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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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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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以色列:今朝参军保 国家,明日保你入国籍
法国和以色列都有参军可以优先 入籍的政策。在法国,无论是读 书、非法移民或是有犯罪记录, 只要为法国军队服役满五年,就 可以优先申请成为法国公民。
国际法上的个人
巴西:孩子在这你就是 这的人了
在巴西,只要你在当地生育 或者领养孩子,几个月内就 可以获得绿卡(永久居留权 ),一两年后就可以申请成 为巴西的公民。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有些国家以 血统主义为主,以出 生地主义为辅;有些 国家以出生地主义为 主,以血统主义为辅 ;有些国家则平衡的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个人因入籍而取得的国籍称继有国籍,指的是国家依据个 人出生后与该国发生联系的事实而赋予的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
二、国籍的取得、丧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恢复
1、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地取得国籍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因出生地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以父母任何一方或 仅以父亲的国籍决 定出生者的国籍, 而不问其出生地。 采用这种标准的国 家之国籍法规定, 只要是其国民所生 子女就都赋予该国 国籍。
以出生者的出生地 决定其国籍。即只 要在其领土内出生 就具有该国国籍, 而不论出生者的父 母是否属于该国国 民。
国际法上的个人
以色列和西班牙:有我们的 血统就行
以色列的《回归法》规定,只要有犹 太人的血统,都可以返归以色列,成 为以色列的公民。 西班牙也有类似的规定,只要你有塞 法迪犹太人(西班牙裔犹太人)的血 统,就可以成为西班牙公民。
国际法上的个人
匈牙利:给个证明,你祖 先在这片生活过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简历大全/html/jianli/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等履行公共权利的人。

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部分国际法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

《奥本海国际法》在最初主张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是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时也的确授予个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以严格意外的国际权利,即个人不需要国内立法的干预,即可取得并且可以用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庭上请求执行的权利。

作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家法的唯一主体的观点已经不再可能维持了,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越来越认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那么,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哪些观点?个人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有何依据?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又有何意义呢?一、国际法主体概述要讨论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首先得明确国际法主体是什么、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 作文/zuowen/此外,要取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须具备以下三种能力:(1)独立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所谓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关系,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比如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进行国际求偿和赔偿等。

(3)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内法确定的,与此不同,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际法 经典案例

国际法  经典案例

1、挪威公债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协议中的声明保留〖案情〗挪威公债案(Norwegian Loans Case)。

1885年至1909年间,挪威政府和挪威两家银行在法国等外国市场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

根据法国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公债都载有一个黄金条款,这样,这些公债到期兑换时,应当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而挪威政府认为,公债的偿还只能由挪威法律来调整,据此,这些公债便只能用挪威克郎(钞票)偿还。

为此,法国政府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并代表和支持本国公债持有人向挪威提出,要求公债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

两国在谈判中未能达成协议。

1955年7月6日,法国将次争端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做出有利于法国公债持有人的判决;而挪威则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注:本案当事国挪威和法国都发表过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挪威的声明是无保留地接受强制管辖权,但法国的声明则附有一项保留,声明其所接受的强制管辖权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管辖之事项。

)〖双主及理由〗法国要求国际法院判决:债务的清偿应当是在息票偿付之日偿付债券息票的黄金价值,并在偿债之日偿付应偿清的债券的黄金价值。

法国政府明确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4条初步反对意见。

其中包括,挪威政府认为,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法排他的管辖围之,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一保留并将其适用于本案,因而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为,对法国政府,挪威不应受比法国政府作出的承诺更多的义务的约束。

〖判决及其依据〗1957年7月6日,国际法院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法院对法国提交的该争端无管辖权。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主体中的一部分,其地位的确认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际秩序而存在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个人并不是直接主体,但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必须认可和尊重的。

首先,个人作为国家的成员,享有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人权。

人权是国际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个人享有这些权利的基本标准,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人权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参与国际人权合约监督委员会的审议等。

其次,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也赋予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地位。

国际刑事法是指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机构审判国际犯罪的法律体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的建立,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国际刑事法上,个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享有公平审判和被认为无罪的推定等权利。

