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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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支付结算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支付机构、商户等。

三、支付结算行为规范
1. 支付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保障用户权益。

2. 商户应确保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质量,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违法广告。

3. 银行、支付机构、商户应建立完善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 银行、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支付风险,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用户资金遭受损失。

5. 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6.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监管信息,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违规行为处理
1. 发现支付结算行为违规的,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

2. 银行、支付机构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商户违反有关规定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限制其支付业务,在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支付结算管理机构。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境内的支付结算行为。

《支付结算办法》十大考点

《支付结算办法》十大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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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现金结算1.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1000)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现金结算的特点: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

4.现金结算的渠道: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5.现金使用限额(1)现金使用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

(2)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3)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按照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考点二:支付结算基础知识1.目标:货币给付、资金清算。

2.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3.主体包括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2)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3)商业银行:内资银行(工、农、建、中等)、外资独立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4.支付结算的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

6.支付结算的五个特征7.主要法律依据8.支付结算的.三原则考点三:支付结算要求1.基本要求:四项。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最新支付结算办法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支付结算领域一直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为了规范支付行业的运作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对支付结算进行了一系列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本文将针对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主要政策内容、重要的法规条款以及对行业和用户的影响等方面。

一、主要政策内容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支付结算机构的准入与退出规定:规定了支付结算机构的备案、监管和退出机制,对资质要求和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支付产品及支付服务管理:明确了支付产品和支付服务的定义和分类,并对支付产品的合规性、风险管理和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 支付结算交易规则和清算机制:对支付结算交易的违规行为和违规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清算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4. 支付账户和资金监管:对支付账户和资金监管进行了细化,包括账户开立、交易记录保存和资金监管要求等方面。

5. 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加强了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规定了支付结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应急机制。

以上是最新支付结算办法的主要政策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促进支付结算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用户的权益,维护支付行业的稳定。

二、重要的法规条款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有一些重要的法规条款对支付结算行业的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1. 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要求:规定支付结算机构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并满足一定的资质和经营条件方可获得备案。

2. 支付产品管理:规定支付结算机构必须对支付产品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支付产品的业务范围和风险等级,同时要求支付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支付行业的相关标准。

3. 资金监管要求:要求支付结算机构必须建立资金监管体系,包括账户开立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支付产生的资金安全可控。

4. 风险防控措施:规定支付结算机构必须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包括支付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反欺诈和反洗钱等方面的措施,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付结算办法》《⽀付结算办法》 第七⼗⼆条商业汇票是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在指定⽇期⽆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第七⼗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以外的付款⼈承兑。

银⾏承兑汇票由银⾏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为承兑⼈。

第七⼗四条在银⾏开⽴存款账户的法⼈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商业汇票。

第七⼗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为在银⾏开⽴存款账户的法⼈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付汇票⾦额的可靠资⾦来源。

第七⼗六条银⾏承兑汇票的出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承兑银⾏开⽴存款账户的法⼈以及其他组织; (⼆)与承兑银⾏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付汇票⾦额的可靠资⾦来源。

第七⼗七条出票⼈不得签发⽆对价的商业汇票⽤以骗取银⾏或者其他票据当事⼈的资⾦。

第七⼗⼋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承兑汇票的字样; (⼆)⽆条件⽀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额; (四)付款⼈名称; (五)收款⼈名称; (六)出票⽇期; (七)出票⼈签章。

⽋缺记载上列事项之⼀的,商业汇票⽆效。

第七⼗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签发交由付款⼈承兑。

银⾏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开⽴存款账户的存款⼈签发。

第⼋⼗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提⽰承兑后使⽤,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再向付款⼈提⽰承兑。

定⽇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应当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提⽰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应当⾃出票⽇起1个⽉内向付款⼈提⽰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承兑的,持票⼈丧失对其前⼿的追索权。

第⼋⼗⼀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接到出票⼈或持票⼈向其提⽰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或持票⼈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承兑⽇期并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

第三条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票据结算;(二)银行卡结算;(三)电子支付;(四)汇兑结算;(五)托收承付;(六)委托收款;(七)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条支付结算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安全原则;(三)高效原则;(四)公平原则;(五)保密原则。

第二章支付结算主体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方可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结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支付结算职责,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的秩序。

第三章支付结算方式第八条票据结算:(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办理票据结算业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真实性审核制度,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票据结算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票据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第九条银行卡结算:(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确保银行卡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结算业务的监督检查,防范银行卡欺诈等风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持卡人提供便捷的银行卡结算服务。

第十条电子支付:(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电子支付业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督检查,防范电子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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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是指通过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的过程,包括支付方式的选择
以及结算的具体操作。

在现代社会中,支付结算方法的灵活性和便
利性对于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不同的支
付结算办法,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等。

1. 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是最传统的支付方式之一,通过使用纸币和硬币进行交易。

对于小额交易来说,现金支付是一种便捷和快速的方式。

现金支付
的优点是可以避免支付的延迟和网络故障的风险。

此外,现金支付
也更加私密和匿名,不需要披露个人信息。

然而,现金支付也有一些缺点。

首先,现金支付存在着安全风险,
因为现金易于丢失和被盗。

其次,现金支付无法提供一些额外的便
利功能,如交易的记录和电子发票等。

2. 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交易,如信用卡、借记卡和
银行转账等。

电子支付的优点在于安全性和便捷性。

使用电子支付
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风险,同时也可以迅速完成交易,无需等
待。

此外,电子支付可以提供交易记录和方便的电子发票,方便用
户进行个人账目的管理。

然而,电子支付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电子支付对于一些较为落
后的地区和老年人来说可能不太适用。

其次,电子支付也存在支付
信息泄露和欺诈的风险,用户需要加强对个人支付信息的保护和警惕。

3. 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是指通过移动设备进行支付交易,如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

移动支付的优点在于灵活性和便捷性。

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使用
移动设备完成支付交易,而不需要携带额外的支付工具。

移动支付
还可以与其他应用程序集成,提供更多的便利功能,如优惠券和积
分兑换等。

然而,移动支付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移动支付需要稳定的网络
连接和高效的系统支持,否则可能会导致支付失败和延迟。

其次,
移动支付对于技术水平较低或缺乏移动设备的人来说可能不太方便
和可行。

总结起来,支付结算办法有多种选择,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和
移动支付等。

每种支付方式都有其优势和不足。

在选择支付方式时,用户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同时,支付安
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也是支付结算办法需要重视的方面,用户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支付信息和谨慎选择支付渠道。

参考文献:
1. Hopkins, T. (2015). The mobile payment market and the future of money. Strategic Direction, 31(3), 1-3.
2. Jhunjhunwala, A., & Barua, B. (2016). The impact of digital payment platform on consumers' propensity to adopt mobile payment services. Journal of Retailing and Consumer Services, 30, 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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