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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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制度案例(3篇)

财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法律制度在规范财政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国家财政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财政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本文以某市财政违法行为为例,分析财政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某市财政局在2019年进行了一次专项审计,发现该市某县财政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违规使用财政资金。

该县财政局在2018年将10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其中部分设备实际购买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2. 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该县财政局在2018年将5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修建办公楼,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直接委托某公司进行施工。

3. 财政资金管理混乱。

该县财政局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未按预算执行、随意调整预算、未按规定进行资金核算等问题。

三、案例分析1. 违规使用财政资金。

该县财政局在购买办公设备时,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导致国家财政资金遭受损失。

这反映出财政部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对财政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存在侥幸心理。

2. 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该县财政局在修建办公楼时,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存在利益输送、腐败问题。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

3. 财政资金管理混乱。

该县财政局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反映出财政部门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对财政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四、问题及原因分析1. 财政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部分财政部门对财政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

2. 监督机制不健全。

财政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查处。

3. 财政部门内部管理不规范。

部分财政部门在内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财政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五、对策建议1. 加强财政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认识。

财政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财政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财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财政关系,规范财政活动,保障国家财政职能实现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财政法律在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财政法律典型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某市财政局违规拨付专项资金案(一)案情简介2017年,某市财政局在实施一项扶贫项目过程中,违规拨付专项资金,导致项目资金被挪用。

经审计发现,该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某市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实施扶贫项目过程中,违反了《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导致资金被挪用;(2)未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3)滥用职权,对专项资金进行违规操作。

2. 案件处理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市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同时,对涉及违规拨付专项资金的扶贫项目进行整改,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三)启示本案反映出财政法律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要性。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法律宣传,提高财政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专项资金合规使用。

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三、案例二:某县财政局虚列支出案(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出,虚报财政收入,导致财政收支严重不平衡。

经审计发现,该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虚报、隐瞒财政收入等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某县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违反了《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列支出,导致财政支出虚增;(2)虚报财政收入,导致财政收入虚增;(3)隐瞒财政收入,导致财政收入不真实。

财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财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与纳税人张先生(以下简称“纳税人”)就房产税问题产生争议。

纳税人张先生认为地税局对其征收的房产税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张先生在某市拥有一套房产,面积为200平方米。

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房产税税率为1.2%。

地税局在征收房产税时,根据房屋原值计算,认定张先生的房产原值为200万元,因此应缴纳房产税24000元。

张先生认为,地税局未考虑其房屋的实际折旧和折损,导致税负过重。

张先生认为,按照实际折旧后的价值计算,其房产的原值应低于200万元,从而减少应缴纳的房产税。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地税局是否充分考虑了房屋的实际折旧和折损情况。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的计算应当基于房产的原值。

然而,该条例也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可以在10%至30%的范围内减除房产原值。

在本案中,地税局根据房屋原值计算房产税,符合《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 关于房屋的实际折旧和折损:《房产税暂行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房屋折旧的计算方法。

因此,在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房屋折旧的处理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在计算房产税时,会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年限、维护情况等因素,对房屋原值进行适当的减除。

在本案中,纳税人张先生主张地税局未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折旧和折损情况,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地税局在征收房产税时,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房屋原值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财政监督案例范文

财政监督案例范文

财政监督案例范文财政监督是一种通过对政府即时决策和实施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保证政府财政管理透明、规范和合法的方式。

它对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政府财政管理效益和保障公共财政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以中国抗击新冠疫情期间的一起财政监督案例作为例子,详细探讨财政监督的应用和作用。

2024年初,中国遭遇新冠疫情的爆发,为了控制疫情的蔓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建造临时医院、购买医疗物资、提供补贴等。

然而,由于疫情的突发性和紧迫性,一些官员利用这个特殊时期进行腐败行为,导致公共财政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公。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财政部门通过加强财政监督来纠正这些不正当行为。

首先,财政部门加大对各级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

他们设立了一支专门的监督团队,负责对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中的财政支出进行全面审计。

这些监督人员具有财务审计、经济管理等专业背景,能够对政府支出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

其次,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和审批的监督。

在疫情期间,政府迅速出台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为抗击疫情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恶意夸大项目规模,以获取更多的资金拨款。

财政部门通过审查和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减少了一些虚假项目的资金支持,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三,财政部门加强了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

