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指导:隋唐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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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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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581-618-907)【学习要求】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掌握唐律之所以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原因与表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二、隋朝的法律内容三、隋朝的司法制度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唐朝的司法制度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3、《大业律》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1、体例2、内容①刑罚制度:确定了封建制五刑;②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③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

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三)慎重行刑的思想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一)(一)唐朝的法律形式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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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指导:隋唐宋法律制度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表现在: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的法律特权扩大化。

(二)《大业律》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二、《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一)体例(1)《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开皇律》的12篇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2)《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1)封建五刑正式形成,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2)区分公罪与私罪。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即德利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宽简、稳定、划一。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稳定与划一。

(二)主要法律形式:唐朝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制定《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四)《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五)《开元律》:唐玄宗在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成为《开元律疏》。

(六)《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七)《大中刑律统类》: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考点精讲-第3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考点精讲-第3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隋唐宋法律制度3.1 考点精讲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开皇律》《开皇律》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到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颁布,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其终定律文五百条,十二卷。

2.《大业律》隋炀帝下令删修刑律,新律修成,定名为《大业律》,并颁行全国。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较,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1.体例(1)十二篇体例《开皇律》采北齐十二篇的结构:定名例律第一,其下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

(2)五百条律文《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内容(1)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开皇律》将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①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②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③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④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⑤死刑为绞、斩两种。

(2)区分公罪与私罪《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主要表现为:①“例减”,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②“听赎”,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以铜赎罪;③“官当”指以官品抵徒刑。

其结果是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立法指导思想(1)立法宽简,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3)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律在四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 开明的皇帝如唐太宗强调守法,实质上主要指的是守律。所谓“设 法与天下共之”,①也是指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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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
方面的制度。 (三)格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布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大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 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 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律疏》,后世 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修订在当时有两方面的直接原因:一是《永徽律》颁布以后,大理 寺、刑部、地力司法机关都存在不少定罪量刑畸轻畸重,很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在当 时的科举考试明法科中,对《永徽律》的理解不一致,缺少“凭准”。为解决这两个 问题,修定了《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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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旧律规定,兄弟虽分居,如有人谋反,则“连坐俱死,子孙
配没”。唐大宗认为反逆有“兴师动众”、“恶言犯法”两类, 应区别对待,于是据此改作“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 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缩小了株连范围。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 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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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礼”在唐初被着重提出,同唐太宗清醒地对待君、 国、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分不开的。唐太宗说:“君依于国, 国依于民, 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 亡。”①所以,“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②这些见解 相当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封建传统政治观中民本思想的积极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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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

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

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捉刑司对本案可能作出的下列处置中,下列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规定的是()。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N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正确答案:B解析:宋朝实行翻异别勘制,即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

按照法律规定,申诉必须按照程序逐级进行,不得越诉;翻异一般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复审时罪加一等。

可见,选B项。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2.下列关于宋朝法律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是汇编条法事类B.宋朝为了进行规模频繁的编敕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编敕机构C.宋朝的敕具有普遍和长久的法律效力D.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编敕、编例和律例合编正确答案:B解析: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律例合编是明神宗万历年间出现的一种法典编纂方式,宋朝没有这种编纂方式。

可见,D项表述错误。

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是编敕和编例,而不是条法事类。

编敕就是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编例也是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编例活动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唐朝将退休制度称为( )。

A.贡举B.致仕C.制举D.差遣正确答案:B解析:唐朝的致仕制度即为退休制度。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2.宋朝把审理和判决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制度称为( )。

A.翻异别推制B.鞫谳分司制C.大案奏裁制D.御笔断罪制正确答案:B解析:鞫谳分司制即为审理和判决(有的教材称为复审)分立的制度。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3.唐朝的流刑分为( )。

A.三等B.四等C.五等D.二十等正确答案:A解析:唐律五刑分为二十等。

其中,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

加役流不属于五刑体系。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4.唐朝有关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是( )。

A.律B.令C.格D.式正确答案:C解析:唐朝的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

考生应当严格掌握唐朝法律形式的含义,且不要将秦朝、汉朝、唐朝和宋朝的法律形式混淆。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5.《永徽律疏》在( )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正确答案:B解析:《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6.隋、唐时期的五刑分为( )。

A.十等B.十一等C.二十等D.二十五等正确答案:C解析:隋、唐时期五刑分为二十等。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7.唐朝行政中枢的总汇是( )。

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行中书省正确答案:A解析:唐朝的三省中,尚书省为行政中枢部门。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8.唐朝执掌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的机构是( )。

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行省正确答案:B解析:中书省的职权是参议商讨军国大政方针,根据皇帝意旨草拟下行文书,并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公文。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唐朝继承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女子不享有财产继承权B.只有法定继承,不承认遗嘱的效力C.无论宗祧继承还是财产继承,皆采用嫡长子继承原则D.财产继承沿袭两汉以来的“诸子均分”原则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但在室女可以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的财产,作为以后出嫁的妆奁物。

可见,A项表述错误。

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继承有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之分,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含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

可见,B项表述错误。

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在宗祧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上,实行遗嘱继承优先适用原则,没有遗嘱的,沿袭两汉以来的做法,实行诸子均分制。

可见,C项表述错误,D 项表述正确。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2.(2012年真题)宋代把未缴纳契税未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 )。

A.红契B.白契C.质剂D.傅别正确答案:B解析:宋朝法律对于不动产买卖契约的规定较为详细。

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赤契”;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白契”。

可见,选B项。

“质剂”是西周时期买卖契约的称谓,“傅别”是西周时期借贷契约的称谓。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3.(2012年真题)宋朝曾实行的“审”与“判”分离的制度称为( )。

