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典型案例之货损货差

合集下载

国际贸易实务海损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海损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海损案例有个公司叫酷玩贸易公司,从甲国买了一大批超级酷炫的智能玩具,准备运到乙国去大赚一笔。

他们找了一艘叫“幸运号”的货船来运输这些宝贝。

“幸运号”吭哧吭哧地在海上航行着。

这时候,突然遭遇了一场巨大的风暴。

那风暴就像一个超级愤怒的巨人,海浪一个接一个地往船上砸。

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装在甲板上的智能玩具被海浪直接卷走了,消失得无影无踪,这部分损失就很明显啦。

然后呢,为了不让船被风暴直接打翻,船长当机立断,决定把船开往附近的一个小岛避风。

可是,这个小岛周围的海域暗礁特别多。

在靠近小岛的时候,船不小心触礁了,船底被撞出了一个大口子。

这可不得了,海水哗哗地往船舱里灌。

为了拯救船只和货物,船长只好下令把一些货物扔到海里,减轻船的重量,好让船能够勉强浮在水面上。

等到风暴过去了,船也修好了,继续开往乙国。

到了乙国港口卸货的时候,就开始扯皮了。

分析。

那些被海浪直接卷走的装在甲板上的智能玩具,这属于单独海损。

为啥呢?因为这个损失是由风暴这一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而且只是这部分货物自己的损失,没有涉及到其他货物或者船方的共同利益。

就像是一群人赶路,有个人自己不小心被一阵大风吹下了悬崖,这就是他自己的倒霉事,和别人关系不大。

而后面因为触礁后为了救船把货物扔到海里的这种情况呢,就是共同海损啦。

你想啊,船长扔掉那些货物,是为了让船能浮起来,这是为了保证船和剩下货物的共同安全啊。

这就好比一群人在一个热气球上,气球太重飞不动了,大家就得商量扔掉一些东西来保命,扔掉的东西就是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做出的牺牲。

在这种情况下,船方和那些货物没有被扔掉的货主们就得一起分摊这个损失。

比如说,扔了价值10万的货物,大家就得按照各自货物的价值比例来分担这10万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海损的情况很复杂,得搞清楚是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不然大家在港口就会吵得不可开交,就像一群饿了很久的人抢一块面包一样。

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其内容涉及海上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保险、海上抵押等方面。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对于海上商业活动的规范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海商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到目的地。

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了损坏,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海商法的范畴,因此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属于特殊合同的一种,其特点是一方支付运费,另一方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其次,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坏属于运输风险。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运输风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特点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或者延误的风险。

在本案例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这属于运输风险的范畴。

再次,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对于运输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坏,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延误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货物损坏后,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坏、灭失或者延误的,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货物损坏的赔偿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例中货物损坏的情况,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海商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具体应用,为海上商业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货差赔偿纠纷案例(徐2017.2.4)

货差赔偿纠纷案例(徐2017.2.4)

国际贸易纠纷--运输途中的货差损失的承担纠纷案案件事实经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运一批阿是大豆于2016年8月26日运抵中国阳江港。

根据“伊朗”轮2016年6月1日签发的缡号为03号和06号提单记载,该批大豆重量为66000吨,原告是该两份提单的最终持有人和提单所载货物的收货人。

上述货物运抵阳江港后,经过水尺计重,发现船上实际所卸货物的数量为65633.90吨,比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少366.1吨。

原告主张,被告作为“伊朗”轮的光船承租人,没有完成其应尽的提单下的交货义务,使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损失额为成本加运的价格每吨326.13美元乘以1加1.1‰的保险费率,再乘以1加3%的进口关税率,再乘以1加13%的进口增值税率,再乘以货物短量366.1吨,为139118.09美元,按照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1:8.2765换算为人民币是1151410.88元(本判决书所涉货币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

案件审理过程摘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51410.88元及利息(从206年8月26日起至判决所确定的实际赔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5767元、调查费5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500元以及其他法律费用118000元。

被告找到我们,并将案情详细告知我们。

我们与伊朗律师讨论的涉及伊朗的法律问题,经过前期的案件分析及证据评估,我们国际诉讼律师团队接受被告的委托,提出了我们的辩论意见:原告应提交相应的贸易文件以证明其为编号03号和06号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否则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尚有疑问;而且,即使原告有资格起诉,被告在提单正面载有预先印刷的格式条款“货物重量计量、数量、质量、状况、内容”和价值不知的“不知条款”,因此不受保证货物重量的约柬;另外,基于大豆的天然属性容易蒸发水分,其不应对其自然属性或固有缺陷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提供反映涉案货物在装港和卸港的品质证书,否则应推定这两份证对原告不利,进而支持被告的主张。

