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表-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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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5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5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5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已经信息产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c31557--020312zkj——结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2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2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22〕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等22部全文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详见附件)。

为确保新版规范贯彻实施,实现新旧规范的顺利过渡,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我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执行新版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全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二、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已开工建设,后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衔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246号)执行。

三、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新版规范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

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得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依据,地方标准规范中低于新版规范要求的应按新版规范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新版规范的培训学习,学习情况将纳入我省“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检查内容。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尽快熟悉新版规范,准确掌握执行新版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附件: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通用规范及实施日期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8日——结束——。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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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7条)
第一条 选择站址时应尽量共用已有的站址,新建站址应采 用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联合建设的方式。 第二条 基站机房共享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 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臵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 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第三条 铁塔的工艺要求,应考虑多系统共享,满足多系统 共享对系统间隔离度、风阻和承重的要求,并满足多系统 信号覆盖的要求。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要采取相应的技 术措施予以改造。 第四条 在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必须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 者的天线及其支撑设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装方式等情况对 支撑设施及屋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保证结构安全。
3.专用网接入公用网时的中继电路数量应根据设计的话务量的大小和 第10.0.6条规定中相关的呼损指标通过计算加以确定。
要点: 1.专用网应就近接入关口局信令转接点(二级),同时必须满足统一的 传输质量指标、信号方式、编号计划等相关标准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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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点: 2.电信业务网络互联互通三个方面的要求:
Page 5
第一节 公共通信网互连互通(3条)
第一条 根据业务需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各种业务应 实现互通。互通时应参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在要求不明确 时可进行协商保证业务的互通。 第二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多媒体信息业务必须实现国内 互联,互联应至少支持终端业务。 第三条 SG(信令网关)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七号信令 网间,应按网间互连互通原网同步”,保证信令点(SP) 互通。 2.信令点(sp)应满足NO.7电话用户部分(TUP)的全部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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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电话网接入公用电话网(1条)

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表-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表-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5、第4。3。1条,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4.3。1—1、表 4。3.1-2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 4。5。2 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6、第4.5.9条,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满足表 4。5。9 的要求后,方可进行。
7、第5。1。1条,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和
3、第4.1。5条,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建筑不同朝向外窗(含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1。5 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符合表 4.1。5 的规定时,必须根据建筑物所处城镇的气候分区区属,按照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或按照 4。4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且寒冷地区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 4。1.5 中的对应值大 0。1。
2007年12月24日
2008年3月1日
16
1、第3。0。3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果安全和主要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并确认。
2、第4。1.2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墙传热系数值及隔热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2.2。2条意思一致.
12、整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的第五章,照度标准值。
13、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3.2.5条意思一致。
14、陕西省自定。

工程强制性条文明细模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强制性条文明细模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字) 工程部位 基础工程开工前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施工质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 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 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 、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 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技术规范Relocation selfbuilding hous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ShannanImmigration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1年09月26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技术规范》编制组2011年9月7日前言为贯彻《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根据陕南移民搬迁指挥部要求,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和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选址;3.建筑;4.结构;5.给水排水;6.电气;7.施工与验收。

本规范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中联西北设计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劳动路81号,邮编:710082,电话:029-84696657,邮箱:kjscb@)。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本规范参编单位: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汉中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梁晓光、梁晓农、金贵实、柳成辉、张芮、刘东顺、张江涛、孙建华、王巧莉、石燕、王猛、刘华伟、张平顺、何志宽、张海涛、高彦党、王伟东、任全宏、李光玉、潘会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李建广、李鹏、田策、曾凡生、贺志坚、邓军、陈旭、王双林、史军社、王毅红、党礼长、王怀斌、余成林、李树文、李学文目次1 总则 (1)2 选址 (2)3 建筑 (3)3.1 一般规定 (3)3.2 卧室、起居室(厅) (3)3.3 厨房、卫生间 (3)3.4 阳台 (4)3.5 过道、贮藏空间和室内楼梯 (4)3.6 门窗 (4)3.7 日照、采光、通风和节能 (5)3.8 防火 (5)4 结构 (6)4.1 一般规定 (6)4.2 场地、地基和基础 (6)4.3 结构布置 (7)4.4 结构构件设计 (8)4.5 抗震构造 (8)5给水排水 (10)6电气 (11)6.1 供配电系统 (11)6.2 电气设备 (11)6.3 照明系统 (11)6.4 防雷、接地及其它 (11)7施工与验收 (13)7.1 施工 (13)7.2 验收 (11)本规范用词说明 (16)1 总则1.0.1 为了使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房屋建筑部分目录)一、建筑设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8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二、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三、建筑设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四、勘察和地基基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膨胀土地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87《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9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五、结构设计《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 12-99《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19-92《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03《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97《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200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2《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六、房屋抗震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2002年局部修订)《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7-1991《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1998《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2002年局部修订)《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2001七、结构鉴定和加固《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19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199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1998《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00七、施工七、安全核对有效版本市政强条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3

