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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账,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宁政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8日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登记等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2003年12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宁政发[2000]86号

宁政发[2000]8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86号/ 2003-06-19 11:57:16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日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项目,系指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处理、公共绿地和广场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用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的,其补偿和安置可适用本办法,也可适用另行制订的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地铁)、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并组织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辖区内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

办理的具体规定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条建设征用运动场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等费用。

前款费用标准按地理位置分三个层次确定:(一)第一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内的区域。

主城范围系指:长江南岸线、长江二桥南接线、绕城公路、小行--马东--长江边所包围的地区;(二)第二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外,市区范围以内的区域;(三)第三层次为五县范围。

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

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

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7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1、拆迁⽅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拆迁实对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市国⼟资源局2007年4⽉)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式1、拆迁⽅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仍可从事农业⽣产,⼜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统拆统建。

⾮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业⽆法进⾏搬迁和再次安装使⽤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货币补偿,被拆迁⼈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

具体见附表四。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表一: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表1-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名称区片范围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亩/人)一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钟灵街村、孝陵卫村、小卫街村;红山街道小营村、滕子村、红山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联合村、杨庄村秦淮区:红花街道红花村、七桥村、东风村建邺区:兴隆街道乐山路社区、奥体社区、江东村、河北村、河南村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江村下关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村;幕府山街道五塘村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村、兴卫村、奋斗村、万寿村;燕子矶街道晓庄村、柳塘村、燕子矶村、下庙村、吉祥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丁墙村、花神庙村;赛虹桥街道小行社区11.30.7二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余粮村、沧波村;玄武湖街道仙鹤门村、五旗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牌楼村、高桥村、石山村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村、翁家营村、夹岗村、果园村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永定村、白鹭村、洲泰村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村、乌龙村、尧辰村、王子楼村、尧胜村、尧化村;马群街道大庄村、黄庄村、花岗村、百水桥村、狮子坝村、石坝村、马群村;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栖霞村社区、新合村、钱家渡村、十月村;仙林街道王子楼村、尧胜村、钱家渡村、仙林农牧场第一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二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三行政村;西岗街道钱家渡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农花村;铁心桥街道定坊村、高家库村、马家店村、铁心村、尹西村;西善桥街道梅山村、西善桥村、油坊村、西寇村、天后村8.21.0三级区片栖霞区:龙潭街道兴隆村、三官村、花园村、上首村、宣闸村、龙潭村;栖霞街道四段圩村、西花村社区、朝阳村、东阳社区、东湖村、摄山村、红梅村社区、林山村、衡阳村;西岗街道西湖村、东阳社区、红梅村社区、朝阳村、东湖村、林山村、西岗果牧场、漳桥村、上前村、衡阳村;靖安街道太平村、联盟村、陈店村、飞花村、大棚村、滨江村、靖安村、南中村、马渡村、上坝村、孙庄村、营防村、长江村;八卦洲街道五四村、外沙村、下坝村、新闸村、东江村、上坝村、永宁村、光明村、大同村、中桥村、长江村、七里村;仙林街道林山村、衡阳村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天保社区、古遗井村;板桥街道大方村、三山村、古雄村、孙家村、永安村、近华社区、新建村、柿子树村5.81.5备注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类别标准(万元/亩)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2.6备注:此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数少于公式测算人数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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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京拆迁征收补偿新政策中国江苏网6月20日讯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后详细列出了拆宽带、移空调等具体的征收补助并统一全市的拆迁提前搬迁奖励。

这也是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具体的补充规定。

这一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具体条文内容市民可以登录中国南京网站的文件栏查询。

A住宅房屋征收补助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B提前搬家奖 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

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

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C直管公房征收补贴 9成补偿金付给承租人 (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使用年限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

D征收住宅的保障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或补贴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或补贴。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征收补偿方案中物价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获得征收货币补偿或补贴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征收补偿或补贴后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给予优先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经批准自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或补贴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该规定指出被征收人于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依规定认定后根据其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后按照年限不同给予相应的补偿。

E非住宅征收补助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标准确定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征收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共有两个附件附1《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的征收补贴 (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 1、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3、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4、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5、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6、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征收公房补贴订立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直管公房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征收公房补贴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二、关于征收住宅房屋的保障(四)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或补贴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或补贴。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征收补偿方案中物价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

(五)征收住宅房屋获得征收货币补偿或补贴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六)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征收补偿或补贴后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给予优先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经批准自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或补贴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七)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或补贴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三、关于特殊类型房屋的补偿 (八)被征收人于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依规定认定后根据其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后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1、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30%补偿 2、2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40%补偿 3、5年以上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50%补偿。

(九)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原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征收补偿金额的90%给予补贴。

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落实政策后房屋所有权人又出租给他人的不适用上款规定。

(十)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在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不同意将该房屋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经公证后专户提存并根据调解和诉讼情况再进行分配。

四、关于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 (十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十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十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十四)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十五)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

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五、关于非住宅征收补助(十六)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征收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六、其他事项(十七)房屋征收中规划晒图、地籍测绘、房屋查产、概算评估、项目协调管理等工作费用在房屋征收成本中列支。

(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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