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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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房产档案查询指南

房产档案查询指南

房产档案查询指南房产档案查询指南档案查询指引一、打印个人或家庭全部房产证明(包括无房证明、唯一房产证明)所需材料:1.本人到场查询的,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提交复印件。

2.开具夫妻双方相关房产证明的,夫妻双方至少一方需到场,并交验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开具子女(18周岁以下)房产证明的,需父母一方到场,并交验父母本人身份证明、子女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及出生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4.托付他人查询的`,除提交以上相关证件外,受托人必需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托付书,公证托付书中必需注明:受托人有权查询托付人在深圳的全部房产登记信息。

二、打印房产的产权登记清单、抵押登记清单、查封登记清单或其他业务,所需材料:1.本人到场查询的,需填写《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登记表》,并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提交复印件。

2.托付他人查询个人房产的,需填写《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A.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B.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房产证原件或公证托付书原件或抵押合同原件。

注:A项为必交项,B项提交其中一项即可。

3.查询公司房产的,需填写《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A.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C.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D.法人授权托付证明书;E.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F.如公司名称或法人有变更,需出示变更证明。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司的公章,且受托人在办理查询业务时,需交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抵押权人查询抵押物的,需填写《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①抵押权人为银行或公司的,参照第3条所提交的材料,并需提交以下材料:A.交验房产证或抵押合同原件,提交复印件;B.金融容许证(银行提供)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提供)。

②抵押权人为个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A.交验房产证或抵押合同原件,提交复印件;B.交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2023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以及房屋交易相关信息。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状态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统计信息、商品房销售统计信息、存量房登记统计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等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务窗口、报刊等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交易的日常监管和政策宣传,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适时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提醒买受人查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注房屋抵押状态、及时签订网签合同、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事项。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2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其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权属审核第四节缮发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记载、公示与此相关的事项适用本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登记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

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五条(登记工作信息系统)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在统一的登记工作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登记簿的表现形式)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异地备份。

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房地产登记簿。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簿的具体内容)房地产登记簿以房地产为单位建立,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二)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地号、四至;房地产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三)房地产的面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房屋的套内面积、分摊面积或共有建筑面积等;(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用途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五)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用途;(六)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七)房地产预告登记情况;(八)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九)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十)预售许可状况、房屋拆迁许可、征用或征收情况;(十一)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时间;(十二)房地产权证书的名称、编号;(十三)房地产登记字号;(十四)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7.15【实施日期】1994.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7日)修改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7月15日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认房地产权属,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权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四条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第二章登记第五条房地产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四)他项权摘要;(五)房屋共有、土地共用情况;(六)纳税情况;(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权证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权利人。

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房地产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保或变相撤保的 :
3 . 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在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赔付义务 ,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4只收取 费用 , . 不履行工程风 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 况进行 监管 等责任 的; 5未经债务人同意擅 自挪用债 务人提交 的保证金 , . 或在保证担保责任解除后 3 天 内不退还债务人保证 金的 ; 0
第 四十九条 专业 担保公 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 经调查属实 , 北京 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 为不 良 为予以公 记入 作 行
示并通报银行业监管部 门 ; 自公示之 日起 2年 内, 发包人 、 承包人 或分 包人 在合同备案时提交 由该担保公 司出具的保函 的, 市或 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 合同备案 :
6 . 其他违反法律 、 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对 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 工程建设保证担保业务 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由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 门通报银行业
监管 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 十一条 本规定 自 20 0 6年 1 2月 1E起实行 ,关 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 的若 干规定 》 京建法 t 《 (
1 . 担保余 额的总额超过其净资产的 1 , 0倍 或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超过其净资产 的 5%. 0 或单笔工 程款 支付保证
担保金额超过其净资产 的 2%: 0
2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 , . 非因主合同 中止执行 、 解除或主合同约定 的债务人 的义 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 同意撤
[0 4 2 2 ) 2 0 )4 号 同时废止 。
关于印发《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的通 知
建住 房 [0 62 4号 2 0]4
各省 、 自治区建设厅 、 直辖 市房地局 ( 建委 ) :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 的公示作用 , 保障房屋交易安 全 , 维护房屋交易秩序 , 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 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建法函[2001]85号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建法函[2001]85号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法函[2001]85号2001年3月28日)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建法函[2001]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代理人为房屋所有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书。

因此,房屋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采取书面委托形式。

此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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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出台
2008年10月6日,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出台,这是继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实施后,我局为保护市民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做出的积极反应。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相继颁布。

如何实现《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权利,已成为我局面临的迫切问题,也是关系公众切身权益的问题。

我局迅速行动,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和酝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的意见后,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送审稿)交市法制办审核。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二是明确了查询条件;三是对如何受理查询、什么情况下不予查询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对查询结果的提供方式、形式及查无结果时如何处理予以了明确;五是规定了查询机构和查询人的保密义务以及查询时严禁的行为,并规定了各自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该《办法》是针对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的制度设计,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期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又不损害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使房地产登记资料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有关问题
■哪些机构可以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1.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在广州市政务中心和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设立的房地产档案利用窗口
2.天河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3.黄埔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
4.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5.荔湾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
6.白云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上述六个机构可以向社会各界提供广州市中心城区内(不含番禺、花都、萝岗、南沙)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此外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四区及从化、增城两市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可分别到这几个区和市的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查询。

■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1.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即房地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
2.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即房地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限制和消灭等事实所依据的原始文件材料
■如何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
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见下表),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委托资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什么情况下不予查询
1.查询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不齐备
2.查询人的查询请求不属于查询机构及其查询点的查询权限范围
3.查询的房地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查询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形成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查档是否要收费?
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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