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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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基本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基本要求

五、 加强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之间, 及机构 与有关部门、 以 项目业主、 投标人之间的交流沟通。 在
中国机 电设备招标 中心 《 中国招标》 杂志开设 “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工作” 专栏, 各机构可通过该专栏 了解有关 部 门对 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对资格管理提 出政策建议, 相互之 间进行业务交流探讨, 加


各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 、 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 认真遵守
招标行业管理规则, 不断规范自身招标代理行为; 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规章制度 , 不断提高招标从业 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要诚实守信, 严格 自 , 律 自觉维护公开、 公平、 公正的招标市场秩序。
七、 认真完成交办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工作需要 , 请有关机构协助开展有关工作事项, 譬如推
荐专家参加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 的认定、 年检等。有关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要求派人参
加, 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关机构能否按要求认真完成交办事项, 将作为资格年检的重要参考。
Z、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各 要求, 法开展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工作 , 依 为保证项 目质量、 提高项 目效益提供优质服务; 要认真学 习国 家关于中央投资项 目管理 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以更好地适应中央投资 项 目的管理要求; 要强化为中央投资项 目服务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树立 品牌意识, 认真做好中央投资项 目招
中央投资项目 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基本要求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 的认定和 日常管理,是强化中央投资项 目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 有 利于及 时了解 中央投资项 目建设进度, 证中央投资项 目 保 质量, 提高中央投资项 目效益, 有效预防项 目 建设 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资格管理, 落实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现就有关基本要求明确如下: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融 机 构 或 贷款 政 府 对 项 目榴 抓 与采购 有要 求 的 , 从 贷 款 嘲 政 府 对 项 目招 标 与 采 购 有 不 间 规 定 的 , 可 以 适 用其 规 其规定。 定 ,但 不 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和 社 会公 共 利益 。 第 四条 本 办法 所 称 搦标 代 理 业务 ,包 括 受 招 标 第 四 条 本 办 法所 称 招 标代 理 业 务 ,是 搬 受招 标 人委 托 , 人 委 托 , 从 事项 聪业 主 招 标 、 专 业化 硕 曝镑 理 麓位 招 从 枣 中 央 投 资 项 目的 项 目业主 招 标 、 专 业化 项 隧管 理 单位 招
行 资 格认 定 采 用 委托 招 标 方式 的中 央投 资 项 嚣, 委 托 具备 相 玻 资格 应 的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标代 理 机 构办 理 楣 关招 标 事 宣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央 投 资项 鞫,是 搔 全 部 或 部分 使用 中央 预 箨 内投 资 资金 ( 阔偾 ) 禽 、专项 建 设基 第 三 条 本办 法 所称 中央投 资 项 I,怒指 使 羽 了 中央 预 算 ] I 金 、 阁家 主权 外债 资 金 和 其 他 中 央财 政 性 投 瓷 资 金 的 内投 资 、专 项 建设 基 金 、统 借 国 际 金融 维织 和 外 国政 府 货 款 以 麟 定资 产投 资 项 目。 及 其他 中央 财政 住 投 资 的固 定 资产 投 资项 目。 使 用 国家 主 权 外 债 资 金 的 巾 央投 资项 目 , 翻际 众 使 用 嘲 家主 权 外债 资金 的 中央 投 资项 翻,潮际金 融 机 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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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36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变更规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变更规定

(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 的名称 、 一) 企业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发 生变化的, 向国家发展 改革委 应 申请变更资格证书。机构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金等发生变化的, 无需变更资格证书。
( 机构应在工商部门完成相应变更手续后 3 二) 0日内, 向国家发展 改革委提出资格 证书变更的 申请, 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证书变更需提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三) 1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 的复印件; .
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据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三) 对机构 的资格 申请进
行评审, 符合原有级别条件的, 授予原有级别; 不符合原有级别条件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 的, 授予相应级别;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取消资格。机构被重新授予资格的, 重新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十、 在资格年检过程中报送虚假材料的机构, 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
的处 罚 。
十一、 年检结果将作为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 资格延续的重要依据。年检不合格的, 将 直接影响其资格升级或延续。
附件一: 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机构年检材料封面( 略) 附件二: 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略)
对资格证书副本进行更换。
(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机构 的资格证书变更 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 审核。经审核 , 五) 材料不完整或 形 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的, 机构应 自接到通知起 5日内补充或更换相关材料: 资格 申请和相关材料符合规定 要求的, 对资格证书相关内容予 以变更并颁发新 的资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维持不变。 ( 机构提 出名称变更申请的, 六) 经审查, 确属名称变更的, 对名称做 出变更; 属组织机构发生分立、 合并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令) 的修改完善。
证 明,通过开展中央投资项 目招 理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二是规
近 日,中国招标》 《 周刊记者 标代理资格管理 , 选取信誉好 、 实 范和完善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 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 力强的机构开展中央投资项 目招 资格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随着
控制中央投资项 目的概算 、提高 在有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产
投资效 益 的 目的。 记者 : 台《 出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总体情况。
答 : 20 年 以来 , 自 06 已开 展
继续执行原有资格条件不利于选
取 真正 有实 力 的机 构从 事 中央投
了5 批资格认定工作 ,共批准中 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主要背 资项 目招标代理业务 。三是规范 央投 资项 目招 标 代理 机 构 54 景、 3 指导思想体现在哪些方面? 家, 中, 其 甲级 机构 14 、 1 家 乙级 和加强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 答: 出台《 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 构 日 常管理的迫切需要 。 招标投 《
这是对 20 年颁布的《 05 中央投资 理资格在实际工作 中得到了有效 为。 修订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中 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 运用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服务 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行为,是落 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 号 水平和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实践 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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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投 资司有关负责 人就 《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有关 问题答本刊记者 问
2 1 年 3 2日,国家发展 报送的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情况及 作要求的重要 内容。中央明确将 02 月 改革委主任张平签发 国家发展和 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为掌握招标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 目作

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

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

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以及2010年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3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或资格延续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资格申请。

按照36号令的有关规定,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

在2007、2008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条件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此次可提出高一级别的资格升级申请。

(三)资格延续。

在2007年获得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在2007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如果此次未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但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另行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既不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也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二、资格申请、资格升级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材料共分为四册:企业基本情况册、企业人员情况册、专家库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

在2007年获得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升至乙级申请,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册、企业人员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在2008年获得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升至乙级申请,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其他申报机构需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国家发改委第36号文

国家发改委第36号文

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颁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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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第九条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五)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第十条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五)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第十一条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公司章程;(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

获得乙级资格满2年、预备级资格满1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新确认申请。

不提出资格重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第二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年度资格检查。

招标代理机构发展改革委:(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四)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五)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六)招标业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五)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第二十九条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第三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国家、省级发展改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第三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第三十三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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