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

居民逝去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一、概述逝去医学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记录了一个人的逝去原因,对于家属的继承、社会的保险和公安的调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管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需要严格规范医生的操作,保证证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就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管理要求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颁发条件1. 医生资质要求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医生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医师资格,且必须是专业对口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

医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规范来履行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工作。

2. 确认逝去的条件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需要明确确认死者已经完全停止呼吸、心跳和脑电图没有任何波动,或者通过其他符合医学标准的方式来确认逝去。

医生在确认逝去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程序来操作,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1. 填写时限医生在确认逝去后应当及时填写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不能拖延时间,避免对家属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般情况下,医生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完毕,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填写时间,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批准。

2. 填写内容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内容应当严谨准确,包括死者的尊称、性别、芳龄、唯一识别信息号码,逝去时间、地点,死因等信息。

医生在填写证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填写或者漏填相关信息。

3. 填写格式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应当清晰、易读、条理清晰,不得有涂改、错别字等错误。

证明书的填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或打印机来完成,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等难以辨认的工具。

四、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归档要求1. 保存要求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保存制度,将颁发的证明书按照时间、地点、尊称等信息进行归档保存,并保证证明书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该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程序,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及其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包括证明书的申请、审批、制发、保存等方面。

三、制定程序1.确定制定单位及责任人;2.收集、整理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制定初稿并进行内部审查;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修改定稿并进行审批;
6.公布实施并
进行推广宣传。

四、具体制度内容1.名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
管理;3.目的: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程序,保
障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4.内容:(1)申请流程:申请人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审批;(2)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
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签字审核人审核通过;(3)制发流程:经审核通过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专
人制作,盖章或签字后报送申请人;(4)保存期限:公司应
当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至少五年;5.责任主体:公司
内部相关部门;6.执行程序: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专人制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7.责任追究:对未遵守本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参考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死亡证明》的出具、审核、归档和报送。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名和盖章。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死亡证明》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管理内容1. 《死亡证明》的填写(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漏填、错填。

(2)填写日期必须准确,不得超过死亡时间。

(3)填写疾病诊断依据必须充分,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 《死亡证明》的签发(1)临床科室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2)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3. 《死亡证明》的归档(1)临床科室负责将《死亡证明》归档,妥善保管。

(2)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对《死亡证明》进行整理、归档。

4. 《死亡证明》的报送(1)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公安部门。

五、监督与考核1.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发、归档和报送进行监督、检查。

2.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死亡证明》的填写质量进行考核,对填写不规范、错误率高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取、发放、收集由防保科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由预防保健科负责人向XX区疾控中心申领空白《死亡证》;领取时必须做好登记,登记表内容包括领用单位并盖章、领用数量、证书编号范围、发放人签名、领用人签名、领用时间(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

防止调号、少号的发生。

签领后回本单位后进行系统入库。

三、防保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本。

四、各临床科室由各科主任或护士长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五、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科室要专柜专锁专用并设立专门登记本;科室医生要使用时可向科主任领用,领用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科主任或护长要定期监督检查,做到数量、死者信息等内容一致;防保科定期到科室核查,已防漏报、遗失。

六、相关科室的医生在签发死亡证前必须核查死者有效身份证明,确保人证一致。

在院外死亡的,医生不在死亡场所,办理死亡证时,办理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提供死者的村/居委证明或公安证明原件等资料,医生认真核对资料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发死亡证,并保留办理人和死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留死者村/居委证明原件或公安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作为办证依据。

医院内死亡个案可仅保留办理人和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办证依据。

如遇死者无有效身份证明的特殊情况,办理人应提交“开具死者身份证明的申请”书面材料,并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后,方可签发死亡证,并保留上述材料作为办证依据。

七、死亡证须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印章方为生效才能发放,死亡证第一联和第二、第三、第四联均明须加盖印章。

印章由防保科保管。

八、医生只能发放死亡证第二、第三、第四联给死亡证办理人,发放死亡证给办理人时医生要填好已签发生效《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流向登记表,办理人须在流向登记表签名确认并盖手印,然后再发放。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标准版)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标准版)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科室经治医生或科主任填写,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具,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认真填写存根联,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以防重复开具。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后,经医务科审核盖章。

第一联作为存根,并将该联送交公共卫生科网络直报员进行网络直报,第二、三、四联交给病人家属。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认真、详细、准确。

字迹清晰,不得缺项、错项。

四、各科室每月进行一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核查,将死亡病例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数进行对比,以防死亡病例的漏报错报,凡死亡病例与证明书数目不符者,需查清原因。

五、公共卫生科对各科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六、凡出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者,按相关制度给予处罚,涉及法律与其它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工作,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由防保科组织实施,做好死亡报告卡登记管理工作。

死亡报告作为科室。

质量管理的一项内容。

(二)凡患者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死亡或来我院途中死亡者,濒临死亡自动出院的患者,均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班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医生应开具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四联给患者家属,第一、二联放在科室保卡箱中,以免遗失。

如整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患者家属拿走造成遗失,将作为漏报处理。

(三)患者死亡后,各科应如实在门急诊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完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

(四)死亡报告卡由防保科负责回收,并对死亡病例进行网络直报,要求在7天内上报。

(五)防保人员每周检查一次门诊的死亡证明登记,每月通过院内网检查病案统计管理系统中的死亡患者一览表,核对死亡病例报告情况,发现漏报及时督促医生进行补报,要求报告率达10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医疗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各科医师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该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疗科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

二、乡、镇卫生院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实行网络报告: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15天内完成报告(原始信息如实录入、网络报告包括查重、补报)镇卫生院在7天内通过网络审核确认,并进行死因信息的审核、订正。

三、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四、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上交到区疾控中心。

死亡信息核实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二、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收集院内死亡的信息,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三、乡、镇卫生院负责死亡报告工作的医生,对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或入户调查,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及网络报告卡中填写调查记录。

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定期与当地派出所、计生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二、乡村医生(个体医)要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二、乡、镇卫生院要定期下载死亡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移动存储或光盘刻录等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确保报告信息数据安全。

三、乡、镇卫生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死亡统计、信息分析的资料统一管理步得擅自公布。

四、对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