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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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2010年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2010年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010年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范围和时期划分1、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2、外国法制史的范围:首先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内部范围,其次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外部范围。

3、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制制度、现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外国法制史的必要性1、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2、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4、更好地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一、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左右,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多年的漫长时期。

二、古代法律的发展概况:世界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奴隶制国家和法的产生,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

前4000年左右,尼罗河流域许多州实施着简单的习惯法,前3000年前期,两河流域苏美尔地区的城市国家都采用不发达的习惯法。

此后,亚洲的印度和西部先后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

希伯来法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集中体现在《摩西十诫》中。

在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是爱琴海区域,前2000年至前12世纪,爱琴文明的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

多利亚人侵入希腊重建的奴隶制国家要晚的多。

前8世纪,氏族制度崩溃,阶级分化,国家在希腊本土陆续建立起来,各个城邦都有自己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各有特征。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古代)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建立起至公元前6世纪末,有7个王相继秉政,这个所谓“王政时代”是罗马从原始公社制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

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实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形成。

公元前510年,第7个“王”塔克文被****,王政时代结束,共和国时期开始。

罗马法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诸国的法律,成了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一、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本质在于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目的在于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利。

罗马法的渊源在王政时代的后期,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它由古老氏族习惯传统和当时各种惯例所构成。

到共和国时期,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除十二表法外,共和时期的渊源还有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存在三种组织形式:贵族议会、百人会议和平民会议。

上述机关所制订或颁布的法律几乎涉及国家组织、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刑法和诉讼各方面内容。

元老院是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及监督等权利。

对各议会的法律有批准权、宣告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无效、紧急情况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罗马长官所颁布的强制性法规,特别是最高裁判官在处理财产案件时制定的告示有重要意义。

能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法学家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使法律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帝国时期,诸家争鸣,形成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2至3世纪,先后出现五大法学家。

2010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笔记(四)

2010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笔记(四)

第四章罗马法 第⼀节形成与发展 ⼀.历史背景 1.政体 (1)王政时代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国家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

图利乌斯改⾰,废除原来以⾎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

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

(2)共和国时期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个*官,为期最多六个⽉。

(3)帝政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 ·前期:皇帝由元⽼院选举,国家⼀分为⼆,即皇帝和元⽼院,屋⼤维号称“奥古斯都(元⾸)”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分为⼆,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尔曼⼈所灭,直接进⼊封建制 ⼆.罗马法的产⽣ 1.平民和贵族的⽃争,在很⼤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

2.胞族(库⾥亚)即⼤家族的联合;民众⼤会——胞族⼤会——贵族⼤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罗马⽒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等。

3.民众⼤会——百⼈团⼤会(兵员,军伍⼤会)。

4.奥古斯都改⾰,标志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三.罗马法的发展 1.《⼗⼆表法》的制定——迄今为⽌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的第⼀部成⽂法 (1)习惯法没有⽂字规定,缺乏准确性,贵族可以任意解释,以之欺压平民;平民承担太多义务。

(2)平民继续⽃争,迫使元⽼院成⽴⼗⼈⽴法委员会,制定《⼗⼆表法》。

(3)《⼗⼆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执⾏……从中可见其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程序法的规定在前,实体法的规定在后)。

(4)平民强烈要求公布的内容并不全⾯,但却是平民反对贵族⽃争的胜利。

(5)平民的最后⼀次胜利是在公元前287年,*长官霍腾西阿公布⼀项法律,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从⽽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法的权利。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一.积累与运用(19分)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二.拓展与表达(23分)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9. ,寒光照铁衣。

10.山际见来烟,。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57006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57006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七、《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至今在其他国家中尚未发现这样内容详尽而保存又相当完整的法典。

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

它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影响。

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导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

八、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在古巴比伦,国王居于最高的统治地位,集行政、立法、司法和祭祀大权于一身,丝毫不得违抗。

法典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贫民。

国王的官僚机构主要官吏是奴班达,管理监督一切重要事务,是国王私人事务的管理人。

大城市由沙根那库管辖,基层管理者称为拉比阿奴姆。

军队是官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里都”和“巴衣鲁”(重装兵和轻装兵)可领得份地。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这是法典的首要任务,体现在整个法典中,发电针对各种盗窃行为而给予不同的惩处。

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如伤害了奴隶的眼睛,仅以这个奴隶的一半身价偿还原主,同伤害一头牛的眼睛同等对待。

为了防止努力逃跑,奴隶主在奴隶身上或脸上烙刺特殊的印记,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改变烙印,便被认为是霸占人家的奴隶,应以盗窃罪论处。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奴隶制法典,充分反映古巴比伦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与内容(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十二章美国法律制度(近代)22、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三权鼎立。

这是按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可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如总统权力极大,但总统任命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和缔结条约,必须经参议院2/3议员同意;总统虽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如经2/3议员再次通过,即可****总统否决,当然生效;国会可弹劾总统。

上述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的分配原则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加以保证的,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

[三权分立: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不至于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

