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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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安全评估的背景与意义随着航空、航天技术的不断发展,航空运输已经成为了人们出行和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方式。

但是,航空运输也伴随着高强度、高风险的特点,从而对通航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通航运输的安全,国家对于航空企业、机场等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其中,安全评估成为了通航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安全评估,是指对通航安全的各个要素进行系统化、科学化、定量化分析和评价的过程。

安全评估能够从组织管理、人员素质、技术设备、安全文化等多方面综合评估通航安全水平的优劣,为通航企业提供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降低通航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

因此,实施通航安全评估已经成为通航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通航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评估工作,提高通航安全水平。

安全评估的过程及要点安全评估的过程安全评估主要包括以下过程:1.初步评估和需求分析:对通航企业的安全体系和资源进行评估,确定安全评估的范围和目标。

2.数据收集和分析:对通航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包括人员、设备、物资、技术等方面。

3.风险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确定潜在的风险因素及其影响。

4.安全措施评估:综合考虑安全评估结果,制定、评估和优化安全管理措施。

5.评估报告撰写:将整个安全评估过程中的数据分析、评估和措施提出,撰写成安全评估报告,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人员参考。

安全评估的要点安全评估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关注通航企业在安全管理策略、管理体系、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完善程度。

2.人员素质及培训情况:关注通航企业的运营员、技术工程师、维修人员等人员的素质和培训情况,以及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3.设备及技术水平:关注通航企业的设备和技术情况,包括可靠性、适应性、安全性等方面。

4.安全文化的建设:关注通航企业在安全责任、宣传教育、安全制度执行等方面的建设情况。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doc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doc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对于保障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的影响因素和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气象风险因素。

气象因素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

例如,风力大、浪高等气象条件不良时,会增加船只翻船、潜水事故等水上水下活动事故的发生概率。

其次是交通安全风险因素。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涉及到多个船只、潜水员等参与者之间的交通协调与管理。

如果交通规则不科学合理,交通管理不到位,将会增加船只相撞、人员失联等事故的发生风险。

再次是设施设备安全风险因素。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与相关设施设备的状况密切相关。

设施设备的质量问题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最后是人员素质管理风险因素。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涉及到大量的从业人员,他们的素质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密切相关。

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容易导致人员伤亡、意外事故的发生。

基于以上影响因素,可以制定以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一、建立健全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气象监测与预警,及时发布气象信息,提醒相关水上水下活动从业人员注意气象变化,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三、加强交通规则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宣传,提高水上水下活动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水上水下活动设施设备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五、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加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与监测工作,通过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善。

总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是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的基础和保障。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方法一、前言通航事业是我国交通事业的紧要构成部分,能够为经济社会进展供给更加有效、便捷的交通服务和支持,但乘客和货物飞行安全问题也是很紧要的。

为了确保通航安全,需要科学、规范的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方法。

二、背景通航行业的飞行安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形象。

如何保障通航行业的运营安全,一直是通航行业所需解决的紧要问题。

据统计,由于通航安全问题造成的意外事故和机械故障次数占到了交通运输事故的30%以上。

因此,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是保障通航安全的紧要举措,对通航行业和全社会都具有紧要意义。

三、通航安全风险评估1.定义风险评估是一项系统化的方法,可以识别和量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各种因素,并依据其潜在影响来确定其风险级别以及实行相应的措施。

2.目的通航安全风险评估的紧要目的是确定通航安全的风险级别和实行措施来降低这些风险,从而确保每一次航空任务都是高度安全的。

3.流程通航风险评估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风险识别这个步骤是在通航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全面地识别,包括人员、技术和设备等多个方面。

(2)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是依据前一步骤的识别结果,运用肯定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系统地分析全部可能的风险因素,并以此为基础来量化预估风险,进行风险评价。

(3)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通过分析分析结果、各种因素、措施等,计算得到每个风险因素的风险值,对风险进行评价,确定是否需要实行措施降低风险。

(4)风险掌控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确定实行掌控措施并进行试验,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来源,实行掌控措施并进行有效减轻和防范。

(5)风险监测和更新风险监测和更新是在风险掌控的基础上定期进行,以监测和适时发觉风险掌控效果,为通航安全评价做出实时、实在的反馈评估,同时更新评价标准、评估方法及技术提高评价本领。

四、通航安全评估管理1.完善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标准通航安全评估机制是保障通航安全的基本保证。

为建立完善的通航安全评估机制,必需依据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订立评估标准和方法,并适时调整更新。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1. 引言通航安全评估是民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对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安全运作进行评估,确保航空安全。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通航安全评估的组织和实施,促进民航行业安全管理和质量提升。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通航领域中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及其运营单位。

