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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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公[交]字[2014]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09【实施日期】2014.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公(交)字〔2014〕6号)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1月9日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根据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委共同开展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以下简称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

第三条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竞价发放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为小型汽车号牌,但港澳入出境车、临时入境汽车及使、领馆汽车号牌除外。

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号码,应当按照规定供社会公众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五条已购得符合。

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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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深圳车辆迁出后能获得更新指标吗?很多人不太清楚深圳车辆更新指标怎么办理?小编为你分享了深圳车辆更新指标细则、案例、流程等,欢迎阅读!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最新细则更新指标、指的是在限购前名下已经有深圳牌的车主,那么他自动拥有这个更新指标,无需再参加摇号和竞价。

(不在限制的10万个以内)一、时间: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二、条件:“深户”的只需要身份证就可过户并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非深户”的须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三、备注: 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深圳车辆迁出更新车牌规定:更新指标时间《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交警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关于车牌常见的几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车牌不可以相互交易和转让。

车牌跟人,不跟车。

原深圳牌使用在三年以内的牌在置换和卖出车辆的同时将不能保留,俗称“被回收”。

原深圳牌使用在三年以上的牌在置换和卖出车辆的同时车主可以选择保留,此车牌只可以上新车。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04•【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6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建立良好的营运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的营运线路规划、使用、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中小型客车(以下简称中小客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线路行驶,用于运载乘客,由乘客支付规定车费的,十四座以上、二十九座以下的客车。

第四条中小客车属于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大型公共客车的补充,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协调发展,其总规模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宏观控制。

中小客车经营者按规定享受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中小客车的营运实行定线路、定车型、定站点、定票价、定服务时间的制度。

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文明营运,为乘客服务,自觉接受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为中小客车营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中小客车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和调整营运线路及场站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营运线路经营权公开招标;(三)会同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订中小客车营运价格,报市政府批准施行;(四)监督、检查经营者、司乘人员及乘客遵守本条例;(五)依照本条例处罚有关违法行为;(六)监督、指导中小客车行业协会的工作;(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

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

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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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2019修订)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2019修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7日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第三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通过摇号、竞价方式配置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增量指标配置分类、额度、比例、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或个人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八条小汽车指标不得转让,有效期为6个月。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小汽车增量调控
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公证事项办证有关规定,现就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公证事项类别
第一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第二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的
情形。

第三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时间:自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11日工作时间(公证机构周六、周日正常上班)。

2.申请与受理地点:全市各公证机构均可办理。

深圳公证处:深圳市会展中心八号馆,咨询电话:83053935。

福田公证处:福田区佳和华强大厦B座8楼,咨询电话:83794032。

罗湖公证处:深南东路50。

《深圳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租车交通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交通方式,是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和实施的?以下为《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机关)是特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特区出租汽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设立,行使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委托的《条例》职权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对出租车总量进行宏观调控。

出租汽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关系和效益状况,经征求公安交通管理、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规模化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条件的组织、专门管理机构以及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和服务设施开展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第一节转让拍卖第五条第十一条所称经营许可证拍卖,是指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将经营许可证卖给出价最高者的活动。

第六条经营许可证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拍卖不定期进行。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应当在每次拍卖日前60天公布拍卖经营许可证的数量。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日3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拍卖的时间和地点;(二)拍卖的经营许可证数量;(3)拍卖方式;(四)投标人的资格或条件;(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条例》,同时提供以下信息:(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明、代理人委托书;(二)银行出具的与其招标经营许可证相适应的资金证明;(三)参与经营许可证招标的其他材料。

关于《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了引导小汽车规模有序增长,减缓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我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一)考虑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有必要将小汽车调控管理政策作为一项长效政策执行。

我市自2015年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多年以来,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在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21年底,累计减少潜在小汽车增长约145万辆,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此同时,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然而道路资源、停车空间资源有限,城市管理在道路交通运行、节能减排、停车管理等方面仍然面临较大压力。

截至2021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78万辆,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447辆,车辆密度全国前列;道路运行方面,2021年全市高峰期平均车速25.0公里/小时,同比下降2.3%,总体道路交通运行处于“缓行”状态;停车泊位方面,至2021年底我市合规停车位总计约268万个,与378万辆的机动车总量相比,仍存在较大缺口。

考虑我市整体交通现状及发展趋势,结合“双碳”战略要求,有必要将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作为一项长效稳定的政策执行。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的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12月25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据此,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法律体系,保障小汽车调控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有必要将小汽车调控管理工作的核心规定上升为法规,开展《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作为特区法规的立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对违反调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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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文档Document Writing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深圳市政府还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具体细则。

下文是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xx)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八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条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

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确定。

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一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xx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

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

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

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

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一条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委托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四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五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

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六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按照约定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二十九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

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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