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厦住建工〔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8号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厦住建工〔2024〕17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专题行动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3号)和《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推动建筑起重机械主体责任落实责任,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效,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序开展第二季度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第二季度,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质安〔2023〕34号),采取站科两级“双随机”执法检查、科室巡查、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等方式深入一线,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与科室巡查对项目全覆盖,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对企业全覆盖、抽查项目机械数与市占率正相关”的原则,落实差异化监管规定,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季度,共开展各类检查765台(次),其中,“双随机”执法检查150台(次)、科室巡查496台(次)、专项巡查63台(次)、专项监督检测56台(次)。
对各差异化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86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设备28台。
此外,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20份,上半年共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36份(详见附件2)。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杭建工发〔2021〕35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区、县(市)监督站,市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一、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
2.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台账。
2022年3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拆、维保单位可以继续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鼓励推行“一体化”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0]13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0]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c0a3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4d.png)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0]136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2010年7月3日12时50分,商洛市商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图书综合办公楼工程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分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塔吊顶升过程中,顶升平衡力矩出现较大偏差,导致塔机套架以上部分倾覆倒塌;二是该塔吊塔身最上面自由端标准节锈蚀严重,标准节横腹杆及斜腹杆断裂处存在明显的焊缝疲劳缺陷。
以上双重因素叠加造成此次事故,属于塔机安装企业管理不到位和安装人员操作失误而出现的责任事故。
7月6日上午10时许,西安美术学院在建8号楼外用于安装隔热材料的高空吊篮钢丝绳断裂,造成吊篮内正在作业的3名工人坠落,其中1人重伤,事故正在调查之中。
近期我省持续高温天气,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影响,西安、汉中、安康连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我省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稳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含高空吊篮,下同)专项安全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起重机械隐患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租赁、安装、监理、建设等单位要认真汲取这次事故教训,要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层层把关,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今年以来,省厅相继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都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8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8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防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传〔2018〕14号)、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锡安办〔2018〕44号)和《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锡安〔2018〕14号)要求,结合江苏省住建厅夏季“保安全攻坚专项行动”督查我市反馈的问题和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为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重点突出对备案和使用年限较长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工况较差的建筑起重机械、市场区域集中度较高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则上以“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综合信息平台)全市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数据作为抽查清单,采取随机抽查形式。
二、时间及人员安排时间安排:2018年9月10日起。
本次设一个检查组,由局质安处以及市安监站有关负责人带队,配备相应的安全执法检查人员,并邀请相关技术专家。
三、检查重点内容(一)档案资料抽查1、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和维保等管理程序是否到位。
2、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针对性,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是否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要求,是否存在代签字现象,是否与信用手册中人员一致。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施各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各项目公司、项目部:近期全国多地发生因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引发伤亡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9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在建住宅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载人电梯从30层坠落事故,目前已造成19人遇难。
这些血的教训给我们提出了安全警示。
为进一步加强在施各项目现场大型机械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确保安全资料与生产同步。
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针对现场塔吊、施工升降机、起重机、桩机等大型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等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并制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同时严格执行大型机械登记备案制度,塔吊、施工升降机等使用前,按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使用;现场大型机械的备案标识、操作规程应悬挂于显著位置;现场安全交底、检查整改记录、维修记录等安全资料要保存齐全。
二、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机械操作人员、指挥人员持证上岗。
各项目要加强塔吊司机、指挥工、电梯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同时现场大型机械进行拆装、起重吊装、打桩等作业时,项目专职安全人员要进行旁站监督和巡视。
三、严格施工机械例行保养和定期检查制度。
各项目应加强对现场施工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定期校检、检修,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及时清退出场。
四、各项目立即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各项目本周内要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等对现场大型机械安全状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整改记录于下周一18:00前上报集团产品制造中心。
请各项目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执行,特此通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在建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认真贯彻市建委《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决定立即对在建工程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要求,通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工地建筑起重机械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专项整治范围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建筑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及相关配套的资料。
三、专项整治内容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安装和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单位必须明确列出租赁具体内容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3)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中,必须明确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作业的具体内容以及使用、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单位(以下简称“装拆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在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中,应明确由原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中的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并具体列出维护保养标准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降节、拆卸等作业行为的过程监管情况(1)装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属于装拆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应查验劳动合同及上月的社保参保凭证原件),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委系统及直属各单位:1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发生火灾、交通等多起事故,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市安委会于1月9日下午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传达龚正书记重要批示:“萧山区今年已发生三起重大伤亡事故,全市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起来,立即再部署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让大家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同时,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1号),部署杭州市今冬明春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
为认真贯彻落实龚书记批示精神以及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立即部署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4年1月10日至1月20日二、检查范围:全市在建建设工程三、检查内容:1、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节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防雪抗冻应急预案及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春节期间值班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春节期间建筑工地烟花防火措施准备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支护、高大承重支模架、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等专项方案审批、论证和现场实施情况;临时工棚、基坑开挖、起重机械操作、市政管道开挖等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及重要环节的监控情况。
