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一)
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1 定 金 的概 念 及 其 法 律 特 征
目的 不 能 实 现 为适 用 条 件 的 。 司 法 解 释 》 1 0条 规 定 : 《 第 2 当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或 者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 使 合 同 目的 不 能 实 现 , 以适 用 定 致 可
定 金 是 以 合 同 订 立 或 在 履 行 之 前 支 付 的 一 定 数 额 的金 钱 作 为 担 金 罚 则 。但 法 律 只 有 规 定 或 当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除 外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完 保 的担 保 方 式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称 为 定 金 给 付 方 ,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称 全 履 行 合 同 的. 按 照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占合 同 约 定 内 容 的 比例 , 用 定 接 应 适 为定金接受方。 金 罚 则 。 司 法 解 释 》 12条 规 定 : 不 可 抗 力 、 外 事 件 致 使 主 合 同 《 第 2 因 意 根 据 民 法 的 有关 理 论, 金 具 有 下列 法 律特 征 : 定 \ 不 能 履 行 的 。 适 用 定 金 罚 则 。因 合 同 关 系 以 外 第 三 人 的 过 错 , 使 主 不 致 11 定 金 是 一 种 金 钱 担 保 方 式 。 定 金 是 通 过 给 付 一 定 数 额 的金 钱 担 . 合 同不 能 履 行 的, 用 定 金 罚 则 。受 定 金 处 罚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 以依 法 适 可 保 合 同 的 订 立 、 效 、 行 或 者 解 除 的 。 担保 性 体 现 在 法 律 对 定 金 罚 生 履 其 向第 三 人 追 偿 。由此 可 见 , 金 罚 则 是 针 对 违 约 行 为 而 设 定 的 , 并 不 定 但 则 的规 定 上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权 要 求 返 还 是 说 在 出任 何 违 约 , 别 出现 轻 微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完 全 适 用 违 约 即 无 特 也 定 金 ; 受 定 金 的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当双 倍 返 还 定 金 。 收 应 定 金 罚 则 。 当一 方 当事 人 完 全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用 定 金 罚 则 是 可 以 的, 适 1 定 金是 通 过定 金 合 同 和 给付 行 为设 定 的 。首 先 , 金 合 同 是 主 合 . 2 定 但 当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时 , 有 在 这 些 违 约 行 为 构 成 根 本 违 只 同 的 从 合 同 , 既 可 以体 现 为 主 合 同 中 的定 金 条 款 , 可 以是 单 独 订 它 也 约 使 当事 人 的缔 约 目的不 能 达 到 时才 能 完 全 适 用 违约 定 金 罚 则 。 立 的 合 同 。定 金 合 同应 当采 取 书 面形 式 , 虽 然 采 取 口头 形 式 。 实 际 但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的定 金 条 款 时, 往 不 会 注 明是 哪 人 往 给 付定 金 的 , 不影 响定 金 的成 立 。其 次 , 金 合 同 是 实 践 合 同 , 定 即定 金 种 定 金 , 就 需 要 我 们 针 对 合 同 的具 体 内容 来 准 确 判 断 定 金 的 性 这 合 同 自交 付定 金 之 日起 生效 。 质 如 现 在 很 多 房 地 产 公 司在 与 买 受 人 正式 签 定 预 售 合 同或 房屋 买 卖 13 定 金 必 须 以明 确 的意 思 表示 约 定 。 当 事 人 要 么 明 确 约 定 其 给 付 _ 合 同 之 前 , 制 定 了一 份 统 一 格 式 的认 购 书, 求买 受 人 必 须 向其 支 付 都 要 的金 钱 为定 金 , 么 约 定 了定 金 罚 则 的实 际 内容 , 则 不 构 成 定 金 。 最 要 否 《 壹 万 元 到 两 万 元 不 等 的认 购 定 金 ( 的称 订 金 )并 且 明确 约 定 : 果 有 , 如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若 买 受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与 出卖 人 签 定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的 。 不 退 还 定 将 (以下 简 称 司法 解 释 ) 的第 18条 规 定 , 1 当事 人 交 付 留置 金 、 保 金 、 担 保 金 或 订 金 。 从 买 受 人 支 付 的 定 金 的作 用 来 看 , 定 金 应 属 立 约 定 金 。 该 证 金 、 约 金 、 金 或 者 定 金 等 , 没 有 约 定 定 金 性 质 的 , 事 人 主 张 订 押 但 当 但 如 果 双 方 订 立 了 预 售 合 同 或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之 后 , 来 买 受 人 交 原 定 金 权 利 的, 民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人 付 的定 金 就 应 转 化 为 违 约 定 金 。 f 1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还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性: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双务性:定金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具有双务性。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债权性:定金属于债权的范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性: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属于担保法的范畴。
(3)从属性:定金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定金的规定《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定⾦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般情况下,如果我们和他⼈签订买卖合同,就可能会涉及到定⾦,定⾦是为了防⽌另⼀⽅违约,那么如果在签订了定⾦合同之后,另⼀⽅发⽣违约的情况应该怎样进⾏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约定⾦⽴约定⾦,⽴约定⾦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前交付,⽬的在于保证正式订⽴合同的定⾦。
合同的订⽴需要⼀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有时候这个过程⽐较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些标的额⽐较⼤的民事交易中。
当事⼈为订⽴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致,但因为存在⼀些未定情形,合同⼀直未能订⽴,当事⼈⼜不愿意许诺成⽴合同,于是采⽤⽴约定⾦来实现当事⼈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合同,完成交易。
成约定⾦成约定⾦,谓为合同成⽴要件的定⾦,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相同。
(因其未见有“定⾦罚则”,故实际⾮债的担保。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约定以交付定⾦作为主合同成⽴或者⽣效要件的,给付定⾦的⼀⽅未付定⾦,但主合同已经履⾏或履⾏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或⽣效。
