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协会领导班子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局老年协会规章制度

局老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发挥老年人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性质老年协会是老年人自愿组成的、独立自主、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老年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老年人,弘扬传统文化,培养老年人的兴趣爱好,促进老年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会员资格老年协会的会员应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1. 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 年满60周岁的外籍人士,经协会批准,并遵守协会章程。
会员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参加协会活动,并遵守协会章程。
第四条会员权利和义务会员有以下权利:1.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参与协会的管理,参加协会的会员大会;3.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协会的决策;4. 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2.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尊重协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会员。
第五条协会管理老年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监督管理。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五人,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三人,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会员大会老年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主持。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协会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会员大会的议程包括:1. 审议并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2. 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3. 讨论并决定重要事项。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提出议程,并提前通知所有会员,确保会员大会的透明和公开。
第七条财务管理老年协会的财务由理事会负责管理,会员大会监督。
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赞助等。
协会应定期公布财务报告,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公开。
第八条附则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老年协会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
以上是老年协会的章程,希望各位会员遵守,共同参与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老龄委工作规章制度

老龄委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老龄委)的组织建设,规范老龄委的工作程序,提高老龄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老龄委是负责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老年人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三条老龄委工作的宗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老龄委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社会参与。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老龄委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社会各界人士担任。
第六条老龄委设立办公室,负责老龄委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相关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老龄委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安排。
第七条老龄委设立专业工作组,负责老龄工作的专业协调和推动。
专业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组成。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老龄委的职责:(一)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向政府提出建议;(二)协调推动老龄工作的开展,解决老龄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监督老龄工作的实施,评估老龄工作的成效;(四)宣传老龄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老龄意识;(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老龄委办公室的职责:(一)组织实施老龄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二)协调老龄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三)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向老龄委报告;(四)组织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并向老龄委提出建议;(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老龄委专业工作组的职责:(一)研究老龄工作的专业问题,并向老龄委提出建议;(二)推动老龄工作的专业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专业问题;(三)组织开展老龄工作的专业培训和宣传教育;(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老龄委的工作程序:(一)召开老龄委会议,研究决定老龄工作的重要事项;(二)召开老龄委办公室会议,协调推动老龄工作的实施;(三)召开老龄委专业工作组会议,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专业问题。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的通知-中老字[19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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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的通知正文:----------------------------------------------------------------------------------------------------------------------------------------------------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的通知(中老字(1983)2号1983年4月28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我国老龄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转发。
现将我委《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
特此通知。
附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1982年1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四月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中国委员会成立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九个月。
在这段时期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了老龄问题活动计划要点;初步开展了关于老龄问题的宣传报导和联系协调工作;接待了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秘书长柯里根访华;组织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等等。
关于参加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问题,十月七日已向国务院写了报告。
国务院于十月二十日作了批示:“报告中所提四个建议,你们都可以先办起来,遇到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可写专题报告,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示。
关于委员会的名称,你们可以改。
”上述给国务院的报告和国务院的批示已印发各有关部委和单位。
这次世界大会,对我们来说,感受最深的有两点:一是世界各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很快,在人口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愈来愈严重。
据联合国统计和预测,世界老年人数,1950年为2.1亿人,1975年为3.5亿人,2000年将为5.9亿人,2025年将增长到11.2亿人。
2024年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2篇)

2024年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老年协会是指由老年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老年协会的宗旨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互助和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老年协会的具体工作由会员自愿承担,各项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老年协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关注老年人的需求,并积极开展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老年协会应当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积极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合作,推动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老年协会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老年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讨论和通过重大事项,选举各级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理事会是老年协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和决策,对外代表老年协会。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决策的执行。
第十一条:秘书处是老年协会的具体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各项工作、组织会议和记录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会员资格和权益第十二条:老年协会的会员应当年满60岁。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老年协会的人员应当填写申请表,经老年协会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老年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老年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活动。
(二)享受老年协会的各项服务和福利。
(三)借助老年协会提供的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老年协会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和健康活动。
(五)及时获取老年协会关于老年福利政策的信息和知识。
第十五条:老年协会会员应当遵守老年协会的规章制度,发扬老年协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老年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老年协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泄露。
第四章组织建设第十七条:老年协会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机构,提高老年协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老年协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年人的自我管理,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老年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老年人,关心老年人,服务老年人,促进老年人与社会的融合。
第三条老年协会的成员应具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资格,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具体管理权限的事项由协会的会员大会决定,并由协会主席负责执行。
第五条具体工作由协会的理事会组织实施,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协会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七条协会的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相关服务和福利。
第八条协会的会员有权向协会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协会管理事项的决策和选举。
第九条协会的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保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条协会的会员有义务参与组织的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协会氛围。
第三章协会管理第十一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每届理事会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理事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理事会有权召开会员大会,决定重大事项并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理事会有权举办各类老年活动,组织老年人培训和学习。
第四章组织活动第十六条协会应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娱乐、生活服务、健康养生等。
第十七条活动的具体内容由理事会确定,会员有权提出活动建议。
第十八条活动的参与方式由会员自愿选择,活动费用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参与活动的会员应遵守活动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五章协会福利第二十条协会为会员提供一定程度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养老、助幼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协会可根据会员的需求和经济能力设立相应的福利体系。
第六章纪律与惩处第二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认定,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除名等处分。
中老年协会规章制度

