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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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4)第一节专家库的组建 (4)第二节专家的资格管理 (5)第三节专家的使用管理 (6)第四节专家的考核 (7)第五节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9)第四章附则 (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公司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类评标活动所需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包括专家库的组建、专家资格认定、入库、使用、考核、退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电力系统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以独立身份为公司现有业务和业务发展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的专业人员。

1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库是指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本管理办法组建的、由各类专家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第五条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协调使用、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在职员工具备专家资格条件的,均鼓励申请入选公司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物资部负责对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制订评标专家准入标准;(三)接受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并组织专家资格评审;(四)负责储备专家资源;(五)负责组建并管理专家库和专家遴选系统;(六)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和聘书的管理;(七)负责总部各部门各类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八)负责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九)积极开展评标专家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专家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水平。

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标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主要依据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颁布。

其他主要依据有:(一)《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1466号文。

(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2001年7月。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

(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

(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5号令。

(六)《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6号令。

(七)《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

(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2003年3月。

(九)《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年34号文。

(十)《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原电力部电综[1997]607号文。

(十一)《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建[1998]299号文。

(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火电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1]154号文。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电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标管理工作。

56页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56页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采购质量,推动采购活动规范、阳光、廉洁、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采购管理包括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不含电厂燃料采购及其运输:(一)工程类: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等项目所需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信息化工程的施工与各类总承包等;(二)货物类:包括生产、建设、经营所需设备、材料、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三)服务类:包括生产、建设、经营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可行性研究、调试、生产外委(检修、运行、维护)、管理类咨询和服务(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保险、资产评估、资本运营、法律事务、市场营销管理、审计管理、内控管理、安全环保评价、委外培训等)、技术咨询、科技、信息化、物流运输、物业管理、劳务派遣等。

本规定招标限额是指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

第三条集团公司采购活动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阳光采购、廉洁公正。

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贯穿采购全过程,构建规范、阳光、廉洁、高效的采购秩序,应招尽招,应公开尽公开;(二)坚持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管控。

集团公司对采购工作集中统一部署,大力推进两级集中采购,助力提质增效;(三)坚持权责明晰、有效制衡、防范风险。

建立健全需求、采购、决策、监督四分离机制,筑牢业务、职能、执纪监督三道防线;(四)坚持优化流程、标准规范、精简高效。

持续推进采购集约化、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打通堵点、补上断点,努力实现采购流程精简高效,采购操作标准规范。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检修管理办法B版精讲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检修管理办法B版精讲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检修管理办法(B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力发电机组检修管理工作,提高设备检修质量,恢复或改善设备性能,延长设备寿命,有效控制生产成本,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电力行业相关标准、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等,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检修管理办法(A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修管理贯彻“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以定期检修为基础,以检修的安全和质量为保障,以精密点检为手段,逐步增大实施状态检修设备的比重,最终形成一套融定期检修、故障检修、状态检修为一体的优化检修模式。

第三条状态检修是设备检修管理的发展方向,发电企业要重视设备状态的监测,逐渐完善设备测点,使用先进的测试仪器、仪表和分析方法,加强设备状态分析,根据不同设备的重要性、可控性和可维修性,循序渐进地开展状态检修工作。

集团公司鼓励各发电企业积极开展状态检修的研究和实践,并使状态检修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持续推进机组检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不断夯实检修管理基础。

以提高设备可靠性、经济性和环保性能为核心,深入排查设备故障因素,分析设备性能劣化倾向,研究探索机组检修在管控手段、技术支撑、评价考核等各个方面的管理模式和方法,积极推进机组检修精细化管理。

第五条机组检修实行预算管理、成本控制,严格费用科目管理,检修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提倡修旧利废,坚决避免大拆大换。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区域子公司、分公司和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以及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全资、控股公司及委托管理的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火电企业”),供热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是集团公司火电机组检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检修管理工作目标及要求;(二)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二级单位和火电企业的检修管理工作;(三)负责各二级单位和火电企业检修等级组合规划的审核;(四)负责重大及以上检修特殊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五)负责二级单位年度检修费用计划的审批和决算的审核。

根据23号令修改的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23号令修改的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23号令修改的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doc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doc

附件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招标)公司)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的评标专家系统中建立,动态调整、资源共享。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的招标人(以下简称自主招标人)从评标专家系统中抽取。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的国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可从评标专家系统中产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职责— 46 —(一)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的使用情况;组织评标专家的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系统内单位评标专家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将评标专家的培训纳入集团培训计划;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等工作。

(三)各产业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制定相关评标专家评审的专业条件;负责本产业评标专家入库审核;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参与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资(招标)公司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建立评标专家抽取和确定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二)受集团公司委托,统一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评标专家的信息入库、数据更新、信息档案等;管理评标专家档案。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负责定期统计专家使用情况。

(四)对于受委托招标的项目,负责在评标专家库中进行专家抽取。

(五)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47 —(一)配合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各项工作。

(二)负责向评标专家库推荐专家。

(三)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考核等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B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B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B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招标管理,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集约优势,控本增效,增强法律意识,促进招标管理工作为集团公司效益最大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实施招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集团公司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规范招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的所有国内招标行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管理范围第五条必须招标的范围(一)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六条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除电煤和石灰石(粉)的所有招标。

