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培训课件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培训课件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指在金融领域中,对于支付和结算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这些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促进支付和结算活动的便利和效率。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内容,并介绍相关的培训课件。
第一部分: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重要性支付结算是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个人和企业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
因此,支付结算的安全和效率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监管支付和结算活动,确保其安全、高效和公平。
首先,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
在金融市场中,支付和结算活动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交易。
如果没有规范的管理办法,就容易出现资金挪用、欺诈和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
通过制定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支付和结算活动的监管,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其次,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支付和结算的效率。
在传统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且容易出现错误。
通过引入新的支付和结算技术和规则,可以提高支付和结算的速度和准确性,降低成本,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内容支付结算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支付结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规定。
支付结算机构是指从事支付和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结算机构的准入条件和退出规定,以确保其资质和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2. 支付和结算的基本规则和流程。
支付和结算活动涉及到多个参与方,如付款人、收款人、支付机构等。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和结算的基本规则和流程,包括资金划转、结算方式、账户管理等,以确保支付和结算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支付和结算的监管和风险防控要求。
支付和结算活动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交易,因此需要进行监管和风险防控。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和结算的监管要求,包括资金的监管、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等。
工程结算款支付管理办法

暂行工程建设项目费用控制程序文件(二)工程结算款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准确进行工程结算,保证工程顺利移交,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管理。
采购合同结算款支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结算款支付办法第三条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结算申请表,并附工程结算书。
第四条预决算工程师根据以下资料会同工程部/采购部审查工程结算:1 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结算书2 施工承包合同3 预算定额、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4 最终工程计量表5 工程预付款6 每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7 已经支付的合同变更价款8 发生的索赔金额9 合同罚款10 其他发生的费用11 工程保修证书第五条预决算工程师将审查结果填入工程结算申请表,附各种结算材料(如需要时,包括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由控制部主管核对。
第六条工程部/采购部确认合同工作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工作量计算准确。
第七条 HSE部门确认合同工作没有遗留HSE问题。
第八条控制部主管确认费用计算准确,符合合同规定。
第九条接收使用部门确认合同工作已竣工并验收合格。
第十条财务部确认合同预付款、中间已付款项和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正确性及合同执行没有遗留财务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部/采购部确认合同执行没有遗留争议事项。
第十二条工程部/采购部会同控制部报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核。
第十三条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总经理批准后,控制部通知财务部进行结算,各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进行合同关闭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与承包商办理工程结算手续,领取工程结算款,同时承包商在工程结算申请表上签署结算记录。
第十六条服务类合同工程结算款支付依照以上办法按附件四实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最终工程量确认表附件二:工程结算价款计算表(清单计价)工程结算价款计算表(定额计价)工程结算价款计算表(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附件三:工程结算价款申请表附件四: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报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
第三条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票据结算;(二)银行卡结算;(三)电子支付;(四)汇兑结算;(五)托收承付;(六)委托收款;(七)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条支付结算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安全原则;(三)高效原则;(四)公平原则;(五)保密原则。
第二章支付结算主体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方可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结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支付结算职责,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的秩序。
第三章支付结算方式第八条票据结算:(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办理票据结算业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真实性审核制度,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票据结算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票据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第九条银行卡结算:(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确保银行卡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结算业务的监督检查,防范银行卡欺诈等风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持卡人提供便捷的银行卡结算服务。
第十条电子支付:(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电子支付业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督检查,防范电子支付风险。
2017年最新版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最新版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全文)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提供到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2017年最新版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1 / 67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付结算管理办法⽀付结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含义 管理办法是⼀种管理规定,通常⽤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为、特殊活动的⼀种规章制度。
它具有法律的效⼒,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件,⼈⼈必须遵守。
⼆、⽀付结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种管理规定,就某⼀⽅⾯的⼯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件。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付结算管理办法,欢迎⼤家分享。
⽀付结算管理办法1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意见》(⽂号待定)等⽂件精神,规范药品和医⽤耗材(以下简称“药械”)货款线上结算⼯作,制定本办法。
第⼆条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收付药械货款的公⽴医疗卫⽣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适⽤于本办法。
第三条平台在线⽀付结算⼯作,应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效、透明的原则。
第⼆章监管账户⽤途及管理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在银⾏开设药械货款集中⽀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专项⽤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医保基⾦预付药械货款业务。
除因划转账户利息外,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不得办理与药械采购业务⽆关的收付业务。
监管账户可设⽴明细账户进⾏分账管理。
第五条省医疗保障局指导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管账户实⾏统⼀管理、独⽴核算。
第三章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 第六条结算账户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账户,主要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等。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其在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通过结算工具进行的资金收付结算行为。
注:本办法适用的前提是各成员单位通过财务公司结算系统直接办理结算业务,目前财务公司采用联动帐户的结算模式,各成员单位仍在原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适用的是各家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本办法只是各家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补充。
第三条财务公司与成员单位的业务往来均须使用双方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账户。
第四条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在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第五条财务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存取自由,为客户保密;3.财务公司不垫付资金。
第六条任何单位均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套取财务公司信用。
第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挪用、截留客户的结算资金;财务公司不得拒绝受理客户正常的结算业务。
第八条财务公司受理客户结算业务后,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不得延误、积压。
凡需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
第九条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第十条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成员单位、财务公司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成员单位、财务公司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无效,财务公司不予受理。
对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有原记载人在更改处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
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财务公司不予受理。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了支付结算,下面是最新支付结算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银发[1997]393号颁布时间:1997-9-19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项目部内部劳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项目内部劳务结算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内容的细化,并与《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配套使用。
第三条劳务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要求3.1 劳务合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数量清单和价款,双方权利和责任、质量保证、违约责任(必须明确质量、进度等违约处罚、清退等条款,明确劳务方全面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2)列清工程项目、地点、工期、工程内容、数量、单价、总价及质量要求、进度要求、材料供应、计量结算方式、变更索赔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并明确管理费、检测费、质保金、税金、预付款等需明确的相关条款。
3)劳务单位应交纳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接受其他经济约束。
各项目经理部应统一为进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4)合同应附劳务方的人员、设备、检验测量仪器等进场计划和承诺、所承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艺、方案、进度计划等附件。
5)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我方对与劳务方有关联的第三方不负任何经济连带责任及义务。
3.2 劳务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劳务负责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册。
3.3 在劳务合同或补充协议/责任书中明确劳务施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指标及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
3.4 劳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劳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2)公司发出的劳务中标书;3)劳务单位的报价书;4)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
第四条计量支付和结算4.1 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验收办法和劳务合同,经现场管理人员签字验收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4.2在劳务合同中须明确约定,收到业主的计量款后,进行相应的支付。
4.3结算项目部须按照本办法所附的结算单样表的统一格式办理内部结算,并建立支付台账。
并定期与财务、工程、材料、机械、人事等相关部门及劳务方核对,并与劳务方以备忘录的形式签字确认对账结果,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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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支付结算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支付机构、商户等。
三、支付结算行为规范
1. 支付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保障用户权益。
2. 商户应确保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质量,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违法广告。
3. 银行、支付机构、商户应建立完善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 银行、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支付风险,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用户资金遭受损失。
5. 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6.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监管信息,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违规行为处理
1. 发现支付结算行为违规的,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
2. 银行、支付机构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商户违反有关规定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限制其支付业务,在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支付结算管理机构。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境内的支付结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