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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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范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个人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该文通过分析个人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国际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可行性以及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阐述。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已经是国际公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之一。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笔者就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1、国际公法主体阐述要想真正研究个人是否可以具本文由收集整理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充分了解国际公法的主体以及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前提。

法学界认为,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是指直接享有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与此同时,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具备一定的能力也是很有必要的。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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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也称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特别是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

国际公法的主要目标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确保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

请注意,国际公法不涉及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的情况。

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也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此外,个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国际法的受益者。

如需更多关于国际公法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个人在国家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家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人或国际法律人格者。

在国际社会中,谁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还有为什么会具有资格,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在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实践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争议。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国家是惟一的国家法主体”的观点,成为国际法的传统学说。

该理论只承认国家是国家法主体,国际组织虽然较早就出现了,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甚至在战后初期,还没有被普遍承认为国际法主体。

而对个人仍是“大致和国内法对待动物一样,即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则并不是赋予动物任何权利”。

一战后,该观点发生改变,出现了两种不同形式的“个人主体”学说,分别是“个人是国际法惟一主体”,“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说。

前者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根本不承认抽象体的国家为国际法主题。

后者认为国际法主体的范围,除了国家外,还包括个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独立国家的大批诞生,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国家环境日趋稳定,为正常的国家交往和科技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尤其是民族解放运动的风起云涌和大量的国际组织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国际法上国家是惟一主体的观念。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形成了一种的观点,即国家法的主体在国家之外增加了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这也是国际实践的和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我国学术界甚至国际学术界都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认识。

一、、有关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学说(一)只有国家是国家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家法主体说传统国家法认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

这一学说最具影响的学者有安齐洛蒂、施瓦曾伯格、斯配尔杜蒂、平托等。

安齐洛蒂主张国家是国际法惟一的主体,个人仅是国内法的主体,根据安齐洛蒂的说法,国际法规可明白地课予个人义务与责任,其实质上的意义是借国家处罚个人的行为。

2022年国际公法网考题目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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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际公法网考题目及答案1.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A)A、中国与前苏联B、中国与印尼C、中国与法国D、中国,印尼和缅甸2、马六甲海峡是(A)A、领峡B、公海海峡C、内海峡D、自由海峡3、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前,须经(B)批准。

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安理会C、争端当事国D、第三国4、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A、通过制度B、无害通过制度C、自由航行制度D、条约规定的制度5、最早将Internationallaw用来表示国际法的法学家是(A)A、边沁B、格老秀斯C、惠顿D、真蒂利斯6、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A)主张二元论平行说。

A、奥本海B、左恩C、凯尔森D、孔慈7、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B、塞尔登C、宾利舒克D、真蒂利斯8、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A)A、奥本海B、凯尔登C、狄冀D、格老秀斯9、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是(A)A、国家B、联合国C、国际组织D、巴勒斯坦解放联盟组织10、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B)A、接受过国的首都B、领辖区内C、接受国的全国D、接受国的任何城市11、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C)A、五十国B、十五个常任理事国C、任何九个常任理事国D、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12、(B)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国际联盟的成立B、《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D、《联合国宪章》的制定13、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C)A、特别使团公约B、哈瓦那外交官公约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4、(A)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作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折线基线法D、几何直线法15、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B)A、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B、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C、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D、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16、下列不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一项是(B)A、国际条约B、国际组织的决议C、国际习惯D、一般法律原则17、国际法基本原则有(B)A、任意法的性质B、强行法性质C、国内法性质D、硬法的性质18、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违令大体上都按(B)确定领海宽度。

国际公法网考题库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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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网考题库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ABCD ) 。

A.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2.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 。

A. 军事演习B. 自由考察C. 占领D. 建立科学研究站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B )。

A.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 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D.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4.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ABCD )。

A. 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B. 国家接受为法律C. 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D. 经过系统编纂5.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ACD )。

A.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B. 国际法和国内法对立说C. 国际法优先说D. 国内法优先说6.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ACD )。

