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决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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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流程

司法审计流程

司法审计流程司法审计是指以法律为依据,对政府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有权决定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行为的国家机关和部门的行政和财务活动进行审查、检查、评价和监督的一种特殊审计形式。

其流程主要包括立项、准备、实施和报告等四个步骤。

首先是立项阶段。

在此阶段,审计机关需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明确审计目标和范围,并制定审计计划。

一般情况下,审计机关会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具有一定经验和专业技术的审计人员组建审计小组。

接下来是准备阶段。

审计机关会深入了解被审计机关的情况,包括了解其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法定职权以及涉及的重要财务和行政活动。

此外,还需要明确审计参与方的义务和责任。

然后是实施阶段。

在此阶段,审计机关根据事业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规模,进行针对性审计。

审计人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审计活动,包括审查相关资料、查阅账簿和凭证、询问有关人员等手段,获取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会根据需要,向相关方面征求意见、参与听证和复核等工作。

最后是报告阶段。

经过实施阶段的工作,审计机关会根据审计发现,撰写审计报告。

该报告是表明审计机关对被审理机关财务和行政活动合法合规性的认定,以及问题和建议和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财务管理和行政行为的评价。

审计报告会提交审计机关的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向相关方面抄送。

总的来说,司法审计流程主要包括立项、准备、实施和报告四个步骤。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审查、评价和监督工作,以保证被审理机关的财务和行政活动合法合规,并提出问题和建议,以提高被审理机关的财务管理和行政行为水平。

司法审计的实施,对于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洁和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保障人民权益的有效手段。

拆分项目的审计定性

拆分项目的审计定性

拆分项目的审计定性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表示审理,就是指法制科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科室递交的充分反映审计工作(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有关资料展开审查、修正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分为一次审理和二次审理两个阶段。

一次审理在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进行;二次审理在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审理工作实行上报审理的方式展开。

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至审计工作现场展开审理,或经总审计师明确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轻易至被审计工作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审计工作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在审计工作组将审计工作(调查)项目有关资料递交法制科一次审理前,应非政府审计工作组成员探讨审计工作(调查)报告等内容,并按照审计工作准则的规定展开核查,明确提出一次核查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科进行一次审理:(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三)审计工作组代拟将的审计工作(调查)报告(草案稿草稿);(四)审计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复核意见;(五)审计工作定性、处置行政处罚适用于的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理人员在一次审理过程中,应以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高度关注审计工作实行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以下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工作辨认出的关键问题与否在审计工作(调查)报告中充分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标准与否恰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工作(调查)报告中对辨认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置与同类项目同类问题与否一致;(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八)其他须要高度关注的关键事项。

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审计 日记 , 也就是凡涉审计过程的事项无所不包。 作为理想化的设 想 ,上述 内容的设定是无可厚非
的 , 从提 高 效率 、 清 责任 和 进行 准 确 的职 能 定 突出重点 、 抓
主要 矛 盾 , 同时还 不 要越 厨 代庖 。基 于此 , 审计 项 目的审 理 , 侧 重 于 对 审 计 底 稿 、 应 审计 报 告 ( 报 上
方面 的 问题 :

项 目的具体情况 ,其人员配备也不可能达到在项
目现 场 实施 前对 这 些方 案进 行 审 理 的条 件 ,在 实 际操作 中很难 做 到 ,如 果事 后 对 方案 再 进 行 “ 审 理 ”对 审 计 项 目的开 展 已失 去 了指 导 意义 , 时 , 此 的“ 理” 审 实质 只是 对 方 案 合 理 性 、 学 性 进 行 主 科
于提 高 审计 监督 的质量 和水平 。 既 然新 的体 制 赋予 了审 理部 门 、审 理人 员 如 此重 要 的 责任 , 么作 为 审理 部 门 、 理 人员 应 如 那 审 何 履行 职责 、 辱 使 命 , 负起 重 任 , 审 计 项 目 不 肩 对 开展 审理 ?个 人认 为 , 主要 应考虑 和解 决 以下几 个
审理 稿 ) 的审 理 。
的再分工 , 其性质属于部门内部 自我管理的范畴 ;
但 是 , 审计 部 门内部 职 能划 分看 , 从 相对 于审 计组 而言 , 计项 目的审理 又是 独 立 的 , 审计 组 和 被 审 从 审计 单位 两 方 面看 ,审计 项 目的审 理无 疑是 第 三 方 ,这从 管 理体 制 上就 改 变 了 审计 组 既是 运 动 员 又 当裁 判员 的管 理模 式 。这 种管 理体制 , 方面 加 一

