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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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一篇: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摘要陪审制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分别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存在着较大差异。

本文从产生背景、组织制度、法律地位与功能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西方陪审制人民陪审员中西比较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分析和认识这些差异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中西司法制度的异同,并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人民陪审员制与西方陪审制的差异比较1.建立背景的差异。

从历史角度考察,西方陪审团制度最早产生于12世纪的英国。

17世纪初,该制度发展到了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在北美得以确立,并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在审判中与王室代表抗争,成为美国殖民地人民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

从此陪审团制度扎根美国,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早已被美国民众所认可和接受。

相比之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要短得多。

清末时期,沈家本主张效法西方实行陪审制,其后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与武汉国民政府的《参审陪审条例》中都有陪审制的相关规定,但都因历史原因未能实施。

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得到实行。

建国以后,我国效法前苏联的审判制度,正式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是效法西方的产物,历史根基较为薄弱。

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后,与西方陪审制度相比,又经历了完全不同的成长环境和历程。

西方陪审制是民主、人权的象征,成长在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环境中,个人主义和自由民主是其坚实的文化基础。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确保司法裁判都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与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任命,其在审查司法裁判时不受政治干预,保持独立和专业的态度。

这种独立和专业的审查制度,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中国的司法系统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并确保审查机构的独立和专业性,以提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公开和透明的特点。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的案件都是公开的,法院的审查过程和裁判结果都对社会公众透明。

法院的审查过程包括听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都对公众开放。

审查结果也会通过判决书等方式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这种公开和透明的审查制度,促进着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公信力。

中国的司法体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加强法院审查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度,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的公正和合法。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权责明晰的特点。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其权力和责任都是明确规定的。

联邦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但其审查范围和标准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只能对违反宪法的裁判进行审查,并不会干涉司法裁判的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这种权责明晰的审查制度,避免了司法审查机构的滥用职权和干预司法独立的风险。

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可以从中学习,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审查机构,让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得到明确规定,避免滥用职权和干预司法独立。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改进和完善的特点。

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不断改进和完善的。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司法制度和司法裁判中的问题,提出必要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这种改装和完善的审查制度,使司法体制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变化和法治进程。

中国的司法改革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司法体制中的问题,推动司法体制向更加规范、公正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审查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独立审查机构,例如司法委员会和法官评议委员会等,能够独立地行使对法官的惩处权力,从而保证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中国在司法改革中,也应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不受行政、立法和其他干预,以确保司法审查制度的独立和权威。

公正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价值。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对法官的公正评价,通过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执法情况和司法行为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从而提高法官的公正执法水平。

中国司法改革需要以公正为核心,建立全面、客观、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对法官的执法能力和品德进行客观评价。

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透明是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特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审查的流程和结果。

中国司法改革应加大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平台,向公众提供司法审查的相关信息,增加公众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注重对司法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通过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司法审查的程序、权力和责任,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力滥用,保证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国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对司法流程的规范化,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司法审查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注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通过对司法资源的评估和分配,确保司法审查的高效运行。

中国司法改革应注重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大对司法审查制度建设的投入,优化审查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提高司法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司法独立、公正、透明、规范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中国司法改革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效力,进一步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第一篇: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失控的陪审团》观后感————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事件起因很简单,一个男人被一名持枪者在自己的办公室枪杀,他的妻子向地方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她觉得杀人者固然罪不可赦,但是凶器的提供者和残忍的元凶一样令人发指,为了其他人的安全考虑,避免再有人因为枪支的滥用而死于非命,被害者的遗孀决定向军火商发难,索赔更是震惊全美。

从影片的开始,律师双方就选择陪审员展开了一场“激战”。

双飞都想选择倾向己方的陪审员,起码要筛去有明显偏见的陪审员候选人。

在挑选过程中,双飞律师采取了提问的方式选择陪审员,除此之外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维轻公司的陪审员顾问兰金芬奇。

以他为首,由各界精英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通过监控、心理分析等众多途径来了解陪审员从而达到控制他们为自己服务的目的。