(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详见附件1)规定的全部内容和集团公司指定的其他招标项目。

上述管理范围以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前期、基建、生产、信息化建设等招标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二级机构管理范围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外的所有招标。

第三章招标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招标工作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一)集团公司招标工作机构设置设立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集团公司分管物资的副总经理担任组长、集团公司纪检组组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集团公司有关总师(总助)、副总师和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战略规划部、财务与风险管理部、火电产业部、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煤炭产业部、科技环保部、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监察部、审计部、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信息管理部、国际合作部、华电招标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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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招标)公司)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的评标专家系统中建立,动态调整、资源共享。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的招标人(以下简称自主招标人)从评标专家系统中抽取。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的国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可从评标专家系统中产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职责(一)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的使用情况;组织评标专家的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系统内单位评标专家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将评标专家的培训纳入集团培训计划;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等工作。

(三)各产业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制定相关评标专家评审的专业条件;负责本产业评标专家入库审核;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参与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资(招标)公司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建立评标专家抽取和确定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二)受集团公司委托,统一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评标专家的信息入库、数据更新、信息档案等;管理评标专家档案。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负责定期统计专家使用情况。

(四)对于受委托招标的项目,负责在评标专家库中进行专家抽取。

(五)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一)配合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各项工作。

(二)负责向评标专家库推荐专家。

(三)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考核等工作。

(四)对所辖单位评标专家抽取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系统各单位负责向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对本单位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本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自主招标项目,负责在评标专家系统中抽取专家。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专家入库程序第十条评标专家库由系统内、外部专家组成。

其专家分类由物资(招标)公司按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采购实际加以细化设置,涵盖电力、煤矿(含煤化工)、页岩气、建筑、公路、机械、环保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评标专家库建设需要,通过文件、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征聘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三条申报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年龄65周岁以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对于“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指不具备高级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专业技术水平突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视为具备高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业务能力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在本行业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技术研究、施工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中作为专项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获得表彰或业绩突出;2. 作为专项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参与的项目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奖;3. 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中级职称工作5年及以上,业绩突出;4. 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理论水平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主持或参加过1本及以上相关专业专著编写;2. 公开发表过1篇及以上专业论文;3. 主持或参加过2项及以上相关专业的规程、规范等文件的编写工作。

第十五条入库推荐和申请程序(一)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分为定期申请和日常申请两种方式。

1. 定期申请指集团公司定期(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组织系统内、外单位或个人向评标专家库推荐或申报评标专家。

2. 日常申请是系统内、外单位或个人根据集团招投标工作的需要,随时推荐或申报评标专家。

物资(招标)公司受理日常申请的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二)评标专家的申请1.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 申请人将申请表及其附件送所在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已退休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推荐单位初审;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聘用单位初审。

3. 申请表附件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等。

(三)凡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集团公司系统外专业人员,亦可采用个人申请方式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

由本人向物资(招标)公司递交申请表及其附件,由物资(招标)公司对其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的审查(一)各单位将初审合格评标专家的申请表及附件提交物资(招标)公司,由物资(招标)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由集团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二)审查过程及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物资(招标)公司将集团公司审定后的评标专家结果录入评标专家系统;未通过审查的,应将审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查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资(招标)公司提出申诉,物资(招标)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审查意见对其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四)物资(招标)公司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新增专业、专业调整等的变动,由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物资(招标)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由物资(招标)公司执行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物资(招标)公司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维护,评标专家系统应具有网络抽取、后台监控、抽取过程可追溯等功能,应建立保密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第十九条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国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应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抽取和确定评标专家的过程须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三)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前1~4个工作日(国际招标1~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保证评标专家能够按时到达评标地点。

专家名单在合同签定前必须保密。

(四)专家抽取完成后,抽取记录和抽取结果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和抽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原则上禁止直接邀请或指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评标专家系统内无符合条件的专家的;(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招投标协会)批准列入特殊招标项目的;(三)国家或行业另有要求的;(四)经3次及以上抽取,专家数量仍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督人员确认,应在评标专家系统内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入库后的评标专家均在评标专家系统设置唯一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

由物资(招标)公司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提醒相关人员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及奖励;(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四)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和物资(招标)公司;(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未提出回避的,有关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考核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评:每次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组织对参加本次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评。

日常考评标准由“专业水平、工作完成、纪律遵守”三部分组成,考评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

其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专家的“纪律遵守”项评价为“差”的,集团定期予以通报。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应于评标后十日内将评价记录录入评标专家系统。

(三)系统自动汇总评标专家出席考核和日常考评结果,物资(招标)公司形成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建议,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只要有一次“无故缺席”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2. 只要有一次经核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纪律遵守”考评为“差”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3. 日常考核三项指标全为“好”,且出席率在50%及以上的专家评定为“优秀”;4. “专业水平”、“工作完成”其中任一项评价为“差”评的累计次数为3及以上的,或被抽取10次及以上且出席率在10%以下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其他情况记为“合格”;5.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专家,物资(招标)公司提出专业调整、降级或出库等建议。

每年底,经集团公司核实,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升降星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的分级评标专家分为1~5星五个级别,依据考评管理规则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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