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集下载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第五十条建筑(铁路设施除外)后退铁路距离除必须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四)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五)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六)在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建筑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二)建筑距各级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六规定:表六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电压等级 (KV)500KV330KV110-220KV35-110KV35KV 以下建筑后退 ( 米 )30 米20 米15 米8 米5 米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5米;(二)建筑高度在24M-100M(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0米;(三)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第五十三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高速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二)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三)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0米;(四)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精)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精)

六政…2012‟5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强力推进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统分结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一城市重点工程的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

(二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发改、招投标、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审计、城投、环保、水利、城管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科学划分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形成既相互协同,又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

(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全面履行基建程序,筹集项目资金,组织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组织初步审查工程概预结(决算,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原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同时,实行项目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四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代建制单位和执行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相应的业主职责,依法办理建设手续。

(五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政府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编制、上报和审批等;市发改委负责政府建设项目的储备和立项、计划安排、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市住建委负责政府建设项目谋划、行业监管等;市国土局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报批等;市招投标管理局负责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及大宗建材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建设项目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决算管理等;市城投集团负责政府建设项目的融资、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和财务决算编制等;市环保局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环评审批;市水利局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洪评和水土保持等审批(国家投资的水利项目有要求的应服从其要求;市城管局负责重点工程项目中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6〕20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5〕57号)规定,为做好衔接,对《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六政〔2005〕4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一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等拆迁,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土地收储需要,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标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建设部门依据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输规划、拆迁、建设相关手续,对工程质量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集体土地拆迁、相关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监管等;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供水、排水、供电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排水、供电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的供水、排水、供电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第六条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具体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资金筹集与拨付、建成未交付的房屋管理等工作;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接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六政办[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12〕111号)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10〕229号),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六安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六政〔2012〕5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规划调控作用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和科学指导市区内城乡规划的编制,按法定程序报批,统一组织实施。

各类相关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综合管线、地下空间开发、户外广告设置等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

二、全面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六安市区(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市示范园区)范围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体制。

依据收放有度、协调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进行规划管理,将市区划分为三个区域:(一)中心城区范围:即《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120平方公里。

边界为北至沪蓉(陕)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至三元河,西至商景高速。

管理模式: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审查工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六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六政[2005]48号发布日期:2005-11-23执行日期:2005-11-2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安置房建设第四章安置房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等拆迁,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安置房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置房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根据规划区重点工程拆迁规模提出安置房建设意见、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提出解决安置房建设资金的渠道和办法;(3)对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重要环节实行监管;(4)处理和协调安置房建设中的有关问题;(5)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拟制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草案;2、掌握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有关具体情况,及时报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3、负责房源管理和分配具体事务性工作;4、建立安置房建设管理、房源分配、安置户档案。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建设部门依据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办理规划、拆迁、建设相关手续,对工程质量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集体土地拆迁、相关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管等;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六政[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2007〕3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五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1、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3、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4、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市容、工商、交通、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市容、工商、交通、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3篇)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3篇)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六安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水平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下面是《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六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水平,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民主、科学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管理主体为六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注重创新,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核第八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六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合理、系统、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总体性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基本面貌、功能分区、土地利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十条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文件,应当包括用途区划、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城市的基础情况和发展趋势。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指导、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考虑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的审核应当由市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保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的审核程序应当规范、透明,审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为适应六安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了《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各县及规划区外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在规划编制、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五条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六条六安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各层次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应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安徽省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六安市规划局2007.06前言为适应六安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在制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采纳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方面的研究成果,考虑了六安市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技术规定共有12章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绿地控制、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村镇建设、附则等。

在执行本技术规定中,请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的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和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安徽省六安市规划局,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技术规定由六安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规定主编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六安市规划局规定主要起草人:汪坚强程晖杨春林韩晓东汪海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第三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8)第五章建筑间距 (12)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建筑高度 (23)第八章绿地控制 (25)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28)第十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1)第十一章村镇建设 (35)第十二章附则 (41)附录一名词解释 (42)附录二计算规则 (46)附录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及成果要求 (52)附录四用词说明 (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各县及规划区外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在规划编制、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五条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六条六安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各层次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应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安徽省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规划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

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十条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

六安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

第十二条法定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十三条六安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值的,不应单独建设:(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二)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三)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四)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五)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六)工业、仓储建筑为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四)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五)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十六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四)不应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八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二和表三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所有建设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表二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及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20%。

第二十一条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4、只有农村住宅才允许建设低层连排和双拼式住宅表三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用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四容积率奖励指标控制表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

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6 米。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低层住宅建筑系指1-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系指7-9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系指7-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系指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高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非住宅建筑;多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低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的非住宅建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