港口码头集装箱货损、货差原因及责任确定

港口码头集装箱货损、货差原因及责任确定

案例9:港口码头集装箱货损、货差原因及责任确定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经常发生残损、短缺。

为便于现场检验鉴定,理货人员、保险理赔人员以及收发货人判明货物的残损、短缺的类型,区分其原因,明确责任归属;同时也便于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找到责任方,提出索赔、挽回损失,现就集装箱货物的残损、短缺的判别方法、类型、责任归属及其检验鉴定证书的作用作一探讨。

1、货物残损、短缺的判别方法,判别货物残损、短缺是区分其类型的前提,只有明确货物残损、短缺的类型就能确定其责任的归属。

(1)残损判定是判定货物是否发生了残损的依据是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所列货物的等级、性质、使用效能、成份含量、外观等品质标准,对照整批实际到货的品质状况检查,如发现货物品质有所降低或影响使用者,但其产生原因不应是在装箱前对货物所施加的行为所致,才能确定为货物发生了残损。

根据集装箱货物残损发生的原因和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环节,可将其归纳为多种类型,即箱残、原残、载残、工残、船残、港残和车残。

要判定货物残损是属于那种类型,首先必须确定箱内货物是否发生了残损,其次是根据箱体、货物损坏状况和特征,有关证单交货记录以及对事故现场的综合调查、分析、研究,再者是取样检测鉴定,从中得出其发生的环节和产生的原因,以确定集装箱货物发生残损的类型。

(2)短缺判定是确定货物是否发生短缺的依据是根据其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所列计价单位的数量,对照全批货物的实际到货数量,经点验发现不足数者,才能判为短缺。

根据集装箱货物数量发生短缺的原因和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环节,可将其归纳为多种类型,即原装短缺、破损短缺和盗窃短缺。

同样要判定货物短缺是属于那种类型,首先必须检查集装箱拆箱卸货时,铅封是否完好,铅封号是否与有关单证所列相符,有关单证中是否有换箱、换封记录以及箱内货物包装是否有破损:其次是检查箱内货物发生短缺的数量以及其留下的痕迹,加以综合分析推理,从中得出短缺发生的环节和产生的原因,以确定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的类型。

由于储存过程中货物交付不及时导致货损货差的案例

由于储存过程中货物交付不及时导致货损货差的案例

由于储存过程中货物交付不及时导致货损货差的案例申福公司为证明苯酚色度升高造成货损,提供青岛威邦化工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二苯醚产品对苯酚色度有要求,色度应小于20哈森;山东新华隆信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水杨酸的生产要求苯酚色度控制在lO哈森之内;淄博科威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林叔丁基苯酚的生产要求苯酚的色度指标控制在10哈森之内;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王可强(全国酚醛树脂及塑料行业协会理事长)出具情况说明:1.苯酚色度偏高,有几种原因:被空气氧化、船舱或储罐中含有铁离子、被其他有机物污染、苯酚纯度有问题。

2.黄苯酚产出的酚醛树脂色泽深、影响商品外观,往往在客户接受程度及价格上均会受到影响。

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提供了由华东理工大学指派的兼职教授林衍华出具的《关于苯酚指标变化所产生影响的专家意见》、《关于苯酚处置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

根据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的申请,林衍华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林衍华认为:1.涉案苯酚卸至岸罐的时间为2008年10月下旬,处于国内苯酚行情暴跌时期;2.涉案苯酚的主要杂质是苯酚氧化、化合而成的微量的显色苯醌类重组分;3.涉案苯酚虽然色度、水分两个指标变化,但是仍然符合《工业用合成苯酚》优级品的要求;4.涉案苯酚的个别质量指标变化不影响其按照优级品的通常市场价销售;5.涉案苯酚用于生产酚醛树脂没有影响;6.通过在生产双酚A工艺的排放回收系统中的苯酚真空蒸馏塔或在苯酚生产装置的苯酚精致单元,可以消除苯酚色度、水分指标的变化;7.以生产双酚A工艺的排放回收系统中的苯酚真空蒸馏塔处理涉案苯酚的费用如下:消耗蒸汽(每吨苯酚需1吨蒸汽)的费用为人民币200元/吨,消耗动力的费用为人民币140元/吨,苯酚损耗的费用为人民币60元/吨,人工操作费等车间费用为人民币50元/吨,企业其他费用、不可预见的费用为人民币9O元/吨,总计人民币540元/吨(未考虑运输成本)。

