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管理制度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公司财产和职工财产安全,保障幕墙加工厂、办公室正常施工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幕墙公司加工厂各部门。
3、职责质安部负责编制《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工作内容:4.1总则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办公、生产、现场工作和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4.2防火灾安全技术措施火灾原因往往是复杂的,突发的,事故的后果,往往要比其他工伤事故的后果严重的多,它容易造成多人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给人的生命,周围环境和生态造成巨大危害。
4.2.1防止火灾的基本技术措施:4.2.2消除火源:防火的基本原则应建立在消除火源的基础上,生产现场如有可燃物质。
而且不缺乏助燃的空气,只有消除火源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
4.2.3控制可燃物:对于生产中的容易燃烧的可燃物应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对各种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应专门采取有效措施,分别存放,严格管理各存放点之间要加以隔离,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4.2.4隔离空气:将可燃物与周围的空气隔开就能马上使燃烧停止,如不同的灭火剂,湿被,黄沙等,都能达到灭火的目的。
4.2.5冷却:将燃烧物的温度降至着火点以下,燃烧即可停止,如常用的水浇和干冰进行降温灭火。
4.2.6隔绝火源与可燃物:采取措施将火源和可燃物隔离开来,防止产生新的燃烧条件,阻止火灾的扩大。
4.3防火安全措施:4.3.1生产场所应根据工程情况成立消防机构,配备消防器材,在生产作业场所防火负责人和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4.3.2建立防火工作档案,定期组织防火工作检查,每年对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防火教育,能掌握防火知识,使用防火器材。
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三篇)

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1. 规划和预防措施:- 矿山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防灭火计划,包括风险评估、火灾预防措施和疏散计划等。
- 矿山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防火人员,负责火灾预防、监控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 矿山公司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修复电气设备故障、油品泄漏等潜在火灾风险。
- 矿山公司应加强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确保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 矿山公司应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灭火技能。
2. 火灾报警和应急预案:- 矿山公司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器、紧急广播系统等,以便于及时报警和疏散人员。
- 矿山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的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 矿山公司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和逃生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3. 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矿山公司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指引员工熟悉各类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 矿山公司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和泡沫灭火系统等。
- 矿山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 矿山公司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无阻。
4. 火灾应急救援:- 矿山公司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火灾应急救援的及时响应。
- 矿山公司应组织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并与消防部门进行联合演练。
- 矿山公司应设立火灾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和协调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5. 火灾事故调查和总结:- 矿山公司应对火灾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 矿山公司应定期召开防灭火工作总结会议,评估防灭火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改进。
以上是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还需根据矿山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
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矿山公司发生火灾事故,保障职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的防灭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一)成立煤矿防灭火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煤矿的防灭火工作。
(二)通风部门负责煤矿防灭火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灭火措施、监测气体浓度、检查通风系统等。
(三)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落实防灭火措施,合理安排采掘布局,避免形成易发火区域。
(五)机电部门负责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完好防爆,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六)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灭火相关工作。
三、火灾预防(一)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和开采顺序,减少丢煤,提高回采率,防止煤炭自燃。
(二)加强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分配合理,风速符合规定。
(三)加强对采空区的管理,及时封闭采空区,减少漏风。
(四)加强对煤巷高冒区的管理,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如喷浆、注凝胶等。
(五)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防止电气设备过热、短路等引发火灾。
(六)严禁在井下使用明火、明电,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七)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
四、监测监控(一)安装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包括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对井下易发火区域进行实时监测。
(二)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校验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通风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五、灭火措施(一)一旦发生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
(二)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三)在灭火过程中,应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采取有效的灭火方法,如用水灭火、灭火器灭火、沙子灭火等。
防灭火制度(4篇)

防灭火制度范本一、概述:防灭火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司(或组织、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报警以及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措施和规定的总称。
二、责任:1.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和执行防灭火制度。
2. 管理层负责组织制定和推广防灭火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3. 部门负责人要负责本部门的防灭火工作。
4. 每个员工都应当了解自己所在工作区域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位置。
三、防火管理:1. 确保防火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2. 确保通道和安全出口没有堵塞,保证人员疏散畅通。
3. 禁止乱扔烟蒂和使用易燃物品。
4.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储存要放在专门的仓库。
5. 严禁在办公室和生产作业区域内使用明火。
6. 遇有火灾事故,必须按照规定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四、灭火器材:1. 保证灭火器材的完好和易于操作。
2. 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应明显标示,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五、火灾报警:1. 每个区域都应装有火灾报警器,确保可及时发现火灾。
2. 一旦发生火灾,请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火警报警。
六、培训和演练:1. 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灭火和火灾逃生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复习和检验。
2. 新员工入职时,进行火灾防护和逃生指导。
七、制度执行:1. 违反防灭火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每个员工都有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规现象进行举报。
以上是防灭火制度的范本,具体制定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防灭火制度(2)第一条井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办法1、由通风队负责每月对全矿的总回风巷道、采区回风巷道进行一次详细的自然发火征兆观察,从大范围上分析井下有无自燃发火。
