、截止止回阀等。

3.齿轮箱、联轴器、离合器、液力偶合器、尾轴密封装置、尾轴承等。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C C S 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4年)通函第XXX号总第XXX号2014年X月X日(共X页)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单位、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关于执行MSC.365(93)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第II-2章修订内容(2016年1月1日生效)的通知1、前言1.1 2014年5月22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93次会议上,通过了第365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1.2 本通函就MSC.365(93)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第II-2章修订内容的实施提供说明,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1.3 MSC.365(93)决议及附件的原文和中译文分别见本通函的附件1和2。

2、主要修订内容2.1 MSC.365(93)决议对SOLAS 公约第II-2章的修订涉及第1条适用范围、第3条定义、第4条引燃的可能性、第9条火灾的限制、第10条灭火、第13条脱险通道、第16条操作和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

2.2 SOLAS Reg.II-2/1有关现有船追溯要求的修订2.2.1 在现有2.5款后增加段落,即有关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追溯要求:(1)新增2.6: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车辆运输船,应至少配备两个便携式气体探测器,需适用于探测气体燃料且应为可在易爆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2)新增2.7: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在进行惰性气体系统的操作时应满足第16.3.3条的要求,但其中第16.3.3.3条除外。

(3)新增2.8:2002年1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需按MSC.99(73)决议(即SOLAS公约2000修正案)要求配备符合MSC.98(73)决议(即FSS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

而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和所有的气体运输船只要满足第4.5.5.2条的要求即可。

CCS检验指南

《CCS产品检验规则》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

这些产品包括: (一) 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钢板、扁钢、型钢。

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 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

铸件:船体结构用铸钢件、机械结构用铸钢件、曲轴铸钢件、螺旋桨铸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铸钢件、低温铁素体铸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铸钢件、灰铸铁件、球墨铸铁件、曲轴铸铁件。

6.锚:大抓力锚及各种型式的船用锚。

7.锚链:铸造锚链、电焊锚链、工业用链。

8.钢丝绳。

 (二)非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油漆:底漆、防锈漆、防污漆、船壳漆、油舱漆、水线漆、甲板漆、货舱漆、压载舱漆。

 2.纤维绳。

 3.玻璃。

 4.硬质塑料管 5.非金属轴承材料 (三)主机、辅助机械。

1.柴油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柴油机齿轮箱机组、喷水推进装置、Z型推进装置。

 2.舱底泵、货油泵、燃油泵、滑油泵、给水泵等船用泵、风机、空气压缩机、分油机、制淡装置。

液压泵站、液压缸、液压马达、安全阀、海底阀、舷旁阀、止回阀、截止止回阀等。

CCS规范对惰性气体要求

CCS规范对惰性气体要求惰性气体系统第6 篇第4 章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 章惰性气体系统第1 节一般规定4.1.1 一般要求4.1.1.1 本节要求适用于申请4.1.2 附加标志和SOLAS 公约所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

4.1.1.2 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2) 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预定的用途;(3) 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

4.1.2 附加标志4.1.2.1 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可授予下列的附加标志:惰性气体系统Inert Gas Systems (IGS)4.1.3 图纸资料4.1.3.1 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要求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1)包括所有控制和监测设备在内的惰性气体装置的细目表和布置图;(2)惰性气体系统的布置图;(3)惰性气体装置的操作手册。

第2 节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4.2.1 载运原油和石油成品油船的惰性气体系统4.2.1.1 [color=Red]下列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散装原油和石油成品,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成品的液货船上所设置的由锅炉烟道气和/ 或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组成的惰性气体系统。