在紧急情况下,政府采购物资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腐败行为。

财政部门通过建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和数量符合要求,并督促各级政府落实采购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通过以上的财政监督措施,中国财政部门有效地防止了疫情期间财政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公。

他们通过全面审计、项目审批和政府采购监管等方式,确保了政府财政的透明、规范和合法。

这不仅让公众对政府财政管理有了更多的信任,也为更好地应对疫情提供了必要的资源保障。

这起案例充分展示了财政监督在防止腐败、促进财政效率和保障公共财政利益方面的作用。

财政部指导案例4

财政部指导案例4

财政部指导案例4一、背景某集装箱运输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计划购买3台轮式装载机、2台挖掘机和1台推土机,总金额为360万元。

公司想到了通过财政性资金进行融资,但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政策和程序并不清楚,因此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二、分析根据国家政策,财政性资金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规则』使用。

近年来,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多个财政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财政资金的申请、评估、审批、使用、监督等流程和要求。

针对该运输公司购买轮式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的需求,建议公司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财政资金的使用。

第一步:了解政策公司首先应详细了解当地财政部门有关企业财政资金使用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了解财政资金的申请、资格要求、审批程序、使用范围等相关事项。

此外,还需要了解财政资金的来源和申请期限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步:准备材料申请财政资金需要提供丰富的申请材料。

通常需要提交公司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还需要提交业务规划书、申请书、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税务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步:进行评估财政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评估。

经济适用房类财政资金通常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技术、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因此,公司应就购买的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的品牌、技术参数、销售服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为评估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步:申请审批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申请财政资金都需要经过政府批准。

因此,公司应向所在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根据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业务预测、申请书等。

在获得批准后,公司可获得财政资金的授权使用。

第五步:监督使用财政资金的使用应该定期记录和统计。

公司应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遵循合法和规范的管理方式,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测,提交及时、准确和清晰的财务报告。

三、结论购买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等大型设备是一项重要的投资,企业可充分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融资,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

借助结算中心截留财政资金_财政监督案例经典格式

借助结算中心截留财政资金_财政监督案例经典格式

借助结算中心截留财政资金——财政监督案例经典格式作者:佚名网址:/背景材料国家LSCB局(下称LSCB局)成立于1991年3月,是管理国家粮食专用物资储备、实施宏观调控、具体组织专用储备收购、销售、调拨、储存的经营管理机构。

1992年5月,由于业务结算工作繁重,该局又组建成立了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1993年4月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997年7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LSCB局专储物资费用、利息补贴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局下属某粮库于1993年5月20日汇往该局结算中心的3000万元资金账务处理不当,随即对结算中心进行了延伸检查。

延伸检查时发现,结算中心出具的中信实业银行XC分行的3000万元存单纯系伪造。

鉴于问题非常严重,检查组立即将情况报告了中纪委。

中纪委成立联合专案组,对结算中心进行了全面检查,查出了LSCB局通过所属结算中心截留中央财政和企业经营收入,私设巨额“小金库”并乱支乱用的严重违纪问题。

违纪事实一、违纪事实1992—1997年10月,该局通过所属结算中心,采取隐瞒截留应交中央财政的专储物资差价款等方式,先后在中信实业银行XC分行、交通银行XC分行等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私设了16个“小金库”,并将“小金库”资金大量用于违规拆借、对外投资及自身开支。

经查实,“小金库”资金累计达3.69亿元,至检查时止,已累计支出3.04亿元,主要用于违规借贷资金、投资兴办公司、发放奖金、津补贴和吃喝玩乐等支出,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

二、违纪手段1、截留应交中央财政的专储物资差价收入14993.96万元。

1991—1994年,经国家批准,该局及有关省市相关物资管理部门先后进行了多项专储物资购、销、调剂等业务,取得部分差价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项差价收入属于政策性收入,应全额上交中央财政。

该局为了截留该项收入,采取将差价收入部分计入年度财务决算、部分截留列入“小金库”账户,有的差额则全额列入“小金库”账户的做法,共计截留应交中央财政收入14993.96万元。

关于财会监督的案例

关于财会监督的案例

关于财会监督的案例财会监督案例1:公司内部财务造假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的财务部门通过虚构收入、操纵成本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企图掩盖公司真实财务状况。

财务监督部门通过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核和比对,发现了其中的疑点,并对财务部门展开调查,最终揭露了公司内部财务造假的行为。