进一步强化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进一步强化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国家审计 准则 颁 布 以后 . 各 级 审计 机关 针对 审理 工作 相关 要求 , 确 立 了“ 以审计报 告 为总 揽 、 以审计方 案 为依 托 、 以审计 证据 为基 础 ” 的审 理思 路 . 纷纷 结合 实 际制定 审理 工作 相关 制度 这 些 制度 在执 行初 期 . 对规 范 审理行 为 、 加强 审理 工作 的科 学性 和 可操 作性 起 到 了积 极 的推 动作 用 但 随着 审 理工 作 的不 断推 进, 面对 新变 化 、 新 问题 , 初期 的制度 已不 能 全部 加 以 涵盖 和解 决 , 亟待 修订 、 完善 和创 新 。 笔 者结 合 E l 常工 作 中对相 关制 度 的运用 和思 考 . 就全 省 审理 制度 体 系 建设 提 出 以下 思路 : ( 一) 进一 步 完善全 省 审计项 目审理规 定 就 省本 级而 言 . 2 0 1 1年制 定 的 《 四川 省 审计 厅 关 于规 范 审计 文 书种 类 、审计 文 本 格式 及 审 计 文 书业 务 用语 的通 知》 、 《 审计 项 目审 理工 作 试 行 办法 》 、 《 审 计 业 务会 议 制度 》 《 审 计项 目复 核 办法 》 等规 范 性 文 件 , 在 实施 两 年后 , 出现 了一些 亟待修 订 的地方 , 为此 . 省 审计厅 应 当: 1 . 完 善有 关业 务文 书 的规范 在《 审计决 定》 中有 关 救 济途径 的表述 “ 对地 方审 计机 关作 出的审 计决 定 不服的. 应 当 向地方 审计 机关所 在 地基 层 人 民法 院提 起 行 政诉 讼 ” , 根 据 行政 诉 讼 法第 十三 条 、 第 十 四条 、 第 二 十三条 相关 规定 . 对第 一 审行 政案 件 的管 辖既 可 能是基 层法 院也 可能 是 中级法 院 . 因此 在全 省 统一 规 范 的业 务文 书 中 , 只提 基层 法 院是 不甚 妥 当 的 : 在《 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审理应把握的重点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审理应把握的重点

审计月刊2012年第4期(总第288期)目前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审理存在的难点突出表现在投资额大、时间跨度长;内容繁杂、专业性强;审理人才缺乏;制度缺陷等几个方面。

由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特殊性,在对跟踪审计项目进行审理时,必须抓住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审理,确保跟踪审计项目质量。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1、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

要看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要重点关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的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

2、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重点关注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实际、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分工明确,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审计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3、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由于跟踪审计是动态审计,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以审计机关名义及时出具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

(二)审计证据的审理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对审计证据的审理重点是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重点审理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表述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同时还应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是否一致。

审计法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审计法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审计法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孙明秀南阳审计局,473000 南阳市滨河东路776巷266号,E-mail:摘 要:《审计准则》第六章明确提出了审理机构进行法制审理,并对审计质量控制的责任要求。

同时,第142至146条和184至185条对法制审理机构的审理内容也提出了要求。

但是,现有的审计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及法制审理的概念和内涵问题。

所以,就难免导致在审计法制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法制审理 问题 审理对策审计法制审理工作是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环节。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深入贯彻落实,审计法制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标准越来越高。

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法制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本文着重就审计法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审计法制审理工作中存的问题(一)法制审理是什么问题《审计准则》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中明确: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这里,明确提出了审理机构进行法制审理,并对审计质量控制的责任要求。

