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

合集下载

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回复

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回复

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单位。

国际法主体具有国际法律地位,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规范。

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权:国际法主体必须是主权实体,即拥有政治独立性和自主权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主权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特征,没有主权的实体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2. 能力行为:国际法主体应当具备进行国际法律行为的能力,即拥有独立行动、签订条约、参与国际协商等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能力行为是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的基础。

3. 相互承认:国际法主体之间应当相互承认其地位,并按照国际法原则与其平等相待。

相互承认是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建立正常国际关系的基础。

4. 责任承担:国际法主体应当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并按照国际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国际法主体的责任承担是维护国际秩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际法主体的不同特征和地位,国际法将其分为国家主体、国际组织主体和个人主体三类。

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中最重要的成员,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在国际法中占据主导地位。

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实体,它们具有一定程度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是相对较弱的,其权利和义务通常是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来实现。

总的来说,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国际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规范了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单位的行为和地位,确保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涵盖了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核心。

国家是指具备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的政治组织,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主权地位,有权参与国际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目标或解决共同问题而建立的组织。

国际组织可以是区域性的(如联合国)或功能性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通常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被赋予某些立法、监督和争端解决功能。

3. 个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中规定了个人享有人权的权利,个人有权向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申诉。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个人得以接受国际刑事司法的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别非国家主体(如红十字会、圣座)也参与国际法律体系,但它们的地位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所不同,受到特定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此外,未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新的主体可能出现并获得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际法上的主体
目 录
•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 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 • 国际法主体的管辖和豁免 • 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和国际不法行为
01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定义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国际法上权 利和义务能力的法律人格者,即 在国际法上能够独立地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实体。
和平解决争端义务
履行国际义务义务
国际法主体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不得采取武力或武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国际法主体应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的条约、协议和其他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03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和 法律能力
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是指国际法主体所具有的法 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
务的处理。
自保权
国际法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国 家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应
对外部威胁和挑战。
发展权
国际法主体有权在国际社会中 寻求自身的发展,包括经济、 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义务
尊重国际法义务
不干涉内政义务
国际法主体有义务遵守国际法原则、规则 和制度,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定。
国际法主体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应尊 重他国主权和独立。
个人具有管辖权。
国际不法行为
违反国际条约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不履行 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
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侵犯他国主权
任何国家或组织侵犯他国主权 、干涉他国内政,都是国际不 法行为。
战争和武装冲突
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发 动战争或武装冲突,是严重的 国际不法行为。
侵犯人权
国家或其他实体剥夺或侵犯人 权的行为,如种族歧视、任意 拘留、酷刑等,均被视为国际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主权

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主权

未来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全球化进程使得跨国活动日益频繁,这对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 供了新的契机。
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关系的紧张与调和
一方面,国际法的发展使得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国际法也承认并尊重国 家主权,寻求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
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主 权
汇报人: 2023-11-22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国际法主体 •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 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互动关系 • 案例分析与讨论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国际法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总称,是国际社会共同 遵守的行为准则。
尊重并保护国家主权
02
在推动国际法发展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国家主权,维
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促进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和谐共生
03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协调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实现国际
法与国家主权的和谐共生,共同推动全球和平与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03
个人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如人权法、国际
刑事责任法等方面,个人也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例如,战犯、国际犯
罪嫌疑人等可能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
03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领土主权
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性
国家对其领土拥有完整和不可侵犯的主权,其他国家未经许可不 得进入或占领其领土。
重要性
国际法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 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国际法也是国家间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 要依据。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与国内法上的继承概念不同。 主要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
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
领土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
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那么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那么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 〔2〕有统一的宪法 〔3〕有统一的国籍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
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 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 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 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 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 使节。
3.附属国 4.永久中立国 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5. 微型国家
与国家继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 或成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 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 决,“恶债〞不予继承。〔案例〕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 位。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 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 舍。196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 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 “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 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 正常化。日本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 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成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 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成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 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1、概念: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国家平等以国家主权为依据。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 法的基础。 3、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国家之间的实际的不平等(大 小、强弱)而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将其意志强加给弱国。 4、平等的表现: 1)每个国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 2)每个国家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效力 3)不可以强迫一国接受条约或公约 4)双边条约的文字应使用双方的文字,且具有同等效力。 5)参加国际会议的位次以文字字母顺序排列 6)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二、国家的一般形式 三、国家的特殊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奥本海国际法》: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 一块土地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 了。”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有些实体或个人虽然也能享受国际权利、承 担国际义务,但是本国所授予的,不是直接的。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 在国际权利遭受损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 国际机构提出申诉的能力。 三、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主体之——政府间国际组织
人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专属的 和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依据国籍的管辖 1)对境内的本国人:要求其服从立法、司法、行政等
方面的管理,拒绝其出境,不得驱逐出境,拒绝引渡;
2)对境外的本国人:要求其回国服兵役,对其提供外 交保护,被外国驱逐或其要求回国时应予接纳; 3)当与属地管辖相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承认的种类
1、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 ) 对新国家的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即既存国家对 某一新国家的出现的事实的确认, 某一新国家的出现的事实的确认, 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 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 一般发生在新国家产生的下列 情况:独立、合并、分离、分立。 情况:独立、合并、分离、分立。
三、其他国际法主体
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 、 现代国际法所承认; 现代国际法所承认;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 、 格主要取决于其他国家的立场; 格主要取决于其他国家的立场; 3、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4、香港和澳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香港和澳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承认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承认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 间国际组织, 间国际组织, 承认的客体主要是新国家和新 政府; 政府; 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 且是单方行为; 为,且是单方行为; 承认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承认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二、承认的性质
构成说(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认为承 ) 认可以创造新国家的法律人格, 认可以创造新国家的法律人格,即新 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取得国际法上的 人格。 人格。 宣告说(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认为某 ) 一实体只要具备了国家的基本要素, 一实体只要具备了国家的基本要素, 就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就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只是对 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事实的宣告。 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事实的宣告。
须具备的条件: 须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 资格; 资格;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 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 (permanent population); ); 2、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 、确定的领土( ); 3、政府(government); 、政府( ); 4、主权(sovereignty); 、主权( );
五、承认的效果
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 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 双方可以缔约; 双方可以缔约;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 和行政的管辖权; 和行政的管辖权; 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 豁免权; 豁免权; 原则上有溯及力。 原则上有溯及力。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Succession of State and Government)
同 时 具 备
国家承认的条件: 国家承认的条件:
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 意义上的国家要素。 意义上的国家要素。 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 产生。 产生。