在分权的同时,三者要保持一定的制衡关系,以防止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防止对权力的滥用。

这是以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观点为基础建立的。

][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指法院可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违宪即可拒绝适用,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由首席法官马歇尔以判例形式确定的,它使司法部门可与立法和行政部门鼎足而立,保证宪法至上法制原则的实现。

]3、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

在人民压力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即宪法的头10条修正案。

但《权利法案》没有废除奴隶制,妇女无选举权,有明显局限性。

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修改增补宪法不修改宪法本文,而是另外制定修正案附于宪法后与宪法形成一体。

美国宪法的修改须经特别程序,所以它属于刚性宪法。

1787年宪法在当时到处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保留当时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影响很大。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四、《摩奴法典》的内容:《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共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等。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主要内容是:1.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严格维护种姓制,保护以婆罗门为代表的种姓制度是法典的重要特征。

法典宣扬了神所创造的四种原始种姓,并指明“自在神的摩奴”编纂本法典的目的是“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

同时还捏造了所谓不洁的理论,为高级种姓的统治、剥削制造种种理论根据。

关于四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法典作了详尽的规定。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等; 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这前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除纳税义务。

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四个种姓中首陀罗地位最为低下,包括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贫穷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

其中有的当雇工,不少人属于奴隶,一般从事劣等、低贱的职业。

他们不享有财产。

从人格上说,不许他们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

而前三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由于可以拜神,能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印度种姓制度还极力维护宗法等级特权,表现在家长或丈夫在家庭中处于特权地位,拥有处置家内一切重要事务的权利,不仅能随意处理财产,还可以买卖妻子儿女,必要时也可以将他们杀死。

印度的种姓制度还把刑罚锋芒指向广大下层劳动群众。

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以罚金;低级种姓犯罪,特别是侵犯高等种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则给予严厉的制裁。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7

第二节伊斯兰法的渊源和特点一、伊斯兰法的渊源1、《古兰经》: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是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

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涉及法律的大部分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特别是其中的《黄牛章》和《妇女章》。

其中的立法是零星进行的,而且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

发布《古兰经》的方式是穆罕默德口授,由在场的弟子记录或默记,没有编纂成册。

因此对某些经文的真实性往往引起争论而无法证实。

于是从第一任哈里发阿布。

伯克尔下令搜集整理经文,到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时完成了经文的统一汇编,这是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古兰经》标准本,称奥氏本。

2、圣训:圣训音译逊奈,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圣训与《古兰经》立法的特点有关。

《古兰经》立法有两上特点:第一,许多规定是笼统的,需要具体化才能执行。

第二,《古兰经》中立法是天启的,也就是真主的意志的体现,是真主通过其使者穆罕默德传达到人间。

被引用来作为处理案件根据的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就是圣训。

虽不出自真主,但出自真主的代理人,所以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成为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统治集团把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规都说成是圣训,其实是由他们自己制定的,只不过附会为圣训而已,这叫伪造圣训。

逊尼派与什叶派互不承认对方传述的圣训,在逊尼派的汇编中,最有权威的是10世纪完成的《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教法学:教法学音译菲格赫,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教法学也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方式,不是假借神意而是由人来创制的。

虽然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基础上发展,但后来却成为提供法律规范的主要源泉,在数量上最多。

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除注释《古兰经》和传述、编纂圣训以外,主要有:A、类比。

“外国法制史”串讲总结

第⼀编 古代法律制度概述: 1.公元11世纪左右,伴随着希伯来奴⾪制国家的产⽣,⼜出现了(),主要渊源为(),其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中。

(希伯来法,摩西律法,摩西⼗诫) 2.古代亚⾮国家和希腊,罗马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

(答案是概述的倒数4.5段) 第⼀章楔形⽂字法律 第⼀节楔形⽂字法律的⼀般情况 1.楔形⽂字的概念 2.楔形⽂字法的概念。

3.楔形⽂字法的范围,别称。

4.世界上最古⽼的法律是:楔形⽂字法。

5.<乌尔纳姆>法典的概念。

6.⽬前所知历第⼀部法典是() 7.拉尔萨的法典三件包括那些法典。

9.公元前18世纪,古巴⽐伦王国第六代国王()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经济最为繁荣,政治最为强⼤的时期。

适应经济发展,政治统治的需要,()在吸收了()与()的基础上,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法典> 10.()后,巴⽐伦第⼀王朝开始衰落。

11.<赫梯法典>具有()语系的特点。

12.楔形⽂字法律先后为()()()等国家沿袭使⽤,直⾄()时期。

公元前()世纪左右,伴随(),楔形⽂字法律趋于消失。

13.楔形⽂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第⼆节 1.<汉穆拉⽐法典>名词解释 2.法典制定的原因。

