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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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职工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变更申请表

借款职工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变更申请表
单位签章
年月日
本单位承诺按时缴纳公积金。
单位签章
年月日
申请人(配偶)签字:审核人:
借款职工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变更申请表
年月日
借款人姓名
借款人身份证号
委托扣款账号变更
原扣款账号:
新扣款账号:
配偶增(减)扣划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个人账号
单位意见
本单位承诺按时缴纳公积金。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单位变更
借款人
配偶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新Hale Waihona Puke 个人账号原新
单位意见
本单位承诺按时缴纳公
积金。

温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温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B)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一、提取条件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3、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租支付房租的;4、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5、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7、离休、退休的;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10、出国、出境定居的;11、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1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1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或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公租房、廉租房房租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时限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
(盖章):
补充公积金账号
签字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公 Nhomakorabea金账号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补充公积金账号
签字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补充公积金账号
签字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主借款人
所购房屋座落
贷款类型
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性贷款□
贷款银行
公积金贷款帐号
商业性贷款帐号
委托还贷方式
逐月委托还贷□逐年委托还贷□
联系电话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补充公积金账号
签字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单位审核意见:

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提还贷变更申请表模版

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提还贷变更申请表模版
联系电话(固定)
本人已知悉委托提取还贷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人账户□增加□减少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原申请冲还贷账号
□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
新申请冲还贷账号
□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
原申请冲还贷账号
□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
新申请冲还贷账号
□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
联系电话(固定)
本人已知悉委托提取还贷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贷款类型
□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贷款银行承办银行
委托还贷编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人账户□增加□减少
申请人
身份证号吗
原申请冲还贷账号
□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
新申请冲还贷账号
□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
原申请冲还贷账号
□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
新申公积金
签字:
联系电话
逐月委托提还贷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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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变更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变更申请表
签字
增加□减少□委托还贷人员
பைடு நூலகம்申请人
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身份证号码
新公积金账号
新补充公积金账号
签字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变更申请表
主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贷款类型
逐月委托还贷□逐年委托还贷□
贷款银行
委托还贷编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人帐户变更
申请人
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身份证号码
新公积金账号
新补充公积金账号
签字
增加□减少□委托还贷人员
申请人
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身份证号码
新公积金账号
新补充公积金账号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表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表
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承诺书
申请人姓名
证件号码
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公积金贷款房屋地址
本人已明晰并遵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的通知》相关政策规定,并承诺:
1.本人未及时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相关业务,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人确保上述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银行账户中留存足额还款资金,避免因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冲还贷业务未正常运行,进而导致贷款逾期的发生。由此造成贷款逾期的,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人明确知悉,如本人申请开通或终止公积金贷款的按月冲还贷业务的,并不免除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现申请开通/终止上述公积金贷款的按月冲还贷业务。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NO:第一联中心NO:第二联银行NO:第三联申请人业务规则(第三联背面印制)一、业务内容住房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以下简称还贷转账)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正常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向指定银行网点(以下简称“银行网点”)提出申请,按需授权银行向中心提供每月还款金额,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业务。

二、还贷转账由申请人本人办理。

除中心纯公积金贷款外,办理前申请人需确认借款人是否办妥银行授权登记。

授权登记由借款人本人凭身份证、借款合同到银行办理,办妥后银行将按月向中心提供还款明细。

三、申请人办理时,应填报《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同意后,附送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薄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2、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贷款类型分别如下:(1)中心纯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2)中心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银行授权书;(3)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借款人银行授权书。

(注:职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按揭贷款的,只能申请办理一套贷款的按月转账业务。

凡处于正常按月转账状态的账户,中心概不受理柜台还贷支取业务。

)四、转账规则1、每月1至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当月审批,次月生效;每月25日至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次月审批,再隔月生效。

