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3

1.外国人的范围
2.外国人的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入境:第三条外国人/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取得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例题·单选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1-31)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禁止申请退出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双重
申请机关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国际法上的个人(思维导图)

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制度国籍的取得(1)出生取得①原则: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②血统主义原则: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国外,原则上都具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③出生地主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申请入籍①由公安部审查批准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的丧失(1)原则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2)申请丧失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3)自动丧失已定居外国+已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4)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籍冲突(1)积极冲突①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②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2)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出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①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凭护照证明其身份②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准出境③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只有法院不准出境的,方能禁止其出境外国人出入境管理(1)出入境管理机构①境外签证:驻外签证机关②出入境检查:边检机关③境内停居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2)签证①种类②免签③拒签(3)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①非法入境②非法居留③非法工作(4)出境①限制出境②强制出境外交保护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保护条件①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②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③外交保护开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引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①引渡主体:国家②应当拒绝③引渡程序:联系机关;决策机关④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联合国两公约中的引渡规则①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②公约所规定的可引渡犯罪应扩展普适于缔约方的其他引渡条约③保留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④保留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对死刑犯的情况没有作出规定⑤放宽了双重犯罪的条件庇护制度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构成要件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无权庇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国际法上的个人

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 2.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原则 ; 3.外国人的入境和居留 ; 4.外国人的出境 ; 5.对外国人的处罚 。
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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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交保护
1、概念和性质:
• 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并且 依据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任何救济 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 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 其国民或国家的利益。
(一)入境
•
外国人入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
1. 在外国人的本国与所在国之间存在着相互允许对方国民进入的
互惠关系。
•
2. 外国人入境的目的必须合法。
•
3. 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即持有护照和办理签证。
•
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国家可以拒绝某类外国人入境。
•
国家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但不能拒绝外国人合法离境。
三、国籍法
• 国籍法是国内法
• 国籍法,是指各国确定谁可以具有它的国籍因而是它的国民或公民的 法律,其主要内容不外乎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
• 各国国籍法的立法方式 • 1.在宪法中规定。最早是法国1791年宪法; • 2.单行法方式。当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最早是1842年12月31日普鲁
士的国籍法。 • 关于国籍的公约 • 1930 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海牙公约》 •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国籍 –(4)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
国国籍 –(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推动国际法的进步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 际法上的个人问题也在不断演变。 研究国际法上的个人有助于推动 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完善
国际法律体系。
02 国际法与个人权利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个人权利的行使
个人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人格,可以 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国际 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也对涉嫌犯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嫌疑人发出了逮捕令。
案例二:国际犯罪审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的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前领导人被指控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对此发出了逮捕令,并 在该国政府的配合下将其逮捕并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该案最终判决该前领导人犯下了种族灭绝罪和危 害人类罪,并判处其长期监禁。
案例三:国际民事诉讼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民事 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公民在国外旅游时遭遇车祸导致重伤,随后向所在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国家的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国际法上的个人权利和义务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国 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承认了原告在国际法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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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际法上的个人案例分析
案例一:人权保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主要涉及国际法上个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详细描述
某国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镇压行动,导致大量平民死亡和失踪。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强烈谴 责,并要求该国政府立即停止镇压行动,释放所有被非法拘留的人,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引渡(extradition, rendition)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 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 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全部责任。
(五)卡沃尔主义
四、中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有关外国人在华法律地位的立法 外国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人在中国出入境、居留方面的管理制度
➢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
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
大纲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个人(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二)法律意义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进而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 位的重要依据。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回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人权
国际人权公约
集体人权
国罪际、犯灭罪 种公 罪约:战国争家享有惩治国际罪行的权利 负有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义务
个人享有国际公约赋予的基本权利
承担不犯国际罪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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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7条和附件第38条 规定,个人可以和国家一道参与国际海洋区域的勘探 和开发活动,允许他们进入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 分庭成为诉讼当事方。
这一学说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现如今大多数 欧美国际法学家都持这一学说。
劳特派特在其修订的第八版《奥本海国际法》中指 出“虽然国家是国际法的正常主体,然而国家可以把 个人和其他人格者视为直接具有国际权利和义务的, 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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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尽管主流学界仍坚持个人不是国际法的 主体,但亦有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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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享有国际法的保护,是国家间自愿协议的结 果。赋予并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条约义 务,因而国家才是国际人权条约的权利义务的承 担者,个人只是直接受益者。
国家承担条约义务并不能作为抹杀个人享有权利 的理由。权利既然赋予个人,个人就是权利的直 接承受者。 个人在此限度内的国际法主体地 位 。?权利义务一致性
在国际人权法上,个人不再完全依附于自己的国家, 他们可以在其本国侵犯了其基本权利和自由时在国 际上对其本国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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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如果任何个人、非 政府组织、个人组织宣称一个缔约国侵犯了其公约和 公约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是受害者,则法院可以受 理该个人、非政府组织、个人组织的申请。缔约国不 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此权利的行使。”但法院受理的条 件是该事项已经用尽国内救济方式。
国际法主体一般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 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 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梁西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情形
► 施惠国给予其邻国的优惠待遇 ► 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
体内的优惠待遇 ► 对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其他发 达国家不得要求最惠国待遇 ► 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 情形
互惠待遇 reciprocal treatment
► 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某种权利,利
三、 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则 四、 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指依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和 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由于某种事实的出现 或存在而使个人具有了某个国家的国民身 份。
单系血统
血统原则
❒出生取得国籍
出生地原则
双系血统 剥 夺 国 籍
混合原则
申请入籍 婚 姻 养
❒加入取得国籍
收
交换领土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 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 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 丁两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 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 某此时的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正确?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3 请求引渡的主体 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切对犯罪具有管 辖权的国家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 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包括: (1)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2)罪犯国籍所属国 (3)受害国 (4)罪犯所在国以外的所有国家
4 可引渡的罪行 ►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 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 5 引渡的对象 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6 引渡的程序 ► 提出引渡请求 ► 双重审查原则 ► 引渡的执行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房屋,乙国 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 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 际法上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 正确的?
国际法04

