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制定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进入企业场所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职工家属、来访客人以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专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及时更新和完善,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企业应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等。
第七条企业应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防止因设备故障而影响消防安全。
第八条企业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指示员工和来访人员熟悉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火源和可燃物的管理,以及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控制,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火灾预防和监控第十条企业应建立火灾预警机制,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设置监控设备,及时监测和预警火灾风险。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防火设施和设备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章人员疏散和逃生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疏散和逃生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熟悉逃生路线和方法。
第十四条企业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和逃生。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疏散通道、安全通道和疏散楼梯,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第五章灭火和救援第十六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灭火预案,明确员工的灭火职责和工作流程,提高员工的灭火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消防组织与管理1.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各部门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消防设施与器材1. 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 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由专人负责。
3. 严禁擅自拆除、改动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消防安全检查1. 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全面检查。
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3.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理1. 加强火灾预防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规定。
2. 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易燃易爆物品、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进行重点检查。
3.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处置措施。
4. 发现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和疏散。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活动,提高消防安全素质。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由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四)组织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五)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四)组织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五)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二)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方法;(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四)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置;(五)其他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维修、检测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楼宇等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消防安全,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居住过程中采取预防、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单位内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运行正常,避免和防止火灾发生,减小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规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由单位领导同志担任组长,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和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预案;(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三)监督和检查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火灾事故,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五)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理能力;(三)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或聘任消防专业人员。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如下:(一)负责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检查和保养;(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三)指导、监督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参与单位的消防设施建设、改造和验收工作;(五)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火灾事故,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与装备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建设和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装备。
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消防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对消防管理的规范和实施,制定本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消防管理的责任、要求和流程,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责任和义务1.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2.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和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4. 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5. 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保存与消防安全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三、流程和要求1. 消防安全检查流程:a. 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由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
b. 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c. 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综合检查,由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2. 消防安全要求:a. 各单位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b.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c.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d. 各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e. 各单位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保存与消防安全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f. 各单位应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报送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和相关数据。
四、数据和效果1. 消防安全数据统计:各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报送消防安全工作的数据,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消防演练的效果、消防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等。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部全称】(以下简称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统一领导、全员参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所属生产实施单元是本单元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元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消防安全的综合协调监管部门;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明确专(兼)职消防监督人员;制定消防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制定重点消防部位(设施)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消防专项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工作;2.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日常巡查,组织整改火灾隐患;3.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生活区(含承分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办公、生活区(含承分包单位)消防安全日常巡查,组织整改火灾隐患;4.机电物资部门:负责消防器材采购及保管工作;负责油库、仓库等储存场所消防安全工作;5.技术管理部门:严格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等要求规划临建消防安全设施;6.财务管理部门:保障消防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
(可根据部门设置情况进行调整)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六条项目部按规定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安全投入预算,确保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满足管理要求。
第七条项目部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四个能力”(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逃生的能力、消防安全培训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篇)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是指企业为实施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控制火势蔓延、保护人员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组织措施和工作活动。
第三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一)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三)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建立健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律法规原则:依法、依规、依标准进行,确保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为主原则:坚持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防止火灾发生。
(三)综合治理原则:整合企业各类资源,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各种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效能。
(四)科学管理原则:依靠科学管理手段,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发挥科学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保障消防工作顺利开展。
(一)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由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设立,具体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应当根据企业的特点和规模确定。
(二)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并组织落实企业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3. 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习;4. 组织灭火和初期处置工作;5. 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测、维护和维修;6.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报告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7. 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或委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专职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培训。
(二)兼职或委派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技能,并接受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消防安全是城市建设和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总结和归纳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和要点,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消防安全目标1. 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加强火灾防控措施,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2. 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增强应急救援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建立全面的消防设施配备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善。
4.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定期排查和整改。
2. 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对各类场所、建筑物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和预案。
3. 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根据不同场所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合理配置消防设施,确保设施齐全、有效。
4.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5.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场所的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7.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升消防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确保消防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8. 建立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各类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要点1. 建立健全火灾防控责任制:各级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主动落实相关措施。
2. 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进行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检测和维修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强化火灾风险防控: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提高火灾发生的防控能力。
5. 加强火灾应急救援能力: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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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的四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黑农职院各单位,在院的师生员工及各单位的出租房屋。
第三条本细则由保卫处监督实施,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四条违反消防法规情节较轻的,依本细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章消防职责及措施
第五条学院设安全防火委员会。
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
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分管党政领导对所属系统防火安全负责。
各单位设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七条学院年初制订财务预算列支防火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消防设备和隐患整改。
第八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实行消防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定期进行四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3)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
(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设灭火、通讯、抢
救组等。
担任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物资等任务。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明检查时间、部位、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等。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着重检查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品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普及等情况。
第十三条更夫、值班人员接班后应对责任区进行检查。
各单位应在火灾易发季节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保卫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在火灾隐患整改中,资金确实有困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报告,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不发生问题。
第十五条各单位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和技术规范。
严禁违反规定私接乱拉电源线和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第十六条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和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各种炉具、电器设备。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七条在汽车库、物资仓库、印刷室、木工房、危险品仓库、油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及烘烤作业时,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事后发生。
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作业后要对作业的场地进行清理,防止余火复燃发生问题。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建筑设计用途,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审核,竣工前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各类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防火通道。
化学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同库存放。
第二十条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会议室、食堂、大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在大型集会前,保卫处应对集会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所有疏散大门不得上锁,在集会中服务人员严禁脱岗。
第二十二条凡五级大风,禁止生活用火,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
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生活和生产用火(视情况对三类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
保卫处及各单位主管防火人员要对本单位进行巡查。
各单位电气工作人员要对架空线路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在棚厦、楼道内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棚厦内存放和维修机动车辆。
(2)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
(3)在各类仓库、物资堆垛、易燃建筑物及一切明令禁火地点吸烟,弄火。
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要害部位严禁身带火种和香烟入内,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任何人不得挪作它
用,保卫处及各单位防火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暖、电气、锅炉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章火灾调查
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组织调查、鉴定、认定和处理,保卫处配合。
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卫处会同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阻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不得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在调查、鉴定火灾遇到疑难问题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所需经费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三十条保卫处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法令的实施。
对院内发生火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三十一条消防监督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火灾事故;
(2)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3)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指导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4)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5)协助消防机关勘查和鉴定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6)根据学院的实际,制订出具体的防、灭火措施。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于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奖励,直至记功。
(1)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1)防火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2)在禁火区域内或六级以上风天在室外吸烟、动火、不听劝阻的;
(3)配置消防器材丢失、挪用、损坏的;
(4)私接乱拉临时电源线,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热得快、煤油炉、电褥子、电热风等用电器具的。
违反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本罚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未制订火源管理和没办临时用火、用电审批证,擅自开工
的;
(2)在宿舍内及办公室内违反规定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的;
(3)各类可燃、易爆仓库超储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4)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未向保卫处申报审核,没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5)发生火灾的单位未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警,或未组织力量先行扑救臻使火势蔓延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对有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除尘、防静电、报警、避雷、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的;
(2)以室代库,库房超储,物资(品)混存的;
(3)挤占堵塞防火间距或消防通道的;
(4)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对调查人员隐瞒或提供伪证,干预阻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消防安全挠查处火灾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或单位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安全委员会或上级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报告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保卫处将通过财务等部门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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