A.翻异别推B.鞫谳分司C.三司推事D.九卿会审正确答案:B解析:宋朝从州到大理寺,实行审、判分离的制度,该制度被称为“鞫谳分司制”。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一)体例《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

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八议”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

“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

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

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

《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宋代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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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指导:隋唐宋法律制度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表现在: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的法律特权扩大化。

(二)《大业律》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二、《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一)体例(1)《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开皇律》的12篇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2)《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1)封建五刑正式形成,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2)区分公罪与私罪。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即德利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宽简、稳定、划一。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稳定与划一。

(二)主要法律形式:唐朝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制定《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四)《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五)《开元律》:唐玄宗在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成为《开元律疏》。

(六)《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七)《大中刑律统类》: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八)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1)特点:a.礼法合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c.用刑持平;d.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2)历史地位:a.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

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b.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

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特权原则;(7)化外人处罚原则。

(二)五刑制度: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三)主要罪名:十恶、六赃罪。

(四)保辜制度: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立法(一)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唐朝既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年龄规定,大体上与法律认定的丁年相当(成丁的年龄为21岁至59岁)。

(二)所有权:唐朝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唐朝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对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有详细的规定。

(三)契约:(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因损害赔偿所生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1)婚姻制度: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婚书、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规定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2)家庭制度:家长成为家庭的代表,子孙必须无条件服从;财产权也由家长统一支配和控制。

(3)继承制度:唐代分为宗祧继承及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一)三省六部制:(1)所谓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2)尚书省为了方便执行皇帝的命令,下分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二)御史台:御史台下设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察院。

(三)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土地与赋役立法、盐茶酒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二)三司推事制度:唐朝在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指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问,称之为三司推事。

(三)诉讼制度(1)告诉的限制: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

(2)回避制度:唐律规定了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3)死刑复奏制度:唐朝规定,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贞观初年,曽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

(4)法官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同时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法律形式:宋朝法律形式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了编敕和编例。

(二)《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在体例上取法于《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三)条法事类: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名之为《淳熙条法事类》,是宋朝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又一创新,也是其立法特点之一,为《元典章》的形成提供了蓝本。

二、刑事立法(一)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

(二)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

三、民事立法(一)契约制度:宋代所有权已有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之分,所有权转移都要订立书面契约,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二)财产继承制度: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行政立法(一)国家机构的调整(1)中央国家机构的调整。

首先,宋朝为解决君相之间的矛盾,削弱相权;其次,削弱枢密院的军事权;再次,将财权一分为三,分别由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分掌。

(2)地方机构的调整。

在州、县二级行政机构之上,又设路一级行政机构,成为地方最高行政级别。

(二)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宋朝沿袭唐朝,仍然通过科举考试制度选任官吏,实行官员任满,一年一考。

第3页共9 页(三)监察制度:宋代沿袭唐制,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

五、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

(二)鞫谳分司制:就是将审与判分开,以免作弊,成为宋朝司法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

(三)翻异别推制度: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时,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这是宋朝司法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四)务限法:即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制度。

(五)《洗冤集录》与《明公书判清明集》(1)《洗冤集录》是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着,被翻译成多国文字,是世界法医史上的瑰宝。

(2)《明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文人整理汇编当时着名的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而形成的一部珍贵的史料集。

下面来看历年真题2006年真题:39、唐朝时京城长安某人犯有三种罪,三种罪的处刑分别为徒一年、徒二年和徒三年,依据唐律的规定,该罪犯最终将被处以(B)A.徒二年B.徒三年C.徒六年D.徒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分析]唐律规定了合并论罪原则。

即一人犯数罪,基本上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

如一人犯数罪且被同时发现,判决以重者论;数罪相等者,以一罪处罚。

如果一罪先被发现而且已经判决执行,后又发现余罪的,余罪轻或相等者,不再追加刑事责任;余罪重则改判,以重罪为准,但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不过该原则不适用于赃罪。

故本题答案为B.40、在官制中实行差遣制的朝代是(C)A.汉朝B.唐朝C.宋朝D.明朝[分析]差遣制最早始于唐代武则天时期。

当时,武后广招天下人才,然后派往各地试官,但这在当时并没有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而是临时性的措施。

经历了五代十国大分裂局面后,重新确立对全国主要地区统治的宋朝,其首要目的就是笼络异己,消除割据,达到中央集权。

因此,宋把差遣制确定了一项固定的行政制度。

所谓差遣制,是指临时派遣某些官员去执行各种任务。

差遣官一般可以绕开铨选授职通常的一套繁琐程序,而由君主直接任命,以完成某些紧急复杂的使命。

60、唐朝六赃中包括的罪名有(ACD)A.受财枉法B.监守自盗C.受所监临财物D.坐赃[分析]唐律中《杂律》篇首就坐赃致罪设立了专条,用于惩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行为的犯罪,并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

唐律以行为人身份、财物性质和获取的手段,将该类犯罪分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类,均称为六赃罪,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用于惩治贪赃官吏。

61、下列关于宋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ABCD)A.《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B.编敕编例成为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C.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D.审判制度执行鞫谳分司制[分析] A.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B.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

基于敕的大量颁布而进行经常性的编制活动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立法特点之一。

C.宋仁宗于嘉佑七年,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该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刑事特别法,该法的出现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变化,对宋以后的封建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D.此外宋代审判制度富有特色,其表现为——鞫谳分司,即实行审判分离的制度,前者称为鞫司,负责审问案情,后者称为谳司,负责检法量刑,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障审判质量,故本题全选,答案为ABCD.69、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问题:(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分析](1)文字反映的是唐律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法律原则或亲属犯罪容隐或亲属相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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