2、通风队每周对井下采煤面的上隅角、•回风巷和采空区回风密闭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进行一次全面观测。
观测的参数包括:现场的气体成份(ch4、c02、c0、02)、气温、水温、其他火灾征兆等;在防火墙封闭时间长,温度异常和有自燃倾向的区域内的回风风流中要安设co传感器,co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20ppm。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防灭火组织与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防灭火组织机构,明确防灭火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矿井的防灭火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配备足够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井的防灭火技术管理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包括防灭火责任制度、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火区管理制度、电气焊管理制度、可燃物管理制度、防灭火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定期组织防灭火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防灭火技术与管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防灭火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防灭火管理制度(5篇)

防灭火管理制度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____%。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4、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5、开采15#煤层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⑴15#煤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⑵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____米。
⑶综放工作面开口必须沿顶板掘进,为采完进行永久密闭创造条件。
综放工作面开采完毕进行永久密闭时,闭墙必须建筑在工作面开口处沿顶板掘进的巷道内。
⑷工作面回采期间不准停采,末采不准换队。
⑸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回收工作,并立即封闭。
否则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但从停采到封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____天。
工作面周围的所有闭墙要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
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⑹禁止采用在12#煤层提高已采区通风负压的方法,来处理15#煤层工作面的瓦斯。
若遇特殊情况非用不可时,须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矿井、车间、班组及全体职工。
第三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矿成立防灭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防灭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灭火办公室,负责日常防灭火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防灭火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灭火工作。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七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火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管路、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八条严禁在矿井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井下进行焊接、切割等易燃易爆作业。
第九条矿井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物品应存放于专用库房,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条矿井内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通风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风流稳定,防止火灾发生。
第四章灭火措施第十二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扑救火灾时应使用正确的灭火器材和方法,避免火势蔓延。
第十四条火灾扑灭后,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火源彻底熄灭。
第五章防灭火培训及宣传教育第十五条矿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防灭火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矿应通过宣传栏、广播、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防灭火知识,营造良好的防灭火氛围。
第十七条矿应开展防灭火应急演练,提高职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防灭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5篇)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____个月。
8、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管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管厢制定灭火方案灭火。
同时,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0、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不准用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灭火过程中,灭火人员必须从进风流中灭火,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2、封闭的火区在确认熄灭后需重新启封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措施,采取逐段恢复通风。
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2)是针对井下作业场所防火、灭火工作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井下作业场所的火灾风险评估:对井下作业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火灾风险等级。
2. 灭火器材和设施的选购和定期检查:根据井下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选购适合的灭火器材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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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记录页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防灭火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 (1)第三章附则 (13)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露天矿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危害,减少职工人身伤害和国家财产损失,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防灭火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灭火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条通则(一)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火规定,加强安全教育,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矿长为本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队长为各基层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
(三)各单位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火。
(四)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五)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六)用火部位要设防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七)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八)凡用灯火照明,都要将灯火放置在安全地点,离开现场时要将灯火熄灭。
(九)禁止在电炉、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进入仓库、采掘场严禁带入火种,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库内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规定,易燃、易爆品要分开存放。
(十一)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要有专项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作业,有可燃、易燃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十二)设备的轴承要经常注润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十三)油浸抹布、油纱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在火源的附近。
(十四)机电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漏电起火。
(十五)加强用电安全教育,经常对输电线路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发生电火。
(十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有关火灾防范措施。
(十七)重要建筑物、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十八)严禁在煤层上生火,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根据相关要求配好防火帽,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十九)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二十)室外特别是采掘场周边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做好现场监护。