财会监督案例2:政府资金管理不当案某地政府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支出、收入的核对和记录。

财会监督部门通过对政府资金流向的审查和核对,发现了资金管理不当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确保政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财会监督案例3: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违规案某上市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未披露重要信息等违规行为,误导了投资者和市场。

财务监督部门通过对公司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的审查和比对,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并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和追责,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财会监督案例4: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不善案某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存在放贷审批不严、风险评估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

财会监督部门通过对银行贷款业务和风险管理过程的审查和监督,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并要求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风险管理,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财会监督案例5: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案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审计报告不实等问题,损害了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财会监督部门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和监督,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并对事务所进行处罚和整改,保障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可靠性。

财会监督案例6: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违规案某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投资、操纵市场等行为,导致保险资金损失。

财会监督部门通过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并要求保险公司纠正错误,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

财会监督案例7: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不规范案某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资金挪用、账目混乱等问题,导致资金流向不明确。

财政部会计监督案例

财政部会计监督案例

财政部会计监督案例1.背景介绍企业(下称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制造和销售业务。

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监管机构,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介绍财政部对A公司会计违法案的监督及处理情况。

2.案情始末A公司于2024年上市,财政部作为上市企业的主管单位,开始对其进行严格的会计监督。

2024年初,财政部发现A公司存在一系列违法会计行为:(1)虚构销售收入和账款:A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和订单,虚报销售收入和账款余额,提高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规模,虚增企业价值。

(2)隐瞒财务成本:A公司从未发生的费用及成本,虚报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将其记入财务报表中,隐藏实际成本情况,造成公司利润被虚增。

(3)违反相关会计准则:A公司未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计提进行真实和充分的准备,导致企业盈利能力被过高估计。

3.财政部会计监督工作一旦发现会计违法行为,财政部会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对于A公司的情况,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1)组成专案组:财政部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由会计监督部门和审计人员组成,对A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并搜集证据。

(2)调查取证:专案组对A公司的财务报表、交易记录等进行全面审查,与A公司会计核算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访谈,获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3)召开听证会:财政部召开公开的听证会,邀请A公司的相关股东、投资者、监事会代表等参加,听取各方的意见和陈述,并就A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质询。

4.案件处理结果根据财政部调查结果,以及听证会中获取的证据和意见,财政部对A 公司的会计违法行为做出了以下处理结果:(1)行政处罚:财政部依法对A公司处以罚款,并给予负责人以行政警告,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警示其他企业和相关人员。

(2)要求整改:财政部要求A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彻底整改会计违法行为,恢复财务真实性和合规性,改进公司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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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手挪用救灾资金(财政监督案例经典格式)背景材料我国目前还有一部分地区没有摆脱贫困,尤其是西部地区,十年九旱,自然灾害频繁,造成当地群众生活困难。

国家为了维护全社会的安定团结,在中央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仍安排了一定数额的救灾资金专项用于救济灾民。

为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管理,2002年8月至9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GS省2001年至2002年6月末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申请、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省TW县民政局利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方式,挤占、挪用、截留救灾资金,违规违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

违纪事实一、违纪事实1、挪用救灾资金64.5万元建设“民政大厦”。

检查发现,TM县民政局采用反复转账等方式,共计挪用中央专项资金64.5万元用于基建支出,其中有40万元属于中央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费。

2001年12月31日,民政局从救灾资金补助费列支10万元,以“口粮有偿”名义,将款项转入扶贫周转金账户。

同日,从扶贫周转金账户转入基建账户。

2000年8月10日,该县民政局向财政局申请借款30万元。

14日,县财政局从社保资金专户列支30万元,此款直接转入民政局基建户,用于基建支出。

2001年12月31日,民政局以“口粮有偿”名义,从救灾资金专户中转出30万元,偿还财政局借款。

此外,从1998年10月至2002年1月,民政局还通过其所属的扶贫周转金账户,以借款名义分4次将24.5万元资金转入基建账户。

2、民政、财政联手调减历年财政欠拨救灾资金结转数。

检查发现,该县财政局从1999年开始,上年结转安排数前后不衔接,差额较大,人为调整年度决算迹象明显。

原来,2000年8月24日,该县民政局会计董某根据地区民政处救灾科的口头答复,与该县财政局田某某协商,主动提出将1999年以前结转的救灾资金329.4万元直接调减为63.4万元。