3、施工现场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冬季防火工作开展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的施工现场外墙保温材料、电焊气焊使用情况、高层建筑外架上架设消防管与施工进度同步情况、施工升降梯及楼梯间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甘质监明电[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甘质监明电[2011]4号)各市、州(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根据 4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石省长讲话以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全省特种设备2011年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安办发 [2011]29号)的要求,按照总局和我省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体部署,为遏制近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省局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10日,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50天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要求如下:一、总体目标深入开展以“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夯实特种设备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各类特种设备事故,促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主要任务各地要按照省局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特种设备的安全形势和安全监察工作实际,针对事故多发易发领域,重点对公园、景区、游乐场、娱乐活动举办场所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充装单位等加大检查、排查及执法力度,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丢掉任何一个盲点,留下任何一个隐患;着力整治2010年隐患排查治理中遗留的隐患,着力整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不落实的问题,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问题,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促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技能素质,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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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
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1发布机构:宁波市建设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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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4月16日上午9时10分左右,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临安市万马路北延衣锦人家二标段工程发生一起事故,江苏泗阳通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工地检修塔吊升顶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现场3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2名重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近期,我市也连续发生两起因装拆作业或使用不当、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造成塔吊倾斜后紧急拆除的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起重
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建筑起重机械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为“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二)整治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和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
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单位必须明确列出租赁具体内容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3)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中,必须明确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作业的具体内容以及使用、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单位(以下简称“装拆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在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中,应明确由原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中的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并具体列出维护保养标准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降节、拆卸等作业行为的过程监管情况
(1)装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属于装拆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应查验劳动合同及上月的社保参保凭证原件),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装拆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
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及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批。
(4)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作业前,装拆单位是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让其掌握具体分工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出现险情后一些基本的应急处置措施。
(5)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依据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认真审查装拆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装拆告知等相关资料。
(6)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作业时,施工总承包、装拆单位的安全员及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员是否在作业点进行管理监督,确保实际装拆施工人员与装拆告知的人员一致,并严格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7)安装(或顶升、降节)完毕后,装拆单位
是否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和安全使用说明,总承包、使用、装拆、租赁、监理单位是否进行验收,首次安装后是否进行检测,使用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垂直度、附墙架缆风绳等稳定装置,建筑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连接情况(焊缝、连接螺栓、开口销),塔吊的力矩限位、起重量限位、变幅限位、吊钩保险装置和施工升降机的上下限位、极限限位、防坠安全器以及物料提升机的停靠装置、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卸料平台及安全防护门等是否符合要求。
(2)建筑起重机械在闹市区、交通干线、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农贸市场等人员、车辆密集区域,以及高压线等其它特殊环境安装、使用时,使用单位是否采取周密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悬挂公示牌和警示标志。
(3)施工总承包、装拆单位是否制定预防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的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物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并开展演练。
(4)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中存在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
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是否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是否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等。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今年4月21日至6月20日,为期两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1、4月21日至4月26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下发。
2、4月27日至5月26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本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汇总自查自纠情况。
3、4月27日到5月26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安质总站对登记的安装、租赁单位进行全数检查,并对安装单位登记的企业、人员信息进行更新。
4、4月27日至6月2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在建工程的30%,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对产地在江苏泗阳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全数进行检查,我委也将在
5、6月份组织专项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对这次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辖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立即开展专项检查,并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立即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1、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暂停使用,并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如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或设备基础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将设备拆除,坚决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2、在5月16日前,要对装拆单位登记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和近半年内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进行核对,并对“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一律从系统中删除,如企业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受理其装拆告知,如装拆单位未根据
各地要求按时提交相关资料的,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受理装拆告知6个月。
3、在5月26日前,凡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全数整改落实完毕的或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租赁单位,一律暂停受理该企业设备的装拆告知及新设备的产权登记。
4、对在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涉及的施工、监理单位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其中:(1)把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的,如设备已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将对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2)未办理装拆告知手续擅自安装或提前安装或安装人员与告知内容不符的(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装拆单位应在安装前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qzj/上进行查证,用户名及登陆密码均为“guest”)除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外,装拆单位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装拆业务1个月(如再次发现的,一律暂停装拆业务6个月),并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对出借资质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和安全使用说明或出具虚假的自检合格证明的装拆单位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装拆业务6个月。
(4)对建筑起重机械不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或出具虚假维护保养记录的维护保养单位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装拆及维护保养业务3个月。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应积极研究建筑起重机械长效管理措施,及时输入相关信息(装拆告知的资料应在1个工作日内输入完毕),并充分发挥“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的作用,及时掌握装拆施工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抽查。
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今后凡在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均按照前条的标准予以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租赁单位的监管,如发现存在伪造资料骗取产权登记证明的,除收回产权登记证明外,一律暂停受理该企业设备的装拆告知及新设备的产权登记3个月,如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的,将暂停6个月。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应及时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我委,并分别于5月15日和6月25日前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小结及总结以书面形式报我委(联系人:王成,联系
电话及传真:87191022,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zhianchu@),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区域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出动检查的人数、检查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行政处罚的情况(附工程项目及被处罚单位的清单)、装拆单位激租赁单位的检查情况及企业清单、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人员核查情况、下阶段工作意见及建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