中老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老年人的团结和协作,促进中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发挥中老年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中老年人的权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老年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宗旨是团结中老年人,发挥他们的余热,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中老年协会的活动范围覆盖全国各地,它是一家组织自愿加入的社团。
第四条中老年协会遵循自治、民主、法治、协商和友好的原则。
第五条中老年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倡导中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中老年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维护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老年协会的宗旨是:爱老敬老、关心中老、助老乐老。
第七条中老年协会的口号是:团结友爱、奋发进取、传承文化、共享幸福。
第八条中老年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会员费、捐赠款、项目资助等。
第九条中老年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中老年协会的会员分为常年会员和荣誉会员。
常年会员是指主动加入的中老年人,荣誉会员是指对中老年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十一条入会条件:常年会员须年满60周岁,愿意遵守中老年协会章程,支持中老年协会的宗旨和口号。
第十二条会员权益:会员有权参与中老年协会的活动和项目,享受中老年协会的服务和优惠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会员必须遵守中老年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中老年协会的形象,积极参与中老年协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中老年协会实行会员自愿原则,会员有权随时退出中老年协会。
第十五条中老年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六条中老年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中老年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和会务管理。
第十八条中老年协会举办各类活动和项目,以促进中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提升中老年人的文化素养。
第十九条中老年协会注重志愿服务,鼓励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中老年协会加强与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的合作,为中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促进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发展,规范老年协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老年协会是老年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老年协会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传播知识、促进交流、组织活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老年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会员大会是老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协会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理事会是老年协会的决策机构,由十五名理事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位。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秘书处是负责老年协会日常工作的执执行机构,设立秘书长、办公室等职位。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会员必须年满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并且同意加入老年协会,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对老年协会的工作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有参加老年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有享受老年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管理第十二条理事会是老年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理事组成,主席是理事会的召集人。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年度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位,制定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审核财务报表,决定重要事项等。
第五章秘书处管理第十五条秘书处是老年协会的执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办公和会务工作。
第十六条秘书长是秘书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会活动、管理协会财务和档案、协调协会各个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活动方案,组织会员活动,管理财务和档案,开展宣传工作等。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和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老年协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规章制度的修改第二十一条对老年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修改,需要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表决通过。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协会名称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1.2 协会的宗旨是关注、关爱和服务老年人群体,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融入。
1.3 协会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组织老年人文体活动、提供社会服务、开展健康教育等。
二、组织形式2.1 协会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
2.2 协会的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会员3.1 会员的条件:3.1.1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3.1.2 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3.1.3 申请入会并经协会审批通过。
3.2 会员权益:3.2.1 享有参预协会各类活动的权利;3.2.2 有权参预协会的管理和决策;3.2.3 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3.2.4 有权利提出建议和意见。
3.3 会员义务:3.3.1 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3.3.2 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3.3.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3.3.4 缴纳会员费。
四、会员大会4.1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
4.2 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4.2.1 审议和通过协会章程的修改;4.2.2 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4.2.3 审议和通过协会的重大事项;4.2.4 解散协会。
4.3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提前通知会员。
五、理事会5.1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5.2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5.2.1 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5.2.2 组织和策划协会的各项活动;5.2.3 管理协会的财务和资产;5.2.4 代表协会与外界机构进行联系和沟通。
5.3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若干理事组成,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5.4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会长召集,提前通知理事。
六、监事会6.1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6.2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6.2.1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执行情况;6.2.2 审核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6.2.3 监督协会的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老年协会规章制度
老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老年协会的组织和运行,保障会员的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各地老年协会的工作,会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第三条老年协会是老年人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旨在为会员提供社交、文化、健身、教育等服务,促进老年人的幸福生活。
第四条老年协会的章程和具体实施办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老年组织的要求。
第二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五条会员享有平等待遇,不受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的歧视。
第六条会员有权参加老年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健身锻炼、知识讲座等。
第七条会员有权利用老年协会的设施和资源,如图书馆、健身房、休闲室等。
第八条会员应当遵守老年协会的各项规定,维护老年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九条会员有义务参与老年协会的各项活动,积极为老年协会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条会员应当珍惜老年协会的设施和资源,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或浪费。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十一条老年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老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制定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日常运行。
第十四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历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组织活动和服务第十六条老年协会应当根据会员的需求和意愿,组织各项文化、健身、教育、咨询等活动。
第十七条老年协会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分享知识和经验。
第十八条老年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参观旅游景点,拓宽视野,丰富生活。
第十九条老年协会可以设立志愿者服务队伍,为会员提供日常生活援助和关爱。
第二十条老年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老年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
第二十二条老年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费的收支管理和资金的使用。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老年人协会是在党支部和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组织,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并服务于社会。
第二条老年人协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老年人,密切与老年人的联系,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发展老龄事业,兴办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服务业,开展各种老年文体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政治、科学、保健知识等各种学习,发动老年人发挥余热,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集体的支持下和家庭成员的努力下,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老年人幸福欢度晚年。
第四条老年人协会建设要求做到“三化、七有”。
“三化”即管理规范化、工作制度化、活动经常化。
“七有”即有协会名称(含牌子)、有协会章程、有活动场地、有会员、有理监事分工岗位责任制、有老年基金会、有协会基本情况上墙。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属本村(居委)居民(含离、退体干部、老师、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书面或口头申请,经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孤寡五保老人居民,应是本会当然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交回会员证,协会退回所交会费。
第三章会员义务第八条接受本会领导、维护本会荣誉,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学习各种科学知识,再就业各种技能,学习养老保健知识等。
遵纪守法。
第十条团结友爱,互访互问,互相帮助,爱护儿女,搞好家庭和睦。
第十一条为家庭和集体,为党委、政府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十二条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费每年缴交一次,标准由协会确定。
孤寡、残疾、五保老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会员权利第十三条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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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老字[1996]6号
【发布部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协会
领导号1996年3月7日)
机关各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老年基金会、老年学学会、老年大学协会:
《中国老龄协会领导班子廉洁自律的规定》已经1996年3月6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监督执行。
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老五条)和中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新五条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