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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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记录

评审记录
13.4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13.5应按审核方案实施审核,并保存记录。
13.6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应采取纠正措施。
14.
纠正和预防措施
企业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和再发生
14.1企业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应规定:
a)确定不合格、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1.3质量目标应分解到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可测量,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1.4质量保证手册应包括:
a)质量保证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合理性;
b)为质量保证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质量保证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1.5企业应建立:
a)文件控制程序;
b)记录控制程序;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2.5应以文件形式任命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规定其职责和权限,且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应了解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技术人员
2.6各类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等应满足《电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基本要求》中的规定。
检验人员
2.7专职检验人员的数量应满足《电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基本要求》中的规定,工作能力应能满足岗位要求。
7.1.2对施工过程制定必要的工艺文件,应制定施工工艺指导书。
7.1.3企业应具备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
7.1.4应规定每项工程制定并应用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机构人员、仪器工具、工作程序、检测项目、质量控制点及方法、施工中注意事项(含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施工记录要求等。施工方案及变更均应执行编制和审批程序。施工方案在使用处应可获得。
3.2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授权人批准;应保证文件中的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2021深圳市职称评定流程及所需材料

2021深圳市职称评定流程及所需材料

2021深圳市职称评定流程及所需材料核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21-02-21事项内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卫生技术人员系列除外)事项类别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条件(一)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广东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毕业后,在我市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在我市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的学历资历条件:1.初次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初次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业绩。

(2)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

3.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使用原件扫描为JPG格式图片,300K以内,在系统上传。

以下提及的相关材料均按此要求扫描上传),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2、学历、学位证书遗失人员提供学校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3、取得国(境)外高校学历者提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21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需提交,2021年3月以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或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

技工、技师评定方案

技工、技师评定方案
4、员工自享受岗位津贴起,工作业绩反而下降的,可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报送考评小组,取消其相应技能等级,并于次月终止其相应岗位技能津贴。
XXXXXXXX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
镀层工
镀锌
8
磨料磨具加工人员
磨具制造工
磨具
9
机械设备维修人员
工程机械修理工
机修
10
其他岗位人员(特种设备、其他关键工序)
/
行车、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申报条件
技工、技师技能等级评定工作,由生产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职期间,热爱岗位,认真工作,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
2、员工申请参加技工、技师考核,在当年度内无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所在部门及质管部提供数据资料);
1、初级技工:试用期结束转正的在职生产类员工。
2、中级技工:入职时间满1年,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占生产类员工总数的60%。或取得初级工等级证书,在相应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表现良好,经所在车间推荐的员工;
3、高级技工:入职时间满2年,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或取得中级工等级证书二年以上;表现良好,经生产部推荐的员工。
3、第三阶段目标:在形成技工、技师技术队伍的基础之上,申报符合政府部门相关的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等区、市级技能人才荣誉,享受政策优惠。
4、第四阶段目标:让技术服务生产,从生产中提炼项目,由生产技能人才与技术、研发部门共同确定切合实际的科研研项目。
三、实施范围

技术等级评定暂行规定

技术等级评定暂行规定

技术等级评定规定为加强员工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定程序,明确评定标准,调动员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技术等级评定范围本企业运转值车工、试验检验工、保全工、皮辊制作维修工、管道工、电工、空调工、车工、钳工、焊工等技术工种。

二.技术等级的类别:国家职业技术等级分为: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三.技术等级评定考试、测定内容依据《纺织企业工人技术标准》和《国家职业标准汇编》,对各工种“应知”、“应会”进行考试和测定,两项成绩分别占总分的40%、60%。

四、申报及评定1、凡符合申报条件(具体条件附后)的员工均可申请职业技术等级的评定,填写《专业技术等级参评申请表》,由所在部门领导依据申报条件审批,按以下要求进行“应知”、“应会”的考试和测定:(1)值车工:由各生产车间组织进行“应知”、“应会”的考试和测定,生产技术处监督管理。

(2)试验检验工:生产技术处组织进行“应知”、“应会”的考试和测定。

(3)保全工、皮辊制作维修工、管道工、电工、空调工、车工、钳工、焊工等工种,由设备动力处组织进行“应知”理论知识的考试,评审“专家组”进行“应会”技能知识的测定。

“应知”、“应会”考试和测定后,按技术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初评。

填写《专业技术等级评定表》,并汇集有关资料,统一报企业管理部。

2、企业管理部负责员工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上报,整理、汇总材料并审核把关。

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鉴定。

3、技术评审“专家组”负责对保全工、皮辊制作维修工、管道工、电工、空调工、车工、钳工、焊工等工种相应技术等级的技能测定、初评和对已取得国家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员工的考评。

“专家组”由聂元忠任组长,副组长戴冰,成员:尚桥生王国华句刚耀周宏杰邢贤彬张文忠侯和平赵茂林宫月菊刘志强。

五、聘任对已取得国家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员工,由公司"专家组"依据以下聘任标准组织考评,合格者报请总经理批准予以聘任,聘期三年,并享受相关待遇。

评审程序和评标办法

评审程序和评标办法

第六部分评审程序和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1.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投标人。

2.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二)资格审查:开标结束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以上资料应在投标文件“资格标文件部分”中按要求附原件扫描件,否则将认定为不合格。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

(三)评标办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本招标文件如载明有核心产品的,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顺序排列。

6.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程序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1、详细评审(100分)备注:1.投标人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电子签章,用以证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内容为真实、有效的,评标委员会将予以认可。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管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指导监督。

市、区主管部门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主管部门和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有关的查询,严格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政府应当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2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3.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标准化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14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维修企业及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维修质量和交通安全,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特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特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是指从事经营(主营或兼营)汽车、摩托车大修、总成大修、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业户。

前款所称专项修理是指专门从事汽车、摩托车车身修理、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汽车空调器修理以及有关汽车、摩托车的单项性维修业务。

第四条深圳市运输局是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实施管理。

第二章维修业户的设立、开业、变更及年审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应先向市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向主管部门申领《技术审查合格证》,然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领取《技术审查合格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备与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项目相适应的场地、作业厂房,并提供红线图、《房地产权证》或租地合同书。

属待建的厂房应提供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2、作业场地及建筑物必须符合城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不准占用道路及公用场所、不许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同时必须符合城市噪音、排污管理规定的要求;3、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4、在本市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实施日期】201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技术秘密管理第三章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企业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技术和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程序等形式。

第六条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以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秘密。

许可使用、转让或者披露技术秘密时,独立开发人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因意外获取的技术秘密,应当以合理形式保密,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权利人应当予以补偿。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秘密诚信档案,记录生效司法、仲裁文书等所确认的技术秘密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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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维修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领
《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3)。

第二章评审
第三条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评审工作,并委托深
圳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注4)承担日常评审工作,包括:
(一)受理、审核维修企业的申请;
(二)组织对维修企业的申请进行现场评审;
(三)负责《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复审(注5)、晋级、降级以及收回证书等
工作。

第四条
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维修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维修场所;
(二)具有与维修业务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市、
区劳动管理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具有保证维修服务质量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作业场地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和城管的规定要求。

申请晋级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记录,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被处罚记录。

第五条技术等级现场评审至少须有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
关专家一起参加评审。

评审员任职资格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认可(注 6 )。

第六条《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的依据是《深圳经济
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

第七条(此条废止)(注7 )。

第三章复审和晋级
第八条《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实行复审制度,获得《维修企业
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复审,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
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换发新一年《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技术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8 )。

获较低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自获得《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之日起
满一年的,可申请晋级,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维修企业进
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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