解约定⾦解约定⾦,是指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
解约定⾦是以⼀⽅解除合同为适⽤条件。
设⽴解约定⾦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只能解释为违约定⾦(⼀⽅当事⼈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或放弃定⾦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的原则)。
1解约定⾦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等条件下以单⽅⾯解除合同的权利。
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的,当事⼈以承担定⾦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
3当事⼈如果申请⼈民法院强制实际履⾏合同的,⼈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4定⾦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损失⼤于定⾦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处罚的当事⼈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定金和订金是两个经常被使用的金融术语,也是两个容易被混淆的词语,而且在法律语境中,这两个词语的含义和作用不同。
在商业交易中,两个词往往被使用来代表付款的不同方式,但它们的权益、期限和作用却有很大的区别。
在下文中,我们将从定义、权益和法律角度来分析并比较这两个词语的差异。
一、定义订金和定金都是一种预付款项。
它们都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这笔金额被视为定金或订金。
但在实际使用中,两个词语有时也会被互换使用,尤其是在口语中。
订金是指双方签订合同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项。
在交易完成之后,这笔款项将被视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并将抵扣到总款项中。
如果交易未完成,这笔款项可能会被归还给买方(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
定金是指在该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前期款项,用于保证该交易的完成。
如果交易未完成,卖方将保留这笔款项作为赔偿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售方的行为被认为是严重违约,买方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必须注意的是,这与订金不同。
二、权益订金和定金在权益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订金主要用于保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买方会履行合同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订金将被退还给买方。
因此,订金主要是为了保障买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定金主要是为了保障卖方的利益。
如果买方无法按照合同履约,卖方有权收取定金并且可以追究买方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交易中,需要付定金而不是订金。
定金可以鼓励买方认真考虑交易,并确保他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履行合同。
三、法律角度在法律角度上,定金和订金也存在重要的差异。
根据中国民法典,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定义和作用都是不同的。
首先,法律定义的不同。
根据民法典439条,订金是在合同成立前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定金,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诚意和履行合同的决心。
而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买方或卖方)在合同签订前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用于保障合同履行。
定金订金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居装修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家具销售公司。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家具,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在签订合同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决定取消此次家具采购。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退还定金。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及定金的法律效力。
1.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定金应返还给支付方。
订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订金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订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订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 定金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在于担保合同履行。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定金,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但由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在合同中,对于定金的条款,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定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定金适用范围浅议

从而适用 定金 罚责 。而二审作 出相反判 决, 思路认 为孙某违反 了约定义务就应承担定 金责任 。 其 其实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定金责任适用 范围的分歧 主要源 于法律规 定的不完善 。统一合 同法 以前 的有 关
规 定暂且 不论 , 就现行 的统一合 同法及 担保法而言, 也仅粗 略地规定为 “ 不履行约定义务 ”。 所有 问题的症结 全集 中在对 “ 不履行 ” 含义 的把握上 。 此至少可 以有两种解释 ; 对 第一种把 不履行作为履行 的矛盾概念 , 对此
维普资讯
J
中 共 伊 犁 州 委 党 校 学 报
o r a fY i r fcu eCo nh in u' l0 L ee t r mmu itP ry I si t Yi P Li ns a t n tt e u
N 3 20 。 06
维普资讯
N0. 2 6 3 oo
司法实务界对定金责任适用范 围存在疑惑 。 上述 案例 中一审法 院的思路 : 孙某到一 审判 决后 都未予 给付
房款 , 但法 院仍将其行为认 定为迟延履行而非不 履行, 似乎只有 当债权人解 除合 同才 会 出现不 履行 的状态 ,
行, 不应 适用 定金罚责。 张某对第二项判决不服 , 起上诉 。 提 二审 以孙某违反约定义务为由判令其承担定金责
任。
在这个简单的案例 中, 两级法院判决截然 不同, 并且二审法 院未对孙某行为 明确定性而直接判其 承担定 金责任 。其 中至少有几个 问题值得探讨 。
1定金责任 的适用范 围是什么 , . 即适用于哪些行 为 。 2 定金可否与继续履行 同时适用 。 . 3 孙某 的行 为是否属 于迟延履行 , . 迟延履行适用定金 罚责 的问题 。 4 判 断是否 需要承担定金责任 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 . 二、 金责任范 围中 “ 定 不履行”之分 析