《审计准则》第142至146条和184至185条对法制审理机构的审理内容等虽然也有要求,但现有的审计法律法规没有提及法制审理的概念和内涵问题。

由此,使得审计人员从基本理论上对法制审理认识不清,理解不透,把握不准。

(二)谁来审理问题根据《审计准则》规定,应当是审计机关内设的法制审理机构。

但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是各地审计机关法制审理机构名称不规范,有的叫法规科(处)、法制科(处、室)或法制审理科等,不利于规范管理、指导。

二是配备力量不一,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配备人员比较整齐,市级审计机关的一般在2~3人,县级审计机关成立专门法制机构的不多,大多是配有专干。

三是法制审理机构承担任务不一,除了法制审理职责外,还承担其他较多的综合业务任务。

审计审理会议制度

审计审理会议制度

审计审理会议制度审计审理会议制度一、会议召集与准备1. 审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拟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并适时通知与会人员。

2. 会议议程应包括审计项目的背景、目标、审计方法、重点审计事项、时间安排等内容。

3. 会议召集人应向与会人员提供相关的会议材料,包括需要审阅的文件、报告、数据等,并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4. 审计机构应提供会议所需的会议室、设备和支持人员,并确保会场的秩序和安全。

二、会议组织与主持1. 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审计审理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确保会议按照既定议程进行,并提醒与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

2. 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前宣布会议的目的、议程和规则,明确时间安排,提醒与会人员保持专注和参与讨论。

3. 会议主持人应充分发挥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对与会人员进行适度的引导和统筹,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4. 会议主持人应鼓励与会人员积极发表观点、提问和表达意见,确保多方面的讨论和意见交流。

三、会议纪律与规范1. 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尽可能提前通知会议组织者若因故不能参会的情况。

2. 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应保持专注和尊重,不得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进行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3. 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不得私自离开会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应提前请示会议主持人。

4. 与会人员在发言时应尽量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得重复已有发言内容,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效果。

四、会议记录与归档1. 审计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员应确保会议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的主要内容、讨论的要点、决定的结果和行动方案等,并于会议结束后及时分发给与会人员进行确认。

3. 审计机构应对会议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以备后续审计工作的参考和保留相关证据。

4. 针对重要决定或争议问题,宜采用音频和视频等记录方式,以备查证和证据保全之需。

五、会议决议与执行1. 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总结会议的讨论结果和意见,形成决议和决定,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审计移送处理审理意见书

审计移送处理审理意见书

审计移送处理审理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根据我部门的审计任务和职责,我对于移送处理审理案件给出以下意见:首先,我们要明确移送处理审理案件的目的和意义。

移送处理审理案件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它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可以确保被审计方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相关规定。

此外,通过审理案件,也可以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我们需要充分调查和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只有基于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我们才能对被审计方的行为作出准确的评估和处理决定。

因此,我们应当深入挖掘案件的背景和细节,确保所拥有的证据材料充分、真实,并保障其合法性和保密性。

然后,我们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评估和处理。

对于移送处理审理案件,首先需要评估被审计方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和定性。

然后,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被审计方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对违法行为作出惩罚。

在处理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重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和合理合法。