经时任该县财政局局长的张某某同意,在2000年第3季度《救灾款收支情况季报表》中虚列救灾支出266万元。

双方单位加盖公章,董某、田某某分别签字。

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该县民政局、财政局、地区民政处保留。

据查证,该县2000年度财政决算救灾资金年终结转数应为333.6万元,实列109万元,少列224.6万元;2001年度应为361.6万元,实列26万元,少列335.6万元。

少列部分全部胜用于其他财政支出。

该县财政局在制定2001年度财政预算时,将少列的结转指标又做了重新安排,在“上年结转数”中反映,但截至检查结束时,尚未补拨。

3、民政福利企业通过账外账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核算救灾资金。

1998年9月28日,该县民政局签发《关于同意TW县民政实业公司为社会福利企业的批复》,明确该实业公司正式成为民政直属的福利企业。

其任务除安置部分残疾人再就业外,主要就是用民政局拨付的救灾口粮款购买小麦原料、生产加工面粉,并及时送到灾民手中。

但实际执行情况并非如此。

据统计,该实业公司自1998年6月至2001年5月共计收到该县民政局转入救灾口粮220万元,全部转入该公司在该县农行开设的账户。

检查发现,该账户并没有进入实业公司法定账内,已经形成账外账。

从该账户支出明细看,也大都与救灾无关。

主要列支科目为“其他业务支出”、“应付福利费”、“产品销售成本”、“预提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应付工资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累计占用救灾口粮款43.3万元,而购买原材料小麦的资金支出仅为128.6万元,生产成本比例严重失调。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该账户是一个将账内资金向账外转移的“小金库”。

此外,1999年11月26日,该县民政局又签发《关于同意TW县民政福利工业有限公司为社会福利企业的批复》,明确该工业公司为民政局直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民政福利企业,其任务也是用民政局拨付的救灾口粮款购买小麦原料、生产加工面粉,为灾民解决吃粮问题。

公司设立文件要求“自觉接受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但检查发现,该公司居然没有按规定开设账户,民政局拨付的救灾口粮款139.9万元,全部通过公司法人李某某以个人名义开设的17个活期存款账户核算,与李某某个人资金混杂在一起。

在公司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部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如该公司曾借款经民政局民政大厦基建支出35.5万元,全部采用现金形式支付。

这其中既有救灾资金,也有李某某个人存款,根本无法分清。

检查还发现,工业公司会计基础工作非常薄弱,会计核算混乱。

作为一家公司,没有材料采购账、产成品账、现金日记账,也没有产品销售账和产品出库单,购买原材料不索取原始发票,甚至连白条收据都没有。

公司开据的原始发票大都丢失,会计资料严重缺漏。

根据李某某反映,工业公司为私营企业,年终利润归个人所有,称其为民政福利企业只是挂个名,目的是减免各种税赋。

2002年5月,该公司已取得免税资格。

4、用中央救灾资金发放灾区口粮,竟然向灾民收取费用。

该县民政局1998年签发下拨第一批救灾款通知时明确规定,各救济户每公斤面粉交0.2元(每袋5元),每公斤玉米交0.12元(每袋3元)的费用,作为乡镇救灾储备金。

经检查组查证,在1998年5月至2002年1月期间,该县民政局发放灾民口粮面粉82543袋,收取费用41.2万元,玉米粉1750袋,收取费用0.5万元,收费总额共计41.2万元。

在抽查TW县某镇时,发现该镇1999年到2002年共收取灾民口粮款2.3万元,并于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分两次以现金方式上交县民政局,金额1万元,余下1.3万元还在镇民政助理账上留存。

截至检查日,该县民政局共上收资金6.7万元,其余资金仍沉淀在各乡(镇)。

违纪特点纵观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县民政局挪用、侵占中央财政救灾资金的违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违纪手法多样。

从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有巧立名目,通过将救灾资金频繁转账,最后用于办公大楼基建支出的违纪手法;也有采用串通财政局,双方联手,直接减免历年财政欠拨救灾资金的行为;有通过设立下属企业,采取拨付救灾款购买粮食进行加工等手法,再通过账外账和私人账户,间接转移救灾资金,将救灾资金与个人资金合并使用,浑水摸鱼,从中为小团体和个人捞取好处;有利用向灾区灾民发放救灾物品时,收取费用,用于民政局的其他开支这样的恶劣行径。