3. 评估原则通航安全评估的基本原则如下:•全面性原则:评估应包括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各方面情况,如管理组织、员工素质、专业水平等。

•及时性原则:评估应及时进行,掌握客观真实情况,防范事故隐患。

•客观性原则:评估应客观公正,数据真实可靠,避免主观意见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隐私保护原则:评估应保护被评估单位和个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评估报告不得泄露。

4. 评估内容通航安全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4.1. 航空公司评估内容航空公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管理层及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员工岗位匹配、专业素养、工作态度等;•安全管理评估,包括安全标准、安全运作流程、安全控制等;•安全数据评估,包括事故、事件、违规等安全数据的分析和评估。

4.2. 机场评估内容机场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运行保障部门及各职能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人员配置、技能素质、工作态度等;•安全管理评估,包括安全保障体系、应急预案、现场安全管理等;•地勤保障评估,包括旅客服务、行李安检、登机口管理等。

4.3.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评估内容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各职能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人员配置、技能素质、工作态度等;•通讯控制评估,包括无线电通讯、调度安排、指挥流程等;•航空交通管制评估,包括航空器流量控制、航线监管、空域管理等。

5. 评估程序通航安全评估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评估目标和范围;2.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3.组织评估实施;4.收集评估数据和信息;5.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6.确定评估结论和建议;7.编制评估报告;8.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进落实。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通航安全评估是指对通航运行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以确定通航活动的安全状况和风险水平。

为了保障通航活动的安全性,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了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不使用分段语句。

一、引言通航安全评估是通航运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保障通航活动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确保通航运行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制定本办法可以更好地指导和管理通航安全评估。

二、总则1.为保障通航活动的安全,通航安全评估应该依据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并应充分考虑通航活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2.通航安全评估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并应认真执行指导性文件。

3.通航安全评估应由相关管理机构牵头,利用专业团队进行评估工作。

4.通航安全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通航运营单位,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的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应对评估结果负责。

三、通航安全评估的过程1.问题定义和背景分析:明确通航安全评估的目的和评估对象,了解通航活动的背景情况和相关问题。

2.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通航活动的历史记录、运营情况、安全事件等。

3.风险识别和评估:利用专业方法和工具对通航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程度。

4.风险控制和措施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

5.措施实施和监控:将制定的控制措施付诸实施,并进行跟踪监控,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6.评估报告和结果反馈:根据评估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编写评估报告,并将报告及时反馈给管理机构和通航运营单位。

四、通航安全评估的要求1.科学性和客观性:通航安全评估应遵循科学的评估原理和方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全面性和系统性:通航安全评估应考虑通航活动的各个环节和要素,形成全面、系统的评估结果。

3.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航安全评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控制措施,并确保其有效性。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为了保证航道安全通航及防范和纠正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航道建设管理权或者航道安全管理职责的水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在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受益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河流、湖泊或港口管理机构,以及受其领导的单位和机构。

第二条、定义1.航道安全通航条件:是指船舶从规定的航道通行的安全要求,包括航道深度、通航宽度、水位及流速等。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是指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可能会引起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受到影响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1.对可能对航道安全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航道建设、维护、修建及其他水路相关工程项目,应当分类、范围、种类、数量等综合进行评价,按照当地的航道规划的要求,确定全程的航道安全通航条件。

2.在实施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前,应当对可能对航道安全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第四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审核1.承担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审核机构提交项目计划及相关资料,由有关审核机构对该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进行审核。

2.承担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如存在影响安全通航条件的情况,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第五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管理1.航道安全管理部门对可能对航道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修建项目、维护措施、设施及其他相关工程,应当加强实施前的审核及实施后的检查管理,监督其是否符合航道安全通航条件的要求和规定。

2.有关审核机构和航道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分析、综合处理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可能受到影响的问题,并及时给予反馈报告,便于持续监督和有效控制。

第六条、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力部门不予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停止开展有关项目;若继续开展,有权力部门可以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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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

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第九条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

第十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

因论证、评估结论严重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

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单位法人证书;(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论证与评估第十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意见等;(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附近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采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一)数据、资料综合研究分析等规范性论证;(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经验计算;(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五)专家咨询;(六)案例分析;(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

第十九条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时应:(一)综合考虑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通航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锚地、航道等)、航运现状及发展规划;(二)收集和分析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近三年以上的事故情况、船舶交通流情况;(三)分析在不同气象、水文、水道条件下与通航的相互影响,并充分考虑其最不利情况;(四)综合考虑通航尺度、船舶操纵等船舶通航动态、静态要素及技术要求;(五)对影响因素、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重大影响应进行定量风险预测和计算;(六)及时更新论证与评估过程中涉及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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