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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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办市函〔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5〕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申请换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有关换证的程序和要求,按《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5〕14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换领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证书(一)换证申报材料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信源系统)生成的《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基本信息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出具的介绍信。

(二)换证程序1.申请换证企业应登录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填报相关资质信息并上传至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换证申请;2.申请换证企业持换证申报材料到我厅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申请换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的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48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49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智能化资质标准

智能化资质标准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则(一)?? 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 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的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 3)近五年 独立承 担过 单项合 同额不少 于 1O 万 元的智能化工 程 ( O O 设计或施 工或 设计施 工

体 )不 少 于 2 : 项
( )本标 准是核定从事建 筑智 能化 工程设 三 计 与施 工活 动的企业资质等级 的依据
( )本 标 准 设 一 级 .二 级 两 个 级 别 四
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1 智能化系统集成 工程 2
1 3

( 3)近五年 独立承 担过 单项 合同额 不少于 3 0万元的建筑 智能化工程 ( 计或施工或设计 0 设
施 工 一 体 )不 少 于 2 项
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 )取 得 ~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建 筑 智 能 化 二
司联 系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建 设 部 二oo六年三月 六 日
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企 业 资信

总 则
( )为 了加强对从事建筑 智能化 工程设计 一
( )具有独 立企 业法人资格 : 1 ( ) 有 良好的社会信誉并 有相应 的经济 实 2具
为进 一步贯 彻落实 《 行政许 可法》 减 轻企业 负担 . . 推进 专业 工程总承包发展 , 加强对建筑市 场 的
监管 ,结合 有关专业工程 的具 体情况 ,我部组 织制定 了 《 建筑 智能化工程设计 与施 工资质标准 》 消 ,《 防设施 工程设计 与施工 资质标 准》 《 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设计 与施工 资质标准》 建筑幕墙 工程设 计与 .《 施 工资质 标准》 现 印发给你 们 . 。 请认 真贯彻执行 执行 中有何 问题和建 议请及时 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9 3号 ) 《 和 建筑业 企业 资 质管 理规 定》 建设 部 令第 8 ( 7号 ) 规定 , 部制 定 了 《建 筑智 能 化 等 我 (
工程 设计 与 施 工资 质标 准 ) 四个 设 计与施 工资 质标 准 的实 施 办法 》 等 。现 印发 给你 们 , 认 请 真贯 彻执 行 。执行 中有何 问题 和建议 , 及 时 与我部 建筑 市 场管 理司 联系 。 请
附件 : 工程设 计施 工资质 申请 表( 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 设部 办 公厅
二 o 六 年 九 月 四 日 o
《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 四个 设计 与施工 资质标准 的实施办法
为贯 彻 实施 《 于 印发 < 筑智 能化 工程 设 计 关 建 与 施工 资质 标 准 > 四个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标 准 的 等
质。 对 已具 有设 计 或 施 工 资质 的企 业 ,在 取 得 所
的《 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 的企 业 , 可 申请 建 筑 智 均
能 化 、 防设 施 、 筑 装 饰 装 修 、 筑 幕墙 工 程 的 消 建 建
设 计与施工资质 ( 以下 简 称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资
l ] _


资质 申请 和审批 的原则
l 凡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从 事 建设 工 程 的 、 设 计 、 工活 动 , 法取 得 工 商行 政 管 理 部 门颁 发 施 依
3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资 质 和设 计 资质 、 工 资 、 施 质 同时并 存 。企业 可 根 据 实 际需 要 ,按 照 相 应 标 准, 申请 设计 资质 、 工 资质 或 设 计 施 工一 体 化 资 施
动 合 同及 社会 保 险证 明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
建 筑 幕 墙 4个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 以 下 简 称 一 体
未来 厨房
化资 质 ) 的 行 政 审 批 。 为 做 好 已取 得 一 体 化 资 质 企
业 的后 续管 理 工作 ,现将 有关 事 项通 知 如 下。
在 米 兰设 计 周 期 间 ,某公 司未 来厨 房 的计 划 。 宣称 ,1 0年 后 我 们 的 厨 房 将 只 需 要 一 张 桌 子 足 以 。 未 来 厨 房 的 全 貌 , 其 实 就 只 是 一 张 桌 子 。 桌 子 上 面 是 个 交 互 投 影 设 备 , 桌 子 里 面 内 嵌 智 能 电 磁 加 热 设 施 。 将 食 物 放 到 桌 子 上 就 可 以识 别 出 来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有 关 中央 企 业 停 止 受 理 按 原 一 体 化 资 质 标 准 的 资 质 延 续 申请 : 自2 01 5年 8 月 1 5 日起 , 我 部 停 止 受 理 按 原 一 体 化 资 质 标 准 的
资 质 延 续 申请 。 ( 6 ) 自本 通 知 印 发 之 日起 , 《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等 四个 设 计 与 施 工 资质 标 准 的通 知》 ( 建 市[ 2 0 0 6 1 4 0号 ) 、《 关 于 印发 <
障碍 设 计》 ( 0 5 MR 5 01 ) 标 准设 计 同时废 止 。
建 筑 智 能化 工程 设 计 与施 工 资质标 准 > 等 四个 设计 与施 工 资质标 准 的实施 办 法 的通 知》 ( 建 办市[ 2 0 0 6 1
6 8号 ) 同时废 止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取 消 建 筑 智 能 化 等 4个 工 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7.14•【文号】建市[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

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4个)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一、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专业范围说明

一、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专业范围说明1.注册电气工程师1)发输变电专业:包括发电、输变电、电力系统、电力自动化、继电保护等110KV以上电力工程。

2)供配电专业:包括供配电、建筑电气、电力传动、建筑智能化、防雷接地、照明等110KV 以下电力工程。

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1)暖通空调专业: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空气洁净、卫生设备等工程2)给水排水专业:包括输水配水、取水、给水处理、循环水、污水处理、废水处理、污泥处理、建筑中水、室内游泳池等工程3)动力专业:锅炉房、汽轮机房、热力网、热力站、燃气制取、燃气输配、压缩空气、制冷等工程。

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1.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2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样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三、新公布设计与施工二合一资质对执业资格人员要求根据建设部建市[2006]40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设计与施工二合一资质将于2006年9月1日起实行,其中对人员要求如下: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级: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名;二级: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名;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级: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3人。

注册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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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三月六日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一)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四、附则(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二)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消防设施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经消防验收质量合格的消防设施工程。

二、标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3项,其中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以及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其中,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2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2项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3)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3人。

注册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其中,2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800万元。

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历,并主持完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

其中,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3)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2人。

注册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一)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包括:1、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水喷雾灭火系统;4、气体灭火系统;5、泡沫灭火系统;6、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7、防烟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工程;(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四、附则(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二)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中(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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