最后,我们应当严格监督和管理移送处理案件的全过程。

在案件移送审理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移送处理结果的跟踪与监督,确保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我们还要重视对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的总结和反思,不断提高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对于移送处理审理案件,我们需要充分调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评估和处理,并严格监督和管理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审理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也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特此建议,望领导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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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审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 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 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人本期与上期相同的 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 项目。 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 对于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如影
审计决定审理
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 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 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 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 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 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四)2002年总部下发的《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审计意见书 和审计决定书规范》
第七条 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上缴违纪资金和财产;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纪违规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没收违纪违规所得; (六)罚款; (七)依照法规作出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审计决定审理
审计决定的目的及依据 审计决定的撰写规范 审计决定包括的范围及案例
审计决定审理
一、审计决定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2000年审计署令第1号颁布新修订的《审计机关审计 处理处罚的规定》
第九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 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审计决定审理
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七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
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
审计决定审理
审计决定审理
审计决定的目的应该服务于审计工作的目标,服务于企业的 目标。
三、审计决定的依据 (一)2000年审计署令第1号颁布新修订的《审计机关审计 处理处罚的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 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 定。 第三条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审计决定审理
(3)前期差错的处理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 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 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 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审计决定审理
(一)企业本期发现属于本期及以前年度非重大会计差错的, 应调整本期有关项目。
(二)企业本期发现属于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应调整 期初相关项目或留存收益,并提供重大差错的说明和证明依据。
(4)具体案例。 ➢ 涉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问题 案例2:2005年1月,A公司购置甲固定资产(总部2003年1 月起明确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0年,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 提折旧),并按照总部规定计提折旧。2007年1月,A公司自行 将
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 的经济处理和处罚。
审计决定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程序包括:(五)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 决定。审计组拟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审计机构组织人员 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或本单位主要行政 负责人或董事会审定后签发;
审计决定审理
审计决定审理
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调整为20年(该项资产所处的经济环境和技 术环境等未发生变化),折旧方法不变,造成少计提折旧3000 万元。2008年6月,审计组对A公司审计时发现该问题,在讨论 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时,有人提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 资产》第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改变属于会计估计 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对该事项进行调整,即从2008年6月开 始对该项资产重新按照10年计提折旧,其余可 2007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A 公司为B公司的甲项目提供劳务服务,合同金额2000万元,B公 签订合同后预付款项1000万元,待合同完成后付清余款(预期 该项合同于2009年1月完成)。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相关义 务,且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业务。截至2007年12月末,A公司 共发生并确认劳务成本800万元,但未确认该项劳务收入。A公 司解释主要是因为无法对该项劳务的工作进度进行可靠的测定,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
审计决定审理
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三)2002年集团公司下发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严重
审计决定审理
① 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 的可靠信息。
② 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2)前期差错的分类。 可分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重要的前期差错。
下面主要讲解什么是重要的前期差错。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 确判断的前期差错。前期差错的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 对遗漏或错
审计决定审理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 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 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 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集团公司“会计调整”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会计差错 的,应在发现会计差错时,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按以下 方法及时调整和处理:
集团公司对于审计决定的解释: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 对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的 行为,需要依照法规给予处理、处罚的,依照法规作出审计决定, 制作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审理
二、审计决定的目的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 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CIA):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 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 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 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
审计决定审理
是指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发生的影响财务报表可 靠性的错误。凡影响金额达到报表所反映的该类交易或事项5%以 上或对当期损益影响程度在5%以上的错误,应当判定为重大会计 差错。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视为重大会计差 错处理。
案例1:2008年6月,审计组对A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A公司 2007年少计收入2000万元。A公司2007年12月末会计报表反映, 资产20亿元,负债12亿元,所有者权益8亿元,全年收收入10亿 元,利润总额1亿元。
审计决定审理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 的金额或性质,是判断该前期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一般来说,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越大、性质越 严重,其重要性水平越高。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 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 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 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集团公司“会计调整”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重大会计差 错
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二)2003年审计署令第4号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 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一、审计决定包括的事项范围 (一)需要调整账项的相关事项(核算类) (二)需要追缴、追回资金的事项(资金类) (三)需要完善、补办或变更手续(程序)的事项(计划、 合同及资产处置类) (四)需要落实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重大事项决策 类)
审计决定审理
二、部分事项的审计决定案例 (一)需要调整账项的相关事项 日常工作中,我们一般会对查出的涉及会计差错的事项作出 决定,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会计差错:在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计量、列报的会计处理 过中出现的错误。 ➢会计差错按照发生时间划分:当期差错与前期差错 ➢会计差错按照重要性划分:不重要差错、重要差错
审计决定审理
各位同事: 大家好!下面我就个人对审计决定的认 识与理解,与各位做一个交流与探讨,不 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审计决定审理
审计决定的目的及依据 审计决定的撰写规范 审计决定包括的范围及案例
审计决定审理
一、审计决定的概念
国家审计署对于审计决定的解释: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做出 的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 处理处罚的法律文书,是审计成果的最终反映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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