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涉及到海上运输、海上保险、海商合同等各个方面。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对于海上商业活动的规范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海商法的适用案例也屡见不鲜。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海商法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海商法的具体适用情况。

案例一,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委托船运输一批货物,但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难,导致货物全部损毁。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负有保障责任,应当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货物的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因此承运人应当依法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海上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两艘货船在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海上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船舶的航行行为、航道情况、船舶的技术状况等多种因素。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对碰撞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定责任的归属,并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案例三,海上保险的理赔问题。

一艘货船在海上遭遇风暴,导致船体受损和货物损失。

船东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船体和货物的损失进行理赔。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需要对船舶和货物的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然后依法进行理赔,保障船东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海商法在海上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遵守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也能够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海商纠纷,保障海上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对于从事海上商业活动的相关主体来说,了解和遵守海商法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总之,海商法对于海上商业活动的规范和保障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海商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海商法的具体适用情况,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海运货损争议的案例

海运货损争议的案例

海运货损争议的案例
好呀,以下是一篇关于海运货损争议的案例: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那个让人大开眼界的海运货损争议的事儿!就说那次啊,老张的一批货物通过海运运往国外。

哎呀呀,那可都是他的心血啊!
船开出去没多久,老张就收到消息说货物可能受损了!他那着急上火的呀,你说这不是要了他的老命嘛!连忙联系各方打听情况,心都提到嗓子眼儿了。

当他最终看到那批货物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这不就是自己好好的货物吗,怎么就变得破破烂烂的啦,这就像好好的一个蛋糕被人狠狠踩了一脚啊!他能不气吗?随即就和海运公司开始理论。

老张瞪着眼珠子说:“我的货怎么成这样了?你们得给我个说法啊!”海运公司那边的人却不紧不慢地说:“这怎么能怪我们呀,海上情况那么复杂。


老张一听,火冒三丈:“那难道我的货就白白损失啦?这合理吗?你们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双方争来争去,各执一词,这不就是一场激烈的拔河比赛嘛!
咱再想想,如果这是发生在你身上,你能不着急?能不生气?这不就是
典型的让人郁闷到极点的事儿嘛!
在这个过程中,大家都据理力争,谁也不愿意让步。

就像两只斗鸡似的,互不相让。

老张觉得自己太冤了,海运公司又觉得自己也很无辜。

而这些争议,不就是生活中的那些磕磕绊绊吗?有时候事情就是这么复杂,这么让人头疼。

在我看来啊,海运货损争议这种事,双方都得拿出诚意来好好解决。


能一味地推卸责任,要共同去寻找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让大家都满意呀!毕竟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利益受损不是?。

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是指规定国际海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海运合同、船舶经营、船舶抵押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一起海商法案例分析。

某公司与另一国的商家签订了一份海运合同,约定由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到目的地。

然而,在货物运送途中,由于船舶遭遇到一次海难,货物被全部毁坏。

商家要求某公司赔偿货物的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海难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导致船舶、货物或船上人员损失的意外事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条约》的规定,运输人对于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是有限的,即依照货物每公斤的价值确定赔偿金额。

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某公司应当根据货物每公斤的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总价值为100万元,总重量为10吨,那么每公斤的价值为10万元。

如果货物损坏的总重量为1吨,那么损坏货物的赔偿金额应为100万元。

同时,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运输人应当证明对货物的合理、妥善保管,才能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应当证明对货物的合理、妥善保管,遇到海难是不可抗力,无法避免的。

只有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货物才会损坏,某公司才能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某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根据货物每公斤的价值来确定,并且某公司应证明对货物的合理、妥善保管,才能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货损货差是指商品在装卸、搬运、发运、中转、收货过程中属于商业储运部门过失造成的损失和差错。

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1)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期租船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船员工资或油款,使航程中断而造成的货损货差。

