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双喜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销售误导屡见不鲜 泰康、新华、平安保险被指欺诈

编者按:为帮助网友解决在保险方面遇到的问题,搜狐理财频道特开设“保险投诉绿色通道”,接收网友对保险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中所有投诉内容均来源于搜狐网友通过“保险投诉绿色通道”发布的投诉原文,其观点与搜狐理财频道无关。
搜狐理财频道会将投诉情况反馈给被投诉的保险公司,以期帮助网友解决问题。
如被投诉的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后对网友投诉问题给予了解决或解答,也可将结果反馈给搜狐理财频道,搜狐理财频道会及时发布。
2012年12月上旬、中旬,通过搜狐理财频道“保险投诉绿色通道”,网友对新华人寿、中意财险、生命人寿、太平人寿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在投保、退保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在此摘录原文如下:一、存单变保单投诉公司: 中国人寿投诉产品: 国泰鸿泰投诉人所在地:上海投诉内容:2011年在上海银行存5万元钱,柜台人员告诉我这钱不着急用,可以买一款"国泰鸿泰"产品,利息比银行同期利息高,而且银行利息下调它不会下调,银行利息上涨它跟着涨,每年有分红,5年期满有3100元奖励,今年8月一年期满问银行利息和分红是多少,银行回答我们这是国寿保险的产品,要晚一点才知道,到现在才搞明白,这款产品没有利息,5万元钱今年分红才300多元,提前取出来要扣3000元。
二、客户投诉新华保险销售误导投诉公司: 新华保险投诉产品: “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投诉人所在地:新疆投诉内容:当时考虑每年只要投入1万元,交满5年,就可以拿到大概4000元的回报。
”,所以在投保时也对缴费和领取的时间进行了确认。
“我当时反复问了那位业务员好几次,确认在交满5年后是否就可以自由支取并拿回本金,她每次回答都是…可以的,本金随时可以拿回‟。
” 投保近三年后,在2013年12月16日的中央新闻播出,重庆、成都等地都有消费者投诉称自己投保该产品5年后根本不能支取,否则不仅没有红利,连利息都要损失。
三、客户投诉新华保险销售误导投诉公司: 新华人寿投诉产品: 红双喜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投诉人所在地:河南省投诉内容:说3年内可以支取本金,实际是贷款。
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C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2002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1、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保险期限第四条 保单红利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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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年8月,是一家 全国性、国际化、股 份制的大型专业寿险 公司,经营各类人寿 保险、健康保险和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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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资产逐年攀升,综合实力稳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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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笔钱近期不用的话,我建议您购买这款产品,利率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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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引导分红理财的优势 我们这里还有一种中长期的理财产品,可以作为子女教育金 /养老金的,有固定收益、三重分红、双重保障,还可以合理 避债,我给您讲讲?-引导人生规划 现在股市挺动荡的,我们这里有一种收益稳定、风险低,还 有高额保障的新型理财产品,我给您介绍一下吧。-引导回避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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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美式分红, 只将利差、费差、死 差这三差参与红利分 配,而新华保险采用 的英式保额分红将保 额分红保险业务所有 可能产生的盈余都作 为红利来源参与分红, 最大限度地让客户享 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 果,体现了公平和客 户利益至上的原则。
新华产品汇集

没什么关系。分红保险就不一样了,现在保险资金可以运用到股市、债
券、大额协议存款、基础设施甚至海外投资,又是专家理财,这样可以 通过分红把灵活地、持续最大化地把公司的经营效益分给客户,多好呀! •红双喜这个品牌的产品01年就开始卖了,几年来的分红水平在同类产 品里都是最好的,07年的分红刚刚公布,几年前买的客户,现在都觉得 挺划算的,好多以前的客户对这个新产品也挺有兴趣的,也想再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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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后才能领,期限太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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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理财产品,肯定都是投资时间越长,收益越高。
•这个产品就是帮您把现在手头的资金强制积累、规划未来
生活用的,现在是您缴费能力最充足的时候,也是最不缺钱
红双喜喜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工行专属产品
被保范围 缴费说明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满30天-69周岁 5年,1000元/份,3000元起售
10年
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疾病身故(一年内):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 疾病身故(一年后至缴费期满前):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保险期间 疾病身故(缴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 一般意外身故: (缴费期满前): 2×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保险期间 (缴费期满后):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 特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缴费期满前): 3×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保险期间 (缴费期满后):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
新华保险红双喜AC