2、转账自申请人办妥登记次月起开始,至贷款结清次月转账后终止。

每月7日为约定转账日(节假日顺延),无特殊情况2日内到账。

3、申请人每月转账金额由中心按以下规则核定:(1)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百元以上方可转账;(2)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且转账后账户余额至少为1元;(3)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办妥还贷转账的,转账金额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生成,同时合计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4、申请人办妥还贷转账后,不得再办理柜面提取;5、借款人本人不在省直公积金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已退休,且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除外),其配偶暂时不能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业务;6、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个人公积金帐户变更的,申请人应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7、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变更约定转账账户、提前终止转账或发生借款人变更的,必须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8、已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立即停止(主借款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除外);借款人发生逾期情况的,逾期当月暂停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转账提取业务,连续逾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中心有权终止转账提取业务;9、住房公积金按月转账业务仅为公积金提取方式之一,并非代为还贷方式,申请人每月仍应自行在还款日前准备足够还款资金,否则应自行承担由于还款违约而引起的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10、由于申请人提供的客户信息有误或者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而造成还贷提取按月转帐未能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11、申请时仍有逾期贷款的,必须先还清全部逾期贷款后,才能申请办理提取按月转账业务;12、中心目前暂不受理非本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按月转账业务。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NO:第一联中心(本表格一式三联第一联中心第二联银行第三联申请人)NO:第二联银行NO:第三联申请人业务规则(第三联背面印制)一、业务内容住房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以下简称还贷转账)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正常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向指定银行网点(以下简称“银行网点”)提出申请,按需授权银行向中心提供每月还款金额,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业务。

二、还贷转账由申请人本人办理。

除中心纯公积金贷款外,办理前申请人需确认借款人是否办妥银行授权登记。

授权登记由借款人本人凭身份证、借款合同到银行办理,办妥后银行将按月向中心提供还款明细。

三、申请人办理时,应填报《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同意后,附送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薄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2、证明材料原件,按贷款类型分别如下:(1)中心纯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2)中心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银行授权书。

四、转账规则1、每月1至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当月审批,次月生效;每月25日至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次月审批,再隔月生效。

2、转账自申请人办妥登记次月起开始,至贷款结清次月转账后终止。

每月7日为约定转账日(节假日顺延),无特殊情况2日内到账。

3、申请人每月转账金额由中心按以下规则核定:(1)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百元以上方可转账;(2)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且转账后账户余额至少为1元;(3)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办妥还贷转账的,转账金额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生成,同时合计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4、申请人办妥还贷转账后,不得再办理柜面提取;5、借款人本人不在省直公积金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暂时不能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业务;6、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个人公积金帐户变更或者调动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7、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变更约定转账账户、提前终止转账或发生借款人变更的,必须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8、已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立即停止;借款人发生逾期情况的,逾期当月暂停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转账提取业务,连续逾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中心有权终止转账提取业务;9、由于申请人提供的客户信息有误或者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而造成还贷提取按月转帐未能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10、申请时仍有逾期贷款的,必须先还清全部逾期贷款后,才能申请办理提取按月转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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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
申请表
贷款合同号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
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须知
一、业务简介
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内转偿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合计额的业务。

二、申请要求
1、已在本市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逾期余额;
3、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近一年内逾期记录少于3期(含3期);
4、申请人为夫妇双方的,必须双方同时到场申请委托,不准借款人配偶单方申请;
5、申请人根据每月还贷额及还贷账户存款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不足需及时向还贷账户存入补充资金,保证每月足额还款;
6、委托提取还贷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办理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三、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2、《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管理中心领取或从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提出“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
3、住房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进行即时审核;
4、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与申请人即时签订《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书》。

生效后,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实施“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

五、业务规则
1、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的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合计额。

2、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由管理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按以下规则提取用以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内余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当月应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合计额的或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被依法冻结等原因造成无法执行按月提取还贷的,从借款人指定的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当月应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合计额;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足够偿还借款人当月应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合计额的,则先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先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后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六、办理时间
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的贷款还款日,不受理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申请,其他工作日均可申请办理。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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