即便蓝金芬奇用如此多的人力和心智,他还是没有排除异己的势力,让尼克伊斯特成功成为9号陪审员。

我们从影片的最后可以知晓,尼克并不是仅仅在履行他的公民义务。

由于几年前的枪支事件,尼克的女朋友失去了自己的双胞胎妹妹,而在审判中枪械公司却胜诉了。

尼克和女朋友玛丽的用意很明确,他们就是要让枪支公司付出代价。

尼克用他的智慧操控了陪审团。

撼动了原本貌似稳固,实则脆弱不堪的司法律制。

看完这部影片最大的收获是让我了解了美国的陪审员制度。

我也对其有了相关的思考。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沿袭过来的制度,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除不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外,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只有人认为陪审员中的任何一个人的家庭背景、本人经历等有可能对公正审判有影响的,都可以提出调换,直至双方包括法官都认可了,才能做为正式的陪审员。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第一篇: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陪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陪审团制度一些固有的弊端不断显现,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的陪审制度却不尽人意,因此,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之举。

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共同点1、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有效的行使一部分权利从而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以此来达到司法正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参与案件审理也是想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从这一角度来讲,中美的陪审制度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

2、作为二者制度设计基础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础理念是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为了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将社会公众引入司法行使过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理念也是一致的。

二、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同点1、历史起源与发展的差异。

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其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在法律实践中没有施行。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但在实践中也没有施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颁布的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没有在全国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做法,陪审团以参审的方式进行陪审,直到现在。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系统具有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些建设性的启示
和借鉴。

中国司法改革一直以来提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人权,而美国的
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提供重要经验和借鉴。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帮助中国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在美国,最高法院拥有对
法律及其解释的最终解释权,可以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司
法裁决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避免了司法机关滥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中国可以借鉴这
一制度,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对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监督,帮助中国司法改革提高司法
效率。

美国各级法院都有权对司法行为进行审查,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种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和法院高效公正地履行职责,避免司法滥权和延误司法审判
的问题。

中国可以通过建立类似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提高司法效
率和减少司法延误。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也需要引起中国
司法改革的重视和思考。

司法审查制度在政治和利益上的干预可能造成司法独立受到威胁;审查过程过于复杂和耗时可能导致司法延误;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公正等。

中国在借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经验时,需要结合自身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中国司
法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32《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摘要: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组成部分,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争议事实的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并不是在美国诞生,但却在美国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

纵观美国陪审团制度几百年的历史,尽管其间不乏批评和争议,但总体上在美国的运作是成功的,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

本文试图从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入手,通过对其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以及不合理性的分析,展现这一制度的概况,并以此提出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不合理性人民陪审制正文:一、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英国。

公元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它的颁布意味着英国建立了见证人制度。

公元1166年英王又颁布了《大程序法令》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司法决斗的裁判方式或者陪审团裁判方式。

1【1】这意味着把陪审团制度正式引入司法程序,这一制度在英国迅速得到发展。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了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与犯罪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

1641年颁布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随后,美国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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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
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
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判决实行多数同意制度,即12名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作为陪审团的裁决,相对于法官的裁决,更有人民性,这是因为是陪审团裁决是人数众多人的裁决,陪审员通过对证人证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综合判断而取得一致意见,比法官一己的判断更为稳当;其次是因为陪审团裁决是来自普通民众的裁决,美国认为某种程度上法官必然与杂乱无章的社会脱节,常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

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11]。

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为了保证陪审团裁决的人民性,一是建立了陪审团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排除那些对特定案件抱有明显的或可察觉的偏见的人,美国采取询问主义,即就是从候选陪审员宣誓就职开始,法庭将询问他们的姓名、职业、是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否对案件具有可能影响判断的特殊知识,是否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是否认识证人以及其他任何不能担任陪审员的原因。

二是法官对陪审团裁判时不加干预,只是告诉陪审员如何投票,如何选出陪审长主持评议,看待证人、分析证据的方法,而不对证据发表意见,宣布他们应当运用的法规。

即使有的州如加利福尼亚
宪法允许法官对证据发表意见,但他们从不这么做。

美国体制非常中立,法官的任务是严格限于行使公断人或仲裁人的责任,他们只是告诉陪审团基本原则,并鼓励他们自己决定运用这些原则[12]。

三是对陪审团裁判的低效,美国则认为陪审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平衡器,因此使用陪审团即使费时费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相对于时间和金钱而言,社会正义更重要。

正是因为陪审团审判的人民性,相对于合议庭制度,即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判,其组成成员的身份不是普通民众,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是与普通民众相对的人,这种身份的不认同使得人们对他们的审判心存介蒂。

而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与被审判者、社会公众身份认同,是自己人的审判,而且人数众多。

因此,陪审团审判相对于完全的专业法官审判在民众中有更强的公信力,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13]。

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成为真正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的审判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

(三)陪审团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
英的陪审团制度和法国等国的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只有司法功能,但在美国,陪审团制度除司法功能外,还有造法功能。