承认 义
生 国国
生 。
国 义 的
承认 的

2、对政府的承认 、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
对新政府的承认。 对新政府的承认。既存国家承认一国的政 府是该国的代表, 府是该国的代表,并表示愿意与其保持正 常关系。 常关系。 政府承认产生的场合: 政府承认产生的场合:对新国家承认时出 现对该国政府承认; 现对该国政府承认;一国内部发生社会革 命或叛乱,产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 命或叛乱,产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 各国依据“有效统治原则” 各国依据“有效统治原则”(effective control)作出承认的决定。 )作出承认的决定。
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
在维护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与发展对国 家豁免的限制之间,公约力图保持平衡; 家豁免的限制之间,公约力图保持平衡; 限制豁免已成为世界性趋势) (限制豁免已成为世界性趋势)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潜在利益冲突,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潜在利益冲突, 在公约中若隐若现; 在公约中若隐若现;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次消彼长。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次消彼长。
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 然权利; 然权利; 前提是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 前提是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 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4、管辖权(jurisdiction) 、管辖权( )
对本国领域内的人、 对本国领域内的人、物和事及 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 权利。 权利。 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 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 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 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
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 )
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际关系中平等的表现: 国际关系中平等的表现: (1)一国一票制; )一国一票制; (2)签字和座次依字母顺序排列; )签字和座次依字母顺序排列; (3)自愿加入条约; )自愿加入条约; (4)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5)外交豁免; )外交豁免;
3、自保权 、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
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包括: 包括: 国防权 (right of national defence); ); 自卫权 (right of self-defence); );
自卫权包含的因素: 自卫权包含的因素: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
Zhang Lijuan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conception of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Zhang lijuan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 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国际 法律关系参加者。 法律关系参加者。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fundamental rights )
国家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 利。 国家基本权力指国家固有的、 国家基本权力指国家固有的、对 于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根本重 要性的权利。 要性的权利。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1、独立权 、 (right of independence) ) 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 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或任何外 来势力干涉的权利。 来势力干涉的权利。 现代国际法认为包括政治和 经济独立权。 经济独立权。
一、国际法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 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 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与国内法上的继承概念不同。 与国内法上的继承概念不同。 主要包括国家继承、 主要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 国际组织继承。 国际组织继承。
(1)属地管辖权 )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属地优越权或领域管辖权, 属地优越权或领域管辖权,国 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 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 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 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 是国家管辖中最基本的。 是国家管辖中最基本的。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例外。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例外。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司法 司法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管辖豁免例外 管辖豁免例外
例外之一——商业交易(以性质标准为 商业交易( 例外之一 商业交易 辅以目的标准 目的标准); 主,辅以目的标准); 例外之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例外之二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例外之三——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 例外之三 雇佣合同 例外之四——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财产的所有、 例外之四 财产的所有 占有和使用; 例外之五——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例外之五 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例外之六——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例外之六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例外之七——仲裁协定的效果。 仲裁协定的效果。 例外之七 仲裁协定的效果
延伸知识点: 延伸知识点: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日通过, 月签署) (2004年12月2日通过,我国 年 月 日通过 我国2005年9月签署) 年 月签署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 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政治区分单位; 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他们有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 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3)保护性管辖 )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 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 管辖。是属地管辖的例外。 管辖。是属地管辖的例外。 对罪行和管辖方式的限制。 对罪行和管辖方式的限制。 案例。 案例。
(4)普遍性管辖 ) (universal jurisdiction) )
非 宪 法 程 序 产 生 的 新 政 府
现代) 有效统治(现代)
传统) 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主义(传统)
反 对
托巴 主义
威尔逊 主义
艾 斯 特 拉 达 主 义
四、承认的方式
分明示和默示承认: 分明示和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是用明白的语言文字表 达的承认;默示承认是用实际 达的承认; 行动表示的承认。 行动表示的承认。 在国际实践中还有“ 在国际实践中还有“法律的承 事实的承认” 认”和“事实的承认”之分 。
国家豁免理论: 国家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 相对豁免原则( 相对豁免原则(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