A. 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B. 中国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C. 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D. 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主权归属7.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A. 二元论说B. 社会连带学说C. 平行论说D. 规范法学说8.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ABCD )。

A.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B.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C.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D.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9.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A. 各国必须遵守B.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D. 具有任意法的性质10.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义务。

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D. 接受经济制裁11.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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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2.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 。

A. 军事演习B. 自由考察C. 占领D. 建立科学研究站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B )。

A.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 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D.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4.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ABCD )。

A. 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B. 国家接受为法律C. 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D. 经过系统编纂5.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ACD )。

A.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B. 国际法和国内法对立说C. 国际法优先说D. 国内法优先说6.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ACD )。

A. 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B. 中国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C. 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D. 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主权归属7.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A. 二元论说B. 社会连带学说C. 平行论说D. 规范法学说8.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ABCD )。

A.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B.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C.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D.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9.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A. 各国必须遵守B.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D. 具有任意法的性质10.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义务。

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D. 接受经济制裁11.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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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范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个人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该文通过分析个人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国际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可行性以及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阐述。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已经是国际公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之一。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笔者就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1、国际公法主体阐述
要想真正研究个人是否可以具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充分了解国际公法的主体以及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前提。

法学界认为,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是指直接享有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与此同时,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具备一定的能力也是很有必要的。

具体来讲,第一,具备能够独立承担国际公法权利以及义务的相关能力;第二,具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同时要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就应该凭借自身的名义来参与到国际关系中。

例如缔结国际条约、要求国际进行赔偿等;第三,国际公法主体是根据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

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都是国内法所确定的,但是国际公法法律关系则是由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

2、个人在国际公法中地位问题的相关理论争议
近年来,国际社会取得了蓬勃发展,从而就为个人参与到国际交往活动中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各界更加关注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关于个人的地位方面,存在一定的讨论余地:第一,实在法学家认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就是国家。

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国家才能够独立地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第二,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国际法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构成了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只有人类才能够成为国际公法的推行者;第三,充分肯定了国家是较为稳定的国际主体,明确了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

因为个人不可能成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所以,只有基于一定范围,个人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笔者认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是一种必然趋势。

由于国际法主体是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的权利以及独立承担相应的义务。

自国际人权法问世以来,这种认识的不合理很少被质疑。

这些并非理论学家所商讨的结果,而是随着国际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个人作用日益凸显,所被人们所发现的。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地因为一个婴儿没有健壮的体格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就片面地认为他不是一个人。

伴随着国际法的理论日益成熟化、完善化以及国际社会交流合作日益深入,个人具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3、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依据
必须承认的是,国家是国际公法的基本主体,而且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唯一主体。

然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入影响,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倘若我们仍然坚持传统的观点,这样会严重影响到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公法对个人权利的规定不断增多。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很多国际公约也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内容中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中所载明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1949年所通过的《日内瓦条约》中也明确提出了要对伤病员、平民以及战争遇难者进行人道主义保护。

国际公法不仅对传统的国内人权进行了规定,同时对新领域范畴内的个人权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发展权等。

这些公约不但对个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而且对缔约国所给予的个人权利的义务也进行了规定。

从而就可以理解为个人属于公约的直接受益者,所行使的权利是国际公法上的。

个人具备了直接参与到国际公法的资格。

从国际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将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进行了规定,从而就表示个人基本上具备了能够直接参与到国际法的相关资格。

也就是说,首先,那些非政府组织能够通过在国际法论坛中表达个人观点来对国际立法施加一定的压力,这样就能够对国际立法的进程发挥作用;其次,控制在经济范畴内,对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开发制度,即对于区域资源的开发往往都是由企业部门或者缔约国通过担保协议的形式来开展的。

从而也就表明了个人能够凭借恶化国际海底委员会签订合同来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第三,对个人在争端解决程序活动中的诉讼地位以及权力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例如1982年所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提出:海牙国际法庭争端分庭对缔约国管理局以及企业部、法人、自然人等具有管辖权。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国际公法中已经出现了能够受理个人起诉的司法机构,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个人具备了能够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际公法确认了个人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般而言,刑事责任属于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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