可以说是用尽一切手段,利用管理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机会中捞取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益。

二是性质恶劣。

救灾资金是老百姓的活命钱,中央财政挤出资金,专项安排,专门拨付到灾区,就是为了能够解决广大受灾人民的基本温饱问题,顺利渡过难关。

这些资金,都是用来买生活口粮和基本生活资料的。

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的生存。

这样的资金,作为代表政府赈灾优抚的民政部门居然还想侵占挪用,其行为与职责背道而驰。

特别是少数干部的做法更是令人难以理解,已经违反了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准则和公民的道德底线。

在群众受灾、需要粮食解决温饱问题时,他们还要收取救灾物资发放费。

如此行为,让人觉得可耻、可恨、又可悲。

检查思路与方法一、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检查救灾资金,最主要的特点是涉及面广。

如何在较短时间内,既保证检查面,又保证检查质量,一直是个难题。

解题的办法,就是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检查中,首先要选择救灾资金量大的地方全面铺开检查。

同时,在工作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要善于分析检查中掌握的情况,找出资金管理混乱的重点地区,实施重点突破,查深查透,并深刻剖析问题的性质及产生的原因,确保检查质量和成效。

二、有目的地扩大检查范围一个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

专项资金之间,会存在相互转移、挪用、填补缺口等问题。

因此,对财务管理较为混乱的单位,可以除救灾资金外,对其他专项资金也同时进行检查,并注意不同专项资金之间往来关系。

通过扩大检查范围,会有意外的线索被发现。

三、抓住关键环节实施检查一个检查项目,首先要选择突破口。

检查中,只要抓住这一点,就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救灾资金来说,资金的具体流向就是突破口。

只要紧紧抓住资金流向这个关键,跟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就可以对救灾资金实施全过程检查,违纪问题也就很容易被发现。

四、要善于从疑点中发现问题在检查过程中,要善于观察周围事物,用心去发现可能存在的疑点,寻找违纪问题的蛛丝马迹。

如这次检查发现的挪用救灾资金用以建设办公大楼,当年救灾资金节余结转下年等问题,都是疑点,最后经过检查得以证实。

因此,对反常的基建工程、预算决算资料,都可以多加留意,会给检查工作带来意外收获。

处理结果根据检查情况,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出了处理决定:对该省挪用救灾资金近2000万元作结算抵扣处理,并建议GS省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违纪动机与原因GS省财政困难,部分地、市、县表现尤为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顾灾区灾民的贫困现状,擅自动用本已有限的救灾资金直接用于基建支出和发放工资,截留国家对灾区灾民的关怀和温暖。

分析产生问题的动机与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干部私欲膨胀,对群众疾苦漠然置之。

没有经济能力,却仍要讲排场、摆阔气,建造办公大楼,顺便建设宿舍。

在资金来源不足时,就动救灾资金的念头。

追究根源,还在于部分干部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

在这种错误的人生观引导下,个人私欲极度膨胀,心中只有个人和小集体,没有广大群众。

受灾群众的疾苦对他们来说无关紧要,可以漠然置之。

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他们来讲,只是走过场,一种必要的形式而已。

因此,在思想上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非常必要,通过全面深入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落实、实践。

只有通过学习和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这些干部对违纪问题的严重性才会有一个正确认识,同样的问题才可能不再发生。

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

从检查发现的民政局违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局违纪手法并不高明,有的还十分简单。

只要懂得基本的财务知识,加上认真的工作态度,上述问题是不难发现的。

对民政系统管理救灾资金行为,既有审计监督,又有财政监督,而且违纪问题最早从1998年就已经存在,应该早就发现。

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不管是审计监督还是财政监督,虽然形式上存在,但是实际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别是财政部门,不仅未履行应有的监督职能,而且还与民政局联手违纪。

因此,在不断增强各种行政监督力量的同时,注重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确保各种监督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起到对违纪问题的威慑和纠正作用,也十分重要。

教训与启示一、完善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防止截留挪用现象发生财政部应尽快出台有关救灾资金专户管理的文件规定,与国库调拨资金制度紧密结合,将中央救灾资金与其他资金分离开来,做到单独调拨,专户储存,切实保证救灾资金的封闭运行和安全使用,不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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