此外,个人还可以作为受害者依据国际刑事法规定寻求司法救济,例如提起刑事诉讼,参与国际刑事庭的调查和审判等。

再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国际人道法和难民法等具体领域。

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在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个人在冲突地区享有特殊的保护地位,例如对待俘虏和平民的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等。

同时,难民法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保障了个人因战争、迫害和其他暴力行为而迁徙的权利,并规定了国家对难民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与国际经济法相关。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

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享有国际贸易和投资背景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寻求关税减免和其他贸易便利措施;个人还可以依据国际投资法规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申请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观点众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各法学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

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

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不适用于实践。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

其基本理论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

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

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针对肯定说的各个论点,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提出了以下理由: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问题国际法虽然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前提是他们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

如果他们不是国家代表而只是个人的身份,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

其实,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一种国家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个人只能依国家代表的身份享有。

关于个人国际罪行的惩处问题国际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即行为人若触犯了“对抗国际社会罪”,国际社会中任何国家对此犯行之人均有管辖权。

这就是说任何国家和国际法庭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有惩处的权利,而罪犯所属国负有不得保护和干涉的义务。

所以,惩处国际罪是一种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个人只是惩处的对象。

关于人权保护的问题《联合国宪章》一些国际公约具有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这些国际文件都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参加制定的,因此个人的人权和基本的自由的保护不是国际法直接赋予个人的,国家在国际公约与个人之间起中介作用。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10) 第(9)款的施行不阻止作出严重不当的行为(就本条例而言,包括令任何人不再是适当人选或 会令任何人不再是适当人选的行为,即使该行为并非该款所适用的行为)。
(11) 就数据用户而言,凡不指明属男性或女性的字及词句,亦指男性及女性。 (12) 如某人纯粹代另一人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首述的人并非为其任何本身 目的而持有、处理或使用(视属何情况而定)该等数据,则(但亦只有在此情况下)该首述的人就该等个
(a) 包含视觉影像以外的数据的纪录碟、纪录带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数据能够在有或 没有其他设备的辅助下,从该纪录碟、纪录带或器件重现;及
(b) 包含视觉影像的胶卷、纪录带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影像能够在有或没有其他设备 的辅助下,从该胶卷、纪录带或器件重现;
“不利行动”(adverse action),就个人而言,指可对该人的权利、利益、特权、责任或权益(包括合法 期望)有不利影响的任何行动;
} 1997年8月1日 1997年第409号法律公告]
版本日期 30/06/1997
(1995年制定)
(本为1995年第81号)
条: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L.N. 130 of 2007 01/07/2007
附注: 有关《立法会决议》(200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订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见载于该决议 第(12)段。
“不准确”(inaccurate),就个人资料而言,指数据是不正确的、有误导性的、不完全的或过时的; “切实可行”(practicable) 指合理地切实可行; “有关人士”(relevant person),就个人(不论如何描述该名个人)而言─
第 486 章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1
(a) 如该名个人是未成年人,指对该未成年人负有作为父母亲的责任的人; (b) 如该名个人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指由法庭委任以处理该等事务的人; (c) 如属其他情况,指获该名个人以书面授权代他提出查阅数据要求或改正数据要求或提

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法中属人豁免规则的发展的论文

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法中属人豁免规则的发展的论文

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法中属人豁免规则的发展的论文摘要:针对官员的刑事司法豁免权,虽然绝对豁免的地位依然巩固,但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限制性原则日益增长。

针对官员的国际犯罪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不仅排除了属事豁免的适用,还排除了属人豁免的适用。

国际习惯法表明,国家元首等高级官员在国内法庭中享有属人豁免的规则没有发生变化,在国际犯罪中也不例外。

但是在国际法中,国际法庭的属人豁免规则是不明确的。

作为条约法,《罗马规约》对属人豁免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国际习惯法规则,对国际刑法做出了发展。

关键词:属人豁免国内法庭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豁免可以分为属事豁免与属人豁免,前者针对的是官员官方行为,后者针对的是高级官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代表)的个人与官方行为。