3、中国有关庇护和引渡的实践 A、庇护 尽管中国对遭受迫害的外国人进行领土庇 护,但很长时期在国内立法中并没有使用“庇 护”这一概念。1982年宪法对庇护权予以明确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 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B、引渡 (赖昌星“死刑犯不引渡”) 中国自1993年8月26日和泰国缔结引渡的双边条约以来,已 相继和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 等国缔结了引渡的双边条约。 中国在未缔结引渡的双边条约之前,已参加了一系列含有 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例如: 1980年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 航空器的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 公约》;1988年12月20日签署《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物公约》 有公约则按照公约。例如: 1989年12月16日,中国公民张 振海以暴力劫持一架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客机到日本。尽管中 日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但上述公约可以作为引渡张振海的 法律根据。日本于1990年4月28日同意中国的请求将张振海引 渡给中国。 在缺乏条约的情况下,中国通常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引渡。 例如,1989年8月10日,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在菲律宾移 民局等有关方面的合作下,将在中国犯罪后潜逃至菲律宾马尼 拉的中国公民张振忠从菲律宾引渡回国交付审判。
3、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 所谓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 国民待遇 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 所谓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 最惠国待遇 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 的待遇。 (三)差别待遇 所谓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不同的 差别待遇 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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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 多重国籍(multiple nationality)
国籍的消极冲突
无国籍(statelessness)
解决途径 国内立法 签订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国籍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消除多重国 籍或无国籍现象,适用“国籍唯一原则”。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三、国籍的抵触(冲突)及其解决
关于解决国籍冲突的公约主要有:1930年《关 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30年 《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议定 书》、1930年《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 书》、1930年《关于无国籍的特别议定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地位的公约》、1957年 《关于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关于减 少无国籍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 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 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国公民,本 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 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 中国国籍。
国家也有保护其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权利,称 为属人管辖权,亦称属人优越权。处于一国境 内的外国人,既要服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权, 也要服从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国家有权准许或拒绝外国人入境。 在现 代国际社会,各国都是在互惠的基础上 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的目的入境的,但一 般都要求其持有护照和经过签证。也有 些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协议, 互免签证。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一、国籍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含义 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
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申请入籍;婚姻入籍;收养或认领非婚生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 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 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 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 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 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 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待遇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 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
国家对其领域内的外国人的管辖权称为属地管 辖权,亦称属地优越权。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
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
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 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 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 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 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 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 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 领事机关。
外国人居留 根据居留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的 规定,在该国作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出境 一国不得禁止外国人合法离境。 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 务,交清应该交纳的捐税,办理了出境手续。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 将其驱逐出境。不过,国家不应滥用这种权力, 否则将会招致当事人本国的抗议和报复,并引 起国际责任。
四、中国的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主要内容如下:
各族人民平等的具有中国国籍 男女国籍平等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减少和防止无国籍人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决定入籍和出籍 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的规定
国籍的积极冲突
1.一个人同时既具内国国籍,又具外国 国籍,普遍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 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2.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外国国籍时,主 要有3种作法:(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 优先;(3)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 先。
对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以当事人 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 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以其居住地 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无法确定或没有 居所,多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指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国家给予其境内的
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采 用了这一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一般地, 国民待遇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政 治权利方面。如外国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 般不参加政治活动或政治组织,外国人也不承担服兵 役的义务。此外出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等方面的考 虑,对外国人的民商事权利也可能作出某些限制。包 括:有些国家规定外国人不得从事某些职业或担任某 些职务或不得从事某些方面的经营活动;有些国家对 外国人的居住和旅行有某些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