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合集下载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涵盖了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核心。

国家是指具备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的政治组织,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主权地位,有权参与国际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目标或解决共同问题而建立的组织。

国际组织可以是区域性的(如联合国)或功能性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通常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被赋予某些立法、监督和争端解决功能。

3. 个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中规定了个人享有人权的权利,个人有权向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申诉。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个人得以接受国际刑事司法的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别非国家主体(如红十字会、圣座)也参与国际法律体系,但它们的地位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所不同,受到特定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此外,未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新的主体可能出现并获得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考点总结第一章导论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等。

(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而国际法没有这样的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

国际法的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三)国际组织。

(四)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一)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二)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三)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法院之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中的渊源:(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


2.不干涉内政原则(续)

干涉的形式主要有三:武装干涉、经济干 涉和外交干涉等。
(3)涉及不干涉原则的若干实践问题 国际法认可的合法理由:基于条约的 干涉. ①保护在国外国民的(武装)干涉问 题/护侨 ②应邀请的(武装)干涉

第四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一、国际法上承认的概念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指国际法 主体接受某种情势在国际法上的存在, 并确认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 后果。
国 际 法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0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0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案例及事件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国家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3.自卫权(续):联合国宪章第51条

自卫权合法行使的限定条件:1)遭受他国 武力攻击;2)武力限度须遵守必要性和相 称性(成比例性 )原则:1986年尼加拉瓜 案(尼诉美)。
对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实行先发制人的打 击:有争议。 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与自卫权问题。 4.管辖权(见下一章)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它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或简称“国际人格者” international person,指能直接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 际法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的实体。 主体的条件:有国际法律行为能力;有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有提起国际 求偿的能力:国际法院1949年的赔偿案。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主要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二)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三)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三、性质(一)法律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

(二)普遍性1.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是以1648年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工会为标志。

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终结了罗马帝国的“世界主权”,近代国家由此产生;3.普遍国际法不仅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这个意义上的,而且还指国际法的有些规则对所有国家适用;四、渊源(2014.单38;2008单32)(一)定义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二)国际条约(首要渊源)1.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起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分类(1)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3.双边性或契约性条约也可以成为国际法渊源;(三)国际习惯(主要渊源)(2009单46)1.要件(1)物质要件,即“通例”的存在。

通例是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

需考量:A.时间上的连续适用;B.空间上的普遍适用;C.数量上的多次不断重复;D.方式上的对同类问题采取一致的做法;(2)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是指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2.除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3.寻找国际习惯的法律文件:A.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外交文件;B.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C.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关文件;D.国际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资料;Tip:国际条约一般只约束缔约国,而国际习惯则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公法笔记.docx