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官员的国际犯罪行为能否享有管辖豁免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

”该条款针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国际犯罪,完全排除了属人豁免的适用。

在国际法、习惯法和条约法中,国际法庭中的属人豁免与国内法庭中的属人豁免规则是不同的。

因此,本文从国内法庭以及国际法庭两个方面对属人豁免规则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再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是否对国际法有所突破和发展。

一、属人豁免与国内法庭的关系国际习惯法已经确立了属人豁免规则。

但是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以及对国际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加强,属人豁免原则受到了影响。

下文将以近年来国际法实践为基础,分析国际习惯法中,国内法庭的属人豁免规则是否发生了改变。

(一)皮诺切特案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认为属人豁免仅适用于官员在任期间,皮诺切特已经卸任,因此没有必要对属人豁免进行分析。

但是很多法官认为,如果皮诺切特现在仍然是国家元首,那么他就可以根据属人豁免排除英国的刑事管辖。

国际法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定义Refer to a body of rule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指的是管理国际关系的主体规则Terms术语: a. Jus Gentium and Grotius (1583-1645)万民法和雨果·格劳修斯b. Law of Nations 万国公法c. International Law and Bentham (1748-1832)国际法和杰拉米·边沁d. Law of Mankind 人类法e. World Law 世界法f. Transnational Law 跨国法Featur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pared with municipal law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的特征A. Subjects 对象B. Law-making process 立法过程C. Law enforcement 执法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Municipal Law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Theories 理论Monism一元论: One single legal system. 单一法律系统。

Which prevail? 哪个优先?Dualism二元论: Two independent legal systems. 两个独立的法律系统。

How to transfer? 如何转换?Practices 实践1. US 美国Treaties条约: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国家的至上法律;Distinguish self-executing treaty and non-self-executing treaty;区别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Customs习惯: Viewed as common law; 视作习惯法;Can be applied directly by courts. 可以直接由法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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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诉法国——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United Kingdom v.France
[案例状态]已审结
[涉案国家]法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突尼斯摩洛哥
[审理机关]常设国际法院
[判决时间]1923年2月7日
[案情摘要]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

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

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

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

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

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学理词]
国际管辖国籍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
[法律点]
一国的国籍立法以及由此引起的国际争端是否纯属该国的国内管辖事件?
[案件背景]
1875年和1856年,英国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

[案件事实]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

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

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

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

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

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当事人诉求]
英国政府的诉求:(1)英国政府反对法国总统于1921年11月8日,颁布的两个命令适用于英国人;(2)英国于1875年和1856年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所以侨居在这两国的英国人既不受该两国的法权支配;(3)英国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
法国方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不受国际法调整,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裁判要旨]
1923年2月7日,常设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

本案涉及国际法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
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本国的历史传统、政治制度、人口政策、国际关系等因素,根据其本国法律而确定谁是它的国民,国籍涉及国家主权和重要利益的问题,各国力图把国籍保留在国内管辖的范围之内。

所以,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国内法。

二、国籍并不纯属于国内法
法院认为,而某一事项是否纯属一国的管辖,这基本上是一个相对的问题,要取决于国际关系的发展。

从国际法的现状来看,国籍问题原则上是在国内管辖这一保留范围之内。

不过,在诸如国籍之类原则上不由国际法调整的事项上,一国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如何要受它对其他国家所可能负担的义务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纯属国家的管辖权就受到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由于法国的两个国籍法令专门针对在它的被保护国突尼斯和摩洛哥境内出生的人(包括可能依英国法属英国国民的人),因此本案争端便特别涉及一系列与此有关的条约的适用和解释问题。

因此,本案涉及的问题已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问题。

法院据此对国际联盟行政院提出的问题作了否定的答复。

法院的咨询意见作出之后,英、法两国政府缔结了一项双边协定,规定在未给予1921年11月8日以前生于突尼斯的英国国民以选择,国籍的机会之前,法国将不把其国籍强加给他们。

为使这一协定得以实施,法国政府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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