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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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中,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已成为法学界探讨的热点。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体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更关乎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其重要性及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

二、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概述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是指在国际法框架下,个人享有与其国家等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直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主体地位的确认,有助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国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重要性1. 保障人权:确认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个人可以依据国际法规定,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

2. 促进国际法治:个人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可以推动国际法的实施与执行。

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国际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从而促进国际法治的完善与发展。

3. 推动全球化进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推动全球化进程。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流动与交流日益频繁,确认个人主体地位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环境。

四、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面临的挑战1. 国家主权观念的束缚: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个人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

这种观念的束缚使得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难以得到充分认可与保障。

2. 国际法律制度的缺失:虽然一些国际公约与协定涉及到了个人的权利保护,但整体而言,国际法律制度对个人主体地位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个人在面临权益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3. 实践操作的困难:由于国际法的执行与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实践操作面临诸多困难。

如何确保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保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涵盖了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核心。

国家是指具备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的政治组织,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主权地位,有权参与国际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目标或解决共同问题而建立的组织。

国际组织可以是区域性的(如联合国)或功能性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通常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被赋予某些立法、监督和争端解决功能。

3. 个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中规定了个人享有人权的权利,个人有权向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申诉。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个人得以接受国际刑事司法的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别非国家主体(如红十字会、圣座)也参与国际法律体系,但它们的地位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所不同,受到特定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此外,未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新的主体可能出现并获得国际法上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历来备受争议。

然而,自联合国宣言的颁布以来,在国际法中个人的地位愈加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几个角度来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首先,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有自主意识的生命体,其人权与自由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

联合国宣言确认了人类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成就,它承认了个人的发展和尊严是国家和国际社会不可忽视的前提。

根据联合国宣言和其他国际公约,个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公正审判、财产权利等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个人自身的权利,它们也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国际组织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个人的保护和安全上。

国际法通过国际人道法、难民法等规定,确保了个人在战争、冲突、人道主义危机和逃离暴力等情况下的安全和保护。

例如,红十字会、难民署等国际组织就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生命安全而设立的。

此外,对于个人无法自卫的情况,例如环境破坏、文化遗产破坏等,国际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制度。

第三,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表现在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上。

个人发挥着许多不可替代的角色,例如跨国企业的员工、旅游者、艺术家和学者等等。

个人的移民、学习、旅游和商业活动的流动性是国际化的体现。

这种状态下,个人可以对国际经济、文化、科技和政治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此外,个人也是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参与者,个人的参与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

除此之外,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经历了一些争议。

例如,关于国籍、领土、外交和战争等方面的争端就涉及到个人的地位问题。

另外,就国家主权而言,国家拥有独立的权力和自主权,而其与个人的关系则涉及到权力和责任的问题。

当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优先适用。

然而,这个应该如何实现,仍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综合来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其自身权利、国际安全和保护、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方面。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主体中的一部分,其地位的确认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际秩序而存在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个人并不是直接主体,但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必须认可和尊重的。

首先,个人作为国家的成员,享有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人权。

人权是国际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个人享有这些权利的基本标准,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人权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参与国际人权合约监督委员会的审议等。

其次,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也赋予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地位。

国际刑事法是指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机构审判国际犯罪的法律体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的建立,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国际刑事法上,个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享有公平审判和被认为无罪的推定等权利。

此外,个人还可以作为受害者依据国际刑事法规定寻求司法救济,例如提起刑事诉讼,参与国际刑事庭的调查和审判等。

再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国际人道法和难民法等具体领域。

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在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个人在冲突地区享有特殊的保护地位,例如对待俘虏和平民的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等。

同时,难民法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保障了个人因战争、迫害和其他暴力行为而迁徙的权利,并规定了国家对难民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与国际经济法相关。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

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享有国际贸易和投资背景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寻求关税减免和其他贸易便利措施;个人还可以依据国际投资法规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申请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和激进,笔者主要讨论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

二在具体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

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在具体说明这个定义的涵义时,该教程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依据国内法所设立的法人在国际关系平面上不具有与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

该定义虽使用了“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字眼,但实际上它仍然没有脱离要求国际法主体是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的传统观念。

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实体只能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说视国家与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不合理性,后者不过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暂时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当然,它们在国际立法上都有大小不等的参加权,都是立法性国际法主体,它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是各不相同的。

最近王铁涯先生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这一定义预先排除了那些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但能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以及认为国际法上的客体为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理论相联系。