国际公法笔记.docx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 一、国际组织 • 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过渡性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 三、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 问题 • 四、公司
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 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案情2
• 两国终于在1926年10月1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 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请求裁定两个问题: • “(1)1926年8月2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 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 法院对土耳其船的船长哈森· 贝和法国船在碰撞时 的值班官员戴蒙上校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 反1923年7月24日的《洛桑和约》第15条 “在土 耳其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有关管辖权方面的争端, 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解决。”的规定和违反国际法 原则,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则? • (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 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什么金钱上 的赔偿?”
艾茨曼案*(以色列检查总长诉艾茨曼) 以色列耶路撒冷地区法院,1961年
• 案情:阿道夫· 艾茨曼(Adolf Eichmann),德国人,曾 任德国“国家秘密警察”(“盖世太保”)犹太科首领, 是德国“最后解决政策”的执行者,该“政策”的执行导 致欧洲420—460万犹太人被消灭。艾茨曼曾在德国、奥 地利和波兰等国参与大量杀害犹太人的活动。二战后, 1950年,艾茨曼潜逃到阿根廷。1960年,被以色列保安 人员发现后被劫持押回以色列进行审判。阿根廷在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指责以色列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一个 联合国会员国的主权,此种事情如果继续发生,势必导致 国际摩擦,甚至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阿根廷没有要求 把艾茨曼交回给阿根廷处理,1960年8月3日,阿根廷和 以色列两国政府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解决了两国间由于 以色列国民的行为所引起的侵犯阿根廷国家主权的事件的 争议。以色列根据独立后颁布的“惩治纳粹法”,对艾茨 曼进行审判并判处死刑。艾茨曼后提出上诉,以色列上诉法院予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克比空难事件的管辖权问题
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客机在苏格兰小 镇洛克比上空爆炸坠毁,造成机上259人和地面11 人丧生,其中包括189名美国人。空难发生后,美 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 并最终于1990年秋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 司驻马耳他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 勒· 迈格拉希所为。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 联合声明,要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虽然拘留 了费希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 问题:对所指称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你认为 应该由哪个国家进行管辖?为什么?
普遍管辖权案例:艾茨曼案
阿道夫.艾茨曼,德国人,曾任德国”国家秘密警察”(盖 世太保)犹太科首领,是德国最后解决政策的执行 者,该政策导致欧洲420-460万犹太人被屠杀。二 战后,他潜逃到阿根廷。1960年,被以色列保安 人员发现后被劫持押回到以色列进行审判。阿根廷 在联合国安理会谴责以色列的行为认为其侵犯了阿 根廷的主权。在以色列法庭对艾茨曼进行审判过程 中,其辩护律师提出:1、以色列无权对一个外国人 在以色列成立以前在外国所做的行为进行审判;2、 以色列用劫持手段把他押回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问题:你认为辩护律师的意见正确吗?为什么?
豁免的放弃
1.书面文件表示放弃 2.积极行为表示放弃,如国家参加诉讼等。 注意问题 1.参与诉讼程序主张管辖豁免并不代表放弃豁免 权。 2.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必须分别作出。
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承认
1.为什么国际法需要国 家承认这一制度? 2.国家有承认的义务吗? 3.承认是国家的一种任 意行为吗? 4.国家用什么方式承认?
政府承认
谁有资格代表一个国家 联系
承认一个新国家,即是对该国新政府的承认,对后者 无需另行做出承认。
政府承认的条件
案例导入: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 案件资料见教学材料 仲裁员的裁决 如果某一个政府已经建立,能够维持和平统治,并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得到了人民的默认,则这个 政府就是事实上的政府。 在蒂诺科统治的两年内,蒂诺科及其领导下的立法 议会和平地行使哥斯达黎加政府的行政事务。这段 时间没有发生过革命性的动乱,在国内也没有任何 其他政府。政府有序地行使行政职能,蒂诺科政府 稳固地掌握着权力。因此,蒂诺科政府是一个主权 政府。
豁免的范围之争
绝 对 豁 免 绝 对 豁 免
Vs
“绝对豁免主义”主张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 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限制豁免主义”: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亦称 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亦称管 理权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政府 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仅对于家的主权行为和用 于政府事务的财产给予豁免
主权豁免 (state immunity)
主权豁免
含义
享受豁免 历史发展 理论依据 的主体
豁免的 范围
豁免的 放弃
国家主权豁免的历史发展
形成时期 19世纪
萌芽时期 17-18世纪
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 豁免” 通过国内立法进行规范 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
发展时期
主权豁免的理论依据
承认的方式
依 据 表 现 形 式 明示承认 默示承认 具体 表现 照会、函电、声明等
建立外交关系、签订条约
依 据 效 果
事实承认 特点 法律承认
暂时、可撤销、不全面交往 永久、不可撤销、全面交往
政府承认
思考: 1. 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政府进行承认? 2. 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区别 国家承认 涉及到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确认
国家没有承认的义务
是否承认 既存国家
单 方 面 决 定