(二十一)电气火灾严禁用水灭火。
(二十二)设备上和重点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用或挪作他用。
(二十三)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用风、电焊及明火作业。
第四条采排场防灭火管理制度(二十三)由生产技术部、采煤工区负责落实采排场防灭火管理工作,做好采场及排土场防灭火的检查,定期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检,并有巡检记录。
(二十三)采煤工作面煤层底板必须随采面推进及时清理干净,不留火灾隐患。
(二十三)采场及采煤工作面出现高温、火点时,采煤工区、施工单位要立即汇报,按要求进行清挖、灭火处理,高温煤必须运至排土场指定地点并及时进行掩埋处理,带有明火的原煤必须在彻底灭火后运至排土场指定地点并及时掩埋处理,进行严禁将高温煤和明火煤运至煤场。
(二十三)排土场排放风氧化煤及带有原煤的剥离物时必须按要求指定区域进行集中、分区排放,排弃工作线长度不超过50米,厚度不得超过2米。
(二十三)及时掩埋排至排土场的风氧化煤和带有原煤的剥离物,掩埋厚度不低于2m,严禁外漏。
(二十三)承担防灭火工作任务的挖掘机、装载机、自卸汽车必须携带灭火器等消防器具,并确保车辆安全装置及设备等无故障,故障车辆不准参加防灭火工作。
(二十三)采排场范围内严禁吸烟及携带烟火,使用电焊、氧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时,必须填写动火工作票,经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作业,并严格按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动用电焊及明火作业。
第五条仓库、堆栈存储物品防火(一)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二)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三)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四)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贮存。
(五)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七)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八)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
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九)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以及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该立即进行处理。
(十)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禁止进行试验、分装、风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工作。
(十一)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必须通风良好。
第六条电气设备防火(一)充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二)油浸变压器周围应筑堤,并在堤坝内填充标准的卵石,底部设有通往事故油井的通道,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三)充电设备的房屋内,应备有灭火器,便于及时有效的扑灭火灾。
(四)安装、检修电缆和电器设备,应该由专业电工人员按照现行电气规程进行,一般人员不要擅自装修。
(五)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整改。
(六)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七)电缆穿过门框及其他可燃物质部分,应装阻燃套管。
(八)禁止把电缆挂在钉子上或铁条上;禁止用纸或其他可燃物做成没有骨架的电灯照;禁止在电缆上悬挂物品,禁止随便增设电气设备,防止超过安全负荷。
第七条安装使用电气设备防火(一)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人员进行。
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二)电线杆要架设牢固,不准做其他用途。
电线应当用瓷珠、瓷夹架设整齐,防止与其他物品接触。
电线与锅炉、炉灶、暖气设备和金属烟囱等,都应该保持安全距离。
(三)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且要接头牢靠、绝缘良好和装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四)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整改。
(五)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阻燃套管加以隔绝。
(六)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当切断电源。
(七)在高压线下面严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八)变(配)电室应该保持清洁、干燥,变电室要有良好的通风;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八条电焊、气焊防火(一)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禁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二)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采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三)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四)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在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五)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禁止焊接和切割工作。
(六)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七)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九条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防火(一)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二)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三)气瓶禁止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禁止排除出瓶内气体。
(四)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禁止修理活门。
(五)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禁止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六)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七)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条修理场地防火(一)生产厂房和生产场地内的易燃物品,应该随时清除。
(二)使用明火生产时,应该在不靠近易燃物品的地点进行。
如果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靠近易燃物的地点时,一定要将易燃物品用不燃烧的挡板遮盖,防止溅入火星引起火灾。
(三)焊接盛装过可燃液体的容器时,应该用热水、蒸气等将容器内剩余的液体和汽体清除后,方可进行工作,防止燃烧爆炸。
(四)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层内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防止易燃、易爆的气体、粉尘燃烧爆炸。
(五)机器的轴承应该经常检查并保持润滑良好,防止过热。
(六)浸油的油抹布,油棉纱、油手套等易燃物品,要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并定期加以清理,防止自燃起火。
(七)生产厂房内,最好不要堆存成品或半成品。
临时用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应该保存在不宜破碎的容器内,并要用盖子盖好,防止易燃液体挥发。
(八)在设备上,要有牢固和导电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起火。
使用三相电动机时,禁止用两相工作。
(九)过廊、出入口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便于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灭火和疏散人员、物资。
第十一条车辆防火(一)严格执行车辆清洗制度,确保车辆整洁、卫生,防止油污遇热起火。
(二)要经常检查配线是否合理、有无老化,以免配线短路起火。
(三)检修人员要按规程规定,按时更换液压油管及其附件,防止高温区域液压油系统损坏,液压油喷出,发生火灾。
(四)在作业区内有人看守的地方(如:各队现场办公室)要配备手提式灭火器,以备急用。
(五)车辆发生火灾时,司机要马上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防止事故扩大,然后,一边向矿调汇报,一边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进行积极地扑救。
(六)所有人员,在作业区或设备上发现火情,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工作中去。
(七)在用的消防车应随时待命,以备应急使用。
(八)消防车司机应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监听火情讯息,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出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灭火。
(九)矿调度、值班领导、现场调度应积极负责,组织协调好有关灭火事宜,不得延误。
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
(十)车上的灭火器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过期、失效、用完应立即更换,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十二条运输设备油管防火(一)进一步加强液压油管的检查,特别是死角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二)零件有破损和油污大的及时更换,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三)加强车辆清洗,在洗车过程中着重注意带油污油管的清洗;(四)检修人员在日常点检工作中,安排专人进行专项检查,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维修人员应做好油管更换记录、检查记录;运行人员做好交接班时间、上下设备期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设备检查,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破损现象要及时汇报,并要求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作业;(五)液压胶管的检查和包扎,在加强高压胶管检查的同时,不可忽视低压胶管的检查。