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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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颁布时刻】1995.05.10【实施时刻】1995.05.10【公布部门】劳动部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爱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缺失:(一)用人单位有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有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缘故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缺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爱护待遇缺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爱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缺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躯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缺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缺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截了当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一、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赔偿以及方式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存在劳动合同的执行或者履行过程中,由于两
方的原因导致的合同的违约,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1.劳动合同终止后,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损失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以任何一方终止或解除原因都应当视
同合同期满,任何一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

具体的标准可以由劳动者的工资、福
利以及违约方的未履行的义务中确定。

2.因为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
协商,如果双方因无法谈成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劳动者所受损失。

二、赔偿办法
1.依据劳动法确定赔偿标准
在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时,重要的一点是要明确赔偿标准,要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条
例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在涉及到赔偿纠纷时,双方要通过谈判或者其他途径达成协议,要将协议写成书面文件,让劳动者了解其要求赔偿,以及用人单位承诺提供赔偿的事实。

3.申请法定赔偿
当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而受到损失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
仲裁机构申请法律赔偿,经审核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获得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赔偿要依据劳动法来确定赔偿标准,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记录
赔偿事实,也可以通过申请法定赔偿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合法维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保护。

199522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22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22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赔偿办法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223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223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劳部发〔199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定的赔偿办法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doc 6页)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doc 6页)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doc 6页)《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由于你是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如果你本人已经没有再为企业提供劳动。

你和企业间劳动关系随之消灭,那么企业是没有责任负责赔偿的。

如果你还继续为企业提供劳动,而企业拒绝和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可参考以下文件进行处理。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爱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缺失;(一)用人单位有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有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缘故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缺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爱护待遇缺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爱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缺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躯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缺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缺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截了当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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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223号
【发布日期】 1995.05.10 【实施日期】 1995.05.10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债权债务【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4.12735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7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12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78篇实务专题约9篇法学文献约1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1995年5月10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实务专题约5篇)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9篇实务专题约5篇法学文献约1篇)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2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20篇实务专题约5篇)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2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0篇实务专题约8篇法学文献约3篇)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实务专题约9篇)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3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篇实务专题约6篇)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篇实务专题约6篇)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宝联想: 实务专题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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