以何种方式承认 何时承认
新国家
结论: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
承认不是一种任意的行为
承认是否符合条件 调整
“过急”承认,会 构成对其他国家内 政的干涉
国际法
承认行为
承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承认的条件
被承认者应具备 国家要素
新国家的建立符合 国际法基本原则
英国:1978年英国颁布了《国家豁免法》,
明确地不再采用绝对主义。
苏联:坚持绝对豁免主义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及其财产的管
辖豁免公约》的基调是倾向于限制豁免。
英国判例立场的转变: 从“比利时国会号案”到“尼日利亚中央银 行案” 阅读教学材料中“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 回答如下问题: 你认为要确定被告是否享有主权豁免需要 考虑哪几个因素?在考虑这些因素后,你认 为被告享有主权豁免吗?
因素一:被告是否构成享有豁免权的主体? 如果不构成,则当பைடு நூலகம்不能享有豁免权.如果 构成,才进一步考虑第二个因素. 因素二: 被告的行为是属于主权行为还是商 业行为?
上诉法院的判决
从国际法观点看,考察被告的性质和职能,被告是 否构成尼日利亚政府部门,很难确定。 从第二个因素来看,信用证是一种商业交易.该信 用证是通过伦敦银行按正常的商业途径发售的。因 此,不能认为被告可以对此要求主权豁免。 结论:英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由原来的绝对豁免转向 相对豁免。
特殊类型的国家: 微型国家——争论问题:微型国家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永久中立国——重点掌握永久中立国的特点及代表国家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独 立
平 等
自 卫
管 辖
平等权
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不论各国情 况如何,在国际法上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 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从国家的平等引申出国家的豁免权.
课堂讨论 阅读教学材料中“欧共体承认苏联以及前南斯拉 夫解体后新产生国家的实践 ”的内容,对欧共体 的政策进行评价。
前南解体后对有关国家的承认问题:波黑问题
1991年6月起,前南斯拉夫开始解体。 波黑(前南6个共和国之一)穆斯林、塞尔维亚和 克罗地亚三个主要民族就波黑前途发生严重分歧: 穆族主张脱离前南独立,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 家;克族也主张独立,但希望建立松散的联邦制 国家;塞族则坚决反对独立。 1992年3月3日,波黑议会在塞族议员反对的情况 下正式宣布波黑独立。 4月6、7日,欧共体和美国相继予以承认。塞族 随即宣布成立“波黑塞尔维亚共和国”,脱离波 黑独立。波黑3个主要民族间的矛盾骤然激化,导 致战争爆发。
认识“管辖权”(jurisdiction)
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
本 国 国 民 或 国 家 的 重 大 利 益 领土
属地管辖
保护性管辖
国家主权
普遍管辖
属人管辖
国 际 社 会 的 重 大 共 同 利 益
国籍
荷花号案件及其国际法问题
问题:
1.国际常设法院在论述“国际法是否存在一个规 则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 管辖的规则”的观点时,其分析思路是怎样的? 2. 根据国际常设法院的论述,它认为土耳其对案 件行使管辖权是基于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 性管辖权中的哪一种?其主要理由是什么? 3.国际常设法院的哪些论述涉及到国际习惯法的 认定问题?这些论述反应了分别反应了国际习惯法 的哪些构成要素?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主 体---国家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家概述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的继承
第一节 国家概述
国 家 的 构 成 要 素
确定的领土
定居的居民
国 家
主权
政府
国 家 的 类 型
单一国
联邦 复合国 邦联
问题:谁是国际法 的主体? 1760年之前的美国 与今天的美国
认识普遍管辖权
管辖对象
国际罪行
特点
不受国籍和地域的限制 实际行使必须以不侵犯他国领土 主权为前提:只能在自己的领土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 内行使,而不能到他国的领土上 去行使
限制
案例导入:交易号案件
阅读教学材料,分析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 1.他认为国家主权豁免的依据是什么? 2.交易号为什么可以享有豁免权?
不具备国家要素
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
既存国家有不承认的义务
结论: 1.承认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2. 承认并非是任意行为:可以不承认,但 不能过急承认;可以不承认,但对违反国 际法基本原则而成立的新国家,有不承认 的义务;可以不承认,一旦承认,即会产 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冷战后关于国家承认的实践
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
涉及中国的最新案例:刚果(金)案 案情简介:见教学材料 问题: 1.请分析本案涉及哪些国际法问题? 2.查找材料,对如下两个问题提出你的意见: 第一,“国家主权相对豁免”是否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 法规则? 第二,查找我国有关法律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以及我国就 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所做的各种声明,对我国对国家主权豁 免问题的态度及立场进行分析和总结;结合目前世界上其 他国家关于主权豁免问题的态度,对中国在主权豁免问题 上的立场和态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世界主要国家关于豁免范围的立场
二战前,国 际法理论和 实践中均普 遍支持和采 用绝对豁免 主义。 典型案例: 美国:交易 号案 英国:比利 时国会号案 件
美国:1976年颁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
标志其全面转向限制豁免主义立场。
欧洲:1972年的《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
约》,是目前在国家豁免方面唯一生效的多 边条约。这至少表明了在西欧国家,限制豁 免主义正在成为一般性趋向 。
前南解体后对有关国家的承认问题:科索沃问题
正式承认科索沃独立
的国家
已经宣称不会承认 科索沃独立的国家
截止2010年9月初,在193个联合国成员国 中,已有70个国家(占36%)承认科索沃 的独立地位
不承认科索沃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方“严重关切”,科索 沃独立将会严重影响巴尔干地区稳定,他并表示该独立可能会 对巴尔干半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表示深感担忧 西班牙:18日表示不承认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独立。 俄罗斯:俄罗斯外交部在科索沃宣布独立后作出谴责其独立的 声明,支持塞尔维亚,并要求联合国和北约介入事件。俄罗斯 及塞尔维亚双方指科索沃违反联合国安理会1244号决议中没有 直接授权允许,指科索沃独立有违国际法。另一方面,在科索 沃宣布独立后,已经立即向联合国召开全体紧急会议商讨。 塞尔维亚:塞尔维亚总统鲍里斯· 塔迪奇在科索沃独立后立即 召开特别记者会,表示该国永远不会承认科索沃已经独立,他 又表示塞尔维亚会用以和平、外交、合法的方法来推翻科索沃 已经独立,以维护塞尔维亚国家领土完整,在不侵犯塞尔维亚 人生命的前提下绝不会向科索沃开火。该国总理谴责美国旨在 为了军事利益,驱使科索沃独立间接扰乱国际秩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