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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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举报受理范围1、受理对系统内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行风的问题。

第三条举报方式及原则1、举报可以采用信件书面、电话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举报人实名举报,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法。

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本行纪委和监察部门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如以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制造事端,干扰总行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举报处理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2、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视情况可以录音。

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5.委托扣款授权书.doc

5.委托扣款授权书.doc

2.13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7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xx〕第7 号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xx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xx 年4 月5 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 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 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标准第七条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金融行业举报奖励制度范本

金融行业举报奖励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行业监管,维护金融秩序,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金融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章举报范围第四条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四)其他影响金融行业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方式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一)电话举报:拨打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二)网络举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三)书面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四)现场举报:直接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举报人给予以下奖励:(一)举报属实,查实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二)举报内容涉及重大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三)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首次举报人;(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重大贡献的,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章奖励程序第七条举报人提交举报材料后,金融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查实后,金融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告知奖励金额。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金融监管部门领取奖励。

第六章保密与保护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举报人因举报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金融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推动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9月4日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支付体系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

支付体系管理规定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支付系统管理、支付机构业务管理、清算组织管理等相关法规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的财务公司、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清算组织以及参与支付结算业务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为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重大违规及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重大违规及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重大违规及案件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参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案件监管信息渠道,有效地排查和处置重大违规及案件隐患,提高案件查防工作力度,根据《ⅩⅩ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动ⅩⅩ银行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及《ⅩⅩ银行重大违规及案件举报奖励制度》(ⅩⅩ银发[2007]72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中心支行对案件举报人员符合本制度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给予奖励。

第三条举报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传真、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且经中心支行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凡举报人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各项操作风险隐患案件,经第二中心支行查证属实的,都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详细注明违法、违规行为及案件当事人名称,主要违法、违规及案件事实。

实名举报的,应当注明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当分别注明。

第六条对举报人员奖励的标准:(一)举报时仅反映简单情况,没有提供证据或以其他形式配合查处工作的,但事后被认定为案件的,每案一次奖励1,000元;(二)在举报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线索、证据的,每案一次奖励5,000元;(三)在举报过程中能够以各种形式为查处案件提供积极帮助和指证的,每案一次奖励10,000 元;(四)对查处大要案做出重大贡献的,每案一次奖励50, 000元;(五)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将视案例实际情况给予重奖。

第七条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采取支付现金的方式;(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以奖励最先举报人为主;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可给予奖励;(五)中心支行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管理制度(银行版)

举报管理制度(银行版)

举报管理制度(银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举报管理工作,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三)保密原则;(四)及时、高效;(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举报渠道与范围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信箱等多种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合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三)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四)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举报。

第六条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二)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与处理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属实且有必要的,应当立案调查;(二)部分属实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三)不属实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保护举报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给予答复。

第四章举报人保护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非因调查需要,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因举报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人进行打击报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银发[2017]29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为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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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标 签】支付结算管理,举报违法违规,奖励实施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04-05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5日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
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

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
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

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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