居住建筑地下用房、办公用房、医院、餐厅、 旅馆、影剧院、商场、娱乐场所、展览馆、体 育馆、飞机、车船等交通枢纽、冷库、粮库、 档案库、金库、书库、贵重物品库、通信工程、 计算机房、电站控制室、配电间和发电机房等 人防指挥工程、武器弹药库、防水要求较高的 人员掩蔽部、铁路旅客站台、行李房、地下铁 道车站等
3.2.1 分户墙与楼板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下表: 围护结构部位 一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3.2.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下表: 楼板部分 计数隔声量(dB) 二级 ≥45 计数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40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有困难时,允许三级楼板计数标准撞击声压级≤85dB,但在构造上需有改善可能性。
手术室
听力测听室
≤45
≤25
≤50
≤30
注:邻近有分散学生环保注意力干扰时允许降低5dB。
表5.2.1 病房、诊疗室空气隔声标准 围护结构部位 一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病房与产生噪音房间之间 手术室与产生噪音房间之间 听力测试室墙 表5.2.2 病房、诊疗室医院撞击声隔声 ≥45 ≥50 ≥50 ≥50 ≥50 计数隔声量(dB) 二级 ≥40 ≥45 三级 ≥35 ≥40 ≥45 ≥45
JGJ76-2003
JGJ31-2003 GB50346-2004 JGJ156-2005 GB50371-2006 JGJ153-2007 JGJ50047-2008
(二)修订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098-98(2001版) GB50345-2004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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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3.0.3条,建设在地裂缝场地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类别、建筑结构形式和地裂缝的活动性质合理确定避让距离。
1、陕西省自定。
2、陕西省自定。
西安市规划局
机械工业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张苏民
张家明
沈励操等
2
J11076-2007
7、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0.2.14条意思一致。
8、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1.2.3条意思一致。
9、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1.2.5条意思一致。
10、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1.2.11条意思一致。
2007年12月24日
2008年3月1日
16
1、第3.0.3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果安全和主要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并确认。
2、第4.1.2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墙传热系数值及隔热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第13.2.2条,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母线、电缆、电线截面不得小于设计值,进场时对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
12、第13.2.4条,各类建筑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3.2.4-1~表13.2.4-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3、整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7.2.2条和第8.2.2条
4、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9.2.3条意思一致。
5、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9.2.10条意思一致。
6、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0.2.3条相同。
8、第12.2.1条,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热水采暖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的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表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备案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强条数
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
主编单位
主编人
备注
1
西安地裂缝场地勘察与工程设计规程
DBJ 61-6-2006
J10821-2006
2006年8月14日
2006年9月1日
2
1、第3.0.1条,建设场地或场地附近有地裂缝通过时,工程设计和施工前除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外,还应进行专门的场地地裂缝勘察。
3、第5.2.1条,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抗压强度(压缩强度)、密度、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第10.2.1条,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5系统一次水进口和二次水出口必须设置总热量表,冷热源机房内的照明、动力及水泵用电应分别计量。
9、第12.2.4条,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仪表,其型号、规格、性能参数、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0、第12.2.7条,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管网平衡调节。整个空调和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4空调系统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对有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要求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要求。
7、第11.2.10条,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4系统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和实现分栋分户、分室(区)热量计量。
5、第10.2.7条,采暖系统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6、第11.2.1条,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3、第14.2.4条,通风与空调、冷/热源、空调水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4、第15.1.1条,对涉及节能工程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及系统节能性能应进行现场检测。
15、第16.0.5条,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6、第16.0.8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1、陕西省自定。
2、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4.2.2条意思一致。
11、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2.2.2条意思一致。
12、整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的第五章,照度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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