[/color]4.2.1.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

4.2.1.3 惰性气体系统除应满足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设置两台鼓风机时,惰性气体系统所需风量最好是由两台鼓风机平均负担,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台鼓风机的风量小于所需总风量的1/3;(2) 尤其对于可能经受气体或者液体腐蚀的洗涤器、通风机、止回装置、洗涤器流出物和其他排泄管道等部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建造,或者在这些部件表面镶橡胶、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他等效的涂层;(3) 在防火方面,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处所的舱室,应视为A 类机器处所;(4) 当所产生的惰性气体偏离规定值时,例如在起动时或设备失效时,应设有把惰性气体从燃油惰性气体发生器释放到大气中的装置;(5) 对于惰性气体发生器燃油自动切断装置,针对冷却和洗涤装置的过低水压或过低水流速率,以及针对过高的气体温度等方面,应对预定的极限值进行设定;(6)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动力失效时能进行动作。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油船装载的是易燃易爆的原油或成品油,当货油舱内的油气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的含氧量后,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因而船级社规范对货油舱内的气体置换有明确的要求。

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的原油船或成品油船,以及所有使用原油洗舱的油船,均应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一、惰性气体的功能1. 降低货油舱内大气的含量,使舱内大气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程度,而使空舱惰性化。

2. 在航行中使货油舱内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状态,但需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时除外。

3. 除有必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外,保证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进入货油舱。

4. 驱除空货油舱内的碳氢气,使其后的除气过程中货油舱内不致形成可燃气体。

二、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系统的型式取决于惰性气体装置的型式。

惰性气体系统有以下3种型式: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系统和多功能惰性气体系统。

目前油轮上基本都使用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

因其有供气量大,含氧量一般在4%~5%以下,不需额外消耗燃料,成本低,经济性高的优点。

1. 系统流程图图4.3.1所示为典型的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图。

其工作原理是柴油机排出的废气经废气锅炉后进入烟道,由风机5将其抽出,先通过烟气抽气阀2进入洗涤塔3进行冷却、脱硫和除尘;干净的烟气再经过除湿器去除烟气中的水份;然后烟气被风机打入货油舱,进入货油舱之前的管路中设有调节阀7、甲板水封装置8、单向阀16等。

由于烟气是从柴油机排出的废气中抽取,因而其中的氧气已基本上被燃烧掉,留下的主要是氮气,所以是一种惰性气体。

2. 主要设备的功能⑴烟气抽气阀烟气抽气阀2装于锅炉烟道和洗涤塔之间,连接管上接入蒸汽或空气冲洗管,需要时对阀进行冲洗。

另外,还接入空气密封管,当排气阀处于关闭状态时,由锅炉风机向抽气管供气,使抽气阀冷却和阻止烟气进入抽气管。

⑵洗涤塔洗涤塔3具有冷却、脱硫和除尘的功能。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油船装载的是易燃易爆的原油或成品油,当货油舱内的油气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的含氧量后,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因而船级社规范对货油舱内的气体置换有明确的要求。

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的原油船或成品油船,以及所有使用原油洗舱的油船,均应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一、惰性气体的功能1. 降低货油舱内大气的含量,使舱内大气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程度,而使空舱惰性化。

2. 在航行中使货油舱内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状态,但需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时除外。

3. 除有必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外,保证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进入货油舱。

4. 驱除空货油舱内的碳氢气,使其后的除气过程中货油舱内不致形成可燃气体。

二、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系统的型式取决于惰性气体装置的型式。

惰性气体系统有以下3种型式: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系统和多功能惰性气体系统。

目前油轮上基本都使用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

因其有供气量大,含氧量一般在4%~5%以下,不需额外消耗燃料,成本低,经济性高的优点。

1. 系统流程图图4.3.1所示为典型的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图。

其工作原理是柴油机排出的废气经废气锅炉后进入烟道,由风机5将其抽出,先通过烟气抽气阀2进入洗涤塔3进行冷却、脱硫和除尘;干净的烟气再经过除湿器去除烟气中的水份;然后烟气被风机打入货油舱,进入货油舱之前的管路中设有调节阀7、甲板水封装置8、单向阀16等。