(2)承运人没有合理的装运货物,货物在运输期间就会发生碰撞、造成火灾和爆炸而形成货损与货差。

(3)船舶碰撞或碰撞了码头而造成船上的货物发生货损和货差。

(4)托运人未妥善包装货物,或托运特殊货物未向承运人提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

(5)托运人负责装运集装箱的,没有选择完好、适货的集装箱装运货物。

(6)收货人明明知道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但是收货人没有与时提取货物使货物的质量发生了变化而造成货损。

(7)由于恶劣天气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货损货差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实际上承运人或远洋运输公司也会定下允许范围内的货损货差正常额度。

但货损货差是由于货物性质导致,还是承运方操作失误导致?(如粮食受潮,可能是粮食本身就未晒干,也可能是由于保管不慎至舱室浸水而使粮食受潮)货损的数额如何确定?因此,货损货差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

由于货损货差的发生均会引起各方的争执,甚至会引起诉讼,这一问题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经过调查显示,货损货差率和作业差错率高是制造商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满意度低的原因之一,货损货差导致的损失已经成为物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阻碍第三方物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典型类别,值得我们详细研究。

下面就以“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为例,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一、案例背景2008年9月23日,申福公司就购买1001.53吨苯酚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HONG KONG)LTD.]签订了WZO8Y一00554P/4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成本加运费(CFR)中国青岛,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0哈森(HAZEN)。

2008年9月24日,申福公司申请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开立了以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TF0826837258ILHL号远期跟单信用证,货物单价为每吨1530美元,信用证金额为1 532 340.90美元。

2008年l2月4日,申福公司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人民币10 569 474.59元。

该批苯酚由巴拿马籍“金色蒂凡尼”轮(M/V GOLDEN TIFFANY)承运,哈池曼公司为“金色蒂凡尼”轮所有人。

“金色蒂凡尼”轮为1998年建造的油船/化学品船,载重吨16 465公吨,总吨位为9599,净吨位为5132。

2008年8月23日,货物在西班牙维尔瓦港装船,德宝公司签发了GTHQ 一5702号清洁指示提单。

提单记载: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SUMITOMO DEUTSCHLAND GmbH],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上海)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SHANGHAI)LTD.],货物为1001.53吨苯酚,积载舱为7P、7S、lOP,卸货港中国青岛港,运费预付。

申福公司经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背书受让了该提单,并据此在卸货港提取了船载货物。

货物装船前,SGS公司对该批苯酚进行了品质、重量检验,出具了重量证书、质量证书。

其中质量证书载明了苯酚色度小于5哈森以与其他品质指标。

2008年11月5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对随船苯酚样本进行了检验,出具了对船舱样本(2008年8月23日取样)的OP2008—1501SH一1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装船后苯酚色度为5哈森。

“金色蒂凡尼”轮驶离装货港后,于2008年10月22日1640时靠泊青岛港明洋化工码头。

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受申福公司的委托,与受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的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货物保险人指定的上海东方公估行以与SGS公司对“金色蒂凡尼”轮7P、7S、10P舱的货物进行了联合取样。

10月23日,“金色蒂凡尼”轮船长出具声明:“7P、10P舱装载的苯酚变色,7S舱苯酚经检测情况良好,上述所有货物将全部混合卸载装入一个岸上接收储罐中,因混装而产生的责任由船东承担。

”10月24日0100时,“金色蒂凡尼”轮开始卸货,同日1920时卸货完毕,该批苯酚全部混合卸人岸罐T一108。

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表“金色蒂凡尼”轮船东与其船舶保险人与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以与SGS公司对岸罐T一108的苯酚进行了联合取样。

2008年10月25日,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作出RH082555号检验报告,载明:7S舱苯酚色度为7哈森,7P舱苯酚色度为27哈森,10P舱苯酚色度为30哈森。

苯酚色度变化2008年11月4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漕泾)实验室对涉案样品进行了化验,申福公司、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各派代表确认样品密封良好。

2008年11月5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除作出对船舱样本的OP2008—1501SH 一1号检验报告外,又分别作出OP2OO8—1501SH 一7、OP2008—1501SH 一8、OP2008—1501SH 一9号检验报告,并于2008年11月7日出具ZJG0569/08号检验报告,上述报告分别载明:船舶到达青岛港后卸货前(2008年1O 月22日取样),7S 舱苯酚色度为3哈森,7P 舱苯酚色度为19哈森,10P 舱苯酚色度为21哈森;卸货后(2008年1O 月24日取样),青岛岸罐T 一108的苯酚色度为12哈森。

