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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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项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项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条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
一、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二、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八项要求”
(一)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二)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三)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六)要公道正派,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七)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乐;
(八)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三、党政领导干部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的“五条规定”
(一)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
(三)放任、纵容配偶、子女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
(四)五是参加赌博特别是到国(境)外赌博的。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文件要求,学校党委制定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的制定是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能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对《规定》的学习贯彻,并做好向全体党员干部的精神传达,并将学习本《规定》作为今年本单位(部门)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中层级领导干部,包括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助理。

第三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关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第四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接受与本单位(部门)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五)接受服务对象和学校其它单位(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六)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买卖住房,动用、借用公款为自己购房、装修住房;(七)违反规定不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4.20•【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9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3日)废止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以下简称“新五条规定”),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为保证“新五条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新五条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新五条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所属干部院校中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适用“新五条规定”。

上述机关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也适用“新五条规定”。

二、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关于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的要求(中纪发<1994>3号),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新五条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1992年7月1日以来是否有违反“新五条规定”的情况,并主动进行纠正。

2020年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2020年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2020-1-1实施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1-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2-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号:中纪发1993年11号[ 发布时间:1993年10月生效时间:1993年10月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1993年10月8日附件: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是推动当前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五条规定”,使执行纪律有所依据,保证“五条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五条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按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上述机关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二、对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凡是党和国家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过去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

对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领取报酬,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问题,按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简答题

纪检监察-简答题

简答题一.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三.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1921年7月23日-8月初,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举行,会议的最后一天移至浙江嘉兴南湖一艘游船上举行。

四.《中国共产党党纲》规定党的奋斗目标是什么?以无产阶级的革命军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

五.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何时成立?谁为书记?文化大革命时被取消,何时恢复?1949年11月成立,朱德为书记。

1978年12月恢复,陈云为书记。

六.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七.调查研究的方式主要有哪些?综合调查法、重点调查、普遍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专题调查、对比调查、统计调查等。

八.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的方针有哪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九.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5个必须是什么?①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②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③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④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六项、廉洁5条

六项、廉洁5条

2009年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六个着力、六个切实”及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六个着力、六个切实”一是着力增强宗旨观念,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努力把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着力提高实践能力,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把党的科学理论与改革发展稳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干事创业能力,不断增强应对复杂局面能力。

三是着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要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强化责任意识,把功夫下在抓落实上,兢兢业业完成组织上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是着力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按照客观规律谋划发展。

要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察实情、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五是着力树立正确利益观,切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要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把实现个人追求与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努力实践共产党人高尚的人生价值。

六是着力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廉洁自律五条规定:(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

(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

(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住房等问题。

(4)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廉洁自律条例

廉洁自律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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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央纪委一九九三年提出的县(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买卖股票。

(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附件二:中央纪委一九九四年重申和提出的新五条规定
1、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2、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已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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