3.法典分为()。

()和()三部分,本⽂共()条。

在结语部分的主要内容是()。

4.<汉穆拉⽐法典>的历史地位。

第三节 1.<汉穆拉⽐法典>的主要特点。

(论述。

特点后⾯的⽂字也要求掌握,这些⽂字有时可能出选择)。

2.理解:阿维鲁。

穆什凯努。

同态复仇原则。

第⼆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节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得()从中亚陆续侵⼊(),打败了⼟著居民,并毁灭了这⾥的⽂化。

2.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机构来制⽌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

于是,以()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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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著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

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

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

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早期佛教比婆罗门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三个集子: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僧侣生活的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

《摩奴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国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颁布的敕令。

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为国教。

从公元4世纪起,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新的印度教。

亦称为新婆罗门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的。

总之,古印度法律产
生与发展是曲折复杂的,除了经济发展及阶级斗争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等决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识形成的变化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
1、吠陀经。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学、风俗习惯和民刑法律规范等。

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

2、法经。

为适应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由婆罗门不同教派对吠陀经所作的理论学术论著或解释,内容包括种姓制、民刑法规、风俗习惯以及社会行为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经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它确认了吠陀经得重要地位和种姓制度的森严性,其出现标志着古印度法律由吠陀阶段向经书阶段的转变。

3、法典。

古印度的法典出现较晚,是在古印度奴隶制处于繁荣并逐步转入衰落时期,由此引起各种宗教派别进行激烈斗争的背景下相继产生。

它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经婆罗门贵族编纂的,后由国家加以认可。

同时,法典的内容不完全是纯粹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宗教、伦理、道德等规范。

4、佛教经典。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几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诗歌、故事和戒律。

这些短集分为三个集子:
(1) 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5、国王敕令。

指古印度较大王朝的国王为宣扬佛教所颁布的诏令。

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曾大力提倡佛教,将佛教定为国教。

三、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印度法的体系异常复杂,既体现在各个历史时期出现的重要法典,如《摩奴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述氏法典》等,同时也包括在历史上不同宗教派别所制定的许多法经,如《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毗湿奴法经》等,甚至还反映在印度种种教法对许多经书、文献所作论述和解释上。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

宗教在古印度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古印度人认为信仰宗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信仰宗教倒是不可思议的。

统治者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除利用暴力组织外,还对宗教经典和有关文献赋予法律的效力,使用强制力量保证其执行。

总的说来,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地传播,而法律则依赖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二者互为补充。

这既是古代印度社会的真实反映,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重要特征。

3、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

印度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补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4、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

古代印度的法律著作,许多法经不象其他奴隶制国家那样,是单纯的法律著
述,其中包括大量宗教、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论述。

而公元4世纪前后编纂的各个法典也是如此,是汇合法律。

5、古印度各种法典与其他奴隶制国家不同,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编纂的。

四、《摩奴法典》的内容:《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共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等。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主要内容是:
1.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严格维护种姓制,保护以婆罗门为代表的种姓制度是法典的重要特征。

法典宣扬了神所创造的四种原始种姓,并指明“自在神的摩奴”编纂本法典的目的是“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

同时还捏造了所谓不洁的理论,为高级种姓的统治、剥削制造种种理论根据。

关于四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法典作了详尽的规定。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等; 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这前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除纳税义务。

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四个种姓中首陀罗地位最为低下,包括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贫穷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

其中有的当雇工,不少人属于奴隶,一般从事劣等、低贱的职业。

他们不享有财产。

从人格上说,不许他们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
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

而前三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由于可以拜神,能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印度种姓制度还极力维护宗法等级特权,表现在家长或丈夫在家庭中处于特权地位,拥有处置家内一切重要事务的权利,不仅能随意处理财产,还可以买卖妻子儿女,必要时也可以将他们杀死。

印度的种姓制度还把刑罚锋芒指向广大下层劳动群众。

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以罚金;低级种姓犯罪,特别是侵犯高等种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则给予严厉的制裁。

2.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

它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婆罗门教的一系列思想和主张,法典用很大篇幅阐述婆罗门教最高经典吠陀的精义,论证吠陀的重要,将吠陀描绘为神的启示。

对吠陀经和诸神要举行奢侈的牺牲献祭和烦琐的宗教仪事。

婆罗门教因袭了万物有灵的轮回观点,并把它视为基本信条。

依据这个信条,人在死后,他的灵魂能从一个躯体转生到另一个躯体,即在一个新的躯体内得到重生。

灵魂可以转到一个社会地位交高的躯体,或者转到较低人的躯体。

3.将古代印度的****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极力宣扬君主是由诸神的光芒所构成,由神的本质所创造。

被神化了的国王,在高级种姓的支持下,掌握着政治、经济、军事和司法大权,领导庞大的官僚机构。

****君主掌管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权,有权领导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

法典毫不隐瞒君主和政权的作用,目的就在于保护社会上层分子的利益不受侵害,“惩治那些应当受惩罚的人”。

五、《摩奴法典》的历史地位:《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印度封建社会的前期,它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

尽管后来由于外族的入侵,有两度伊斯兰法和英吉利法占据统治地位,但《摩奴法典》作为私法的规范,继续被采用。

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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