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均对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检验报告予以确认。

2008年11月4日至11月17日,申福公司与上海森福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以苯酚色度小于50哈森、销售价格人民币4750元至5000元的标准发出询价函,但均被五家公司以色度超标或价格过高为由拒绝。

2008年11月27日,申福公司(供方)就销售苯酚1400吨与青岛明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洋公司)(需方)签订产品供销合同,价格每吨为人民币4720元,实际成交996吨,总价格为人民币4 701 120元,结算方式为款到提货。

申福公司已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提供明洋公司付款证明。

庭审中,申福公司确认还有一部分货款没有收回。

上海森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叶淑贤与申福公司的股东丁佩琨为母女关系,上海森福实业有限公司为明洋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84.1%。

2010年2月26日,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应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对于“金色蒂凡尼”轮所载进口苯酚货损事宜出具JX—SH—TB—09184号公估报告,结论为:2008年1O月至11月之间,苯酚的市场价格经历了一个急剧下跌的过程,因为化工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货物,我们无法评估它的具体价值和可能的损失。

申福公司提供的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08)沪闸证经字第5970号公证书也显示:2008年9月23日贸易合同签订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12 220元至13 000元;10月24日船舶卸货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9000元至10600元;11月4日申福公司发出询价函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7000元至8200元:l1月27日申福公司销售涉案苯酚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5000元至6200元。

2008年9月24日,申福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交纳了涉案苯酚的进口货物运输保险费人民币11 560.85元。

2008年10月21日,申福公司缴纳了涉案苯酚的进口关税人民币576175.44元、进口增值税人民币1878855.71元。

2008年1O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出具进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经营单位申福公司,收货单位申福公司,商品为苯酚1001.53吨,用途为企业自用、用于酚醛树脂(电木板),申报单位青岛正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08年1O月27日,申福公司向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检验费人民币4250元。

2008年1O月31日,申福公司向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检验费人民币4000元。

2009年1月7日,申福公司向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支付检验费人民币3331.25元。

二、涉案对象此次涉案对象分别是:哈池曼海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庭审过程1、青岛海事法院一审申福公司为证明苯酚色度升高造成货损,提供青岛威邦化工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二苯醚产品对苯酚色度有要求,色度应小于20哈森;山东新华隆信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水杨酸的生产要求苯酚色度控制在lO 哈森之内;淄博科威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林叔丁基苯酚的生产要求苯酚的色度指标控制在10哈森之内;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与其总经理王可强(全国酚醛树脂与塑料行业协会理事长)出具情况说明:1.苯酚色度偏高,有几种原因:被空气氧化、船舱或储罐中含有铁离子、被其他有机物污染、苯酚纯度有问题。

2.黄苯酚产出的酚醛树脂色泽深、影响商品外观,往往在客户接受程度与价格上均会受到影响。

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提供了由华东理工大学指派的兼职教授林衍华出具的《关于苯酚指标变化所产生影响的专家意见》、《关于苯酚处置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

根据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的申请,林衍华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林衍华认为:1.涉案苯酚卸至岸罐的时间为2008年10月下旬,处于国内苯酚行情暴跌时期;2.涉案苯酚的主要杂质是苯酚氧化、化合而成的微量的显色苯醌类重组分;3.涉案苯酚虽然色度、水分两个指标变化,但是仍然符合《工业用合成苯酚》优级品的要求;4.涉案苯酚的个别质量指标变化不影响其按照优级品的通常市场价销售;5.涉案苯酚用于生产酚醛树脂没有影响;6.通过在生产双酚A工艺的排放回收系统中的苯酚真空蒸馏塔或在苯酚生产装置的苯酚精致单元,可以消除苯酚色度、水分指标的变化;7.以生产双酚A工艺的排放回收系统中的苯酚真空蒸馏塔处理涉案苯酚的费用如下:消耗蒸汽(每吨苯酚需1吨蒸汽)的费用为人民币200元/吨,消耗动力的费用为人民币140元/吨,苯酚损耗的费用为人民币60元/吨,人工操作费等车间费用为人民币50元/吨,企业其他费用、不可预见的费用为人民币9O元/吨,总计人民币540元/吨(未考虑运输成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