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探讨

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探讨

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探讨
传统观念中,国际法调整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及组织,但近年来随着国际
形势发展变化,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因此,本文通过
分析将为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提供理论支持。

但我认为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理由如下:
一,国际法规范的实际上还是个人。

国际条约是各国为争取自身利益
制定的,而国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组成国家的个人利益的体现,个人成
为国际法主体有利于直接维护自身利益。

二,个人在今天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许多名声显赫的人甚至有
实力承担国际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还一直坚持主体的单一性显然是不可行的。

另外,实际在国内法上已有类似例子:早期国内法上的主体只包括自
然人,随着种类数量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出现,“法人”也成为法律主体,可以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我想,这足以成为国际法的借鉴。

至于个人如
何实现其主体地位,我认为这在国内法上亦是早有先例。

个人可以成为国
内法上单位的负责人接受刑事处罚,同样也可作为国家的负责人接受国际
审判。

传统观念中,国际法调整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及组织,但近年来随着国际
形势发展变化,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因此,本文通过
分析将为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提供理论支持。

例如在二战结束后,既对战败国日本和德国进行制裁,也对“战犯”
进行审判并处罚。

再如美军处死萨达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了个人
是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

尽管目前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还不明确,但我想这一地位的确立是历史的必然。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学界一直有争论,文章通过正面分析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以及反面论证,得出的结论是,个人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争论的焦点就是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

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的国际领域中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

认为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学者主要的依据是,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最终都是个人。

但是这是与传统的国际法理论相违背的,混淆了国家和个人的根本区别。

国家固然要由居民构成,但国家一旦形成就成为独立于社会成员并且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的权威力量,并且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这些都是个人无法替代的。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不等同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我们不能否定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否则,由国家参与并维护的国际社会秩序将难以得到保障。

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使国际法成为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是对国际法的全盘否定,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个人成为国际法某些领域的主体了吗?笔者的回答是,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下面我们就从对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逐一分析中来寻找答案:根据前面的定义,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这就要求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关系的能力,即能够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参加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要件。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
发展。
推动国际法的进步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 际法上的个人问题也在不断演变。 研究国际法上的个人有助于推动 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完善
国际法律体系。
02 国际法与个人权利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个人权利的行使
个人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人格,可以 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国际 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也对涉嫌犯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嫌疑人发出了逮捕令。
案例二:国际犯罪审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的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前领导人被指控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对此发出了逮捕令,并 在该国政府的配合下将其逮捕并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该案最终判决该前领导人犯下了种族灭绝罪和危 害人类罪,并判处其长期监禁。
案例三:国际民事诉讼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民事 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公民在国外旅游时遭遇车祸导致重伤,随后向所在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国家的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国际法上的个人权利和义务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国 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承认了原告在国际法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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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际法上的个人案例分析
案例一:人权保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主要涉及国际法上个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详细描述
某国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镇压行动,导致大量平民死亡和失踪。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强烈谴 责,并要求该国政府立即停止镇压行动,释放所有被非法拘留的人,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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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结束后,国际环境日趋稳固。

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

随着各个主权国家的成立与确认,国际间的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往来越来越频繁。

一系列的国际法的制定与实行是增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必定前提。

在和平环境下的当今世界关系中,由于各个国家的利益的不一致性,必定涌现军事与经济上的摩擦。

其中有些行动的产生和发展与某个个人有着密切的接洽。

确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利于国际法的正确实行与履行。

因此,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是目前法学界正在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于个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是否能过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法学界对此各种观点。

就本人的观点认为,个人由于其享有权利与承担任务的授予性,不能直接的认为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换言之,个人同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相比较而言,并不具有更充分的权利与任务成为国家法上的主体。

讨论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构成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对于确立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条件一直以来都没有定论。

关于国际法主体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

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几种学说:
(1)国家唯一主体说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的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

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

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

奥本海在他生前自编的教本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0[1]。

霍兰德、李斯特、安齐洛蒂也赞成国家唯一主体说。

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

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
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惟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

0[2]这一学说统治了西方国际法学界三个世纪之久。

(2)个人唯一主体说这一学说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调整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只是组成国家的个人的权利义务。

这是自然法学派坚持以个人为核心的必然结果。

此学说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社会连带法学派的学者狄骥、塞尔和波利蒂斯提出的。

他们承认国家是正常的国际法主体,个人(以及某些组织或团体)在特定的场合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持这种折中说的西方法学家越来越多,特别是英美法学界。