定金和订金的名词解释

定金和订金的名词解释【导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
虽然拼音相似,但它们的含义和用法却有所不同。
本文旨在对“定金”和“订金”这两个名词进行解释和区分,帮助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它们。
【正文】一、定金定金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个词汇,也被称为“预付款”。
它一般指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所支付的一部分费用,用来确认购买意向并保留商品或服务。
定金可以视为一种承诺或担保,表明买方有意愿履行合同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定金作为商业交易中的一种保障手段,具有以下特点:1. 确认购买意向:支付定金意味着买方对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兴趣和需求。
同时,商家也能从定金中获得客户购买的意愿,以便进一步安排供应或服务。
2. 履行合同要求:定金通常作为一个交易的起点,标志着买方愿意按照约定的条件购买或接受商品/服务。
一旦定金被支付,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同的条款。
3. 保留商品或服务:支付定金可以使买方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并防止其他潜在买家在此期间购买。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商家有权扣留定金作为补偿。
定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根据不同行业或商家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有些商家可能要求支付定金的百分比,而另一些则要求一定金额的固定数额。
在实际交易中,定金通常算作最终商品或服务价格中的一部分,并在最终结算时予以扣除。
二、订金订金是一种常见的住宿行业术语,也指顾客在预订酒店客房或其他住宿场所时所支付的一部分费用。
与定金类似,订金也是一种预付款,用于确认预订意向,并保留客房或住宿服务。
订金的主要特点包括:1. 预订确认:支付订金表明顾客对特定日期和房间的需求,并表示愿意按照预定条件入住。
同时,酒店也能够在顾客支付订金后,确认预订并保留房间。
2. 房间保留:通过支付订金,顾客可以确保房间在指定日期内保留给自己。
酒店通常会将已支付的订金视为预订的一部分,并在入住时从总费用中扣除。
3. 退订规定:订金支付后,退订规定可能会适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一)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经常运用,但是由于人们对定金的性质及定金责任认识不清,导致了很多法律纠纷的产生。
本文试图从分析定金的性质及定金责任入手,对现实中定金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些初步的研究。
(一)定金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定金是通过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或者解除的。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定金合同和给付行为设定的。
首先,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它既可以体现为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也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
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虽然采取口头形式,但实际给付定金的,不影响定金的成立。
其次,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的分类及其性质、适用条件。
在担保法理论上,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目的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该规定所涉及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其规定的角度则是当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视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实际上因未交付而没有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担保合同的解除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但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这一理解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否则的
话,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就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
《司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只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定金罚则是针对违约行为而设定的,但并不是说在出任何违约,特别出现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可以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则。
当一方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可以的,但当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不能达到时才能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则。
什么是缔约目的无法达到呢?
在这里我举两个案例,例l:甲与乙签定了一个童装买卖合同,甲在2003年5月10日前把1000件童装交付给乙,乙支付定金一万元给甲,但甲直到6月10日才交货。
例2:丙与丁签定了一个饮料买卖合同,约定丙从2003年1月起,每月卖给丁饮料100箱。
丁支付给丙定金一千元,丙如约履行了十个月,11月与12月没有如约履行。
在例1中乙购买童装的目的为了在六一儿童节销售的,而甲却到了6月10日才交货,使得乙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我认为甲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乙。
而例2中丁的合同目的基本上已经实现,所以丙不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丙不履行部分占了合同约定的六分之一,丙应双倍返还定金的六分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订立合同的定金条款时,往往不会注明是哪一种定金,这就需要我们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准确判断定金的性质。
如现在很多房地产公司在与买受人正式签定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都制定了一份统一格式的认购书,要求买受人必须向其支付壹万元到两万元不等的认购定金(有的称订金),并且明确约定:如果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与出卖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将不退还定金或订金。
从买受人支付的定金的作用来看,该定金应属立约定金。
但如果双方订立了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来买受人交付的定金就应转化为违约定金。
1]
(三)定金的数额和罚则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