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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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幼儿园作为托管和教育儿童的机构,对于幼儿的教育和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管理幼儿园的收费事宜,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 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提供的不同服务内容和质量,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公示于幼儿园的显著位置,并在家长入园前向其进行明确说明。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幼儿园的运营成本、教职员工工资待遇、教育资源投入等因素,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 收费项目3.1 学费学费是家长为孩子接受幼儿园教育所支付的费用,根据幼儿园的教育服务内容和质量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学期或全年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3.2 食宿费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的,家长需要支付食宿费,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条件确定收费标准。

食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学期或全年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3.3 杂费杂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辅助教育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材费、活动费、保险费等。

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公示于幼儿园的显著位置,并在家长入园前向其进行明确说明。

家长根据需要选择支付相应的杂费项目,支付方式可以选择按需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4. 收费管理4.1 收费通知幼儿园应提前通知家长有关收费标准、项目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收费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栏、家长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家长及时了解收费情况,并便于家长支付费用。

4.2 收费缴纳家长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准时缴纳应交费用。

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家长缴纳费用,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家长缴纳费用后,幼儿园应及时向家长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

4.3 收费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事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收费管理应包括收费记录、收费报表、收费汇总等内容,以便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 部
财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 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 。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 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 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 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 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 交下列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11 〕320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 〕 3207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教育厅(教委)、 财政厅(局) :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1-2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特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

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法: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二、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卫生保健费、代收费和特殊服务费。

三、保育教育费根据年幼儿平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四、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市人民政府。

由市教委提出意见,市物价代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教育部门行。

五、保育教育费标准的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意见,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农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按照“按质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在全市幼儿园实行分等级收费,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幼儿园等级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目前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幼儿园,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一级幼儿园由区县(市)教委(教育局)、物价局向市教委、市物价局申报,经市教委、市物价局审批同意后,分别颁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三、四级幼儿园由申报园所在区县(市)教委(教育局)、物价局审批,报市教委、市物价局注册备案,颁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

各幼儿园持《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

到所在区县(市)物价局办理《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幼儿园的等级审核工作由教育、物价部门组织实施。

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一)保育教育费一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105元(其中管理费20元)一级幼儿园全托每人每月150元(其中管理费20元)二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85元(其中管理费20元)二级幼儿园全托每人每月130元(其中管理费20元)三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55元(其中管理费20元)四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45元(其中管理费20元)未达等级标准的幼儿园,其保育教育费按四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80%收取。

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的或使用国有资产的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财政拨款应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固定资产的投入,不得减少对幼儿园的投入。

在保证政府投入一定经费的同时,幼儿园可以向在园内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做为幼儿园经费的补充,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地可以在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上下20%的浮动,经济欠发达地区下浮幅度不限。

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类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50%。

托幼一体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加收30%费用。

此收费含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一种幼儿园图书费用,各园不得另收取。

具体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幼儿园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幼儿园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办园条件、办园主体的经费投入等情况,在省制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幼儿园分类别收费标准,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在测算幼儿园培养成本时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幼儿园以及国家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幼儿园,其基建费用不计入培养成本。

第七条幼儿园的伙食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___、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___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章收费项目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伙食费。

保育费和教育费合并为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研究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提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可以收取体检费、延时服务费、外出活动费和校车费等代收费项目,但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规定定期组织幼儿体检,并由医疗机构收取体检费。

辽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相应费用。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三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收费标准由省授权各市统一确定;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确定;伙食费属代收代管收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协商议定。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一)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二)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统筹考虑保育教育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使保育教育费标准与居民可支配收入保持合理相关性。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现行收费标准和拟定收费标准,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3)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4)财政投入情况;(5)价格、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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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1-6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1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2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
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3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

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那是心与心的交汇,是相视的莞尔一笑,是一杯饮了半盏的酒,沉香在喉,甜润在心。

红尘中,我们会相遇一些人,一些事,跌跌撞撞里,逐渐懂得了这世界,懂得如何经营自己的内心,使它柔韧,更适应这风雨征途,而不会在过往的错失里纠结懊悔一生。

时光若水,趟过岁月的河,那些旧日情怀,或温暖或痛楚,总会在心中烙下深深浅浅的痕。

生命是一座时光驿站,人们在那里来来去去。

一些人若长亭古道边的萋萋芳草,沦为泛泛之交;一些人却像深山断崖边的幽兰,只一株,便会馨香满谷。

人生,唯有品格心性相似的人,才可以在锦瑟华年里相遇相知,互为欣赏,互为懂得,并沉淀下来,做一生的朋友。

试问,你的生命里,有无来过这样一个人呢?
张爱玲说“因为懂得,所以慈悲”.
于千万人群中,遇见你要遇见的人,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四目相对,只淡淡的问候一句:哦!原来你也在这里,这便足够。

世间最近与最遥远的距离,来自于心灵与心灵。

相遇了,可以彼此陌生,人在咫尺心在天涯,也可初见如旧,眼光交汇的那一刻,抵得人间万般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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