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行政审批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 月25日发布)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
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
申请材料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四)章程。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社会团体成立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民间组织管理科实地考
查、审核。
承办人提出意见(限10个工作日)
(限15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核(限5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分管领导审定(限5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