由于烟气是从柴油机排出的废气中抽取,因而其中的氧气已基本上被燃烧掉,留下的主要是氮气,所以是一种惰性气体。

2. 主要设备的功能⑴烟气抽气阀烟气抽气阀2装于锅炉烟道和洗涤塔之间,连接管上接入蒸汽或空气冲洗管,需要时对阀进行冲洗。

另外,还接入空气密封管,当排气阀处于关闭状态时,由锅炉风机向抽气管供气,使抽气阀冷却和阻止烟气进入抽气管。

⑵洗涤塔洗涤塔3具有冷却、脱硫和除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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惰性气体系统
第6 篇第4 章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4 章惰性气体系统
第1 节一般规定
4.1.1 一般要求
4.1.1.1 本节要求适用于申请4.1.2 附加标志和SOLAS 公约所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

4.1.1.2 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
(2) 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预定的用途;
(3) 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

4.1.2 附加标志
4.1.2.1 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可授予下列的附加标志:
惰性气体系统Inert Gas Systems (IGS)
4.1.3 图纸资料
4.1.3.1 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要求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1)包括所有控制和监测设备在内的惰性气体装置的细目表和布置图;
(2)惰性气体系统的布置图;
(3)惰性气体装置的操作手册。

第2 节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
4.2.1 载运原油和石油成品油船的惰性气体系统
4.2.1.1 [color=Red]下列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散
装原油和石油成品,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成品的液货船上所设置的由锅炉烟道气和
/ 或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组成的惰性气体系统。

[/color]
4.2.1.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

4.2.1.3 惰性气体系统除应满足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设置两台鼓风机时,惰性气体系统所需风量最好是由两台鼓风机平均负担,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台鼓风机的风量小于所需总风量的1/3;
(2) 尤其对于可能经受气体或者液体腐蚀的洗涤器、通风机、止回装置、洗涤器流出物和其他排泄管道等部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建造,或者在这些部件表面镶橡胶、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他等
效的涂层;
(3) 在防火方面,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处所的舱室,应视为A 类机器处所;
(4) 当所产生的惰性气体偏离规定值时,例如在起动时或设备失效时,应设有把惰性气体从燃油惰性气体发生器释放到大气中的装置;
(5) 对于惰性气体发生器燃油自动切断装置,针对冷却和洗涤装置的过低水压或过低水流速率,以及针对过高的气体温度等方面,应对预定的极限值进行设定;
(6)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动力失效时能进行动作。

4.2.2 化学品船的惰性气体系统
惰性气体系统
4.2.2.1 下列要求适用于化学品船上装有采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惰性气体系统。

4.2.2.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海大决议案A.567(14) 的要求。

4.2.2.3 作为惰性气体管路中甲板水封的替代措施,可以接受一种包括两只串联的截止阀当中接入一只透气阀的装置(双截止透气装置),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该阀能自动操作,开启/ 关闭的信号应直接来自产生气体的过程,例如惰性气体流量或压力差;
(2)应设有阀的误动作报警,例如操作状态“鼓风机停止”及“供气阀开启”即为报警条件。

4.2.2.4 除满足海大决议案A.567(14) 的要求外,惰性气体系统还应满足本节4.2.1.3(1)~(3)的要求。

4.2.3 氮气发生器系统
4.2.3.1 [color=Red]下列要求仅适用于氮气发生器系统,且该惰性气体是采用使压缩空气通过空心纤维半渗
透膜或吸附材料来分离空气与其组成气体的方式而获得的。

[/color]4.2.3.2 如设有上述系统来代替本节4.2.1 和4.2.2 所提及的锅炉烟气发生器或燃油型惰性
气体发生器,FSS 规则第15 章的2.3.1.3.1、2.3.1.3.2、2.3.1.5、2.3.2、2.4.2、2.4.3.1.6、
2.4.
3.1.8、2.
4.3.1.9、2.4.3.3、2.4.3.4、2.4.4 以及SOLAS 公约第II-2/4.
5.3.4.2、4.5.
6.3、
11.6.3.4 条的要求或与之等效的海大决议案A.567(14) 的要求仍然对管系布置、报警器以及气体发生
器排气口的测试仪器适用。