主打产品案例:红双喜A款满9年
2001年8月25日,郝先生30岁,当时有10万元暂时不用的资金计划作稳健型投资,经过多 家对比,郝先生购买了红双喜A款(10年期),历年收益情况如下:
保单 年度 满1年 基本保额 114900
年度红利
保额 2068
特殊红利
保额
累积红利
保额 2068
终了 红利
退保收益
40000万
80000万
业界首创红利复利递增,利益最大化
年 年 度 度 红 利 红 利
年度红利
基本保额
保额分红基数大 复利增值收益高 双重分红独一无二
保费
终了 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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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产品概述
• 最近我们这有一款银保理财产品卖的非常火 爆,很多人都买了,耽误您2分钟给您介绍一下。 缴费1万就按5万分红,只需缴5年,再放5年,10 年至少享受11次分红,而且还有2倍的意外保障3 倍交通意外保障,在银行存在银行取,安全方便, 趁现在能挣钱多攒点钱。这个产品有最低保底没 有风险,您是存1万还是存2万?
的保险,与您理解的保险不同,况且你存和取都在
我们银行,由我们为你提供专家理财,同时还获得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这款产品与零存整取相似,
而且能获得较高的理财收益,手续也很简单,多好
啊!
结束语
赵女士发现,在不包含终了红利的情况下,这一年的红利保额达到 1920元!保险金额(下一年的分红基数)已经增加到161940元!赵女士 十分满意,觉得持续积累到孩子18岁,正好能储备上一笔上大学的费用, 而且自己还拥有长达10年的保障!
保额分红----初始分红基数高
同样是10000万元本金……
新华银代产品红双喜A款红双喜新C款红双喜盈宝利产品特色介绍费率保险责任优势卖点

新华银代产品红双喜A款红双喜新C款红双喜盈宝利产品特色介绍费率保险责任优势卖点新华银保产品目录 Contents123451产品一览新华产品品牌内涵保障会长大——风险随年龄增长而加剧,无需客户体检及额外加费,保障持续递增,保障愈加充分。
收益会长大——多重红利分配机制、账户式产品的高效投资策略,保证客户长期稳健增长的利益。
As soon as the product looked At非常”7+1”红双喜A 613红双喜新A 6391红双喜C 608红双喜新C 6401金钱柜 650红双喜D 6097月1日隆重上市红双喜盈宝利 669红双喜附加重大疾病729Extremely “seven adds one”经典十年The classics ten Year品牌荣誉最具市场影响力保险产品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Brand Honor品牌荣誉Brand Honor2009年,红双喜旗下的金钱柜年金保险荣获“最具投资价值保险产品”称号。
2产品特色Product Characteristic分红演示To draw bonus the Demonstration保额分红Insured value to draw Bonus终了分红The end to draw Bonus项目险种红双喜A款红双喜新C款红双喜盈宝利投保范围保险期间缴费方式保险责任基本保额3红双喜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险种代码:613被保范围:6个月--70周岁(不含)交费方式: 一次交清,1000元起售保险期限: 10年基本保额一次性缴费1000元单位:元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给付有效保险金额(固定保底、累计年度红利、终了红利)二、身故保险金一年内因病身故,无息返还保费意外身故=保额+分红疾病身故=保额+分红The safe Responsibility产品特色11500保额10000本金特色一:保额分红特色二:复利增额11500独有保额复利分红,已经分配的年度红利也同样参与下年的红利分配,扩大了红利分配的基础。
鸿丰期缴与红双喜C款比较对比版9页

红双喜C款
1年末: 2年末: 3年末: 4年末: 5年末: 6年末: 7年末: 8年末: 9年末: 10年末: 6620元 15620元 25220元 35560元 46360元 57650元 69430元 81730元 94560元 109740元
同业产品对比
国寿鸿丰两全(2005版)
PK
红双喜 ( C款 )
0.7895元 0.8115元 0.8339元 0.8567元 0.8799元 0.9035元 0.9274元 0.9515元 0.9757元 1.0000元
湖南中介
同业产品对比
(二)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比较
鸿 丰(2005版)
1年末: 6720元 2年末: 16480元 3年末: 26140元 4年末: 36270元 5年末: 46900元 6年末: 58030元 7年末: 69680元 8年末: 81880元 9年末: 94650元 10年末: 109700元
泰康 千里马 C 款
30天-65周岁 5/8/10/15/20年 5/8/10/15/20年
太平洋 红利发C款
90 天- 65 周岁
投保 30天--55周岁 范围 交费期 5/10年 保险 10年 期间
1 、满期返还金=基 本保额×交费年数 2 、身故保障金: 意 外保障金=基本保额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 × 3 倍; 疾病身故保 险金: 1 年内=无息 返还保险费; 1 年后 =基本保额×身故时 的交费年度 ; 3 、红利分配:分享 保险公司不低于7 0 % 的红利
鸿丰期缴与红双喜C款的比较
同业产品对比
娄底银保市场两全类(期缴)产品展示
中国人寿 新华人寿 泰康人寿 太平洋人寿
鸿丰两全(2005版) 红双喜C款 千里马C款 红利发C款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额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按下述方式重新确定: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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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 2.5条 ❖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 ❖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 3.6条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 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 2.4条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 3.2条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5 转换条款 3.6 减保 3.7 保单贷款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 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2.5 保单分红3.您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3.3 合同效力中止3.4 合同效力恢复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 6.3 现金价值6.4 保单年度 6.5 意外伤害 6.6 毒品 6.7 酒后驾驶 6.8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9 无有效行驶证 6.10 机动车 6.11 保单生效对应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双喜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❶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6个月以上、59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❷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疾病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详见释义)数÷保险期间2.3.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保险期间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5 保单分红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
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1.满期生存红利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年交保险费一千元。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转换条款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
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 减保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
减保后,保险费按剩余份数交纳。
本合同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一份。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 保单贷款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