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解除合同通知3个月后再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XXXX经济法第四章6-7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 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 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 条款的效力。
二、清偿
清偿,又叫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 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 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它是合同消灭的最主
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 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 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丁仅对乙 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 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 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 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正确的有( )。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 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 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
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 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 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 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 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 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清单178条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清单178条一、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1、正确认识和选择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在出资成立企业之前,要充分认识不同企业形式中出资人的不同责任,并综合考量其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正确区分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但两者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投资者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正确区分子公司与分公司。
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并由该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试题库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试题库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答案】 A2、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
2008年,李艺未经李力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李力听说后立即将李艺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艺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李力,李艺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李艺提出反诉,要求李力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费。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李艺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李艺另行起诉【答案】 D3、陈艺和孙红系再婚夫妻。
2014年3月,陈艺将孙红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年4月,在法院调解下。
双方和好。
同年11月,陈艺再次将孙红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准予离婚。
经查:陈艺名下有存款40万元,其中有30万元属于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孙红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在离婚期间孙红将其中的20万元转移至其兄名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孙红在法院调解和好后的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则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B.陈艺的30万元房屋拆迁款系婚后取得,故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在分割孙红名下的存款时。
对孙红可以少分D.若陈艺在离婚后才发现孙红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其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 C4、中国公民在M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公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加以限制,这一做法体现了什么原则?A.对等原则B.平等原则C.辩论原则D.同等原则【答案】 A5、王某住在某市海淀区,有两个儿子王萧峰、王乔峰及一个女儿王莫蝉。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要点

案例分析:案例1:年2月1日至2000王某与某有限生司签订有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998年5月起王某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未告知该公司即不来上班。
因年2月2日。
自1999旷工较多,1999年10月8日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但由于王某没有给公司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公司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给王某,于是该公司就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发出公告,公年1月31日该公司即将王某的档案关系转至人材交流中心。
王某告3个月后,即2000年7月4日以对除年6月方从原先的一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已被除名,即于2000于2000名处分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未受理。
问题:(1)王某在要求解决争议的程序上是否有不符合(2)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答案要点:(1)王某不应首先向法院起诉,而应首先申请仲裁。
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的判决。
仲裁程序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纠纷必须先经仲裁,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的申诉己过仲裁申请时效,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按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法律上的推定,而不是以实际知道为准。
因单位无法将决定直接送达王某,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是法律允许的,因此王某应在公告期满后即年1月31日起60日之内提出仲裁申请。
(2)此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劳2000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案例2: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
11月12 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允许,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再也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年1月9日,钟某家性付给钟某。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用裁判规则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裁判规则近期,“新型肺炎疫情作为妨碍合同履⾏的事由,合同能否变更或解除”的话题,引起法律圈热议。
特别是就“合同变更或解除,是适⽤不可抗⼒还是情势变更原则”这⼀问题,很多律师纷纷发表⽂章参与讨论。
其中,⼤部分⽂章引证和类⽐最多的,还是来⾃过去把“⾮典”疫情作为裁判依据的那些判例们。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的重要性不⾔⽽喻,它是每⼀个法律⼈参与法律解释和适⽤的重要参考依据。
王泽鉴先⽣说,研读判决是学习法律的开始。
⽽研习判例,也是法律⼈终⾝学习的功课。
作为⼤陆地区⾸个体系化的裁判规则梳理成果,《天同码》⽆疑是法律⼈⼿边好⽤的⼯具书。
这篇⽂章,我们从2019年最新出版的『天同⼗⼋部』合同卷中摘取了106条裁判规则摘要,涵盖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履⾏过程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事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来源 | 天同码(2019年版)合同卷- 1 -合同变更篇⼀、单⽅变更1. 单⽅变更合同履⾏期限,视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在对⽅盖章的合同上,单⽅将合同履⾏起始期限更改,应视为新要约,在对⽅未认可时,应认定合同未成⽴。
2. 单⽅变更合同的要约未被承诺,不应视为合同变更——当事⼈⼀⽅就合同内容变更发出单⽅意思表⽰,在对⽅当事⼈未明确认可时,不应视为发⽣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3. 合同变更使⼀⽅遭受损失,不影响当事⼈索赔损失——当事⼈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合同⽽协商变更,因合同变更使⼀⽅遭受损失的,不影响另⼀⽅索赔损失权利。
⼆、书⾯形式4. 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形式,可以履⾏⾏为补正——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形式,判断合同是否变更,应结合当事⼈是否达成以履⾏⾏为变更合同的合意进⾏判断。
5. 实际履⾏与约定不符,但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已变更——合同实际履⾏虽存在⼀些与约定不符情形,但在当事⼈未以书⾯形式达成变更合意情况下,不能认为合同已变更。
6. 除⾮有法定或约定,默⽰才可视为当事⼈意思表⽰——尽管可推定⼀⽅应知道合同变更事实,但对⽅并未依合同约定以书⾯形式履⾏通知义务的,不能认定合同已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王国平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对王国平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吉01行终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芳张凤英李雪松【审理法官】张芳张凤英李雪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国平【当事人】王国平【当事人-个人】王国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国平【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非法拘禁不予受理回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诉争的行政处罚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28日,上诉人于2019年8月28日即已知悉该行政处罚行为,即使按上诉人自述其于2019年10月31日获得人身自由,上诉人于2020年7月向原审法院起诉,也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对王国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对王国平的行政起诉不予立案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2:22: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鲁0105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杨军原通过BVI信托持有山水投资204股股份。
2015年,杨军曾与案外人冯存伟签订《有关买卖ChinaShanhuiInvetmentCompanyLimited的股份买卖协议》,约定杨军将204股股份按照341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冯存伟。
司法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题16_真题-无答案

司法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题16(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应当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______A. 审判员、书记员B. 审判员、当事人C. 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证人D. 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______A. 2013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
2014年6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B. 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陈某再次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C. 齐老太太与儿子赡养费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2年6月判决儿子每月向齐老太太支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
2014年1月,齐老太太因患心脏病,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D. 赵某与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3. 甲市的王飞被乙市李永的汽车撞伤,住院治疗2个月,后出国探亲1年,回国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永赔偿其损失,法院应否受理?______A. 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B. 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C. 法院依法受理D. 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王飞没道理4. 人民法院关于下列起诉,处理方式不符合规定的有:______A. 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B.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C.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D.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 甲因忍受不了妻子乙的放荡不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乙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不成,遂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3个月后再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双方约定解除,二是一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或者双方合同约定,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对于双方约定解除,因为此时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就后续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即可。
但是单方解除时,合同相对方往往不同意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3个月异议期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核是否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并认定合同是否解除。
异议方超过三个月再起诉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如前所述,单方解除主要看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由于大部分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即使合同有约定,是否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也应视具体条款而定,因此,在此主要讨论法定的单方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于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的情形的,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
此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注】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就会落空。
此外,此时的主要债务应当属于可以履行的状态,否则属于履行不能。
并且债务人拒绝履行没有正当理由,如果拒绝履行有正当理由,比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债权人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注】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
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规定一个合理期间,书面催告债务人履行。
该合理期间由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的多少、履行的难易程度及履行债务的外部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应少于准备和履行义务本身所需要的时间。
债务人超过该合理期间仍不履行的,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
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这种情形需要法院裁量。
(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对方存在严重影响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注】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对单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3个月内起诉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