美二国都承认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辞藻所打动,有时做出不顾
法律的裁判。

对此,英国法官有时以陪审团的裁判不合法为由,否定了陪审团的裁决,而进行重新审理。

而美国认为陪审团明知故犯的少,微妙而不自觉的漠视的情形则比较多,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可以作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判决,但法官一般并不这样做,而是承认陪审团的裁判,并努力为这种裁判寻求合理的解释,如在一些案件中,陪审团不顾本来应该阻止原告取得救济的被害人的助成过失,只是在损害赔偿金额上考虑原告过失,从而发展了所谓比较损失原则。

这一原则后来为法院采用。

美国学者对此解释是,既然陪审团作出不顾法律的裁判,该查究的是法律是否需要修改,该怀疑的是法律是否公正。

陪审团有时就是正规法律的批评的和间接的法律改革者[14]。

这种思想在辛格审判中已经凸现,殖民地陪审团不顾法律作出了约翰.彼得.辛格无罪的判决,就在此时产生了有关后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想法,主要是陪审团希望这成为他们的法律。

所以陪审团确实有遵守法律或超越法律的惊人力量[15]。

陪审团制度实现了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不仅是案件的审判者,而且是法律本身的审判者。

(四)陪审团制度推进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
法制教育的形式很多,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制教育模式,一种是课程化教育模式,就是将法制教育作为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中,这种模式重在理论系统教育,但与社会生活现实有一定距离。

另一种模式是生活教育模式,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生活实践,进
行法制教育。

这种教育比课程化教育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而且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更容易为受教育者所接受。

陪审团制度正是一种生活教育。

陪审团人数虽然只有12人,但他们是从上千人中遴选出来的,这个遴选过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普通公民常常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而且普通公民参与审理和裁判,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关系、法律思维。

因此,陪审团审判不大会将法律变为与生活脱节的神秘而抽象的东西[16],而是把法律变为现实生活。

所以陪审团审理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无形中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17]。

而且相对于课程化法制教育来说,参加这种司法活动(陪审团审判)对于培养人们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

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18]。

二、对我国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启迪
研究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有重要启迪:
一是谁是最终的审判者?美国坚持认为人民才是最终的审判者,这样的价值理念使得陪审团制度在美国长盛不衰,陪审团不仅审判案件,而且一定程度造法。

我们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应当树立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的价值理念,即司法是否公正最终是由人民来评价,即使司法实现了法律公正,但如果社会公信力缺失,也不可能实现司法的社会公正。

而司法的社会公正正是由人民来评判,因此,应当建立制度吸收人民参与审判,我们不能怀疑人民的能力,他们也许不懂法,但他们反映的正是普通民众对事物的看法或认知,而职业法官懂法,他们比普通民众认知能力更强,他们对事物的认识常常比普通民众更深刻,如果用职业法官的标准来要求普通民众,就如哲学家要求所有的人都是哲学家一样。

因此,我们不能以普通民众不懂法来阻止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

二是强化功能与制度的互动。

美国陪审团的功能是通过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而且美国陪审团的功能是在长期历史演变中逐渐产生的,一旦产生了某种功能,美国就设计相应的制度或者完善与功能伴生的制度来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应当注意功能与制度的和谐,而且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不是自然演进型,而是人为推进型,因此,应当事先明确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应当到达什么样的功能,因功能而设计制度,以制度保障功能。

三是应当强化审判制度对公民民主、自由的保护,提升司法
公信力等功能。

美国陪审团制度具有公民民主、自由的保护,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功能。

反思我国司法审判,公信力缺失,甚至严重危及公民的民主与自由,有的判决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状况。

因此我们在改革司法审判制度时,必须注重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为此要充分考虑人民的参与性,不能认为审判公正了就有公信力了,因为审判是否公正人民才是最终的裁决者。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1年P173~174;
[2] [17]尚代贵:“论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发展”,《求索》2002(6);
[3] 王利明:“法治社会需要司法公正”,《人民司法》,1998(2);
[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P314;
[5]龚瑞祥:《西方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P139;
[7] [18]〈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P41、;
[8]〈美〉菲.方纳:《潘恩全集》,纽约1954年英文版第2卷,P79~80;
[9] [10] [15] 美国加州大学、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美国法律体系(宪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8年P203、203、207;
[6] [11] [13] [14] [16]〈美〉哈罗德.伯曼:《美国法律讲话》,三联书店1988年,P8、40、40、42、42;
[1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P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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