4.2.3.3 氮气发生器系统包括一个供气处理系统和任意数目的薄膜或吸附件,这些薄膜或吸附件所必须达到的额定容量应至少为以体积表示的船的最大排气量的125%。

4.2.3.4 空压机和氮气发生器可以安装在机舱或一个独立的舱室中。

在防火方面,该独立舱室可视为“其他机器处所”之一。

4.2.3.5 如设有独立的舱室,该舱室应位于货油区域外,并且应装有一套独立的能每小时换气6 次的机械通风系统。

此外,还应装有一套低氧报警装置。

该舱室应无直接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通道。

4.2.3.6 氮气发生器应能生成高纯度的氮气,其中O
2
含量不超过5%的体积。

该系统还应装有自
动装置以便在起动和非正常操作时能将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

4.2.3.7 该系统应配有2 个空压机。

系统的总容量要求建议由该两空压机平均负担,且在任何时候其中一个空压机的容量不应小于总容量的1/3。

如船上配备有足够的空压机备件和原动机使得船员能够降低其故障的发生,可以仅配备一台空压机。


4.2.3.8 应装有供气处理系统,以便能够除去压缩空气中的水分、颗粒和油滴,并保证达到所要求的温度。

4.2.3.9 如合适时,可在设有空压机和发生器的专用舱室或独立舱室中,或者货物区域内装设氮气存储装置或缓冲柜。

如氮气存储装置或缓冲柜安装在闭式处所,该处所的通道只能通往开敞甲板,
且该通道的门只能向外开启。

按照本节4.2.3.5 的要求应设有永久通风和报警装置。

4.2.3.10 由氮气发生器产生的高浓度氧以及由氮气储存器保护装置排出的高浓度氮气产品,应
能排放到开敞甲板的安全位置。

4.2.3.11 为便于维护保养,应在发生器与储存装置之间设有分隔措施。

4.2.3.12 在惰性气体供给总管处应至少装有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是双截止透气装置。


一个是能够直接关闭的止回装置。

4.2.3.13 应在下述位置设有可连续显示空气温度和压力的仪器设备:
(1) 空压机的排气口;
(2) 氮气发生器的进气口。

惰性气体系统
第6 篇第4 章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6-17
4.2.3.14 当惰性气体产生时,应在氮气发生器的惰性气体排气口设有可连续显示和永久记录氧气含量的仪器设备。

4.2.3.15 本节4.2.3.14 规定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货油控制站和机器控制站或机器处所。

4.2.3.16 应设有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以指示:
(1) 本节4.2.3.13(1) 中所指的来源于空压机的低供气压力;
(2) 本节4.2.3.13(1) 中所指的高空气温度;
(3) 本节4.2.3.8 中所指的油水分离器自动泄水管的高冷凝水水位;
(4) 电加热器故障(如有时);
(5) 超过本节4.2.3.6 所要求的氧气含量;
(6) 本节4.2.3.14 中所指的供给仪器设备的电源故障。

4.2.3.17 在本节4.2.3.16(1) ~(5) 所要求的报警条件下,系统应能自动关闭。

4.2.3.18 如可能,本节4.2.3.16(1) ~(6) 所要求的报警器应安装在机器处所和货油控制站,但是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位置都应是值班船员能即刻收到报警信号的处所。

4.2.4 SOLAS 公约第II-2/4.
5.5.1.1 条要求惰化以外的氮气和惰性气体系统
4.2.4.1 本节适用于载重量小于20000 吨的油船上所安装的系统。

4.2.4.2 除本节4.2.3.1、4.2.3.2、4.2.3.3 和4.2.3.7 外,本节4.2.3 均适用于该系统。

4.2.4.3 如与货油舱、货物区域或货油管系之间装有非永久性的连接件,则本节4.2.3.12 所要求的止回装置可以用两个止回阀来代替。

第3 节检查与试验
4.3.1 一般要求
本章要求的各项装置、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应在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以确认装置、4.3.1.1
设备
的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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