如美国学者凯尔逊认为:国际法主体资格是一个法人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国际法的主体就不是个人,只是意味着个人以特殊形式作为国际法主体[4]。

奥本海5国际法6原本毫无保留地肯定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后来5奥本海国际法65-9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和詹宁斯、瓦茨修改了奥本海的观点而主张:国家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主体。

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主体[5,6]。

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教授也持这一观点,他认为:在肯定个人是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同时,仍然肯定国家是国际法的原始和主要的主体。

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7]。

(4)国家基本主体说[8] 这一学说主张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主体已不局限于国家,而扩大到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等准国家实体。

当然,他们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等同的,国家是基本的主体,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是国际法主体。

有人进一步将国际法
主体划分为三类:国家为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为派生性主体,民族解放组织为过渡性主体。

60年代以后的苏联、东欧和部分西方学者持此观点,我国学者现基本采用此说。

第一、二种学说都比较偏激,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这两种学说都不能准确地说明国际法主体的内涵,当今已很少学者再坚持这两种学说了。

第三、四种学说都承认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了国家以外还有其他主体。

他们的主要分歧是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一般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国际法学者主张个人是国际法主体,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国际法学者则反对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

到底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首先还得从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出发。

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王铁崖教授主编的1995年版的5国际法6给国际法主体下的定义是: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9]。

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主体应该具备三个要件:其一,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能够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参加国际关系,如缔结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和协定。

这是国际法主体的最基本的要件。

其二,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这是国际法主体的重要要件。

其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

这是指在国际权利遭受侵害或国际法遭受违反时,在国际机构有提出申诉的能力。

这三个要件互相联系,相辅相成。

要成为国际法主体,就必须同时满足上面三个要件。

首先,从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能力方面,个人是不能和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有效的条约和协议的,即个人在国际法上没有缔约能力。

个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国际权利和义务有学者把二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二战主要战犯的审判作为个人直接负担国际法上义务的实例[7]。

国际法对人权加以保护并不能说明个人从国际法上直接获得权利。

人权,就是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它不是任何社会、法律或机构赋予个人的,当然更不是国家人权法赋予的。

美国国际法教授亨金曾经明确的指出:普遍的观点是,国际法并未创造法律上的人权,或者说国际法没有为个人创造任何法律权利。

在国际法体系尚未注意到人权时,个人就已经享有人权了。

而且如果国家人权法被取消,国际关系体系不再理睬人权了,个人还将继续享有人权。

世界人权公约虽然有保护个人人权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法只能间接适用于个人,个人只是享有这些国际法规则为个人所带来的利益。

实际上,个人能否享有国际法带来的利益或能在多大程度上享有这些利益,取决于个人所在国家的意志。

一方面,是否缔结或加入某一国际条约,是由国家决定的。

如果国家不缔结或加入这些条约,个人享有这些条约所带来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就算一国决定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在接受和履行条约义务时有保留、克减其依条约所承担义务的权利。

使得缔约国可以在缔结或加入条约时对条约的某些规定提出保留而排除其对本国的适用。

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如遇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克减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参见5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6第4条)。

缔约国这种在特殊情况下克减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权利规定是符合国际条约法中/情势变迁0法理的。

按照国际法,缔约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如遇情况有重要变更,依情势不变条款(clausula rebus sicstantibus)可终止或退出条约,同时条约的履行受自保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的限制[11]。

另一方面,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个人的权利都是需要缔约国采取国内措施以保证个人享有条约所承认的权利。

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第9版)所说:如果条约包含有规定涉及在缔约国管辖下的
人或团体的权利义务,各缔约国就必须按照其国内法采取必要的步骤,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符合条约的要求[12]。

条约的规定通常都较为原则,因而一般需要缔约国通过国内法的措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使之具体付诸实践。

然而,国家所承担的许多义务都是用含糊和理想主义的语言表述的[10]。

人权公约要求缔约国所采取措施的规定也是非常模糊而具有弹性的。

国际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法也是发展变化的。

国际法主体也由原来传统国际法的国家单一主体发展到今天的以国家为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为派生性主体、民族解放组织为过渡性主体的多重主体。

但无论国际法怎样发展,个人也永远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之间不可能象设立国际组织一样通过缔结条约形成章程而使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也不象民族解放组织一样过渡成为国家。

只要还存在国家,在国家统治之下的个人就不可能与国家一样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是随着近代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它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如果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种国际法也不应该叫国际法,而应该称为/世界法0、/人类法0或其他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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