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详细版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与责任追究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与责任追究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施工安全事故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成因、常见类型以及责任追究进行探讨,旨在引起广大从业人员对施工安全的高度重视,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以降低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成因1.1 不合理的施工组织建筑工程在施工前期,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
如果施工组织方案不合理,例如没有充分考虑人力、物力、时间等因素,或者没有充分论证方案的可行性,就会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1.2 施工人员素质低下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是保障施工安全的基础。
若施工人员的素质不高,没有接受过严格的职业培训,对施工安全的重要性理解不够,那么在施工现场就难以做到安全施工,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1.3 质量监督不到位质量监督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果监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就会增加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常见类型2.1 高处坠落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由于作业人员未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者在高处没有固定良好,就会面临高处坠落的危险。
这种类型的事故通常会导致严重伤害甚至致死。
2.2 塌方、坍塌建筑工程中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土石方容易出现塌方或者坍塌的情况。
若施工现场没有进行有效的支护和排水措施,就会导致地基塌陷,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2.3 电气火灾建筑工程中常常会用到大量的电气设备和电线,如果电气线路安装不规范、设备老化等,就会发生电气火灾,对施工人员和建筑物造成威胁。
三、责任追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责任并追究。
责任的界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3.1 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管理不善、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等情况下发生的责任。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法律责任判定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法律责任判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施工人员和相关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判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判定进行探讨。
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管理不善引发的事故以及工艺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等。
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划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的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因施工单位或个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行政责任则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判定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如果施工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的过失行为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他们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事责任的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事故后的处理等。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酒后驾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将会给予更重的刑罚。
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民事责任的判定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施工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过失程度、相关证据等。
在判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将会充分考虑被告的过失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失大小,并依法进行判决。
五、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判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行政机关将对施工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的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是否到位、事故后的处置情况等。
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吊销执照等。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需要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
根据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经过综合分析,确定以下责任方:
1.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应当负有监督责任,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管理不力、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管理的第三方,应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如果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个人责任:具体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并参与安全培训。
如果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遵守安全规定或未按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个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以上认定,对应的责任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并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只有通过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才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追究程序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追究程序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施工行业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产业。
然而,施工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工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维护施工场所的安全,我们应当对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和追究程序有所了解。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二、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1. 施工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将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履行向受伤人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2. 监理单位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负有监督工作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履行监督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建设单位的责任作为施工的委托方,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选择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资质和信誉。
如果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时存在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个人责任除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工作的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工人未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帽或使用安全工具,导致事故的发生,个人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施工安全事故的追究程序1. 事故调查与取证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首先需要进行详尽的事故调查。
调查人员应当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客观,并及时采集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将用于后续的追究程序。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关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资质等。
3. 刑事责任追究如果事故属于刑事责任范畴,相关部门将进行刑事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4. 民事赔偿在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的人可以依法向相关单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追究程序解析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追究程序解析施工安全事故是建筑工程中难以避免的风险之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然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对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追究程序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法律责任的划分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个层面。
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
施工安全事故涉及到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因疏忽、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安全事故发生,且符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主要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对于过失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施工安全存在隐患或者存在违规行为,却故意不履行或者违反管理规定,致使安全事故发生。
故意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同样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责任。
施工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施工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施工安全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情况时,受害人可以向施工单位或责任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 行政责任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对违规单位的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上。
同时,对于严重违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责任人,相关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资质证书、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等。
二、责任追究程序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司法救济五个环节。
1. 报案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报案。
报案主要是为了保障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等相关部门将组成专门的调查小组,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取证。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一、引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事故是一项严重的问题,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应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架构来防范事故的发生,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二、责任主体与管理机构1. 责任主体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人员等。
建设单位承担最终责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施工人员负有具体操作责任。
2. 管理机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管理机构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事故进行调查、责任认定和惩处。
三、事故预防与处理1. 事前预防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具备安全可行性,同时推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制度,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2. 事中处理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展开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遏制事故蔓延。
同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其开展事故调查。
3. 事后追究对于因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全额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管理责任。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追溯时效,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和惩处。
四、责任的划分与追究1. 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工程管理中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
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最终责任。
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如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造成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的安排进行具体施工,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安全问题导致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或未提出合理建议,将负有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左与追究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左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泄。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安全责任的设泄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你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左,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 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英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 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立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泄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1)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和维护建筑施工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事故难以避免,因此建立一套合理的责任认定标准能够明确各方责任,便于事故处理和索赔。
下面将介绍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
一、事故的定义与分类建筑施工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环境破坏事故。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二、责任的确认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施工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无论事故是由于其过失还是不可抗力引起。
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失程度来确认责任比例。
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施工方未尽合理注意或采取不当措施导致,则施工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发生事故是由于监理方或设计方的错误引起,则相应的责任由监理方或设计方承担。
3. 共同责任原则当事故责任难以单独确认时,可以依照共同责任原则来确定各方责任比例,其中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责任的划分1. 施工方的责任施工方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施工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并负责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施工方的过失导致,施工方需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 监理方的责任监理方应对施工方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图纸。
如果监理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方存在问题而未及时纠正或作出相应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监理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 设计方的责任设计方应当提供安全可行的建筑设计,并明确指导施工方进行施工。
如果设计方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设计错误导致事故发生,设计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其他相关方的责任如材料供应商、施工作业单位等其他相关方,如果其提供的材料或作业程序存在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的认定方式责任的认定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 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察、询问涉事人员、核实文件资料等,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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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8730(安全管理范本系列)谈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详细版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谈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详细版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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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那么如何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呢?笔者通过多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实践,谈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的体会和认识,便于同行们商榷。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一)安全责任的设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1)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2)次要(重要)责任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3)全部责任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4)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
4、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1)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5、按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来划分有监管不力责任。
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如果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就要负监管不力责任。
6、按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来划分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或整体脚手架等有关服务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
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2)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4)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5)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1)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a) 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b) 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c) 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d) 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e) 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f) 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2)非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a)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b) 由于安管责任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c) 发生塔吊碰撞的,由后安装塔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2)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造成安全事故;(3)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一)追究的原则1、因果原则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二)建设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
对事故责任的追究,要从其规定。
四、事故责任认定案例(一)事故经过20xx年12月14日,由中建三局一公司总承包的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主厂房及炉后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钢煤斗制作与安装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公司1名施工人员(邓兵)在楼面传递物品,3名施工人员(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在钢煤斗顶部进行7#机组第6个煤斗的盖板安装焊接施工。
两边的两块扇型盖板已就位固定,中间两块梯形盖板分别搁置于两边扇形盖板之上,需要将其向圆心移动就位后焊接固定。
在用葫芦牵引就位的过程中导致第三块和第四块钢板从两侧同时向中间移动,余长奇先随一块钢板坠落于煤斗中,又从煤斗口坠落于地,后史雨生、刘德林随之坠落,并被钢板卡住,3名当事人2死1伤。
(二)责任认定1、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3人未配套好个人防护用品、违章操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操作人员疏于管理,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建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放任自流,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中建三局一公司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5、中建三局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云红,未严格履行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6、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杨明洲,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湖北鄂电建设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项目总监张安祖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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